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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因工負傷

發布時間:2022-07-07 03:35:27

❶ 離退休人員因工受傷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退休返聘人員雖然跟你單位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但符合民法中關於勞務關系的特徵。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六十一條 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鑒定意見的;

(二)提供虛假診斷證明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❷ 退休返聘人員工傷怎麼辦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退休返聘人員因工負傷的,不能認定為工傷,但可以向單位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辦理了離職手續,享受到退休待遇後,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一般不認可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而是認定為勞務關系,勞務關系中,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傷害,因其不存在勞動關系,就不能被認定為是工傷。

勞務關系雖不能被認定為工傷,但能根據 《民法典》 中相關內容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❸ 退休人員能否認定工傷

法律分析:不能。達到退休年齡後不屬於勞動者,所以退休後繼續工作受傷的,不能申請工傷認定,而是按人身損害糾紛處理。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❹ 退休返聘人員發生工傷如何進行賠付

退休人員工傷賠償標准需要根據實際的情況來確定,如果已辦理退休手續後被單位返聘,並且單位已經按照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的,在受到工傷後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來確定賠償標准;如果單位返聘後沒有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發生工傷後的賠償標准則需要與單位進行協商確定。

退休人員發生意外受傷或者死亡時,首先需要判定是否為退休返聘人員或是仍在從事勞動的人員,如果滿足以上條件則可以根據工傷賠償標准進行賠償,下面是為您提供的退休人員工傷賠償標准詳細表。

一、退休人員工傷賠償標准規定是什麼

退休人員工傷賠償標准需要分情況確定:

1、如果退休人員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沒有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並且繼續在原單位工作的,在受到工傷事故後單位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工傷賠償標准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單位應承擔退休返聘員工受傷後的賠償。單位對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所遭受的人身損害有法定的賠償義務,不能夠通過協議來免除法定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侵害人身的財產損害賠償范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由此可見,退休人員發生工傷不一定能根據工傷賠償標准進行賠償,因為退休人員在退休接受返聘,是不能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只能建立勞務關系,因此是不享受工傷保險的,單位需要根據人身損害賠償標准來對其進行賠償。

❺ 退休人員工作期間因工受傷怎麼辦

法律分析:退休人員工作期間因工受傷,對於已到退休年齡的人員在企業工作中受傷,應不能受理其工傷認定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第二款 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❻ 退休人員在公司上班受傷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如果是認為是工傷,需要由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被認定為工傷的,可以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獲得工傷賠償。如果單位不申請,那麼工傷員工自己或其近親屬也可以申請。如果不是工傷,而是其他情況,則無法享受工傷賠償。如果在工傷痊癒後有影響勞動能力等傷殘情況,那麼應申請勞動能力鑒定,被認定為對應級別的殘疾之後可以享受相應的待遇。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 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❼ 退休工人打工受傷怎麼樣賠償

法律分析:退休後打工受傷可以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退休後打工受工傷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進行傷殘鑒定後根據標准賠償,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未購買社保的,出現工傷的,受傷職工可以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要求工傷待遇。
退休返聘人員一旦發生「工傷」,應認定為從事雇傭工作中受到的傷害,僱傭單位(聘用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項目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輔助器具費、必要的交通費及被撫養人生活費等,造成死亡的還有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等。
1.退休人員辦理過退休手續後,已經不能算工傷范疇了,不能要求原單位給予相應賠償。
2.現在打工的單位簽訂的有勞動合同話,可以要求當前單位給予賠償。因公受傷的,都可以要求當前單位進行理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❽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傷亡是否應認定為工傷

法律分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受傷是否能認定為工傷,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第一、如果該受傷的勞動者為農民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請示答復》的規定,用人單位聘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第二、如果該受傷的勞動者雖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體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第三、用人單位招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已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如用人單位以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第四、如果該受傷的勞動者雖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體金的,其與用人單位的用工關系按照勞務關系進行處理,那麼其在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則不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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