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退休人員撫恤金發放標準是多少
【法律分析】:撫恤金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對死者家屬或傷殘職工發給的費用。工人、職員因工死亡時,按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人數,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至受供養人失去受供養的條件為止。(1)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的規定執行。(2)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3)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4)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喪葬費標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對上述對象中,確定因工死亡的遺屬增發65元,抗日戰爭的增80元(不含配偶);紅軍的(不含配偶);增發100元遺屬系孤獨一人的可增發70元。
【法律依據】:《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一條 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民政部、財政部關於軍人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二條 中央軍委2006年6月11日印發了《軍隊工資制度調整改革方案》(〔2006〕5號),自2006年7月1日起,對軍人基本工資結構進行了調整。根據調整後的基本工資結構,軍人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中「本人月工資」計發辦法為:(一)在職軍官、文職幹部、月工資高於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在職士官死亡,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1、在職軍官、文職幹部為本人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軍銜(級別)工資和軍齡工資之和;2、月工資高於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在職士官為本人軍銜級別工資和軍齡工資之和。(二)月工資低於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在職士官死亡,按照排職職務工資(一檔標准)、少尉軍銜工資(一檔標准)和軍齡工資(按本人服役年限計算)之和計發。(三)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志願兵)死亡,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即本人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本人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四)義務兵和月工資低於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其他軍人死亡,按照排職職務工資(一檔標准)、少尉軍銜工資(一檔標准)之和計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 第二條 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基數調整為:(一)工作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即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二)離退休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退休費,即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三)退職人員。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四)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2. 公務員退休人員撫恤金如何計算
法律分析:公職人員退休後死亡的,才會有撫恤金的支付,而依據公務員死亡的原因,撫恤金支付的標準是不一樣的。
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法律依據:《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
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3. 政府工作人員去世後撫恤金怎麼發
法律分析: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
法律依據:《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
(二)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其中:
1、離退休人員為本人基本離退休費,即本人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本人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2、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和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本人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本人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三)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的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
4. 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
法律分析: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發放標准需要參考當地政策以及家庭背景,並不是完全固定的,如果家庭中有人為國做過或是死亡人員本人為國做過特殊貢獻的體恤金會隨之增多,家庭困難者體恤金也多,若不是這樣,則只需按具體規定而發即可。
法律依據:《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公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范圍、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標准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執行。
二、不屬於財政撥款支持范圍或沒有經常性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所需費用在社會保障繳費中列支。
三、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傷政策。
四、第二條、第三條規定范圍以外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可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也可按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有關工傷政策執行。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具體情況確定。
五、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參加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其工作人員在本通知下發前已發生工傷的,其原享受的工傷待遇不變。
六、本通知所稱民間非營利組織是指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等單位。
5. 退休死亡撫恤金發放標准
法律分析:(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法律依據:《民政部、財政部關於軍人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
自2011年8月1日起,對軍人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進行了調整,即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