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退休的領導幹部婚喪嫁娶要不要報告
按照黨員紀律規范,
退休領導幹部婚喪嫁娶,
也需要向黨組織。
㈡ 黨員幹部婚喪嫁娶等怎麼辦才能不違規
婚喪嫁娶乃人生大事,鄭重操持本不為過。那麼,如何判定領導幹部舉辦的婚喪喜宴屬於「大操大辦」?怎樣才能做到不踩紀律「紅線」?
判斷「紅白事」是否屬於「大操大辦」?
怎樣算是「大操大辦」?中央紀委網站曾刊文介紹,有專家對判定「紅白事」是否屬「大操大辦」給出六條基本判定標准:一看操辦「紅白事」是否使用公款;二看是否使用公物,如公車等;三看是否使用公產,如免費使用禮堂等;四看來賓中有無管理和服務對象,是否收其禮金禮品,特別是有無借機斂財;五看來賓中有無使用公物;六看是否影響他人休息、破壞環境等。
有地方紀委還出台相關規定,要求各級嚴格執行「七個嚴禁」:即嚴禁以分批次、多地點等方式變相突破規定的規模;嚴禁以任何方式邀請管理和服務對象、下屬單位幹部職工參加婚喪嫁娶事宜,收受管理或服務對象的禮金,借機斂財;嚴禁動用公車、公物、公款等公共資源;嚴禁以單位名義贈送禮金、禮品;嚴禁在本單位或其他單位報銷或變相報銷費用;嚴禁影響正常公務活動、單位工作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嚴禁搞有損社會公德的庸俗活動和封建迷信活動。
一位從事相關領域研究的專家認為,「嚴禁大操大辦」的法理依據出自《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其第八條第三款明確規定,不準有「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借機斂財」等行為。
中央紀委法規室編寫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釋義》提出,這里所稱的「婚喪喜慶事宜」,除了包括結婚喪禮外,還包括父母、配偶、子女過生日,子女上大學,喬遷新居等各種與親朋好友共同慶祝的事宜。所稱的「大辦」,是指大大超過了當地一般群眾舉辦類似事宜的規模或消費標准。所稱的「造成不良影響」,是指在群眾中或社會上造成負面影響,損害黨員領導幹部的形象。所稱的「借機斂財」,是指借辦理婚喪喜慶事宜,收受各種名義的禮金、紅包、貴重禮品等物質性利益。
哪些人不準「大操大辦」?《廉政准則》適用對象為縣(處)級以上以及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而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領導人員中的黨員,縣(市、區、旗)直屬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科級黨員負責人,鄉鎮(街道)黨員負責人,基層站所的黨員負責人則參照執行。這也可以視作中央法規層面「嚴禁大操大辦」的對象范圍。
記者發現,無論是《廉政准則》,還是後續出台的《堅決制止領導幹部借婚喪喜慶事宜大操大辦收錢斂財》等規范性文件,均態度堅決、要求明確,但考慮到各地風俗習慣差異和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故而都未對「違規行為」列出具體界定標准,而是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標准。
因地制宜大致三類具體「操作辦法」
目前,不少地方都結合實際出台了具體的「操作辦法」,一些地區還形成了「報告—公示—曝光」機制,即擺酒前先報告,然後公示准備辦多少桌、准備請哪些人,最後紀委通過明察暗訪和舉報把關,及時曝光、處罰違禁官員。
從「報告」程序上看,有地方要求各級領導幹部操辦婚喪喜慶活動前,必須向所屬黨組織申報,說明時間、地點、邀請人員范圍及數量。例如,陝西寶雞市要求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尤其是領導幹部操辦婚禮的,應當在操辦婚禮5個工作日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向組織人事部門書面申報,說明操辦事由、時間、地點、參加人員范圍、宴請人數以及其他本人認為需要向組織說明的情況,承諾遵守相關紀律規定。
針對「曝光」程序,多地要求紀檢監察機關充分發揮監督執紀問責職能,組織協調各級經常性地開展監督檢查,特別是在重大節假日等操辦婚慶喜宴的重要時間節點,集中對各地各單位作風建設情況,以及黨員領導幹部操辦婚喪喜慶活動情況進行明察暗訪。凡發現在婚喪喜慶活動中不按規定報告、報告與實際不符、違規操辦等方面的問題,一經查實,嚴肅處理。
而對於黨員幹部辦婚宴能擺多少桌、收多少禮金、請哪些人等具體問題,各地出台的具體「操作辦法」大致可分為三類:
一是限定人數桌數。石家莊、貴陽等30餘地,都明令限制擺酒的桌數,但擺桌上限,各地不同,多限定在20桌左右。湖南還細化要求,幹部辦紅白事,一方辦宴禁超200人(20桌),兩方合辦禁超300人(30桌)。山西呂梁則限定了每桌標准,含煙酒在內禁超1000元;
二是限定禮金金額。如廣西河池市規定,親戚以外人員參加幹部職工操辦的婚事,饋贈、封送的禮金或同等價值禮品每人次不得超過100元。湖南嶽陽市出台的《岳陽市國家公職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暫行規定》,明確規定禮金標准原則控制在每人200元以內;
三是限定賓客身份。在各地要求「官員婚喪嫁娶不得邀請管理和服務對象」的基礎上,20餘地區還規定禁邀「同事」。新疆阿勒泰規定,同事、同學及好友可到場幫忙,但禁止隨禮。湖南、湖北等地還細化了親屬范圍:直系親屬、三代以內旁系親屬及近姻親。
除要求向紀委報告、限定人數桌數等較為常見的規定外,一些地方還對宴席的檔次、標准作了規定。而在適用對象方面,不少地方將范圍劃定為「黨和國家工作人員」,一些地方更是明確將離退休人員、農村「兩委」班子成員、社區居委會專職人員等納入監督范圍。
違紀行為該如何處分?
新頒布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是對黨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違紀行為的處分規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根據中央紀委網站介紹,首先,本條是在原《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一條基礎上修改而成的,將原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修改為「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重在強調,除利用職權以外,利用職務所形成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也是禁止的,以體現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對原第二款未作修改。
其次,本條對黨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的三類違紀行為作出了處分規定。一是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此類行為無論是否大操大辦,也無論是否收送禮金,只要該婚喪喜慶事宜是黨員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操辦的,如:使用管理服務對象的人力、物力,並且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二是借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之機斂財的。其主要表現形式是行為人通過較大規模或者多次請客等形式,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收取較大數額禮金。三是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如因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干擾和妨礙正常的生產、生活、工作、營業、教學、科研、交通秩序和其他正常秩序的,或者有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其他重大事故的,等等。
應當指出,禁止黨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或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並不是禁止傳統民俗。只要注意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形象,注意可能在群眾中造成的不良影響,搞簡朴、正常的婚喪喜慶事宜,一樣體現傳統民俗。
㈢ 機關一般人員結婚辦婚宴需要向紀委報告備案嗎
如果機關一般人員結婚辦婚宴,不需要向紀委報告備案,只需要向個人單位的人事部門填報備案單就可以了,不用向紀委報告備案,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走就可以了。和一般人員結婚不用政審,在涉核等國家重要機密部門工作,要報單位。
結婚,法律上稱為婚姻成立。是指配偶雙方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確立配偶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並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及其他責任。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2、非自願的;
3、已有配偶的;
4、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5、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的形式說明理由。當事人認為符合婚姻登記條件而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㈣ 領導幹部婚喪嫁娶新規標准有哪些
關於進一步規范幹部婚喪嫁娶等事宜的暫行規定:為厲行勤儉節約,反對婚喪嫁娶等事宜大操大辦,根據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有關規定、《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以及《關於對領導幹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進一步加強監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制定本規定:
1、本規定所指幹部包括地區范圍內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法院、檢察院;地區、縣(市)直屬部門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群團組織、黨組織屬地管理的駐阿單位;鄉(鎮、街道)幹部及其工作人員。
2、幹部要帶頭發揚中華民族艱苦樸素、勤儉節約的優良傳統,倡行文明健康的禮尚文化,對婚喪嫁娶等事宜新事新辦、簡事簡辦,堅決與講排場、比闊氣、鋪張浪費等不良風氣作斗爭,黨員幹部更要做好表率。
3、幹部原則上一律不得操辦除本人、父母(包含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婚禮或葬禮(乃孜爾)。
4、婚禮提倡喜慶節儉,宴請人數累計不超過300人,車輛不超過8輛。葬禮(乃孜爾7天、40天、一周年)提倡文明簡朴,車輛從嚴控制。幹部操辦婚喪嫁娶事宜只宴請親屬,同事、同學及好友可到場幫忙,不隨禮。
5、幹部在新居落成、喬遷,子女滿月、百天、割禮、戴耳環、升學、參軍,老人過壽等喜慶事宜方面,只限在直系親屬范圍內宴請,不發請柬。
6、操辦婚喪嫁娶等事宜禁止動用公車,禁止收受任何單位的禮品、禮金(花圈、輓聯除外),禁止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管理或服務對象的禮品、禮金;禁止個人以單位名義參加宴請和送禮,嚴禁單位報銷或變相報銷個人禮品、禮金。
7、幹部在操辦婚喪嫁娶等事宜中,禁止搞有損社會公德的裝扮、打鬧、遊街等庸俗活動或封建迷信活動。
8、嚴禁宗教干涉干預婚禮、喪禮,幹部在操辦婚喪嫁娶事宜中,婚禮嚴禁念尼卡,葬禮嚴禁跨區域、請多名宗教人士念經,黨員幹部更要帶頭抵制宗教干涉干預。
9、婚嫁事宜事前報告,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婚嫁事宜提前10天填寫婚嫁事宜報告單,向所在單位和紀檢機關書面報告(包括宴請時間、地點、人數、使用車輛等內容)。喪葬事宜事後報告,喪葬事宜發生後15天內,填寫喪葬事宜報告單(包括宴請時間、地點、人數、收取禮金、使用車輛等情況)。
10、報告申報管理許可權。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含非領導職務)向地區紀委黨風室申報;地直各單位科級以下(含科級)幹部向主管單位紀委(紀檢組)申報。縣(市)鄉科級領導幹部向縣(市)紀委黨風室申報;縣(市)科員及以下幹部向主管單位紀委(紀檢組)申報。鄉(鎮、街道)、村(社區)幹部向鄉(鎮、街道)紀委申報;企事業單位幹部也要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分別向主管部門紀檢監察機關申報。
11、對違反本規定的領導幹部,一律先停職後處理,予以公開曝光。凡單位幹部違反本規定的,單位本年度不得兌現精神文明獎勵,班子年度考核不得評優,個人視情節給予組織處理。影響惡劣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12、各部門(單位)黨政主要領導對婚喪嫁娶等事宜負領導責任,要發揮模範帶頭作用,加強宣傳教育,倡導移風易俗、婚喪事宜從簡;要加大對本部門(單位)幹部的管理,對涉及婚喪嫁娶等事宜的幹部,提前打招呼提醒談話,對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的行為及時制止和處理。
13、地區通過紀檢監察機關舉報電話12388、組織系統舉報電話12380,以及信訪等形式受理群眾舉報。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在收到實名舉報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查核,對屬實的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做出處理。
㈤ 八項規定嚴,退休人員怎麼辦婚禮
限制 婚喪嫁娶宴請不得超過十桌,而且這10桌必須是親屬。對於升學宴就是「不允許」。領導幹部本人及其家屬成員,辦理婚禮事宜不得超過20桌。 黨員幹部和國家公職人員辦理婚慶事宜,必須遵循一事一天一地辦理原則,宴席規模不得超過15桌,雙方均為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的合辦不得超過30桌。 《暫行辦法》中指出,領導幹部辦理婚喪喜慶事宜應在親屬范圍內進行。除組織上派人參加必要的事宜外,不得親自或授意他人邀請本單位、曾經工作單位、下屬單位和管理服務對象單位的人員。領導幹部辦理婚喪喜慶事宜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不得要求任何單位及個人無償承辦有關事項或報銷有關費用;不得動用軍警及特種車輛;動用公車參與迎親、送葬車隊;不得接受自發參與的下屬人員及管理和服務對象的禮金和貴重物品等。 婚事:黨員幹部只准操辦本人和子女婚事,可以私人名義並且僅限正式婚禮上一次性在20桌以內宴請被邀請者(含雙方親屬和客人),婚禮送、迎親車輛不準超過6台。 領導幹部辦理婚禮,宴席累計不得超過20桌,婚慶車隊總數不得超過10輛。辦理治喪事宜,送葬車隊數量同樣不能超過10台。
條件 不準邀請其管理和服務的對象參加,不準邀請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參加,不準邀請外商和私營企業主參加,不準宴請其他與行政職權有關系的個人參加。 黨員幹部和國家公職人員辦理婚喪事宜,嚴禁使用公車;婚喪事宜使用私車或租用車輛總數均不得超過10台。 大連市紀委黨風室相關負責人表示,《暫行辦法》中並未對宴席規模及車隊車輛總數進行明確規定限制。 喪事:黨員幹部操辦喪事時,不準利用職務之便動用公款公物、組織操辦機構、設立賬桌賬簿收錢。 規定中告知領導幹部辦理婚喪喜慶等事宜,嚴禁邀請其管理和服務的對象、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外商和私營企業主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及個人。
黨員幹部和國家公職人員確需參加婚喪事宜的,不提倡隨禮,確有禮尚往來的,隨禮金額(禮品摺合)不得超過200元。 黨員幹部操辦婚喪嫁娶以外的其他諸如升學、喬遷、祝壽、參軍、生兒育女等各類喜慶事宜,邀請對象僅限於其直系親屬。
申報 要求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對婚喪嫁娶宴請要進行申報,「事前事後都可以,在時間上沒有特殊要求」。 辦理婚禮事宜需要提前報告,辦理前十個工作日,將所辦理的事項、方式、時間、地點、規模、用車及其他需要向組織說明的情況,向本單位黨委作出書面報告。 規定要求,黨員幹部和國家公職人員辦理本人或子女婚慶及父母(含岳父、岳母)喪葬事宜,要實行事前申報、事後報告制度。 領導幹部辦理婚禮等喜慶事宜,必須在10個工作日前報告;辦理喪葬等事宜,應在第一時間報告。 《通知》要求,黨員幹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要依據相關規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向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書面報告,同時抄報同級紀委(紀檢組)備案,接受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核查。 領導幹部辦理婚禮事宜須提前10天報告,經批准後方可辦理;辦理喪葬事宜,事後10天內須報告。市紀委監察局將報告單存入領導幹部個人廉政檔案。
追責 存入領導幹部廉政檔案。 黨員幹部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凡違反《通知》規定的,視為操辦斂財行為,並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黨紀政紀條規追究紀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違紀金額予以收繳。
㈥ 關於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暫行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法律分析:1、嚴禁以分批次、多地點等方式變相突破規定的規模;2、嚴禁以任何方式邀請管理和服務對象、下屬單位幹部職工參加婚喪嫁娶事宜,收受管理或服務對象的禮金,借機斂財;3、嚴禁動用公車、公物、公款等公共資源;4、嚴禁以單位名義贈送禮金、禮品;5、嚴禁在本單位或其他單位報銷或變相報銷費用;6、嚴禁影響正常公務活動、單位工作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7、嚴禁搞有損社會公德的庸俗活動和封建迷信活動。
法律依據:《關於規范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實施辦法(試行)》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人員原則上只能為本人、子女操辦婚禮,為父母(含配偶父母)、配偶、子女操辦葬禮事宜。
第四條 操辦婚喪事宜應當移風易俗、儉朴節約,嚴禁借機斂財、鋪張浪費,避免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
操辦婚禮要按以下標准辦理:(一)婚禮宴請總人數,原則上市縣兩級城區內不得超過100人,婚嫁雙方同城同地合辦不得超過200人;鄉(鎮)村不得超過150人,婚嫁雙方同地合辦不得超過300人。(二)宴請標准,原則上綏化市(含北林區)城區內每桌菜品費用不得超過800元,煙酒飲料等費用不得超過200元;各縣(市)城區內每桌菜品費用不得超過600元,煙酒飲料等費用不得超過150元;鄉(鎮)村每桌菜品費用不得超過400元,煙酒飲料等費用不得超過100元。(三)婚禮禮金標准,綏化市(含北林區)城區內不得超過200元,縣(市)城區內不得超過100元,鄉(鎮)村不得超過50元。(四)婚禮車隊規模總數不得超過8輛。葬禮應嚴格控制規模,簡化程序,提倡不辦答謝宴,如舉辦宴請,總人數不得超過100人,宴請標准、奠儀數額和車隊規模參照上款第(二)、(三)、(四)項規定。
第六條 在操辦婚喪事宜中,未能拒收的違規禮金、紅包、貴重物品等,應於收取後7日內退還;無法退還的,要立即上交所在地方或單位紀檢監察部門或指定的受理登記部門。
第七條 操辦婚禮、葬禮,執行報告制、承諾制和備案制。
第八條 各級黨委(黨組)要切實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加強教育、管理和監督,堅決防止違規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問題的發生。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應把執行本辦法情況作為民主生活會、述責述廉的重要內容,接受幹部群眾監督。
第九條 各級紀委(紀檢組)要切實履行全面從嚴治黨監督責任,在接受申請人婚禮事宜報告時要發放《提醒函》,接受葬禮事宜報告時進行口頭提醒。同時,要採取受理信訪舉報、明察暗訪等方式,加強對執行本辦法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查處違規違紀行為。
㈦ 黨員幹部婚喪嫁娶報備制度
法律分析:各地在黨員幹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方面並沒有統一規定,各地規定都不相同。相同的是三大原則,一是預防利用職務之便借機進行利益輸送;二是倡導黨員幹部帶頭厲行節儉、禁止大操大辦;三是相關活動不能影響黨政幹部形象。
法律依據:《關於黨員和幹部操辦婚喪嫁娶事宜報告制度的通知》
二、本通知所稱黨員和幹部操辦婚喪嫁娶事宜,是指黨員和幹部(含教師)操辦本人及直系親屬婚喪嫁娶事宜,包括本人及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
三、黨員和幹部在操辦婚喪嫁娶事宜中要積極倡導文明、節儉、和諧、健康的良好社會風尚,增強廉潔自律的自覺性,帶頭移風易俗。要嚴格控制規模,邀請對象一般限於親屬范圍內,嚴禁大操大辦、奢侈浪費、借機斂財。不準邀請單位下屬人員、管理和服務對象(含在校學生及家長)、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人員或個人參加;不準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禮品和饋贈;不準用公款公物操辦或變相報銷有關費用;不準用公款送禮。
四、操辦婚喪嫁娶事宜,要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實行報告制度。副處級以上幹部向校紀委監察處報告,正處級以上幹部同時向校黨委主要負責人報告。其他人員系部的向黨總支(直屬支部)報告,校機關的向所在部門報告。
㈧ 婚喪嫁娶報備制度
法律分析:全縣各級各單位所有黨員幹部職工在操辦婚喪嫁娶等重大事宜時,一律實行備案制。操辦婚慶事宜提前10日向相應的紀檢監察機關備案,填寫《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備案表》,並同時向本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報告。喪葬事宜可先口頭報告,事後7日內填寫《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備案表》補辦手續。操辦婚喪嫁娶情況報告及禮單復印件,事後15日內以書面形式報送相應紀檢監察機關備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五十一條 對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給予獎勵。獎勵堅持定期獎勵與及時獎勵相結合,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公務員集體的獎勵適用於按照編制序列設置的機構或者為完成專項任務組成的工作集體。
㈨ 退休黨員可以辦酒席嗎
退休黨員也是黨員,也應當執行中央相關規定:
一、1989年《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共產黨員違反社會主義道德黨紀處分的若干規定(試行)》就有相關規定了。
第五條利用職權,大辦婚喪喜慶事宜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在大辦婚喪喜慶事宜中,侵犯國家、集體、群眾的經濟利益或其他利益的,從重或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二、各地根據中紀委的精神,陸續出台了相關規定,例如:
《關於禁止黨員幹部大操大辦酒席的若干規定》
為禁止黨員、幹部大操大辦酒席,嚴格控制黨員、幹部操辦酒席的范圍和規模,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等有關要求,特製定本規定:
1、黨員幹部尤其是黨員領導幹部一律不得借婚喪嫁娶、喬遷、生日、職務升遷、工作變動、子女升學參軍等名義大操大辦酒席、借機斂財。
2、黨員幹部確需操辦酒席的僅限於婚喪嫁娶,且應嚴格控制范圍和規模、認真執行「事前報告、事後說明」制度。
鄉科級幹部操辦酒席的,要提前7天將請客范圍、操辦規模等情況向單位黨組織和縣自律辦書面報告(喪事除外),經審批同意後方可辦酒。酒席操辦完畢後,7天內要將相關情況向單位黨組織和縣自律辦作出書面說明(包括喪事)。縣廉潔自律辦將其操辦酒席申報執行情況記入個人廉政檔案。
鄉科級以下幹部操辦酒席的,事前向單位黨組織、紀檢監察機關報告,事後作出書面說明。
3、同一事項操辦酒席,只允許申報一次,不得分次或重復操辦。
操辦任何酒席不得動用公車,不得侵犯國家、集體和群眾的利益,不得干擾和妨礙正常的工作、生產和生活秩序,不得宴請管理和服務對象。
4、嚴格追究責任。對違反規定大操大辦酒席的黨員幹部,紀檢監察機關除對其本人給予黨政紀處分外,還要追究其所在單位黨政一把手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