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的方式
社會化管理服務的基本形式是將企業退休人員直接納入街道和社區進行管理與服務。大中城市和其他經濟比較發達、社區建設比較規范的地區,應主要採取這種形式。中央下放到地方管理的企業的退休人員,原則上應納入其常年居住地或戶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區實行屬地管理,其養老保險關系和基本養老金的社會化發放工作,仍由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管理。
由於各地城市社區建設發展不平衡,部分地區在一定時期內還可以結合實際情況,採取一些現實可行的管理服務形式。
1、在遠離城市的獨立工礦區和企業退休人員居比較集中的企業生活區,可以委託企業主管單位或企業,確定或設立企業退休人員管理服務機構,對退休人員實行管理服務。勞動保障部門要通過統一機構名稱、統一規章制度和工作職責、對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等方式,加強對這類管理服務機構的指導和規范。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將企業原有的退休人員管理服務機構、人員和設施一並移交當地政府。對企業退休人員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2、 在社區組織不夠健全、企業退休人員居住比較分散的縣,可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對企業退休人員進行管理服務。部分地區經當地政府確定,由有關部門、單位建立的企業退休人員管理服務機構應充分利用現有的組織、人員及活動場所,繼續開展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隨著企業辦社會職能的逐步移交和當地社區建設的發展,這幾種管理服務形式逐步過渡到由街道和社區進行管理服務的基本形式。
⑵ 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內部處室
辦公室
主要職能有:
1、擬訂局機關年度工作計劃、總結、重要文件和領導講話等;
2、負責目標管理、督查督辦、局機關工作制度制定與監督實施等;
3、負責局機關的政務事項綜合協調、政務接待、局領導政務活動事宜、綜合性會議組織;
4、負責勞動保障系統政務信息工作;
5、組織辦理市領導批示、市長公開電話和「市長信箱」、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等工作;
6、負責公文處理、文件印發、檔案管理、保密工作;
7、負責局機關印章管理、後勤保障、報刊資料的訂閱及管理等工作;
8、組織編寫勞動保障工作年鑒、勞動保障局局志和全局大事記;
9、負責制訂涉及勞動保障公共突發事件的應急制度並組織實施;
10、負責局系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穩定等工作;
11、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規劃財務處
主要職能:
1、編制勞動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2、發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和企業人工成本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
3、承擔勞動保障綜合統計工作,組織實施就業和社保統計調查任務;
4、擬定勞動保障信息網路建設規劃,負責成都勞動保障網站信息保障的管理制度、規范的制訂和監督檢查;
5、負責婦女兒童兩綱規劃相關工作;
6、負責指導建立統籌城鄉的基層平台建設工作;
7、統籌管理社會保險基金並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
8、匯總編制局機關及局屬單位各項經費預決算並監督實施;
9、負責局系統承接的中央、地方財政撥付專項事業經費、國際援助、貸款項目使用情況的監督;
10、負責局機關國有資產管理、政府采購工作;
11、負責局機關財務工作及在職、離退休人員各類保險費的管理和醫葯費、差旅費等的審核、報銷;
12、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法制監察處
主要職能:
1、擬定年度勞動保障立法計劃;
2、起草、修訂勞動保障地方性行政法規、行政規章草案;
3、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組織實施清理工作;
4、擬定全市勞動保障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5、依法行使國家監督檢查權,監督檢查全市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執行情況,依法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
6、指導、監督區(市)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等經辦機構依法行政工作;
7、指導、監督本級和區(市)縣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行政執法工作;
8、組織、協調和監督重大勞動保障違法案件的處理工作;
9、負責全市專(兼)職勞動保障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考核和行政執法證件管理;
10、負責處理勞動保障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
11、負責普法工作及勞動保障法律咨詢工作;
12、承辦局機關相關法律事務;
13、承擔市勞動學會秘書處工作;
14、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綜合政策調研處
主要職能:
1、綜合調研和牽頭協調有關勞動保障綜合性政策的制訂;
2、承擔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和城鄉一體化建設聯絡工作;
3、負責勞動保障領域政務公開工作的組織實施;
4、負責全市勞動保障課題研究的組織工作;
5、負責勞動保障領域的宣傳組織工作和新聞發布;
6、負責勞動保障領域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
7、擬定農民工綜合保險管理辦法、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待遇項目和支付標准等相關政策;
8、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行政審批處
主要職能:
1、負責對實施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設立技工學校的審批及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許可;
2、負責職業培訓機構招生廣告備案;
3、負責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
4、負責辦理台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的許可;
5、負責辦理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審批;
6、負責辦理特殊工時制度審批;
7、負責辦理集體合同審查;
8、負責辦理特殊工種退休、因病退休(職)、破產企業職工政策性退休審批;
9、負責基本醫療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葯店資格審定;負責基本醫療定點醫院制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核准;
10、負責全市工傷認定管理和辦理本級工傷認定工作;
11、負責局系統規范化服務型政府建設工作;
12、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城鄉就業培訓處
主要職能:
1、擬訂全市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發展規劃及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勞動預備制度;
2、擬定就業培訓工作的表彰、獎勵、競賽計劃及規則並組織實施;
3、擬定全市各類民辦就業培訓機構的技能培訓計劃並對其綜合指導;
4、擬定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和農村勞動力就業培訓及技能鑒定的規劃和政策措施;
5、擬定全市城鄉就業和再就業、城鄉一體化人力資源市場的有關政策、發展規劃及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6、負責指導建立統籌城鄉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與督促全市城鄉充分就業相關政策的實施;
7、擬定台、港、澳人員在蓉就業管理規范並組織實施;
8、擬訂全市職業介紹機構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指導市職介協會開展工作;
9、負責協調全市勞務開發及農民工工作;
10、擬訂全市失業保險的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
11、指導和監督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的審批及職業培訓機構招生廣告備案、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辦理台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的許可、辦理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審批等項工作的實施;
12、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職業教育處
主要職能:
1、擬定全市技師(工)院校職業教育的發展規劃及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2、綜合指導和管理在成都各級各類技工學校(職業技術學校、職業培訓學院)的職業技術教育工作並對其檢查評估;
3、統籌指導全市技師(工)院校的專業設置、教材規劃、招生計劃等工作;
4、擬定全市技能人才培養規劃、政策,負責全市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的組織實施;
5、指導和監督設立技工學校的審批及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許可等項工作的實施;
6、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勞動工資處
主要職能:
1、擬訂調整勞動關系的地方法規、規章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的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
2、擬訂企業職工工資調節政策,負責企業職工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和工資支付制度的監督實施;
3、負責指導全市企業的勞動定員定額標准;
4、負責企業職工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
5、參與國家級、省級和市級勞動模範和企業信用的評定工作;
6、協調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工資政策和勞動關系,承擔非公經濟協調和聯絡工作;
7、負責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的建立工作;
8、指導和監督特殊工時制度審批、集體合同審查等項工作的實施。
9、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勞動爭議仲裁信訪處
主要職能:
1、擬訂勞動爭議調解仲裁信訪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並組織實施;
2、擬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信訪工作規范並組織實施;
3、負責仲裁員和勞動爭議調解人員的培訓、聘任、考核、管理和工作;
4、承辦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日常工作;
5、負責用人單位、人民群眾來信、來電、來訪的接待、和處理有關工作,負責統計、分析勞動保障信訪工作情況和信息報送;
6、承辦上級交辦、督辦、轉辦件和重大集體信訪事件的處理和領導包案等工作;
7、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城鄉養老保險處
主要職能:
1、貫徹執行國家、省養老保險政策,擬定城鄉統籌養老保險制度,依法行使養老保險行政管轄權;
2、制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政策、管理辦法;
3、擬訂全市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和農民養老保險的發展規劃、有關政策規定和管理辦法;
4、擬定全市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和農民養老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待遇項目和支付標准等相關政策;
5、指導經辦機構做好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農民養老保險和全市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等其它業務經辦工作;
6、指導企業開展企業年金工作並受理企業年金方案的備案;
7、履行市老齡委成員單位職責;
8、指導和監督特殊工種退休、因病退休(職)、破產企業職工政策性退休審批等項工作的實施。
9、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城鄉醫療工傷保險處
主要職能:
1、擬訂全市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生育保險的政策制度、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2、擬定全市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和工傷、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並負責監督實施;
3、監督指導全市城鄉基本醫療和工傷、生育保險等其它經辦業務實施工作;
4、組織制訂工傷(職業病)和非因工傷殘等級標準的實施辦法;
5、擬定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
6、擬定全市城鄉補充醫療、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困難救助的政策制度並組織實施;
7、制訂全市離休幹部、醫療照顧對象、公務員等特殊人群醫療保障政策制度並組織實施;
8、指導和監督基本醫療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葯店資格審定、基本醫療定點醫院制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核准、全市工傷認定管理和本級工傷認定工作等項工作的實施。
9、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主要職能:
1、擬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規范並組織實施;
2、擬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內部審計有關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的辦法並監督實施;
3、配合各級審計部門對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常規審計和專項審計;
4、建立健全基金監督網路和監督舉報系統,組織監督檢查基金的管理使用,受理投訴舉報,查處基金管理的重大違紀案件;
5、負責系統內部審計檢查證的申報及日常管理工作;
6、負責局機關及下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7、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紀檢監察處
主要職能:
1、依法對局機關和局任命的幹部進行監督;
2、督促檢查局機關及局屬單位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情況;
3、負責全局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以及勞動保障隊伍作風建設;
4、督促檢查全局系統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
5、負責受理群眾對局系統工作人員在廉潔從政和工作作風方面問題的舉報,查處局機關、局屬單位處及以下(含處級)幹部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
6、負責受理局機關及局屬單位處及以下(含處級)幹部對所受行政處分的申訴;
7、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人事處(黨辦)
主要職能:
1、負責局機關、局屬單位人事管理規章制度的制訂和監督實施;
2、負責局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黨組織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3、負責局機關(參照管理單位)公務員、工勤人員和局屬單位幹部、工勤人員的考核、調整、任免工作,承辦政策性安置、公務員和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錄用和離退休審批等事項;
4、負責局機關、局屬單位機構編制的管理工作;
5、負責指導和協調局屬單位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和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
6、負責局機關、局屬單位在職職工的工資管理和有關津貼、福利的相關工作;
7、負責全市勞動保障系統幹部政策、業務培訓工作;
8、負責局機關幹部、職工的計劃生育工作;
9、負責局系統處以上幹部培訓工作和局機關、局屬單位工資統計、黨員統計、調查和分析工作;
10、負責局機關及局屬單位人員出國審查,承辦局機關出國各項具體事項,指導局屬單位出國事項;
11、負責局機關和指導局屬單位的黨務、共青團、婦女兒童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扶貧開發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承辦局黨組日常事務;
12、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主要職能:
1、負責落實離退休人員的政治和生活待遇,承擔離退休人員的服務工作,管理離退休人員活動室;
2、做好離退休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協助機關黨委做好離退休黨支部建設;
3、負責做好離退休人員的醫療保健、病期和喪葬服務工作;
4、負責落實離退休人員工資管理和津貼、補貼、福利等項工作;
5、負責局工會工作及指導局屬單位的分工會工作。
6、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⑶ 社會化管理的退休人員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是指職工辦理退休手續後,採取管理服務工作與原企業分離,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人員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區實行屬地管理,由社區服務組織提供相應管理服務。 有的地方把符合領取養老金資格的失業人員、自由職業者也納入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可以理解為充分社會化服務,家庭、社區作為管理服務的主要承擔者。
企業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是建立獨立於企業事業單位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也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解決企業辦社會問題的重要措施。切實做好這項工作,對於保障廣大企業退休人員晚年生活的安定,提高他們的生活質量,維護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努力創造條件,加快實施步伐,務求取得應有成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⑷ 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的內容
1.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
2.企業退休人員的人事檔案、基本信息實行社會化管理。
3.企業退休人員發放社會化管理服務聯系卡。
4.企業退休人員中建立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務組織。
5.為企業退休人員中的黨員接轉組織關系,組織他們參加街道(鄉鎮)、社區黨組織活動。
6.提供社會保險查詢服務。
7.掌握企業退休人員生存和流動狀況,開展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工作。
8.協助社區醫療服務機構為企業退休人員提供醫療衛生服務。
9.組織企業退休人員開展文化、體育活動。
10.協助死亡退休人員的家屬申領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津貼。
⑸ 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是什麼
社會保抄險社會化管理服務,是指襲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社會服務機構對參加社會保險的所屬對象,提供從社會保險申報、登記、繳費、到個人賬戶的管理、查詢、結算以及社會保險待遇的發放和對人員的管理等一系列管理和服務工作。其核心內容是社會保險對象與企事業單位相分離,社會保險待遇實行全額社會化發放,退休和失業人員由社區組織統一管理。 我國社會保險的社會化管理服務,是隨著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而逐步開展的。1997年《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指出,要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的社會化水平,盡快將目前由企業發放養老金改為社會化發放,積極創造條件將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逐步由企業轉向社會,減輕企業的社會事務負擔。2003年6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聯合下發了《關於積極推進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意見》,進一步明確了社會化管理服務要求。
⑹ 企業退休人員如何移交社區進行社會化管理 手續有哪些
企業、街道、社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簽訂移交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企業退休人員要填報《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檔案卡》和《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信息表》。《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檔案卡》記載本人的基本情況,存放社區,滿足社區日常管理服務需要。《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信息表》記錄退休人員本人的情況和家庭主要成員情況,以滿足生存認定等工作的需要。
已經辦理退休人員辦理移交社區有以下手續:
1.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集中組織採集退休人員基本信息,按退休人員現居住的街道、社區進行分類匯總。
2.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檔案卡》和《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信息表》移交各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後。再由其移交到退休人員所在的街道、社區。
3.社區負責核實接收的退休人員檔案卡基本情況。完善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信息表,及時匯總並逐級反饋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⑺ 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什麼意思
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是指職工辦理退休手續後,其管理服務工作與原企業相分離,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人員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區實行屬地管理,由社區服務組織提供相應的管理服務。
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是指職工辦理退休手續後,其管理服務工作與原企業相分離,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人員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區實行屬地管理,由社區服務組織提供相應的管理服務。
⑻ 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是指職工辦理退休手續後,其管理服務工作與原企業相分離,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人員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區實行屬地管理,由社區服務組織提供相應的管理服務。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是指職工辦理退休手續後,其管理服務工作與原企業相分離,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人員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區實行屬地管理,由社區服務組織提供相應的管理服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積極推進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意見》 企業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是建立獨立於企業事業單位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也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解決企業辦社會問題的重要措施。切實做好這項工作,對於保障廣大企業退休人員晚年生活的安定,提高他們的生活質量,維護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努力創造條件,加快實施步伐,務求取得應有成效。
⑼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繼續實施、取消和調整的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項目的決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51號)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繼續實施、取消和調整的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項目的決定》已經2008年8月28日市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市長:葛紅林
二○○八年八月三十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繼續實施、
取消和調整的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項目的決定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有關轉變政府職能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強機關行政效能建設的要求,根據《成都市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規定》(市政府令第149號)的規定,成都市政府對市級各部門實施的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事項進行了集中清理。經依法審核論證,市政府決定公布繼續實施的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137項,登記14項;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項目91項;調整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133項,其中,調整為受上級行政機關委託實施審查的19項;下放管理層級、調整為區(市)縣部門實施的22項,調整為不需要行政機關審查的告知性備案的15項,調整為監管措施的21項,調整為根據當事人要求提供服務的26項,調整為其他行政審批實施中的環節、不單獨作為審批項目的30項。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應根據《成都市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規定》,對公布繼續實施的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項目,要逐項進行規范;對取消的項目,要按照取消後的處理辦法做好銜接工作;對調整為受上級行政機關委託實施審查的項目,要嚴格按要求實施;對下放管理層級、調整為區(市)縣部門實施的項目,要加強指導、監督;對調整為不需要行政機關審查的告知性備案、監管措施的項目,要創新管理方式,依法實施監管;對調整為根據當事人要求提供服務的項目,要切實提高服務品質和效能;對調整為其他行政審批實施中的環節、不單獨作為審批的項目,有關審查應在所納入的項目中實施。
凡沒有進入目錄的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事項,各部門不得組織實施。
附件: 1.繼續實施的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目錄
2.繼續實施的登記項目目錄
3.取消的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項目目錄
4.調整的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項目目錄
附件1
繼續實施的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目錄
(共137項)
序號項目名稱設定依據實施單位1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市發改委2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備案《招標投標法》、《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四川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7號)市發改委3創業投資企業備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39號)市發改委4技術改造項目審批、核准、備案和外商投資技術改造項目核准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的通知》(川辦發〔2005〕17號)市經委5市級審批許可權內技改項目招投標核准、技改項目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新增所得稅確認手續審核和技改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手續審核《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四川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7號)市經委6民辦非企業、社會團體設立前置審批《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市經委、市民宗局、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市人口計生委、市環保局、市交委、市國土局、市信息辦、市文化局、市勞動保障局、市質監局、市林業園林局、市房管局、市體育局、市安監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規劃局7普通高中招生計劃、中等職業學校招生專業及招生計劃審核教育部《關於印發和的通知》(教職成〔2000〕8號)市教育局8普通話水平二級甲等(含甲等)及其以下等級測試發證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國家教育委員會、廣播電影電視部《關於開展普通話水平測試工作的決定》(國語〔1994〕43號)市教育局9高中階段教育學校招生考試錄取審核教育部《關於統籌管理高中階段教育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職成〔2005〕3號)市教育局10成都市自主創新產品認定《成都市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管理辦法》(成辦發〔2007〕72號)市科技局11科學技術進步獎、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和專利獎評審《成都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市政府令第84號) 市科技局12市級科技計劃申報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國家科委《關於印發的通知》(財政部財工字〔1996〕44號)市科技局13科技風險投資項目審批《科技進步法》市科技局14成都市技術標准研製資助項目、新葯成果轉化資助審查、專利資助(專利扶持專項)和國家、省(部)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資助審查《科技進步法》市科技局15科技成果鑒定《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辦法》(國家科委令第19號)市科技局16宗教團體負責人審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市民宗局17宗教教職人員經宗教團體認定後備案、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和宗教教職人員跨行政區域舉行或主持宗教活動備案《宗教教職人員備案辦法》(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3號)、《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辦法》(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4號)、《四川省宗教事務管理條例》(四川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92號)市民宗局18居民身份證、居住證、暫住證核發《居民身份證法》市公安局19福利企業資格審核認定民政部《福利企業資格認定辦法》(民發〔2007〕103號)市民政局20民辦福利機構審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民政部令第19號)市民政局21城區建築物名稱備案《成都市地名管理規定》(成人發〔2002〕11號)市民政局22建設項目管理費用支出、財務關系劃轉和資產核銷處理審核、財政性基本建設竣工財務決算批復《預演算法》、《預演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186號)市財政局23參照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實施范圍審核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市勞動保障局24企業年金方案備案《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關於企業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備案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5號)市勞動保障局25政策性入戶和購房入戶審核市政府《批轉市公安局關於調整現行戶口政策意見的通知》(成府發〔2003〕26號)市勞動保障局26集體合同審查《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四川省集體合同條例》(四川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29號)市勞動保障局27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葯店資格審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市勞動保障局28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制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核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11號)市勞動保障局29企業職工工傷認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市勞動保障局30職工提前退休審批(職工特殊工種退休、職工因病退休、退職,破產企業職工提前退休)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1978年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准)、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1978年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准)市勞動保障局31民辦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招生廣告備案《民辦教育促進法》市勞動保障局市教育局32城鎮就業培訓定點機構認定、定點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認定和青年職業見習基地認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市勞動保障局33企事業單位職工、個體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險參保手續辦理、暫停繳費、終止繳費、繳費基數變更、基礎資料變更、繳費申報核定《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號)市勞動保障局34企事業單位、個體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險費月徵收數額台賬核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市勞動保障局35企事業單位職工、個體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險費繳費證明、資料核對、補繳(包括36個月補繳欠費)核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號)市勞動保障局36連續工齡和視同繳費年限認定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市勞動保障局37企業退休人員移交社會化管理費用核定和企業、事業單位改革分流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審核省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貫徹的意見的通知》(川府發〔1999〕30號)、《成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成府發〔2000〕184號)市勞動保障局38企業職工、個體參保人員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事業單位職工退休手續、養老金按時足額核發(含基本養老金差額調整)、養老金調整審批《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辦法》(市政府令第133號)市勞動保障局39終身無子女和孤寡退休人員生活補助費核發勞動部《關於解決部分困難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4〕471號)市勞動保障局40離休人員護理費核發、退管站離休幹部無工作配偶身份認定國務院《關於發布老幹部離職休養制度的幾項規定的通知》(國發〔1982〕62號)市勞動保障局41定期生活困難補助和退休人員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核發、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資格核定《因公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市勞動保障局42補充養老保險一次性支付核發、按月領取核發、年度核對;養老金領取資格核查,養老金停發或暫停發放核查和養老金的恢復發放核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繼承和退還審核《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辦法》(市政府令第133號)市勞動保障局43基本醫療(含特殊疾病門診、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異地醫療、市屬大專學校在校學生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管理、醫療個人帳戶清退、市外轉診、家庭病床審批及享受待遇資格)、補充醫療保險(含補充醫療費用結算)等待遇審核;城鎮困難人員醫療費用補助審核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成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成府發〔2000〕184號)、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城市醫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成府發〔2006〕53號)、《成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補充規定》(成府發〔2006〕54號)市勞動保障局44工傷治療(含老工傷門診治療)、康復項目費用核查《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市勞動保障局45工傷保險費和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確定、工傷保險待遇標准審核《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市勞動保障局46生育保險待遇支付審核《成都市生育保險辦法》(市政府令第126號)市勞動保障局47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保險繳費及待遇(包括一次性老年補貼和退保、綜合保險失業補貼和女職工生育補貼、工傷補貼、住院醫療費報銷)核定、綜合保險證明核發;建築行業參保繳費核定 《成都市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管理暫行規定》(市政府令第93號)市勞動保障局48工傷(職業病)勞動能力鑒定(包括傷殘等級鑒定、非法用工單位人員傷殘等級鑒定、生活自理障礙程度鑒定、初次鑒定滿一年後的復查鑒定、舊傷復發確認、康復治療確認、停工留薪期確認、配置輔助器具確認、工傷直接導致疾病的確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和因病(非因工負傷)勞動能力鑒定及等級證書發放《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9號)市勞動保障局49國家、省級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56號)市國土局50土地整理項目的審批《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56號)市國土局51土地估價報告備案國土資源部《關於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2001〕44號)市國土局52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審核《四川省地質環境管理條例》(1999年8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市國土局53土地開發整理規劃審批國土資源部《土地開發整理規劃管理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02〕139號)市國土局54建築施工現場安全監督手續核發《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市建委55建築起重機械首次出租及首次安裝前備案《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市建委56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手續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市建委57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備案《招標投標法》、《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四川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7號) 市建委58報建費核驗(包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市政、水、氣]、建築工程質量監督費、工程定額測定費)和建設項目報建費減免審核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全面整頓住房建設收費取消部分收費項目的通知》(計價格〔2001〕585號)市建委59城鄉規劃編制審查《城鄉規劃法》市規劃局60班線客運日發班次、起訖站確定、調整和臨時包車客運和加班車客運趟次批准《四川省道路旅客運輸管理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1號)市交委61駕校學員培訓記錄審核《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號)市交委62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核發《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號)市交委63納入成都市干線路網規劃、中心城市對外多通道路網規劃及地方路網規劃的公路及城市道路、獨立大中橋及隧道、特殊結構項目初步設計及施工圖設計審查、審批《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93號)市交委64船員注冊,船員適任考試核准和船員專業培訓、特殊培訓及強制性安全培訓、考試發證《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5號)、《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四川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07號)市交委65船舶製造資質認可《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四川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07號)市交委66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申請批准《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規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4號)市交委67客運車輛、教學車輛准入評估和營運車輛(客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普通貨運車輛、租賃客車、教練車)技術等級評定和審驗及營運客車類型劃分《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號)、《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號)市交委68鄉鎮客渡碼頭設計圖紙審批和港口建設項目審批《港口建設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4號)市交委69船舶名稱核准、文書核發及檢驗和《船舶油污應急計劃》審批《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國務院令第109號)、《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5號)、《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1號)、《船舶名稱管理辦法》(交通部海事局海船舶字〔2000〕425號)市交委70水庫降等與報廢審批《水庫降等與報廢管理辦法(試行)》(水利部令第18號)市水務局71國家投資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備案審查《招標投標法》、《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14號)、《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四川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7號)市水務局72水利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1998年四川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市水務局73森林公園設立、撤銷、合並、改變經營范圍或者變更隸屬關系審批《森林公園管理辦法》(林業部1994年公布)、《四川省森林公園管理條例》(四川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36號)市林業園林局74造林工程作業設計審批林業部《國家標准(GB/T15776-2006)造林技術規程》市林業園林局75特殊情況收繳義務植樹綠化費的審查批准《四川省綠化條例》(四川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74號)市林業園林局76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核准、非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財政部、國家林業局《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規定》(財企〔2006〕529號)市林業園林局77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方案審批和成果驗收審核《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78號)市林業園林局78星級公園評定《成都市公園條例》(成人發〔2006〕14號)市林業園林局79森林經營方案的審批和備案《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78號)市林業園林局80年森林採伐限額審核《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78號)市林業園林局81木材加工企業及其它木竹材經營企業的設立、擴建或變更名稱、場地、法人代表的核准、審核《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78號)市林業園林局82進入市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四川省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四川省九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21號)市林業園林局83綠線管理劃定、界定、公布的審核、調整的審核《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2號)市林業園林局市規劃局84五城區改變公園用地性質方案審核和區縣改變公園用地性質備案《成都市公園條例》(成人發〔2006〕14號)市林業園林局市規劃局85行業各類設計方案審查、審批、備案和因國家建設確需改變綠化設計方案審查《森林法》、《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四川省綠化條例》(四川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74號)、《成都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成人發〔1997〕27號)、《成都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條例》(成人發〔1990〕18號)、《成都市公園條例》(成人發〔2006〕14號) 市林業園林局86瀕危古樹名木復壯技術措施審查和古樹名木死亡鑒定確認《成都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條例》(成人發〔1999〕10號)市林業園林局87公園等級確定《成都市公園條例》(成人發〔2006〕14號)市林業園林局88游樂園建設方案審查同意和在游樂園內設置商業服務點審批《游樂園管理規定》(建設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85號)市林業園林局89新建動物園審批和動物園規劃設計方案批准及變更批准《城市動物園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3號)市林業園林局90在公園內進行市政基礎設施施工和舉辦大型活動的審批建設部《關於加強公園管理工作的意見》(建城〔2005〕17號)市林業園林局91國家級、省級自然保護區建設規劃審核《四川省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四川省九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21號)市林業園林局92行業科研立項、評審、成果鑒定、轉化、科技表彰獎勵等審核《森林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四川省綠化條例》(四川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74號)市林業園林局93林木採伐作業設計方案的審核,林木採伐伐區驗收和林木採伐跡地更新造林驗收《森林法》、《水土保持法》、林業部《森林採伐更新管理辦法》(國務院1987年批准)市林業園林局94口岸電子執法入網審核海關總署《關於在全國范圍內對口岸電子執法系統入網用戶進行資格審查的通知》(署通發〔2001〕188號)市工商局、市稅務局、市質監局、市商務局聯合辦理95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備案《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備案(暫行)辦法》(商務部令2005年第9號)市商務局96境外客商邀請函核發外交部《關於改進簽證通知辦法、簡化簽證手續的通知》(外發〔1999〕15號)市商務局97外地駐蓉機構備案登記《成都市外地駐蓉機構備案登記辦法》(市政府令第112號)市商務局98辦理國貨(非限制進口商品)復進口批件海關總署《關於國貨復進口處理問題的批復》(海關總署貨管司〔86〕貨一字第111號)市商務局99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備案《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備案(暫行)辦法》(商務部令2005年第9號)市商務局100配合基本建設的文物考古勘探審核《四川省實施辦法》(四川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82號)、《成都市文物保護管理條例》(成人發〔2006〕50號)市文化局101文物的調撥、交換、借用審批《文物保護法》、《成都市文物保護管理條例》(成人發〔2006〕50號)市文化局102博物館設立審批《博物館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35號)市文化局103博物館處理不夠入藏標准、無保存價值的文物或標本審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市文化局104麻醉葯品及第一類精神葯品購用印簽卡審批《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2號)市衛生局105濫用阿片類物質成癮者社區葯物維持治療機構審核《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市衛生局106醫療機構經營性質分類審核衛生部、國家中醫葯管理局、財政部、國家計委《關於城鎮醫療機構分類管理的實施意見》(衛醫發〔2000〕233號)市衛生局107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廢料的固體廢物進口審核國家環境保護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環控〔1996〕204號)市環保局108(許可權范圍內)危險廢物轉移計劃審批《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5號)市環保局109排污費減免及緩繳審批《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9號)市環保局110危險性體育經營活動備案《成都市體育條例》(成人發〔2006〕52號)市體育局111二級裁判員等級證、二級運動員等級證、二級社會體育指導員證核發《體育法》市體育局112事業單位廣告經營資格審批《廣告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工商總局令第16號)市工商局113拍賣活動備案《拍賣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工商總局令第101號)市工商局114公司章程、董事、監事、經理和清算組成員備案《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1號)市工商局115企業產品標准備案和採用國際標准認可(使用採用國際標准標志備案)《標准化法》、《四川省標准化監督管理條例》(四川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74號)、《四川省企業採用國標標准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25號)市質監局116食品委託加工備案《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國家質檢總局令第79號)市質監局117旅行社門市部備案《四川省旅遊條例》(四川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88號)市旅遊局118旅遊飯店星級(一至三星級)評定復核國家旅遊局《關於進一步加快飯店星級評定工作的通知》(旅發〔2000〕023號)市旅遊局119農家樂旅遊服務(含鄉村酒店)質量等級評定《成都市農家樂旅遊服務暫行規定》(成府發〔2004〕85號)市旅遊局120國家1A、2A級旅遊景區評定《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管理辦法》(國家旅遊局令第23號)市旅遊局121政府投資信息工程項目專業技術方案審查和涉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的信息工程技術方案審查《成都市信息化建設管理暫行規定》(市政府令第99號)市信息辦122APEC商務旅行卡核發外交部《關於民營企業人員申辦APEC商務旅行卡的通知》(領發〔2007〕34號)、外交部《關於民營企業人員申辦APEC商務旅行卡問題的補充通知》(領發〔2007〕1104號)市外辦123歸僑學生、歸僑子女和華僑子女升學加分證明《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市僑辦124成都市機動車輛清洗站設立備案市政府《關於取消(調整)第六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成府發〔2004〕57號)市城管局125對區(市)縣利用公共載體和非公共載體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的審定《成都市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條例》(成人發〔2007〕18號)市城管局126成都市建築垃圾運輸車輛運輸專用證核發《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成都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成人發〔2002〕7號)
⑽ 退休職工是否進行社會化管理,有什麼區別嗎
企業退休人員交給社區來進行管理,那麼對於我們退休人員來說會有什麼樣的影響呢?或者說會出現什麼樣的變化呢?這可能是很多退休人員比較關心的一個問題,當然很多退休人員對於這個問題是非常的疑惑,不理解這是什麼意思,其實從根本上來講,對於我們退休人員來講,幾乎是沒有太大的關系。
好比這次人口普查一樣,就是說你如果說屬於該小區屬於該社區,那麼社區服務人員一定會第一時間通知你,那麼進行人口登記就是這樣的一個道理。所以說歸社區管理,對於我們養老金待遇的領取,包括養老金每一年的正常增長,包括今後享受到醫保的報銷待遇,並且發放養老金的這個社保卡的卡片,等各方面的問題都不會受到任何的影響,所以說大家其實也沒有必要去過度的緊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