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單位要求上交護照,我已退休,不交會有什麼後果
得看你屬於什麼單位了,非涉密單位、不在公安局監控單位名單的,退休職工不需要上交護照。
B. 已退休處級幹部因私護照需上交嗎
各單位規定不一樣。如果單位要求上繳,就上繳,用的時候再申請取回。沒要求的話,你也不必主動上繳。
C. 退休的涉密人員需要向原單位交護照嗎
退休後如果還在脫密期內,則必須上交。
換句話說,如果你還在脫密期內,你也沒法未經審批辦理。
D. 退休多年的普通公務員要上交護照嗎
要看你的級別。一般來說,處級以上公務員都屬於公安局出入境部門的備案人員,也就是說,專公安有這屬些人的名單,這些人辦理出境證件,需要有人事管理權的單位出具同意的書面意見。如果你不是處級以上幹部,也就不需要這么麻煩了,直接去辦就好了。
E. 退休了還要上交戶照嗎
你好,這得看你屬於什麼單位了,非涉密單位、不在公安局監控單位名單的,退休職工不需要上交護照。
F. 單位收退休人員的護照是否合法,收護照的根據是什麼
護照是公民從公安機關辦理的一種身份證明,具有法律效力,沒有法律依據說單位可收退休人員護照,但是現在是出於政治需要,也就無所謂法了,因為法也是為政治服務,所以理解執行吧。
G. 退休人員需要上繳因私護照嗎
不需要 要是上繳了退休後想出國怎麼辦?如果是組織內部的人上面有相關規定就按規定辦
H. 退休人員辦理護照和港澳通行證需要
在戶籍地辦理:本人帶身份證及照片+照片回執去戶口所在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辦理,可以網上預約。集體戶、農村戶的要帶戶口本或戶籍證。
現在全國有43個城市允許滿足條件的非本市戶籍人士辦理,請先確認你的居住地是否屬於以上城市。然後看看你是否能滿足條件:60周歲(含)以上且在暫(居)住地居住6個月(含)以上的,可以憑身份證、戶口本、暫住證辦理
I. 領導幹部退休之後什麼時候可以辦理因私護照
沒有明文規定,退休之後就可以以個人名義辦理護照了。
一、規范因私出國(境)工作程序
處級領導幹部因旅遊、探親需持因私出國(境)護照和港澳通行證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個人提出請假申請(為保證工作的正常運轉,請假原則上安排在假期),填寫《因私出國(境)審批表》;
(二)本單位(部門)領導簽署意見、蓋章後報學院黨委組織部審核,然後呈院領導審批;
(三)在黨委組織部備案並領取因私出國(境)護照或港澳通行證;
(四)出國(境)返回後,在10日內填寫《出國(境)回執單》,並由所在部門加具意見,與證照一起交學院黨委組織部專人登記保管。
(五)假期不辦理因私出國(境)審批,如需假期出國(境),應在假期開始前5個工作日提交審批材料。假期內回國的,可在假期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交證。
首次申領因私出國(境)護照或港澳通行證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二、嚴格控制因私出國(境)次數和時間
全院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因私出國(境),原則上1年不超過兩次。每次只准申請一次有效簽證(注),不得辦理多次簽證(注)。出國(境)探親的,一般不超過20天;出國旅遊的,一般不超過15天;出境旅遊的,一般不超過7天。處級領導幹部每年因私出國(境)的時間,累計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假期、公休日時間。
三、嚴格遵守各項紀律規定
處級以上領導幹部要嚴格遵守各項紀律規定,不準以種種理由違反審批程序辦理因私出國(境)證照;不準以申請旅遊等名義,循因私渠道出國(境)處理公務;不準接受外國或駐國(境)外中資機構(企業)的資助,公費出國(境)探親、旅遊和辦理其他私事;不準擅自更改行程或繞道第三國或在境外加簽他國(地區)簽證;不準擅自延長在國(境)外的時間;不準在國(境)外從事賭博等非法活動。
J. 退休後的領導幹部辦理出國護照有哪些規定
1、申請人近期正面(六個月內)免冠半身彩色照片(二寸光面相紙,白色、淡藍色、灰色背景,申請人頭發不得遮擋眼睛,不得化濃妝;不得帶有色眼鏡,不宜戴粗框眼鏡,眼鏡框不得遮擋眼睛,鏡片無反光;不得使用頭部覆蓋物,非永久性飾物不得遮擋臉部)一張。
2、填寫完整的《中國公民普通護照申請表》。
3、現役軍人、武警、軍隊離退休人員(未移交地方的)需出示軍官證和部隊軍以上政治部門出具的出國(境)任務審查批件原件及復印件。
(10)退休人員上交護照擴展閱讀:
關於單位或者派出所的意見,需要說明的是:
(一)國家公職人員,由其組織人事部門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出具意見。
(二)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和事業單位員工,由所在企、事業法人代表或者其授權的單位人事、保衛部門簽署意見,法人代表本人出境,由相應的上級人事管理部門出具意見。(上述人員已經離開原單位。但是檔案仍在原單位的,應由原單位出具意見。)
(三)14周歲以上(含14周歲)的在校學生,由所在學校出具意見。未滿14周歲的,由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出具意見,免交單位或者派出所的意見。
監護人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近親屬的,須提交能證明親屬關系的證明,如派出所或者監護人單位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和能證明親屬關系的戶口簿等。
(四)上述(一)(二)(三)類人員以外的申請人,檔案存放在全國人才交流中心、北京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的,可由「中心」出具意見;檔案存放在北京市區(縣)人才交流中心的,可分別由「中心」和區(縣)人事局或者勞動局出具意見。
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各部委人才交流中心、北京市教育系統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等僅限為中心存檔的本系統內部流動人員出具意見。
(五)在外地工作的北京市居民符合上述(一)(二)類的人員,由所在單位出具意見。
(六)其他人員由北京市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