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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人身損害賠償誤工費

發布時間:2020-12-05 19:20:26

Ⅰ 人身損害賠償誤工費的計算。

人身損害賠償誤工費的計算如下

一、受害人確需休養但無休假證明的,可在徵求法醫或治療醫院的意見後酌情處理。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的賠償應當按照其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固定收入,包括工資、資金及國家規定的補貼、津貼,但不包括特殊工種的補助費。

二、獎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單位人均獎計算,超出獎金稅計征起點的,以計征起點的,以計征起點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於自身原因無獎金收入的,其次獎金不予計算。

三、受害人無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經營戶或個體工商戶的,其誤工費的賠償,可以參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當地同行業、同工種、同等勞動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應向稅務機關納稅的,應以稅單為據。

四、受害人依法從事第二職業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當予以賠償。

五、受害人是另謀職業的離、退休人員的,其誤工費的賠償可以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1、符合政策法律規定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予賠償;

2、違反政策法律規定的,其賠償要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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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1、受害人無勞動收入而要求賠償誤工費的,不予支持。

2、如果受害人是家務勞動的主要承擔者,因受害確實無法從事家務勞動造成其他家庭成員負擔過重的,可酌情予以經濟補償。

3、受害人的實際收入高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

4、受害人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參照法醫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等認定。

5、受害人的實際誤工日期少於休假證明的,應以其實際的誤工日期認定;實際誤工日期多於休假證明的,一般應當根據休假證明認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人身損害賠償

Ⅱ 退休返聘人員可否主張「誤工費」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對超過退休年齡人員能否獲賠誤工費,目前廣泛存在著兩種不同的意見。觀點一:超過退休年齡即當認定為喪失勞動能力,其因受到損害主張誤工費不能支持。觀點二:退休年齡不能與勞動能力劃等號,只要受害人還能勞動,就應當支持其誤工費的主張。兩種觀點造成了司法實務中類似案件大相徑庭的裁判結果,嚴重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 筆者認為,超過退休年齡人員能否獲賠誤工費,應當區別對待。 誤工費前提條件是受害人必須有勞動能力。所謂的誤工費,是指賠償義務人應當向賠償權利人支付的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癒這一期間內(即誤工時間),因無法從事正常的工作或勞動而失去或減少的工作、勞動收入的賠償費用。基於侵權法的完全賠償的原則,只要是與加害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系的受害人的所失利益都應當給予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到定殘日前的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送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由此可以看出,我國誤工費的賠償採取的是勞動能力喪失說,誤工費賠償制度,是從受害人實際遭受的損失角度設計的,其並不以年齡進行限制。誤工費是指受害人因侵權行為受到傷害而就醫治療或休養期間,無法進行正常勞動和獲得報酬所產生的實際損失,包括受害人因此而未獲得的工資、獎金、津貼,其他補貼等。 我國《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這里的「公民」應理解為包括離退休人員在內的自然人;「誤工」中的「工」應理解為社會勞動,包括在職人員的正常工作和退休人員退休後的有償勞動;「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應視為耽誤一切勞動或工作而減少的收入,包括耽誤退休人員所從事的正常有償勞動而減少的收入。因此,退休人員受傷後造成退休費用之外的其他勞動收入減少,屬於「因誤工減少的收入」,負賠償義務的責任者應比照行業人員的收入標准予以賠償。從現實的角度來看,退休人員依法從事社會勞動,肯定是可以帶來退休費以外的勞動收入,被致傷治療和全休期間,不能從事此前所從事的有償社會勞動,勢必會使退休費用外的其他直接收入減少。從法理的角度來說,民法上所說的「誤工」的「工」,是一個廣義的范疇,應指具有有償性的一切社會勞動,既包含了未退休人員在崗在職時的從事的本職工作,也包含了無固定職業人員的從事的臨時性有償社會勞動,以及退休退職人員所從事合法的有償服務的社會勞動。 國家相關法律對退休年齡所作的規定,既有對勞動者達到一定年齡後勞動能力下降需要退出勞動崗位問題的考慮,同時還有對新生勞動力就業以及對勞動者予以保護等問題的考慮,退休在某種意義上更多的是一種待遇。我國農村地域遼闊,廣大農村的多數農民還不能享受退休待遇,多數五、六十歲的老人還是家庭經濟來源的主力,即使是城鎮已退休的人員,還有大量的被返聘的現象。隨著人們生活條件的改善,勞動者勞動能力的減弱與喪失,必然大大遲延。偏面的以一定的年齡作為勞動能力喪失的依據,既無明確的法律依據,也不符合我國的國情、社情。 綜合上述情況,對超過退休人員的誤工費,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超過退休年齡且確已喪失勞動能力的,誤工費不予考慮。相反,雖然超過退休年齡(包括辦理了退休手續,享受退休待遇的)但並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實際仍在從事勞動,只要其因受到損害導致本人或家庭收入的減少或損失,就應當考慮其誤工損失。具體數額根據證據認定,證據不充分的,可以酌情予以考慮。

Ⅲ 民事糾紛退休人員輕微傷賠償誤工費嗎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1999年3月9日發布的《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指出: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特殊的行業另有不同的規定。我國對退休年齡所作的規定,是對達到一定年齡的勞動者因勞動能力下降或者喪失的保護。退休年齡並非是認定職工喪失勞動能力的依據,達到退休年齡的職工,不一定喪失勞動能力。這一規定是對享有退休工資待遇或者已年滿60周歲的男性而言,並不排除職工退休後有返聘或者再勞動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所以說有沒有誤工費需要看被害人的舉證情況
如果無法進行正常勞動和獲得報酬所產生的實際損失的證據
需要賠償誤工費的

Ⅳ 退休人員是否有誤工費 勞動法律網

一、退休人員是否有誤工費
我國《民法通則》第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這里的公民應理解為包括離退休人員在內的自然人;誤工中的工應理解為社會勞動,包括在職人員的正常工作和退休人員退休後的有償勞動。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應視為耽誤一切勞動或工作而減少的收入,包括耽誤退休人員所從事的正常有償勞動而減少的收入。因此,退休人員受傷後造成退休費用之外的其他勞動收入減少,屬於因誤工減少的收入,負賠償義務的責任者應比照行業人員的收入標准予以賠償。
二、家庭主婦能要求車禍誤工費嗎
家庭主婦、無業人員、達到退休年齡的農民的誤工費應當賠償。賠償標准,《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0條第3款作出了明確規定,即「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也可以參照一般家庭服務人員或者護工的平均工資標准進行賠償。
家庭主婦雖然沒有收入但他們為家庭提供的勞動也是有經濟價值的,並且他們所承擔的家務對其他家庭成員的正常務工收入而言,是有支持和保障作用的,在其遭受侵害而無法正常從事家務勞動時,整個家庭的收入和開支勢必受到影響。如果僅以其無收入而對其不予賠償,顯然有失公平。

60歲退休職工受到人身損傷後有沒有賠償誤工費的說法

誤工費不以年齡劃分,除了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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