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為什麼煙廠退休職工每月發養老金後,廠方還給另發行業補貼
建國以後,我國開創性地建立了勞動保險制度,涵蓋了職工的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喪葬、撫恤、供養老直系親屬、集體勞動保險福利事業(涵蓋了療養院、養老院、保育院)等等。1951年的勞動保險條例把養老叫做“退職養老”。1957年《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才明確統一建立起退休制度。
相應的退休制度,如果是建立了勞動保險制度的,有勞動保險基金發放;如果沒有建立的一班,由企業行政方面發放或者由政府民政部門列出預算財政發放。退休待遇的水平,一般是50%~85%以上的退休前工資水平。
另外,還有一些轉換保留的一些退休待遇補貼補助。比如說青島市有開放城市補貼、住房補貼、水電補貼等等合計每月59元,杭州市有固定價格補貼,每月190元。另外,北方地區冬季還有冬季取暖費補貼,各省市也千差萬別。天津市只有一年520元,山東省是1700元,河北省是1240元、1400元和1560元,青海省高達3900元,寧夏是3996元,山西省3360元。像上海市還有過節費650元或750元,杭州市每年端午、中秋、春節發放800元、800元和1200元過節費,這些都是有養老保險基金統籌發放。還有一些待遇,沒有進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只能由用人單位發放了。
㈡ 退休工人的福利問題
這個是有文件的..給你點資料看看吧..
關於對離退休幹部統管問題的研究
隨著離休幹部整體進入高齡期、高發病期和重病高發期,退休幹部隊伍的日益擴大,當前及今後一個時期的老幹部工作如何把握方向,突出重點,如何搞好離退休幹部統管的問題,是必須認真研究和必須關注的重要課題。
●統管的重點要管好離休幹部
從1978年12月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加強老幹部工作的幾點意見》([78]組通字40號)下發到現在,老幹部工作有近30年的不平凡歷程。30年來各級黨委、政府、各部門、各單位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千方百計落實離休幹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廣大離休幹部親身感受到了黨和人民的尊敬、關懷和厚愛。如果用一句話來概括30年的老幹部工作,那就是:可歌可泣,可圈可點。我們已經有了30年的努力,30年的感情投入,如今在廣大離休幹部真正進入晚年,體弱多病,需要更好地照顧的時候,我們絕不能有半點猶豫和懈怠。因此,當前及今後一個時期,全面照顧好離休幹部的晚年生活,仍然是老幹部工作的主攻方向,重中之重。這必須成為我們的共識,必須投入主要的精力。
要全面照顧好離休幹部的晚年生活,讓他們身心健康、安度晚年、頤養天年、益壽延年,要做的工作很多很多,但最緊要的應該是以下幾個方面:
1、加大對離休金、醫葯費的督查力度。要確保離休金按時足額發放、醫葯費按規定實報實銷,而且離休金的領取要方便,醫葯費的管理要更加科學化、人性化,報銷要及時,手續要簡便。對行動不便或身邊無子女的離休幹部,由組織派專人負責。
2、加大對管理服務工作的檢查指導力度。要逐個部門、逐個單位、逐個離休幹部地檢查、調研,要弄清楚部門是怎麼管的,主管領導是誰,單位有沒有管理服務機構,誰具體負責,是專職還是兼職。特別是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離休幹部的去向一定要弄清楚,到底是部門管,還是原單位管,或者是社區管,要一個人一個人調查、落實。在檢查、調研的基礎上,建立完整的信息系統,並進行分類排隊,分類指導。要抓住重點,突破難點,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與企事業改革相配套,與社會主義市場相適應的管理服務體系,保證企事業老幹部工作有人抓、有人管,保證每一位離休幹部都在組織的關懷之中。
3、加大走訪力度。要把思想政治工作,把黨和政府的關懷送到離休幹部家裡、病床上和離休幹部的心坎上。
4、加大宣傳力度。有關部門和直接為離休幹部服務的窗口單位都要樹立全心全意為離休幹部服務的思想,要做到個性化服務、親情化服務。對在服務當中涌現出來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進行大張旗鼓的宣傳和表彰。
5、設立信訪咨詢和生活救助熱線。離休幹部在政策方面的疑惑和生活上的困難可通過熱線解決,同時老幹部工作部門要有服務「110」,做到方便、快捷,務實、高效的服務。
6、建立聯絡員制度。老幹部工作部門布置工作知道找誰,每名聯絡員知道聯系哪些離休幹部,每位離休幹部知道自己的聯絡員是誰,聯系方式是什麼,做到信息暢通,服務到位。
7、建立特殊困難救助基金,對有特殊困難的離休幹部實行緊急救助。
8、建立養老型醫院,把住院和養老合在一起;可以利用社區醫療衛生資源,為離休幹部提供醫療服務、保健服務;也可以建立家庭病床,送醫送葯上門。
9、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成立離休幹部生活服務中心,對子女不在身邊或行動不便的離休幹部進行上門服務。
10、加強領導,層層建立責任制,做到層層有人抓,有人管。
●退休幹部要分級管
關於退休幹部怎麼管的問題,《中共遼寧省委、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新時期老幹部工作的意見>》(遼委發[2004]4號)是這樣規定的:「按照離退休幹部政治待遇基本相同,生活待遇按相關政策規定落實的原則,可把省管、市管退休幹部的管理逐步納入到老幹部工作體系,實行分級管理」。事實上,一些基層單位早已是離退統管了,在這些單位領導的頭腦中,離退休幹部都叫老幹部。生活待遇按各自政策規定落實,政治待遇做到了「基本相同」,應該說,管得挺好,並且積累了許多好的經驗。鐵嶺市委老幹部局近幾年組織市級老領導參觀考察等活動,已把市級退休老領導邀請來參加。市老幹部活動中心有計劃地給願意來參加活動的縣級退休幹部辦理活動證。昌圖縣、銀州區、清河區已把縣級退休幹部納入到老幹部局管理。西豐縣老幹部活動中心已敞開門讓科以上退休幹部參加各種活動。鐵嶺經濟開發區從本區實際出發,創造了「三老合一」的新模式。2007年建了一所規模較大的老年活動中心,該中心由區老幹部局管理,來參加活動的除離退休幹部外,還有區內退休工人。這些有益的探索都為離退統管問題的解決提供了新的思路。
●對退休幹部主要管黨支部建設、管學習、管活動、管發揮作用
現階段,退休幹部的退休金已實行社會化發放,醫葯費也已納入社會醫保系統管理。因此,對退休幹部晚年生活保障問題,有社會保障系統統一負責,有原單位統一照顧,老幹部工作部門可以不用管。那麼,離退休幹部統管後,對退休幹部管啥?我認為,主要管黨支部建設,管學習,管活動,管發揮作用。
管黨支部建設。離休幹部平均年齡已經80歲,相當一部分離休幹部黨員已不能參加黨組織活動了。退休幹部黨員充實進來,離退休幹部黨支部建設又有了新的生機和活力。中共中央組織部《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離退休幹部黨支部建設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組發[2006]12號),明確指出:「離退休幹部黨支部是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離退休幹部黨支部建設,對於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在政治上尊重和關心離退休幹部的要求,進一步加強離退休幹部隊伍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2007年9月,中共中央組織部又召開貫徹中組發[2006]12號文件精神工作座談會。中組部領導在會議講話中強調:「各級老幹部工作部門要充分認識到,抓好離退休幹部黨支部建設工作是本職,不抓是失職,抓不好是不稱職,切實強化抓好這項工作的責任意識」。可見,抓好離退休幹部黨支部建設工作是老幹部工作部門義不容辭的責任,是老幹部工作部門管理退休幹部的重要工作內容和重要渠道。
至於管學習、管活動、管發揮作用,老幹部工作部門是有經驗、有辦法的。當前最緊要的工作是:
1、搶抓機遇,積極爭取黨委、政府及社會力量的支持,擴建老幹部活動中心和老幹部大學,或整合現有資源,創造條件盡力吸收退休幹部參加學習和參加各項有益活動。
2、根據退休幹部相對年輕,有活力、有知識等特點,可成立文藝、體育、健身等各類協會,老幹部工作部門負責提供場地及必要條件,負責給予必要的指導和協助,其餘由各協會自行負責,這樣有利於調動積極性,發揮創造性。
3、加強與社區聯系,利用社區資源,把退休幹部的政治、文體活動擴大到社區,這既可解決退休幹部活動陣地的問題,也可帶動整個老年群體的活動。
4、退休幹部隊伍人才濟濟,老幹部工作部門要搭設平台,大力營造實現老有所為的輿論環境,鼓勵支持退休幹部余熱生輝。發揮退休幹部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是老幹部工作再創輝煌的新天地。(作者系鐵嶺市委老幹部局副局長)
㈢ 上海市的退休職工,死亡以後的喪葬費和撫恤金是如何領取的
各個地方的喪葬費和撫恤金是有一定的差異的,希望以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對您有幫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
第四章工傷保險
第五章失業保險
第六章生育保險
第七章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八章社會保險基金
第九章社會保險經辦
第十章社會保險監督
第十一章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第六條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第七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第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條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權參與社會保險重大事項的研究,參加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對與職工社會保險權益有關的事項進行監督。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一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
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
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三十一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可以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范醫療服務行為。
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
第三十二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四章工傷保險
第三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四條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和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施行。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和所屬行業費率檔次等情況,確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殘或者自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條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差額。
第四十一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第四十二條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四十三條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第五章失業保險
第四十四條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失業保險金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第四十八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四十九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向其遺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一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第五十二條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失業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六章生育保險
第五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五條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
(一)生育的醫療費用;
(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第五十六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第七章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工作。
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第八章社會保險基金
第六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用。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五條社會保險基金通過預算實現收支平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社會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給予補貼。
第六十六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層次設立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
第六十七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制、審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九條社會保險基金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社會保險基金不得違規投資運營,不得用於平衡其他政府預算,不得用於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
第七十一條國家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用於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機構負責管理運營,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的情況。國務院財政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第九章社會保險經辦
第七十二條統籌地區設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准,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社會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予以保障。
第七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
第七十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獲取社會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用人單位建立檔案,完整、准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繳費等社會保險數據,妥善保管登記、申報的原始憑證和支付結算的會計憑證。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准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和用人單位為其繳費,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免費寄送本人。
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第七十五條全國社會保險信息系統按照國家統一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共同建設。
㈣ 我是2019年7月退休的職工,2020年企業發放春節福利沒有我的,我該怎麼辦
這很正常,你都已經退休了半年了,發放福利當然沒有你的份,企業發放春節福利一般都是給在職員工的,都已經退休了,一般都不會再發給你。
㈤ 上海市退休職工滿65足歲可以什麼經濟䃼貼
請咨詢當地政府人社部門比較精確。
㈥ 上海市關於單位聘用退休人員的我報酬福利
單位和你商量,沒有規定,也不受勞動法保護
㈦ 上海2018年退休工人有補貼嗎
有的
上海退休人員發放一次性節日費。80歲以下650元,80歲以上750元,1月22日晚間起陸續到賬。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鑒於已經離休、退休人員的生活受物價上漲的影響,決定發給他們生活補貼。現通知如下: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離休、退休人員,除按國發〔1982〕62號文件和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享受的待遇和副食品價格補貼外,從一九八五年五月一日起,每人每月發給十七元生活補貼費。
二、企業單位根據自己的負擔能力,對離休、退休人員每人每月發給十二至十七元的生活補貼費,發放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國務院各部門在各地的企業,除鐵路系統以外,一律按當地規定的發放時間執行。
三、實行本規定所需增加的經費,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由財政撥專款解決。
屬於中央單位的,由中央財政開支;屬於地方單位的,由地方財政開支。企業單位在營業外支出中列支。由民政部門管理的離休、退休人員所需增加的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增加預算解決。
(7)上海市7院四工廠退休職工福利擴展閱讀:
南通退休人員福利:
今年7月10日,省人社廳、財政廳聯合下發《關於2018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根據《通知》精神,我市決定從今年1月1日起,為2017年年底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並及時做好測算、資金准備等工作。
此次調整是國家繼2016年、2017年連續兩年統一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以來,再次同步安排適當提高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
與前兩年一樣,今年仍統一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調整辦法,體現社會公平、重點關懷,激勵「多繳多得」「長繳多得」。
據介紹,此次調整將惠及全市69.4萬名退休人員,包括企業退休人員60萬余名、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9萬余名。
其中,市區惠及企業退休人員25.88萬名,南通市區(不含通州區)全年將增加企業養老保險支出4.5億元,人均增加140元。
目前,調整補發部分的資金已經籌措到位,力爭在7月底之前全部打卡發放。
參考資料來源:安慶市單位保險局-《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㈧ 上海市退休職工回祖藉醫保報銷享受哪些福利待遇
你長期回老家居住,要和醫保說清楚,做好申請,這樣報銷就方便了。
㈨ 退休人員享受哪些福利
第一項優待,退休後,退休人員可以領取取暖補貼
注意對於冬季取暖的部分地區全民的企業、國家企事業單位及機關工作人員退休後按規定都可以享受冬季取暖補貼。但是對於民營企業,私營企業的職工退休後,是否能領取暖補貼還取決於退休單位福利待遇。也就是說對於民企或者私企來說冬季取暖補貼是一種福利待遇,並不是法律層面強制規定,所以就會存在部分退休人員可以享受冬季取暖補貼的優待,而有的退休人員卻領不到冬季取暖補貼這筆錢。
除此之外,到年底了,為了體現黨對退休人員的關心,部分地區還有過節費。根據一位杭州市退休人員表示,退休後每年都能收到過節費大概是2800元,比如說春節過節費是1200元,在每年的端午和中秋各800元,可以說退休人員太幸福了,除了領養老金,還可以享受這項優待。
第二項優待,退休人員除了領養老金,還可以領補充養老金
注意,這里所說的補充養老金就是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雖然企業年金覆蓋面只有2400多萬人,但是退休後依然可以領取企業年金。不過對於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來說,職業年金基本上實現全覆蓋,受益人已經超過4000萬人。簡單點說職業年金相當於第二個個人賬戶,在職時候職工和單位交職業年金全部劃入個人職業年金賬戶,退休後按月領取職業年金,所以說職業年金可以提高退休人員生活保障。
第三項優待,退休後不用交醫療保險費,享受按月返錢的優待
醫療保險不白交,退休後醫療保險交滿國家規定的年限就可以享受多種優待。比如說上海市和廣州市規定,醫療保險交滿15年,企業職工退休後,醫保卡按月返錢。像北京市,青島市退休後女性醫療保險交滿20年,男性醫療保險交滿25年,就可以享受醫保卡按月返錢還不用交醫療保險費,所以除了領取養老金,退休人員一定要注意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如果符合條件,就可以享受更多的優待。
第四項優待,退休人員養老金還會繼續增長
退休人員太幸福了,國家已經連續15年增長退休人員養老金。近段時間物價水平也有所提高,根據相關人員表示2020年退休人員養老金還會繼續增長,所以退休人員要保重身體健康,享受更多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