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務員退休後可以到協會任職嗎
退休以後,原系領導成員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業性組織任職。
根據《公務員》法第八十九條 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國家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務和幫助,鼓勵發揮個人專長,參與社會發展。
⑵ 中組部對退休公務員在社團組織任職有什麼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內,原系領導成員、縣處容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後有違反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其原所在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予以清退,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退休人員在協會任職擴展閱讀
第九十二條公務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
第九十三條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十四條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國家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務和幫助,鼓勵發揮個人專長,參與社會發展。
⑶ 山東廳級幹部退休後能去協會工作嗎
可以。
具體事項如下。1、退(離)休領導幹部在社會團體兼任職務(包括領導職務和名譽職務、常務理事、理事等),須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或備案後方可兼職。確因工作需要,本人又無其他兼職,且所兼職社會團體的業務與原工作業務或特長相關的,經批准可兼任1個社會團體職務,任期屆滿擬連任的,必須重新履行有關審批手續,兼職不超過兩屆,兼職的任職年齡界限為70周歲。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牽頭成立新的社會團體或兼任境外社會團體職務。2、兼職不得領取社會團體的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和獲取其他額外利益,也不得領取各種名目的補貼等,確屬需要的工作經費,要從嚴控制,不得超過規定標准和實際支出。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不得擔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人員,不得在行業協會任職。
⑷ 二級巡視員退休後可以去行業協會返聘嗎
不可以。
國家對此早有規定不能,退休後不得在企業、協會任職或兼職。
⑸ 退休領導幹部在協會工作是否可以領取工資
退休領導幹部在協會工作是可以領取工資的。
沒有規定退休之後不能從事有收入的工作。當然可以領取工資,但是調整他們之間的法律關系不適用勞動法調整,而是按照《合同法》,《民法通則》等其他法律法規。
離崗待退一般是工齡較長,而且不能勝任現在的工作,先離崗,
待到達正式退休年齡以後,再辦理正式退休手續,其待遇和正退一樣;
病退是指因病且喪失勞動力,辦理的退休,其待遇比正退差很多,
分10年以下,10-20年,20年以上幾個檔次,每檔次的標准不一。
正退標准如下,每個地方可能有一點點不同,但大體是這樣的
第一部分是基礎工資,第二部分是生活活的津貼。基本工資按照職稱職務的級別確定。生活的津貼,國家全額拔款的單位按基礎工資的30%發給,自籌資金單位按基礎工資的40%發給。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⑹ 公務員退休後可以到協會任秘書長嗎吉林省的規定
摘要 根據廉政自律的有關規定,公務員退休後,未經批准,不得到任何協會任職。
⑺ 公務員退休後可以到協會任職嗎
摘要 退休以後,原系領導成員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業性組織任職。
⑻ 退休公務員在協會任職的工作經費如何確定
一般經費的標准沒有特別的規定,社團就是民非的賬,一般佔比別太高就好沒有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七條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⑼ 關於退休職工可否在協會任主要領導
協會只是一個民間組織,不是國家政府機關,也不是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可以擔任。
⑽ 退休軍隊幹部可以在協會商會任職嗎
軍隊退休幹部在任何地方任職,都必須經過軍級以上機關批准。退休軍隊幹部可以在協會商會任職,但不得領取該協會或商會的報酬(不得領取工資等福利待遇),否則一經查實,會受到黨紀、軍紀甚至國家法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