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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退休l困難職工待遇

發布時間:2022-07-11 07:25:31

㈠ 離休幹部待遇最新規定,2021

離休幹部待遇2021年的最新規定是:退休後的待遇是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稍優。退休後照常發工資,根據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不同,每年加發一份,並且工資會較往年增加。2個月個人的標准工資作為生活津貼。享受上述待遇的離退休幹部不再給予任何形式的獎金。此外,對老幹部退休後的醫療、住房、車輛、生活必需品等相關生活福利的供給也有相應規定。離休幹部所需各項經費,由原工作單位列入預算。行政單位在其他行政經費列支;事業單位在事業費項下的離休退休人員費用項目列支;企業單位在營業外支出列支。
拓展資料:
1、調整目的:不提高待遇水平,平均提高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水平,以公平合理為要素,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旨在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確保可持續性」。調整養老金計算公式:個人養老金金額=養老金+勞動養老金+個人養老金。中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總體方案設計中提出的2020年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的調整原則:基本養老保險金按照公民參加社會勞動的時間計算和調整,按參加社會勞動的單位時間平均分配。
2、調整范圍:新中國成立以來,企業、事業單位、機關、部隊、高校等所有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月養老金=當地在職人員上年平均月工資×[年齡津貼率]×(個人年齡-65歲)+勞動補貼率×個人累計繳費年數]月勞動養老金=當地在職人員上年月平均工資×勞動撫恤金比例×養老金的年齡補助率為0.25%。
3、勞動撫恤金數額視個人累計繳費年數而定。勞動養老金的百分比可以取1.0%、1.2%或1.4%(例如),其中1.0%的值表示大多數退休人員降低當前養老金水平,1.4%的值表示大多數退休人員增加目前的養老金水平。但結果是公平的,多為所有人,少為所有人,適合國民經濟發展,可以有效控制養老金缺口的大小。個人養老儲蓄金額取決於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金額。個人賬戶中存儲的金額是個人存款的一部分,就像銀行儲蓄一樣。
4、因為個人存款是在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之後才出現的。個人養老金原值低於計算值的,按計算值計算分配個人養老金金額;個人養老金原值大於計算值,個人養老金金額按計算值+(個人養老金原值-計算值)/2計算分配。在當前形勢下,長遠目標是加快全面深化基本養老保險改革。每月養老金與年齡和工齡有關;勞動養老金是指長期參加社會勞動,勞動養老金多,參加社會勞動時間短,勞動養老金少;個人儲蓄基金是「多付多得」和「少付少得」。

㈡ 政府對離休幹部待遇有那些規定

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

我們國家的老幹部,在長期的革命斗爭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中,艱苦奮斗,努力工作,為國家和人民作出了重大貢獻,是黨和國家的寶貴財富。但是,隨著年齡的增長,老幹部當中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將愈益增多。根據黨和國家關心、愛護老幹部的傳統,讓年老體弱、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老幹部離職休養(以下簡稱離休),在政治上予以尊重,生活上予以照顧,這是改革和完善我國幹部制度的一項重要措施,也是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體現。這既有利於保護老幹部的健康,繼續發揮他們的積極性,也有利於年輕幹部的選拔成長。為此,作如下規定:
第一條: 第一、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副縣長及相當職務或行政十八級以上的幹部,建國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專員及相當職務或行政十四級以上的幹部, 年老體弱、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應當離休。已經退休的幹部,符合上述規定的應當改為離休。
第二條:幹部離休,由所在單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任免機關批准。
第三條: 離休幹部一般可就地分散安置,也可在本人原 籍或配偶所在地安置。國家鼓勵離休幹部到農村或中小城鎮安家落戶。
跨省安置的,由兩省協商解決。對要求到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要從嚴控制。在青藏等高原地區工作的內地幹部離休後要求回內地安置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予以安置。
第四條:對離休幹部的管理,就地安置的,由原單位負責;易地安置的(包括軍隊已轉地方的),由接受地區的幹部、人事部門負責,必要時可建立小型幹部休養所。
第五條:幹部離休後,原標准工資(含保留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其他各項生活待遇,都與所在地區同級在職幹部一樣對待,並切實給予保證。醫療、住房、用車、生活品供應等方面,應當優先照顧。也因公致殘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離休幹部,一般可發給不超過當地普通機械行業二級工標准工資的護理費。由於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酌情發給護理費。需要購置病殘工具而本人有困難的,可酌情補助。
跨省安置的離休幹部,確需新建住房的,由原工作單位將經費劃撥給接受地區,由接受地區負責解決。幹部休養所和直接管理離休幹部較多的部門,要配備必要的車輛,為離休幹部服務。
第六條:離休幹部單列編制。離休幹部需要的各項經自費,由原單位支付。跨省安置的,由原單位撥交接受地區的幹部、人事部門掌握支付,醫療費用由原單位負責報銷;過去已由接受地區負責支付的,應當由接受地區幹部、人事部門列預算支付。
離休幹部易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單位一次發給安置補助費150元,安置到農村生產隊的,發給300元。離休幹部本人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前往安置地點的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途中伙食補助費,都按在職幹部差旅費的規定報銷。
幹部離休後,繼續享受國家規定的探親待遇,另外本人可報銷一次探視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車船費。
第七條: 離休幹部去世後,其喪葬補助費飛遺屬撫恤費和生活困難補助等,與同級在職幹部一樣待遇。
第八條: 各級領導和有關部門要關心離休幹部的政治、文化生活,採取具體措施,保證他們能按同級在職幹部規定的范圍看文件、聽報告,及時了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要定期召開離休幹部座談會或看望離休幹部,傾聽他們的意見和要求。
第九條:注意發揮離休幹部的作用。凡是能寫革命回憶錄的,要為他們口述或撰寫提供必要的條件。鼓勵他們發揚革命傳統,關心國家大事,關心人民生活,反映情況,提出建議,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第十條: 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對離休幹部工作的領導。縣以上的部門要有一名領導同志分管,幹部、人事部門和其他有離休幹部的單位,應當根據情況,配備專職或兼職幹部,注意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這項工作。要對有關人員加強政治思想工作,切實地及時解決離休幹部的實際困難,使他們感到黨和國家的溫暖。要在幹部和群眾中形成尊重和關心離休幹部的良好風氣。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頒發之月起實行,適用於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以及因工作需要由組織委派到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國家幹部。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第十二條:本規定的實施細則由國家人事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頒發。

㈢ 國家離退休幹部待遇有多少

離休幹部待遇規定全文

為體現黨中央、國務院對離休幹部的關懷照顧,中組部以及財政部、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部委今年聯合印發了三個文件,其主要精神如下:

一、《關於提高部分離休幹部醫療待遇的通知》決定,提高部分離休幹部的醫療待遇:
1、紅軍時期參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後至離休前為正廳局級的離休幹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長級醫療待遇。
2、紅軍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縣處級及以下離休幹部,提高享受副司局級醫療待遇。

二、《關於調整中央、國家機關離休幹部護理費標準的通知》決定,適當調整中央和國家機關以及在京事業單位抗日戰爭時期及其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

1、調整護理費的范圍是,第一、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和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

2、護理費的發放標准由原每人每月10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200元。已發放自雇費的離休幹部,不重復享受。

3、調整護理費所需費用按現行經費開支渠道解決,由財政開支的納入預算。中央、國家機關在京企業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三、《關於調整因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準的通知》決定,適當調整因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離休幹部的護理費標准:

1、調整護理費的范圍,仍按照國發〔1980〕253號文件規定的范圍和條件執行。

2、護理費標准由原每人每月10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200元。
3、調整護理費標准所需費用,機關、事業單位按現行財政體制和隸屬關系,分別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負擔。國有企業單位,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解決;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按原經費渠道解決。
4、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離休幹部護理費的調整,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體辦法。
離休幹部喪葬費:
一、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對離休幹部遺屬的生活困難補助的規定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包括離退休幹部)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規定如下: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以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
(2)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對於在保護、搶救國家資財或在對敵斗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可以適當提高一些。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准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3)補助對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 ①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②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4)上述補助對象參加勞動或農業生產所得的報酬,應作為本人的生活費用,在計算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時,要把這部分收入考慮在內。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數額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費以後,所余部分應作為遺屬生活費,不足時,再給予補助。扣除標准,由各地區根據本地區一般工作人員的生活水平確定。
(6)遺屬在享受定期補助以後,如遇有特殊困難,死者生前所在單位,還可酌情給予臨時補助。
(7)享受補助的遺屬,因經濟收入增加、就業和人員減少,可根據新的情況減發或者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8)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的經費內支付。國企離退休幹部死亡後,對於生活上確有困難的供養直系親屬,可暫由發給撫恤費的單位,按其困難大小給予適當補助。所需費用按現行撫恤費開支渠道解決。

㈣ 離休人員和退休人員的待遇有什麼區別

退休人員是指按國 家 規定達到退休條件退出工作崗位的人員,凡解放後參加工作退休的一般都稱作退休人員。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 革 命 工作,並享受供給制的人員,達到離退休年齡,辦理離休手續的為離休人員。離休人員享受的工資標准原則上比退休人員高,且每年還建國後參加革 命 工作,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為退休人員離休人員享受100%的原工資標准。還有書報費、體檢費、交通費、醫療費全報銷等待遇。
離休和退休差異很大,是兩個時代的產物。
離休是針對特殊革 命 年代的老一輩干 部們推行的離職休養政策,退休是現代對所有企事業、行政單位等的員工達到一定年齡離開工作崗位推行的一種申請養老待遇政策。前者帶有濃重的時代特色,和後者屬於兩個時代的產物,差異很大,以下從四個方面來分析它們之間的區別。
一、任職時間不同
根據國發[1982]62號文件,離休人員必須是1949年以前參加中革 命 戰 爭、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和從事地下革 命 工作的老幹部。而相應的,只要是1949年後參加工作的都只能算是退休。
二、對崗位級別要求不同
離休人員必須是幹部級別,一種是在國內革命時期就參加革 命 工作的幹部,一種是在抗日戰爭中擔任副縣長或行政級別為十八級等以上的幹部,一種是在1949年以前參加工作行政級別為十四級以上的幹部。
但退休人員則沒有崗位級別的規定,只要是符合退休年齡的企事業單位、行政單位,社會群體等的員工都可以申請養老金。
三、對繳納社保的規定不同
離休人員和退休人員都對退休年齡有規定,但對於是否繳納社保則規定不同。二十世紀五十年代我國才正式推行社保制度,因此,對於離休人員並沒有規定必須繳納社保達到一定年數。
但現在退休人員必須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十五年以上才可以申請領取養老金。
四、領取養老金標准不同
總的來說,離休人員的退休金要比退休人員高得多。離職人員的退休金是按照退休前的工資來發的,並且每年還有額外1-2兩個月工資的生活補貼。但退休人員的退休金是按照當地的上年平均工資來計算,跟退休前的工資比相差很多。

㈤ 離休人員能享受工會福利嗎

完全可以。
首先, 中國工會章程 (1993.10.30)第七條 會員離休、退休和失業,可保留會籍。保留會籍期間免交會費。工會組織要關心離休、退休和待業會員的生活,積極向有關方面反映他們的願望和要求。
中國工會章程 (2013.10.22) 第八條 會員離休、退休和失業,可保留會籍。保留會籍期間免交會費。 工會組織要關心離休、退休和失業會員的生活,積極向有關方面反映他們的願望和要求。
其次,從國家政策離休幹部生活待遇看
1、離休幹部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離休幹部應享受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離休費、生活補貼、住房、用車、醫療保健、護理費等方面。《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指出,幹部離休後,原標准工資(含保留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其他各項生活待遇都與所在地區同級在職幹部一樣對待,並切實給予保證。醫療、住房、用車、生活品供應等方面,應當優先照顧。這是黨和國家對離休幹部生活待遇的總的政策規定。
2、應怎樣理解幹部離休後「福利待遇不變」?「其他各項生活待遇」包括哪些項目?
《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第五條所稱的「福利待遇不變」,是指幹部離休後,繼續享受原單位同級在職幹部同樣的困難補助(含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等各項非生產(工作)性福利待遇不變;「其他各項生活待遇」包括:糧價補貼、副食品價格補貼、冬季取暖補貼和醫療、住房、用車、生活品供應等待遇。
第三,工會福利屬於非生產性開支。
綜上所述。根據政策文件精神,離休幹部應該享受工會福利。

㈥ 退休困難職工不可以向工會組織申請困難補助金有明文規定嗎

困難職工救助工作標准

一、時間安排
分各單位調查摸底階段和省交通工會審核、救助兩個階段。
二、摸底的范圍
1、在檔的困難職工情況(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和略高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但因其他因素造成生活特別困難的);
2、職工因患重大疾病一年自負醫療費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縣級以上醫療單位的原始單據、職工所在單位及社會醫保部門已受理的單據、社會醫保部門規定的葯品及醫療項目);
3、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同戶口、無工作單位)患嚴重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非常困難的或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的(醫療費原始單據,並且自費額超過8000元的);
4、困難企業年內連續六個月以上欠發職工工資造成生活困難的。
三、申報材料
職工個人申請書(家庭人數、工作單位、本人工資數、家庭總收入數、造成困難的原因);救濟表(救濟表要認真填寫,單位意見欄要填單位意見並蓋公章);符合要求的醫療單據等。
四、具體要求
1、各單位要認真組織好對困難職工、重大病職工、零就業
家庭職工(個體經商、經營企業戶不包括在內)的走訪、調查,全面把握本單位困難職工的實際情況;
2、要在深入細致的走訪調查基礎上,拿出本單位對困難職工的救助方案,向黨委匯報,爭取行政資金對困難職工進行救助,並對職工救濟的情況要填表報送省交通工會;
3、對需上報省交通工會救助的,要按要求嚴格把關,如實申報,不漏報、不誤報、不弄虛作假;
五、注意事項
1、葯費單據系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正式單據,醫療部門或單位受理過的單據(商業葯店單據,住院費中輸血、用件、床位、取暖費、陪護等不在此范圍);
2、有合同醫院但因救急而在其他醫院住院就診的單據,按醫保部門完全不受理的單據的20%核算自費額;
3、異地就診的醫葯費不能核算自費額;
4、各單位要列印總表(姓名、單位、自費額、救助額、困難檔案號、會員檔案號)一式三份,帶U盤;
5、沒上交工會經費、不足額上交工會經費的抓緊上交,否則不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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