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退休以後養老保險 失業保險 住房公積金 醫療保險可以一次性全取出來嗎
不能都取出來的。
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是不可以取出的。
住房公積金可以申請取出。
B. 職工醫保退休後返錢嗎
職工醫保退休後會返錢的。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累計繳納一定年限就可以終身享受醫保退休待遇。多數地方的情況是,男性繳滿25年、女性繳滿20年(各地略有所不同)。
滿足醫保退休條件的,醫保中心每年就會劃撥一筆錢到你的醫保卡上,劃撥的金額與個人的養老金有關。
社會保險是屬地化管理,具體能返多少錢,每個地市的政策略有不同。
每年醫保中心都會劃撥一筆錢,然後按一定的比例發放到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上,供其就醫、購葯時使用。
拓展資料:
職工醫療保險包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職工補充醫療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是依法對職工的基本醫療權利給予保障的社會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不是通過國家立法強制實施的,而是由用人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的。
基本醫療保險與補充醫療保險不是相互矛盾,而是互為補充,不可替代,其目的都是為了給職工提供醫療保障。
職工補充醫療保險
企業在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國家給予政策鼓勵,由企業自主舉辦或參加的一種補充性醫療保險形式。
主要形式有:
(1)商業醫療保險機構舉辦;
(2)社會醫療保險機構經辦;
(3)大集團、大企業自辦。
我國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是實現多層次的醫療保險體系。因此,國家鼓勵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制度,以保證該企業職工醫療保險待遇水平不降低。具體規定是:
按規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可自主決定是否建立補充醫療保險。
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用於企業按規定參加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支付的待遇以外,由職工個人負擔的醫葯費用的適當補助,減輕參保職工的醫療費負擔。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工資總額5%以內的部分,企業可直接從成本中列支,不再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辦法應與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資金由企業或行業集中使用和管理,單獨建賬,單獨管理,用於本企業個人負擔較重的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費補助,不得劃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也不得另行建立個人賬戶或變相用於職工其他方面的開支。
財政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資金管理的監督和財務監管,防止挪用資金等違規行為。
C. 職工醫保卡里的錢能取出嗎
可以,因為你查詢出的醫保卡余額,是醫保卡銀行卡功能里的銀行賬戶余額,你沒有利用醫保卡的銀行卡功能存取款,余額當然為零,你可以本人帶身份證到銀行櫃台再次要求查詢醫保賬戶余額,就可以知道裡面有多少錢,再就是醫保卡沒有錢,也可以正常去醫院使用。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D. 醫保卡裡面的錢可以直接取出來嗎
醫保卡裡面的錢是不可以隨便取出來的,只能在定點醫院和葯店才能使用,特別是我們在葯店購買葯品的時候,可以看到我們醫保卡上的余額,而且我們通過醫保卡就可以支付,再也不需要支付現金,職工醫療保險個人繳納的部分會進入到醫保卡賬戶中,而這部分錢是可以使用的,但是卻不能取出來,等到我們生病住院就可以使用醫保卡裡面的錢。
職工醫保繳納年限達到政府規定的最低年限,那麼在退休之後就可以享受終身醫保報銷待遇,而且醫保也是以下政府的惠民工程,在單位上班的人可以購買職工醫療保險,如果是農村的農民可以以靈活就業的形式購買新農合醫療保險,醫保的退出,極大的減輕市民的負擔,讓看病難看病貴再也不是問題,能享受到社會主義先進的福利。
E. 離職後醫療保險可以取出來嗎
離職後醫療保險一般是不可以取出來的。參保人員可以在繳費滿一定年限時依法享受相應的醫保待遇,但是已經繳納的醫保費用是不能提前支取也不能作現金來消費使用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F. 退休後醫保卡里還有錢能取出來嗎
不可以取出來,以杭州市為例。
《杭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個人帳戶當年資金用於支付符合基本醫療保險開支范圍的門診醫療費;個人帳戶歷年資金用於支付符合基本醫療保險開支范圍的按規定應當由個人承擔的部分門診醫療費、
以及規定病種門診和住院醫療費(含起付標准部分)。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以結轉下年使用和依法繼承。
(6)城鎮職工醫療保險退休後能取出來嗎擴展閱讀:
《杭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相關法條: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在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獲准成立後30日內,必須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登記、變更和注銷情況及時通知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
用人單位依法終止或者其基本醫療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依法終止或者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數額,由用人單位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並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G. 退休後醫保卡裡面的錢怎麼去出來
不可以取出來。
《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個人帳內戶當年資金用於支付符容合基本醫療保險開支范圍的門診醫療費;個人帳戶歷年資金用於支付符合基本醫療保險開支范圍的按規定應當由個人承擔的部分門診醫療費、
以及規定病種門診和住院醫療費(含起付標准部分)。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以結轉年使用和依法繼承。
《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相關法條: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在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獲准成立後30日內,必須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登記、變更和注銷情況及時通知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
用人單位依法終止或者其基本醫療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依法終止或者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數額,由用人單位按月向社會保險經 辦機構申報,並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H. 社保卡里的醫保錢可以取出來嗎
不可以的,這部分錢可用於買葯或者支付就醫費用,不能提取出來的。
I. 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可以退嗎
個人醫保可以退。
一、多繳職工醫保費的退費處理
(一)以個人身份參加職工醫保(以下簡稱個人參保人員)政策性因素的退費,要嚴格以政策文件為依據,客觀公正的處理。
1、根據區縣在市級統籌前貫徹落實以上文件精神及躉繳時的繳費標准,由區縣醫保經辦機構核定退費金額,並提出退費申請,經本區縣人力社保局、財政局審核後,報市社保局復核,經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財政局批准後,方可退費。
2、對個人參保人員按年度正常繳費後,經審核符合享受醫保優惠政策,但又轉為單位參保職工或死亡的,按其享受醫保優惠政策計算的金額退還。具體退費標准按本項第1目有關規定執行。
3、個人參保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已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參保並繳費,同時以個人身份參加職工醫保形成重復的繳費,其本人可在次年申請退還重復期間個人參保繳納的費用(應扣除其重復期間已劃入個人賬戶的資金)。
(二)個人參保人員死亡的退費,要遵循繳費與待遇享受期對應關系,實事求是的處理。
1、對一次性按二檔標准繳納的個人參保人員在按規定享受了該筆繳費對應的醫保待遇(含劃個人賬戶)後死亡的,仍按照人社58號文件處理,即按其死亡當月個人賬戶劃入標准,及一次性躉繳的剩餘年限(計算到月),一次性退還個人賬戶剩餘年限應劃資金,納入統籌基金和大額醫保費的部分不退。
對個人參保人員按二檔標准按年繳費,並按規定享受了該筆繳費對應的醫保待遇(含劃個人賬戶)後死亡的,一次性退還個人賬戶當年剩餘月份應劃資金,納入統籌基金和大額醫保費的部分不退。
2、個人參保人員在當年內完清次年1月1日起的一次性躉繳醫療保險費用後,於次年1月31日前死亡的,可由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申請全額退次年1月1日以後對應的參保費用。按年繳費的個人參保人員在當年1月31日前死亡,其繳納的年度醫療保險參保費,可由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申請全額退費。
(三)個人參保與單位參保重復繳費,以及退休後多繳費的退費,要確保繳費年限接續,不重不漏的處理。
1、個人參保人員按年繳納醫保費後,年中轉為隨我市單位參保形成重復的繳費,其本人可在次年申請退還重復期間個人參保繳納的費用(應扣除其重復期間已劃入個人賬戶的資金)。
2、個人參保人員辦理完退休手續後仍繼續繳費,經審核其滿足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的,對退休後超過醫療保險規定繳費年限多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不含大額醫保費),可申請退還。對其個人賬戶按退休且滿足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後的劃入標准和多繳費月數等進行清算,多計入額應在退費時抵扣。
3、參保職工因參保單位辦理退休手續滯後,其應退休時已滿足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應退休之月後多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扣除按規定計入職工醫保個人賬戶額的余額退還單位,個人賬戶計入額按退休標准規定進行清算(對多計入額應抵扣),期間形成的醫療待遇差額由參保單位參照醫療保險有關規定負責支付。對於人力社保部門審核審批造成的滯後,期間形成的醫療待遇差額按規定由醫保基金支付。
(四)其他退費
在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前,對區縣已出台政策明確應退還參保單位或個人多繳的醫保費,按照鎖項目、鎖標准、鎖人頭的原則處理。由區縣醫保經辦機構提出退費申請,經區縣人力社保局、財政局審核後,報市社會保險局復核、經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財政局批准後,方可退費。
二、多繳居民醫保費的處理:
(一)對參保人員全額繳納居民醫保費用後,經審核符合享受財政補助,應退還其多繳納的財政補助額。2013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參保人員全額繳納居民醫保費的,按280元/人的標准退還。
(二)對參保人員(含大學生)已按規定繳納居民醫保費後,獲得享受有關部門批准享受參保資助資格的,應退其應享受的資助額。
(三)參保人員完清次年繳費後,且在次年1月1日前死亡的,可由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申請退還個人繳納的醫保費。
三、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發生以下情況的重復繳費不予退還:
(一)參保人員同時在兩個以上參保單位繳納醫療保險費形成的重復繳費,其單位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不予退還,其個人賬戶合並。
(二)對參保人員在同一時期參加了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的,其重復的繳費不予退還。
(三)對全市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以下簡稱社平工資)公布前,由單位為其辦理完醫療保險停保或關系轉移的人員,在社平工資公布後其職工醫保繳費和個人賬戶不再清算和退費。
(四)個人參保人員或城鄉居民醫保參保人員自願選擇按一、二檔繳費後,不得以退保或轉檔的名義要求退還已繳納的醫療保險費。
(五)對個體參保人員按一檔標准按年繳費,並在保險生效期間死亡的,納入統籌基金和大額醫保費的部分不予退還。
(六)市級統籌前,參保人員在市內不同統籌地區間發生的重復繳費不予退還,其個人賬戶按規定合並。
四、對符合退費條件的參保單位或個人,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由單位或本人向現參保地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退費申請,填寫《參保單位(個人)醫療保險退費申請表》(附件1),說明申請退費原因並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二)由受理地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對申請的退費情況進行審核,並送多繳費發生地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對退費事項和金額進行復核。對符合條件的,由受理地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報當地人力社保局和財政局審批(本通知第一條(一)款1目、2目,以及第一條(四)款情形除外),對不符合條件的告知申請單位或個人有關原因。
(三)經當地人力社保局和財政局審批同意的退費應於當月內及時通過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保卡或指定銀行賬戶支付給申請單位或個人。其中,當年多繳費的退費,由征繳戶退出,沖減當年收入;往年多繳費的退費由財政專戶退出,列其他支出。
J. 醫保卡余額能取出來嗎
醫保卡余額能取出來,要按照實際情況來決定,具體如下:
1、醫保卡里的錢不能取出來,只能用於在定點醫院和葯店就醫購葯。但是以下三種情況下,醫保卡里的錢可以支取使用:醫保卡使用終止:如參保人死亡,親屬可憑死亡證明等辦理支取手續;參保人移民:憑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等辦理支取手續;異地轉移:在當地參保後,可把醫保賬戶余額轉移至新賬戶。
2、醫保卡里能取出的錢僅僅是個人賬戶里的,其所佔比例很少。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會各扣除一定比例,納入個人賬戶。一般個人繳納比例是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的2%,單位繳費比例與員工年齡段有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