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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房屋修繕費文件

發布時間:2022-07-06 01:06:09

❶ 退休幹部住房維修費是什麼

摘要 您好,房屋維修基金實際上包括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和房屋本體維修基金。

❷ 廣東省省直單位退休人員是否可以領取「住房維修和物業管理補貼」有相關法規政策可以查閱參照嗎

廣東省委、省政府從2009年6月起給省直單位公務員發放住房維修和物業管理補貼,人均每月1000元起,並從4月開始補起,退休人員也有發,一直發到老死。陳姨2009年從廣州農講所退休後,每月能領到463元的住房維修和物業管理補貼(以下簡稱「雙補」)。據陳姨了解,2009年6月省委、省政府決定給予省直機關公務員增發「雙補」,廣州市也參照省里的做法統一發放。根據要求,2006年7月1日後退休人員的「雙補」金額按照在職人員每個月總收入的15%發放,與在職人員同樣辦理。
「按照這個標准,我一個月應該有1000多元的『雙補』,算下來3年多我少拿了2萬多。」陳姨發現,所拿的「雙補」並沒有享受在職人員同等的待遇,且農講所還有另外5名退休人員也存在同樣的問題。
接訪的市文廣新局紀委書記練怡回應說,將爭取在3月份將此問題解決,但問題的解決程度還要看政策,如果退休人員的「雙補」確實少發了,將依照政策補齊,若不存在少發的事實,則將向當事人說明理由,希望上訪者能理解。

職工退休修繕費問題

沒有的,你去勞動局告他們,他們就怕了

❹ 夫妻雙方是雙職工的退休後都能領取房屋修繕費嗎

是的。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❺ 2012年城鎮住房修繕補貼

附錄二 費用標准

說明
一、根據國家及北京市有關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編制了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繕工程費用標准》(以下簡稱「本標准」)。
二、本標准包含按規定計取的企業管理費、利潤、規費、稅金、總承包服務費等五項費用,與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繕工程計價依據——預算定額》配套使用。
三、由於修繕施工而發生的「佔地費」、「申報掘路施工手續費」、「綠地保護賠償費」等由修繕投資單位負擔,另行結算。
四、各項費用包括的內容:
1.企業管理費:指建築安裝企業組織施工生產和經營管理所需的費用。
內容包括:
1.1管理及服務人員工資
指按照規定支付企業管理及服務人員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其他補助、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1)崗位工資:指按工作人員所聘崗位職責和要求支付的工資。
(2)薪級工資:指按工作人員的資歷和工作表現支付的工資。
(3)績效工資:指按工作人員的實績和貢獻支付的工資。
(4)津貼補貼: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個人的津貼。
(5)其他補助:指交通補助、通訊補助、誤餐補助等。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指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支付的加班工資和加點工資。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執行社會義務等按計時工資標准或計時工資標准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1.2辦公費:指企業管理人員辦公用的文具、紙張、帳表、印刷、軟體、電腦耗材、存儲介質、網路、影音圖像製品、書報、通訊郵資、會議、水電、燒水、集體取暖及生活用燃料、物業管理等費用。
1.3差旅交通費:指職工因公出差、工作調動發生的差旅費、住勤補助費,市內交通費,職工探親路費,勞動力招募費,職工退休、退職一次性路費,工傷人員就醫路費,管理部門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費、高速公路通行費、停車費及牌照費等。
1.4固定資產使用費:指管理和實驗部門及附屬生產單位使用的屬於固定資產的房屋、交通工具(機動車)、電腦、設備、儀器、安全監控系統等的折舊、維修、大修或租賃費。
1.5工具用具使用費:指不屬於固定資產的工具、器具、傢具、交通工具(非機動車)、檢驗、試驗、測繪、消防用具等的購置、使用、維修和攤銷費。
1.6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費:指由企業支付離退休職工的異地安家補助費、職工退職金、六個月以上的病假人員工資,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集體福利費、職工體檢費、獨生子女費、住房補貼、冬季供暖補貼、因公外地就醫費、職工療養、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醫療補助(貼)等費用。
1.7勞動保護費:企業按規定發放的勞動保護用品的支出。如:工作服、安全帽、手套、肥皂、雨衣、雨鞋、防暑降溫等費用。
1.8工程質量檢測費:是依據現行規范及文件規定,委託方委託檢測機構對建築材料、構件、建築結構、建築節能進行鑒定檢查所發生的檢測費,不包括對地基基礎工程、建築幕牆工程、鋼結構工程、電梯工程、室內環境等所發生的專項檢測費用。
1.9工會經費:指企業依照規定按職工工資總額比例計提的工會經費。如:工會活動經費、職工困難補助費等。
1.10職工教育經費:企業為職工進行專業技術和職業技能培訓,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職工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考取以及根據需要對職工進行安全、文化教育等所發生的費用。按職工工資總額規定的比例計提。
1.11財產保險費:指施工管理用財產、車輛保險等費用。
1.12財務經費:指企業為施工生產籌集資金或提供的工程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履約擔保、工資支付擔保等所發生的各種財務費用。
1.13稅金:企業按規定應繳納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
1.14其它:上述費用以外發生的費用。
包括:技術開發轉讓服務等科技經費、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咨詢評估費、投標費、租賃費、保險費、審計費、公(鑒)證費、訴訟費、法律顧問費、協(學)會會費、宣傳費、共青團經費、董事會費、上級集團(總公司)服務費、民兵訓練費、綠化費、「門前三包」等。
2.現場管理費:指施工企業項目經理部在組織施工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
內容包括:
2.1現場管理及服務人員工資
指按照規定支付現場管理及服務人員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其他補助、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項目經理部工作人員包括:從事政治、行政、經濟、技術、質量、安全、測量放線、檢驗試驗、管理(不含材料人員)、消防、門(警)衛、炊事、服務等人員。
2.2現場辦公費:現場辦公用的文具、紙張、帳表、軟體、電腦耗材、存儲介質、網路、影音圖像製品、通訊郵資、書報、會議、水電、燒水及現場臨時宿捨生活用燃料(包括現場臨時宿舍取暖)等費用。
2.3差旅交通費:項目經理部工作人員因公出差的差旅費、住勤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工地轉移費、項目經理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費、高速公路通行費、停車費等。
2.4勞動保護費:項目經理部按照規定發放的勞動保護用品的支出。如:工作服、安全帽、手套、肥皂、防寒服、雨衣、雨鞋、防暑降溫以及在有礙身體健康的環境中施工作業的保健補助等費用。
2.5低值易耗品攤銷費:行政上使用不屬於固定資產的工具、器具、傢具、交通工具(非機動車)及檢驗、試驗、測繪、消防用具的使用、維修和攤銷等費用。
2.6工程質量檢測費:是依據現行規范及文件規定,委託方委託檢測機構對建築材料、構件、建築結構、建築節能進行鑒定檢查所發生的檢測費,不包括專項檢測所發生的費用。
2.7財產保險費:指施工現場用財產、車輛的保險費。
2.8其它:除上述費用以外所發生的費用。如:業務招待費、臨時工管理費、咨詢費、廣告宣傳費、「門前三包」等費用。
3、規費
3.1社會保險費
(1)基本養老保險費:指企業按照規定標准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2)基本醫療保險金:指企業按照規定標准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3)失業保險金:指企業按照規定標准為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4)工傷保險金:指企業按照規定標准為職工繳納的工傷保險金。
(5)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指企業按照規定標准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6)生育保險:指企業按照規定標准為職工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3.2住房公積金
指企業按照國家和北京市規定的標准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4.利潤:指施工企業完成所承包工程獲得的盈利。
5.稅金:指按照國家和北京市規定應計人建設工程造價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6.總承包服務費:指施工總承包人為配合協調建設單位,在現行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另行發包的專業工程服務所需的費用。主要內容包括:施工現場的管理、協調、配合、竣工資料匯總,為專業工程施工提供現有施工設施的使用。
(1)建設單位另行發包專業工程的兩種服務形式:
①總承包人為建設單位提供現場配合、協調及竣工資料匯總等有償服務。
②總承包人既為建設單位提供現場配合、協調、服務,又為專業工程承包人提供現有施工設施的使用。
如:現場辦公場所、水電、道路、腳手架、垂直運輸及竣工資料匯總等服務內容。
(2)對建設單位自行供應材料(設備)的服務包括:材料(設備)運至指定地點後的核驗、點交、保管、協調等有償服務內容。材料(設備)價格計算按照材料(設備)預算價格計人直接費中。結算時,承包人按照材料(設備)預算價格的99%返還建設單位。不再計取總承包服務費。
五、有關規定
1.借用其他專業工程定額子目的,仍執行本專業工程的取費標准。
2.工程質量檢測費含在現場管理費中。
3.直接費:由直接工程費和措施費組成。直接工程費:由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組成。
4.專業工程造價:由直接費、企業管理費、利潤、規費、稅金組成。
六、計算規則
1.企業管理費:
(1)土建工程、古建築工程:以直接費為基數計算。
(2)安裝工程:以人工費為基數計算。
2.利潤:
(1)土建工程、古建築工程:以直接費和企業管理費之和為基數計算。
(2)安裝工程:以人工費和企業管理費之和為基數計算。
3.規費:以人工費為基數計算。
4.稅金:以直接費、企業管理費、利潤、規費之和為基數計算。
5.總承包服務費:按另行發包專業工程造價(不含設備費)為基數計算。

❻ 「國發[1978]104號」文件

《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已經黨中央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原則批准,現在發給你們,請你們先行試點,總結經驗,然後再普遍實行。

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

附一:

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
(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准)

當前,我們黨和國家有一部分幹部,由於年齡和身體關系不能繼續堅持正常工作。這些幹部,在我國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中,為黨和人民做了許多工作,對革命事業作出了寶貴貢獻。妥善安置這些幹部,使他們各得其所,是黨對他們的關懷和愛護,是我黨幹部政策的一個重要方面,也是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具體體現。人總是要老的,這是自然規律。由於年齡和身體的關系而離休、退休、擔任顧問或榮譽職務,是正常的,也是光榮的。對離休、退休的幹部,要在政治上、生活上關心他們,及時解決他們的各種實際困難。同時,也要教育老弱病殘幹部,一切從國家和人民的需要出發,服從黨組織的安排。認真做好老弱病殘幹部的安置工作,對於精兵簡政、提高工作效率,對於建設老中青三結合的精乾的領導班子,對於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都具有重要意義。
為了妥善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特製定如下辦法:
第一條 國務院各部門及其所屬司局級機構,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及其所屬部門,省轄市、行政公署一級領導機關及其所屬部門,縣(旗)革命委員會,相當於縣級和縣級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都可以根據情況設顧問,在同級黨組織和革命委員會領導下,根據他們的特長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各級顧問安排同級或高一級的幹部擔任。安排對象是:擔任實職有困難,有斗爭經驗,尚能做一些工作,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書記、行政公署正副專員及相當職務以上的幹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縣委正副書記、革命委員會正副主任及相當職務的幹部。
第二條 各級政協、視察室、參事室、文物管理委員會、文史館等單位,可以安排一些老同志擔任榮譽職務。安排的對象是: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書記、行政公署正副專員及相當職務以上的幹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縣委正副書記、革命委員會正副主任及相當職務的幹部。
第三條 對於喪失工作能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書記、行政公署正副專員及相當職務以上的幹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縣委正副書記、革命委員會正副主任及相當職務的幹部;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可以離職休養,工資照發。
第四條 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 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歲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二) 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 因工緻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第五條 幹部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符合第四條(一)項或(二)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工作年限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
符合第四條第(三)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准發給。退休費低於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給。
離休和退休幹部去世後,其喪事處理、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應當與在職去世的幹部一樣。
第六條 獲得全國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幹部;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認為在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社會主義建設的各條戰線上有特殊貢獻的幹部;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稱號和認為對作戰、軍隊建設有特殊貢獻的轉業、復員軍人,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其退休費可以酌情高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
第七條 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備退休條件的幹部,應當退職。退職後,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標准工資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費,低於二十元,按二十元發給。
第八條 離休、退休和退職的幹部的安置,要面向農村和中小城鎮。在大城市工作的,應當盡量安置到中小城鎮和農村,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到本人或愛人的原籍安置;在中小城鎮和農村工作的,可以就地或回原籍中小城鎮和農村安置。易地安置有實際困難的,也可以就地安置。跨省安置的,各有關省、市、自治區應當積極做好安置工作。對於其他省、市、自治區應當積極做好安置工作。對於其他省、市、自治區要求向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要從嚴控制。
第九條 離休、退休幹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單位一次發給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補助費,由大中城市到農村安家的,發給三百元。退職幹部易地安家的,可以發給本人兩個月的標准工資,作為安家補助費。
第十條 離休幹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單位負責解決;回原籍或到其他地區安置的,由接受安置的地區負責解決。確需修繕、擴建或新建住房的,由接受安置的省、市、自治區列入基建計劃統一解決。
退休幹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單位負責解決;回中小城鎮安置的,其住房由接受安置的地區盡量從公房中調劑解決;確實不能調劑解決,需要修繕、擴建和新建住房的,也由接受安置的地區列入基建計劃統一解決;回農村安置,住房確有困難的,可以由原單位給予適當補助。
離休或退休的幹部確需修建住房的,其住房面積和標准,應當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根據家庭人口和當地群眾住房水平確定,不要脫離群眾;自己有房屋可以居住的,不得另建新房。
第十一條 幹部離休、退休、退職的時候,本人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前往居住地點途中所需用的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都按照現行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離休、退休、退職幹部本人,可以享受與所居住地區同級幹部相同的公費醫療待遇。
第十三條 規定發給的退休費、退職生活費,企業單位,由企業行政支付。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單位負責;易地安置的,分別由負責管理的組織、人事和縣級民政部門另列預算支付。
第十四條 幹部離休、退休、退職,由所在單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任免機關批准。
第十五條 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對老弱病殘幹部安置工作的領導。黨委的組織部門和革命委員會的人事、民政部門,要在黨委和革命委員會的領導下,認真做好離休、退休幹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單位管理;易地安置的,分別由接受地區的組織、人事和民政部門管理。要注意安排他們學習馬列和毛主席著作,按照規定閱讀文件、聽報告。要關心他們的身體健康和物質、文化生活。要及時研究解決離休、退休幹部的實際困難,總結交流工作經驗,表彰離休、退休幹部中的好人好事。
第十六條 本辦法適用於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以及因工作需要由組織委派到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國家幹部。
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老弱病殘幹部的安置,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可以參照本辦法作出具體規定,其各項待遇,不得高於本辦法所定的標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達之月起實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已按有關規定辦理了退休的幹部,符合本辦法所定離職休養條件的,可以改為離職休養;退休費標准低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可以改按本辦法規定的標准發給,但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不滿二十年的,只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退休改為離休以及改變退休費標准後的差額部分,一律不予補發。已經擔任榮譽職務的幹部,不再重新安排。已經退職的幹部,不再重新處理。

附二: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准)

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對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做出了應有的貢獻。妥善安置他們的生活,使他們愉快地度過晚年,這是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具體體現,同時也有利於工人隊伍的精幹,對實現我國的四個現代化,必將起促進作用。為了做好這項工作,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 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 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 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二條 工人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一) 符合第一條第(一)、(二)、(三)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齡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
(二) 符合第一條第(四)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准發給。退休費低於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給。
第三條 患二、三期矽肺病離職休養的工人,如果本人自願,也可以退休。退休費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並享受原單位矽肺病人在離職休養期間的待遇。
患二、三期矽肺病離職休養的幹部,也可以按照本條的辦法執行。
第四條 獲得全國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工人;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認為在革命和建設中有特殊貢獻的工人;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稱號的轉業、復員軍人,在退休時人保持其榮譽的,其退休費可以酌情高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
第五條 不具備退休條件,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應該退職,退職後,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標准工資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費,低於二十元的,按二十元發給。
第六條 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單位一次發給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補助費,從大中城市到農村安家的,發給三百元。
退職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發給相當於本人兩個月標准工資的安家補助費。
第七條 工人退休、退職的時候,本人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前往居住地點途中所需的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都按照現行的規定辦理。
第八條 退休、退職工人本人,可以繼續享受公費醫療待遇。
第九條 工人的退休費、退職生活費,企業單位,由企業行政支付;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由退休、退職工人居住地方的縣級民政部門另列預算支付。
第十條 工人退休、退職後,家庭生活確實困難的,或多子女上山下鄉、子女就業少的,原則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參加工作。招收的子女,可以是按政策規定留城的知識青年,可以是上山下鄉知識青年,也可以是城鎮應屆中學畢業生。
我國農業生產水平比較低,糧食還沒有過關,對增加城鎮和其他吃商品糧的人口,必須嚴加控制。因此,家居農村的退休、退職工人,應盡量回到農村安置,本人戶口遷回農村的,也可以招收他們在農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參加工作;退休、退職工人回農村後,其口糧由所在生產隊供應。
招收退休、退職工人的子女,應當由當地勞動部門統一安排。招收子女的具體辦法,由省、市、自治區根據上述原則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第十一條 工人退休、退職後,不要繼續留在全民所有制單位。他們到城鎮街道、農村社隊後,街道組織和社隊要加強對他們的管理教育,關心他們的生活,注意發揮他們的積極作用。街道、社隊集體所有制單位如果需要退休、退職工人從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可以付給一定的報酬,但連同本人退休費或退職生活費在內,不能超過本人在職時的標准工資。
對於單身在外地工作的工人,退休、退職後要求遷到家屬所在地居住的,遷入地區應當准予落戶。
第十二條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工人退休、退職工作的領導。對應該退休、退職的工人,要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動員他們退休、退職。退休、退職工作要分期分批進行。要嚴格掌握退休、退職條件和招工條件,防止因招收退休、退職工人子女而任意擴大退休、退職范圍和降低招工質量。
第十三條 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人的退休、退職,由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具體辦法,其各項待遇,不得高於本辦法所定的標准。
第十四條 過去有關工人退休、退職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已按有關規定辦理了退休的工人,其退休費標准低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自本辦法下達之月起,改按本辦法規定的標准發給,但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齡不滿二十年的,只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改變退休費標准後的差額部分一律不予補發。已按有關規定辦理了退職的工人,其待遇一律不再變動。

❼ 求國務院36號令文件,關於退休的。

國辦發〔1982〕36號文全文如下:

關於西藏幹部、工人離休、退休、退職工作中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報告
(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我們對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一九八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給國務院的《關於西藏幹部、工人離休、退休、退職工作中有關問題的請示報告》,進行了研究,原則同意他們提出的意見.跨省安置的離休、退休、退職幹部、工人所需一切經費,均由西藏自治區支付,各有關省、市、自治區應積極協助安置.現對報告中所提及的三個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退休費標准問題.關於西藏自治區幹部、工人按在西藏連續工作時間提高退休費標準的意見,我們建議修改為:凡在海拔三千五百公尺以上地區工作累計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退休費標准提高5%;累計滿十五年以上的,退休費標准提高10%.在海拔三千五百公尺以下地區工作的,不提高退休費標准.

二、特殊貢獻待遇問題.關於西藏自治區幹部、工人享受特殊貢獻待遇的規定,建議修改為:獲得全國性的勞動(戰斗)英雄、模範等光榮稱雄、模範和部隊軍級以上單位授予的戰斗英雄、模範等光榮稱號的,以及自治區人民政府認為對西藏革命和建設有特殊貢獻的幹部、工人,退休費享受特殊貢獻待遇的幹部、工人,如果長期在高原地區工作,還可以按規定提高退休費標准,但其退休費總額不得超過本人的標准工資.

三、離休、退休幹部、工人的住房補助費問題.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請示報告提出「本人住房確有困難,要求自行解決並經組織批準的,由原單位一次性發給住房補助費.住房補助費標准為:離休幹部、退休的地級幹部不超過五千元;縣級幹部不超過四千元;一般幹部和工人相同,都不超過三千元.「跨省安置的」自費解決住房者,也請當地有關部門給予幫助.」我們意見:對於離休、退休後回農村安置以及易地安置到縣、鎮的幹部、工人,可以適當發給建房、修繕補助費.離休、退休後仍居住公房的,包括易地安置到配偶或子女處居住公房的,都不再發給住房補助費.跨省安置到中等以上城市,確無住房或住房確有困難的,由接收安置地區積極協助解決,新建、擴建住房的費用由西藏自治區支付.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參照執行.

❽ 國務院關於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退休後是否可享受房屋修善費的規定

是個抄人產權房修繕還是直管公房修繕或者是單位自管房的修繕呢?修繕費用與房子的產權類型有比較大的關系,您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身份與修繕費用並不存在太大的關系,建議您可以根據上述的規定找相關的物業部門或者房管局咨詢。
可供參考的發條:《城市房屋修繕管理規定》第十九條 直管公房修繕資金的籌措,可以通過下列途徑:(一)房租收入中應當用於房屋修繕的部分;(二)從城市維護建設資金中適當劃撥;(三)本系統多種經營收入的部分盈餘;(四)法規和政策允許用於房屋修繕的其他資金。第二十條 單位自管房的修繕資金,由單位自行解決。第二十一條 私有房屋的修繕資金,由房屋所有人自行解決。用於出租的私有房屋,其所有人籌集修繕資金確有困難的,按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❾ 江蘇省關於離休幹部住房標准文件的官方全文。謝謝了

江蘇省政府批轉省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於
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頒布單位】 江蘇省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 19980924

【實施日期】 19980924

【章名】 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現將省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
實施方案》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

省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

【章名】 全文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大關於「建立城鎮住房公積金,加快改革住房制
度」的精神,進一步深化我省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根據《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
1998〕23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穩步推進住房商品化、社
會化,逐步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和我國國情的城鎮住房新
制度;加快住房建設,使住宅業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不斷滿足城鎮居民
日益增長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標是: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
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建立和完善以經濟適用住房為主的多層次城鎮住房供
應體系;發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規范住房交易市場。

(三)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則是:堅持在國家統一政
策目標指導下,地方分別決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堅持國家、單位和
個人合理負擔;堅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辦法」,平穩過渡,綜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

(四)全省1998年12月1日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
分配貨幣化。職工解決住房主要實行個人購買,購房資金來源有:職工工
資,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及財政和單位原有住房建設資金可以
轉化的住房補貼等。

(五)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後,房價收入比(即本地區一套建築面積6
0平方米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平均價格與雙職工家庭年平均工資之比)在4
倍以上,且財政、單位原有住房建設資金可轉化為住房補貼的市、縣(市
)和單位,其4倍以上部分,可以對無房和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面積標准
的職工實行住房補貼。本方案制定的購房補貼面積標准(見附表一)僅對
實施新制度購房時適用。具體補貼辦法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報
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1.1998年11月30日之前參加工作的無房和住房面積未達到
規定面積標準的職工,購房時可實行一次性補貼。

(1)家庭購房補貼由夫婦雙方所在單位按職工本人應享受的購房補
貼面積標准分別計發。職工購房補貼額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補貼額與補貼
面積之積。

(2)職工住房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補貼額以市、縣(市)公布的經濟
適用住房平均價的一半與職工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負擔價之差為計算基數,
房價收入比4倍以上部分,在1999年底前購房的,可以全額補貼,今
後補貼比例的上限由省政府每年公布。

職工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負擔價按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除以60
平方米計算,職均工資以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數字為准。

(3)對住房未達到規定面積標準的職工,在新購住房時,按面積差
計算一次性住房補貼。

(4)購房補貼在職工購房時一次性計發。工作年限在25年以上(
含25年)的職工全額計發,未滿25年的職工按實際工作年限計發,剩
余年限的補貼作為借支,在今後工作年限內逐年抵扣。

(5)購房職工工作年限不25年調離、辭職的,借支余額由新單位
或本人在離開時一次歸還。

2.1998年12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實行逐月計發住房
補貼。補貼依據房價收入比和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確定。

按月計發的補貼進入個人住房專項資金帳戶,按公積金原則進行管理
和使用。

(六)有條件的市、縣(市)和單位可給予職工工齡補貼,補貼額為
職工家庭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負擔價、年工齡貼率(0.6%)、1992
年前的工齡和補貼面積四項之積。

(七)建立購房補貼的申請、審批、發放和使用管理制度。購房補貼
資金在職工購買住房時直接劃入售房單位,防止流失。

(八)住房補貼資金主要從財政和單位原住房建設資金渠道中統籌解
決。各級政府和各單位要做好年度住房資金的預算(計劃)、核定、劃轉
工作,並按公正合理的原則,確定發放對象。

(九)要建立健全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進一步提高住房公積金
的歸集率,按照「房改領導小組決策,中心運作,銀行專戶,財政監督」
的原則,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和制度建設。有關承辦銀行要為市、縣(市
)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提供良好的服務。

(十)單位住房公積金計繳比例原則上維持6%,有條件的市、縣(
市)可調整到7%,個人住房公積金計繳比例6%不變。計繳基數按職工
1997年度月平均工資核定。

(十一)在1998年11月30日前開工建設並於1999年12
月底前竣於交付使用的住房,既可按照《省政府印發〈關於深化城鎮住房
制度改革的方案〉的通知》(蘇政發〔1995〕29號)的規定向職工
出售,也可按照本實施方案規定由職工購買。

三、建立住房供應新體系

(十二)對不同收入家庭實行不同的住房供應政策。最低收入家庭可
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居民住
宅;其他收入高的家庭按市場價購、租商品住房。住房供應政策具體辦法
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三)新建的經濟適用住房,其出售價格實行政策指導價,按保本
微利原則確定。

新建的經濟適用住房成本價包括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
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含小區非營業性配套公
建費)、管理費、貸款利息和稅金等7項因素,利潤控制在3%以下。

新建的經濟適用住房只售不租,不向已購房改成本價住房或經濟適用
住房達標的職工出售。

(十四)廉租住房可以從騰退的舊公有住房中調劑解決,也可以由政
府或單位出資興建。要保留足夠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價租賃。廉
租住房的租金實行政府定價,具體標准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五)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制度。具
體辦法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六)城市房屋拆遷安置要與房改結合,原則上實行貨幣化安置。

(十七)拓展住房租賃市場,多種方式供應住房。鼓勵房地產開發企
業增加長期投資,向社會出租住房;鼓勵私營業主和有經濟實力的城鄉居
民購買商品住宅作為收益性資產用於出租。

(十八)各級財政不再撥款用於單位購、建住房。在符合城市總體規
劃和堅持節約用地的前提下,繼續鼓勵集資、合作建房或興辦職工住房合
作社等多種形式的住宅建設。

鼓勵有條件的企事業單位進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允許其利用自用土
地,通過集資等方式開發建設經濟適用住房,並享受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
設各項政策。

(十九)加快改革現行的住房維修管理體制,推行社會化、專業化、
市場化的物業管理方式。新建住宅,全面推行住宅小區管理和公房售後物
業管理。規范物業管理企業的行為,引入競爭機制,提高各項服務水平,
切實搞好住房的維修和住宅小區環境管理,解除居民買房的後顧之憂。

四、進一步深化現有公有住房的改革

(二十)繼續推進租金改革。按照《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
革的決定》(國發〔1994〕43號)和蘇政發〔1995〕29號文
件精神,從1998年12月1日起,全省公有住房租金上調20%左右
,即磚混一等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積;寧、鎮、揚、通、泰、徐為1.60
元;蘇、錫、常為1.75元;淮、鹽、連、宿為1.45元。租金提高
後,有條件的地方可在原住房租金補貼的基礎上對在職職工提高0.8個
百分點,離退體人員提高1個百分點。補貼基數按1997年底的職工工
資計算。繼續對家庭確有困難的離退人員、民政部門確定的社會救濟對象
、非在職的優撫對象和特困職工家庭等實行減免政策。對政府規定的暫不
出售的公有住房適當控制租金上調幅度。租金支出超過家庭收入10%以
上的部分,經當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批准可動用該戶成員公積金支付。

(二十一)穩步出售職工現租住的公有住房。從1998年12月1
日起,售房成本價以1997年價格為基數上調3%,現住房折扣調整為
2%,一次性付款折扣調整為8%,年工齡折扣率仍為0.6%。

職工購買現有公有住房按規定的現住房購房面積標准執行(見附表二
)。不超過購房面積標准下限部分的按享受政策折扣的成本價計算;下限
與上限之間部分的按不享受政策折扣的成本價計算;超過上限部分的一律
按市場價計算。

建房面積標准仍按《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黨政機關
幹部職工住宅建設、分配、修繕和使用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蘇辦〔
1997〕140號)文件規定執行。

(二十二)校園內不能分割及封閉管理的住房,教師公寓等周轉用房
,列入舊城改造規劃地段、地處臨街宜改造為營業用房的住房,平房、別
墅、庭院式住房,代管房,產權尚有爭議、具有歷史意義和當地市、縣(
市)人民政府認為不宜出售的住房不得出售。

(二十三)此前,我省部分加大房改力度的試點城市和企事業單位,
要認真總結經驗,在原有基礎上繼續深化改革。

五、培育和規范住房交易市場

(二十四)對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實行准入制度。
各市、縣(市)要對城鎮職工家庭進行住房狀況普查登記,清查和糾正房
改過程中違紀違規行為,建立個人住房檔案。依據建設部等部門制定的交
易准入制度,規范和管理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交易規則和市場。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展開,市、縣
(市)上市交易方案須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二十五)各省轄市和有條件的縣(市),要建立和完善統一、規范
、功能齊全的住房有形市場,提供信息、交易、產權登記、中介(咨詢、
經紀、評估、代理)等項服務。

(二十六)職工按房改政策所購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
地使用證後,經市、縣(市)房改辦批准,其住房可以上市交易,交易行
為包括買賣、租賃、交換、抵押等。

(二十七)職工所購住房上市交易時,應同時辦理房屋公用部位維修
變更手續,維修基金隨之轉移。

六、加快發展住房金融

(二十八)擴大個人住房貸款的發放范圍,所有商業銀行在所有城鎮
均可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取消對個人住房貸款的規模限制,適當放寬個人
住房貸款的貸款期限。

(二十九)對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貸款,實行指導性計劃管理。商
業銀行在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要求內,優先發放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貸款


(三十)完善住房產權抵押登記制度,發展住房貸款保險,防範貸款
風險,保證貸款安全。

(三十一)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方向,住房公積金應當主要用於職工
個人購買、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貸款。

(三十二)發展住房公積金貸款與商業銀行貸款相結合的結合住房貸
款業務。住房資金管理機構和商業銀行要簡化手續,提高服務效率。

(三十三)個人住房貸款的擔保,可採取房產抵押、有價證券質押、
房產抵押保證人擔保、由專門的擔保公司(保險公司、置業公司)擔保等
多種方式。

七、加強領導,狠抓落實,保證改革順利實施

(三十四)各市、縣(市)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城鎮住房改革工作
的領導,根據本方案要求,認真進行測算,制定1998年度的實施方案
,報省政府批准後執行。

(三十五)加強房改的輿論宣傳,研究房改理論,積極引導幹部和群
眾樹立住房新觀念。

(三十六)嚴肅紀律,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蘇政發〔1995〕2
9號文件和本方案精神,繼續實行無償實物分配住房,低價出售公有住房
,變相增加住房補貼,用成本低或低於成本價超標出售、購買公有住房,
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為,各級監察部門要嚴肅查處。

(三十七)本方案由省政府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

(三十八)本方案自發布之日實行。原有的有關政策和規定,凡與本
方案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方案為准。

【章名】 附表一:職工購房補貼面積標准

一般幹部職工:75平方米

科級幹部:90平方米

處級幹部:110平方米

廳局級幹部:135平方米註:以上面積均指建築面積

【章名】 附表二:現住房購房面積標准

一般幹部職工:65-85平方米

科級幹部:75-100平方米

處級幹部:90-120平方米

廳局級幹部:130-150平方米註:以上面積均指建築面積

❿ 住房修繕補貼發放標准

法律分析:農村危房改造資金以農戶自籌為主,政府補助為輔。 政府資金採取分類補助,補助標准為:重建房屋戶均2萬元,修繕加固戶均0.6萬元。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

第十一條 按照《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4]43號,以下簡稱《決定》)規定,繼續推進租金改革。租金改革要考慮職工的承受能力,與提高職工工資相結合。租金提高後,對家庭確有困難的離退休職工、民政部門確定的社會救濟對象和非在職的優撫對象等,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減、免政策。

第十二條 按照《決定》規定,進一步搞好現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規范出售價格。從1998年下半年起,出售現有公有住房,原則上實行成本價,並與經濟適用住房房價相銜接。要保留足夠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價租賃。校園內不能分割及封閉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教師公寓等周轉用房不得出售。具體辦法按教育部、建設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要在對城鎮職工家庭住房狀況進行認真普查,清查和糾正住房制度改革過程中的違紀違規行為,建立個人住房檔案,制定辦法,先行試點的基礎上,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穩步開放已購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交易市場。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實行准入制度,具體辦法由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審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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