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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需要填報個人所得稅

發布時間:2020-12-05 18:09:49

『壹』 企業返聘退休人員,應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的規定精神,離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薪酬收入,除另有規定外,凡同時符合下列四個條件的,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納稅,否則,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納稅:

(一)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系;

(二)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四)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對上述國稅函〔2006〕526號第(三)點作出補充,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

(1)退休人員需要填報個人所得稅擴展閱讀:

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單位中的受僱傭者已經到達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從用人單位退休,再通過與原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合同契約繼續作為人力資源存續的行為或狀態。

包括:受僱傭者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在原工作崗位延長一定的工作時間;受雇者離退休後被原用人單位應聘回原單位從事同種或不同種工作;受雇者離退休後在勞務市場重新進行擇業,到原用人單位之外的單位工作的情況。

『貳』 退休人員要不要交個稅

不要繳個稅的。
這個工資是稅後的。
而且是國家補貼,免稅。
誰敢給國家上稅呀?

『叄』 退休人員在別處任職需要到稅務局自行申報個稅嗎

退休人員返聘後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按工資薪金交個稅,多處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需要匯算清繳

『肆』 退休後繼續工作所得要繳個人所得稅嗎

要的,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退休人員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資料鏈接:

征稅對象:

法定對象: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在中國境內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國境內居住而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個人,包括中國國內公民,在華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員和港、澳、台同胞。

居民納稅義務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是居民納稅義務人,應當承擔無限納稅義務,即就其在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是非居民納稅義務人,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僅就其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資料鏈接:網路 個人所得稅

『伍』 退休人員的工資需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聘用已退休人員的薪資個稅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徵個人所得稅。但是,退休後人員受原單位包括其他單位再聘用取得的收入則不屬於離退休工資之列,而是工資、薪金所得或者勞務報酬,應單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中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陸』 已到退休年齡 每個月是5000塊錢 要不要申報個人所得稅

不需要的,退休人員是不需要繳納個稅的,對於這部分人國家是減免的,所以不用擔心太多的。

『柒』 退休人員再任職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系; (二)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四)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規定:「二、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第三條中,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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