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勞動法對50歲以上的人的保護
法律分析:50歲以上的人和正常勞動者一樣,享有同樣的權利和義務,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㈡ 退休人員受勞動法保護嗎
法律分析:退休後不受勞動法保護的,再工作也是不受勞動法保護的。返聘即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九十七條 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㈢ 女職工超過50歲是否還受勞動法的保護
女職工50歲已經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齡,如果繼續參加工作,單位就不會再為她購買保險
㈣ 退休人員打工是否受勞動法保護
法律分析:按實際情況,退休工人已經按法律規定享受退休待遇,退休工人在外打工,與用人單位形成的關系屬於勞務關系,不適用勞動法,不可以用勞動法維護退休工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㈤ 勞動法滿(女)50歲以上勞動法管不管
不管,因為女職工50歲以後就達到退休年齡了,不再受勞動法保護。因為退休之後職工與用人單位建立的關系是僱傭關系,而非勞動關系。
50歲以上的女職工與僱傭單位發生糾紛,適用於《民事訴訟法》、《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規。
根據《勞動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㈥ 女職工超過50歲是否還受勞動法的
以現在的政策政策來說的話,普通女職工50歲就達到退休年齡了,達到退休年齡的職工不受勞動法的保護了。
㈦ 退休年齡後就不能享受勞動法嗎
法律分析:我國勞動法對其適用對象作出的規定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由此可見,其並不是依年齡進行的劃分。若退休後依然屬於上述「勞動者」的范疇,則依然受勞動法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㈧ 《勞動法》規定在企業工作的女大中專畢業生,從1995年至今一直繳納養老保險金,50歲能辦理退休嗎
可以退休。
自勞動法實施,在企業中,打破各類人員身份界限,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勞動合同,都是勞動合同制職工,不再按照過去的幹部和工人身份界定退休,而是按照現行工作崗位確定退休年齡。女職工在工人崗位上的,年滿50歲應當退休;在管理和技術崗位上的,年滿55歲才可以退休。
確定女職工崗位,一般以勞動合同為准,按照法定退休年齡前兩年的勞動合同確定。
㈨ 退休年齡是否受到勞動法保護
六十歲以後的勞動者,受到勞動法的保護。只要是我國境內的勞動者,都受到勞動法的保護,沒有年齡限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9)勞動法對50歲退休人員適用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
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