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務員退休後兼職規定
公務員退休後,是不可以在相關體制內的崗位兼職的;更不可以在公司任法人。
相關政策如下:
一、在國企或國資參股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如是公務員,男性六十歲退休,女性五十五歲退休。
個別但因工作確實需要,身體又可以堅持,經過組織批准,也可以在一定時間內暫不離休退休。他們退休一般就不再擔任法定代表人。
二、如果是私企,法定代表人在社保領取退休工資男性六十歲、女性從五十歲(當然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需滿15年,否則將延遲)。領取了社保的退休工資,並不一定從法定代表人的位置上退出。
法定退休年齡是指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
對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並且累計工齡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准予退休。
B. 公務員退休後能否經商辦企業或在企業兼職
法律分析:可以,但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那麼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一百零二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體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後有違反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其原所在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予以清退,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C. 國家公職人員(公務員)退休後是否可以在企業任職
公務員退休後可以到企業任職或兼職,但必須在兩到三年後,且需履行必要的組織報備、審批程序。
關於公務員退休後到企業任職兼職等問題,公務員法第107條非常清楚地予以了明確: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
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我國國家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主要由國家為他們提供工資、退休和福利等保障。
公務員的法律地位是指公務員在各種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綜合表現。公務員因其具有的雙重法律身份而享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一方面,公務員是公民。這一身份決定了公務員首先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
另一方面,公務員是國家的公務員。這一身份決定了公務員享有公務員的法律地位。
公務員的雙重身份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往往會發生沖突。
D. 公務員退休後可以兼職么
退休後可以,但是某些特殊部門不行,必須退休達到一定年限後才可以經商,不過這個時候你就算經商也新有力而力不足了,畢竟年齡在那裡擺著呢,當然,也包括辭職也是如此 不過現在公務兼職都很正常了,一般都是入暗股,或者直接在外面半場子,但是法人代表填寫的是親戚或者同學的名字然後經商,這方面法律雖然對公務員的親屬有所限制,但是對朋友沒有提出明確的要求
E. 公職人員退休後不在原管轄范圍兼職可以嗎
因為你已經退休,而且不在原管轄范圍內兼職是可以的。
F. 退休的公職人員拆遷可以享受戶頭費嗎
干過公事的人應該知道組織性、紀律性,堅決執行上級或者組織決定
G. 公職人員退休後不在原管轄范圍內兼職可以嗎
當然可以了,公職人員退休後不在原管轄范圍內兼職那是發揮余熱,找到人生價值的一種正能量的行為,國家是支持的。
H. 公務員退休可以兼職嗎
一般崗位公務員退休後可以從事其他職業,但是某些特殊部門不行,必須退休達到一定年限後才可以從事其他職業。
【法律依據】:
《公務員法》第102條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I. 國家公職人員(公務員)退休後是否可以在企業任職
務員退休後可以到企業任職或兼職,但必須在兩到三年後,且需履行必要的組織報備、審批程序
關於公務員退休後到企業任職兼職等問題,公務員法第107條非常清楚地予以了明確: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對此,中組部和中紀委在2016年印發的《關於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 任職) 問題的意見》也有細化的要求,核心要義有三點:
第一,對公務員辭去公職或離退休的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任職必須從嚴掌握、從嚴把關,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從嚴審批。這是標准。
第二, 黨政領導幹部辭去公職或退休,三年內不得到本人原任職務地的企業任職或兼職,從事經營性的業務活動。這是底線。第三,即便三年後要到原任職務地的企業任職或兼職,也必須向原單位報告,提供說明材料,由單位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報組織人事部門批准後,才能兼職或任職。這是原則。
如果不按上述規定到企業違規兼職或任職的,一經舉報發現查實後,由相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場監管部門沒收個人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並責令接收單位清退,情節嚴重的,還將對接收單位進行罰款,罰金是違法所得的一到五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