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退休人員在任期間違反黨紀政紀怎麼處理
追究法律責任,紀律責任。照樣紀委處理,檢察院公訴,判刑。
㈡ 黨紀、政紀、法紀三者的區別是什麼
黨紀是指黨內紀律、法規,是約束黨員的;政紀是指行政法規,是約束國家行政工作人員的,比如《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法紀則是國家法律,是全體公民都需遵守的。「三紀」都是約束人的行為的,其權源不同,規范的對象不同,其作用方式與效力也有所不同。相對而言,黨紀最嚴格,法紀最嚴厲,任何違反法紀(法律)的行為都是違反黨紀、政紀的行為。
其三者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一是性質不同。黨紀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准則。政紀是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必須遵守的行政紀律。法紀是國家制定的為全體公民共同遵守的法律。
二是對象不同。黨紀是約束本黨黨員的,不能要求非黨群眾遵守。政紀是約束國家行政工作人員的。法紀是約束全體公民的。
三是范圍不同。凡是犯錯誤的黨員,必須由黨的組織和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處理,其處理種類有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和開除黨籍。對犯錯誤的國家工作人員,由國家行政部門和監察部門處理,其處分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和開除公職。犯罪是危害國家和社會的行為,要受到國法的懲處,對觸犯刑律的犯罪分子,司法機關要按照國家法律的有關規定量刑。其刑種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
四是層次不同。要求最嚴格的是黨紀。制裁最嚴厲的是法紀和政紀。違反黨紀和政紀的行為不一定就是違反國法的行為,但是任何違反國法的行為都是違反黨紀、政紀的行為。
㈢ 「通報批評」是否算受黨紀政紀處分
一、「通報批評」不算受黨紀政紀處分。
二、根據《黨紀處分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定,通報批評不屬於黨紀政紀處分,一般來說,通報批評屬於責任追究的一種形式。
三、通報批評屬於行政處罰范疇。相關法律將通報批評與警告等行政處罰種類同時設置在法律責任一章。
四、《行政處罰法》第八條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種類:
1、包括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6、行政拘留六種。
四、雖然沒有通報批評,但該條第(七)款以兜底的形式明確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還可以將通報批評作為行政處罰措施設置在罰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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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紀政紀處分
1、第六條: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2、第七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3、第八條: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
(一)改組;
(二)解散。
㈣ 違犯黨紀、違犯政紀與違法犯罪三者之間的關系來源:
違反黨紀是指違反了黨章或組織內部紀律規定,從而會導致受到黨內紀律處分;
違反回政紀是指違反了政治答紀律,一般是政府或事業單位內部的紀律規定,從而會導致受到內部處分;
違法犯罪,這個詞其實應該分開來看,違法是指違反了法律規定,但不一定是犯罪;犯罪僅指違反了刑法中的規定,實施了犯罪行為,將受到刑法制裁。
由此可見,上述三個概念是不同的概念,例如某官員私生活不檢點,他違反了黨紀、政紀但不一定是犯罪。但它們有可能會有交叉。例如:收受賄賂徇私舞弊,既是刑法中規定的犯罪行為,但也違反了單位內的紀律規定,更違反了黨的幹部的廉潔自律的規定,因此既是違反黨紀政紀也是犯罪。
㈤ 對監督對象未構成犯罪,僅違反政紀的案件,由什麼部門調查處理
紀檢委、監察局
㈥ 如何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違反黨紀的黨員,要受到黨紀處分。是否要給予政紀處分,有以下情形:
違反黨紀的黨員同時內也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容員,由於黨紀嚴於政紀和國法。所以,違反黨紀不一定違反政紀。不一定要給予政紀處分。
違反黨紀的黨員同時也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違反黨紀的同時,違反了政紀,則需同時給予政紀處分。
違反黨紀的黨員不是任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則不用給予政紀處分。
㈦ 企業職工違紀依據什麼法規給予行政處分
職工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給企業管理帶來了困難,但若企業處理不當則極易引發勞動爭議。在實踐中,因用人單位處理違紀職工而引發的勞動爭議並不少見,而且由於用人單位在具體對違紀職工作出處理時,因法律法規適用不當,或在處理程序上違法,致使用人單位在仲裁或訴訟中敗訴的案例屢見不鮮。因此,規范對違紀職工的處理,對預防和減少勞動爭議,維護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及促進企業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勞動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應包括「勞動紀律」的內容。同時,《勞動法》第25條又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是企業維持正常的工作秩序,發展生產的重要保證,也是勞動者必須履行的義務之一。但要正確適用《勞動法》的這一規定,應注意以下兩點:一是勞動者確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實際行為。其中違反行為程度的「嚴重」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應「合法」,是正確執行該規定的關鍵。必須強調的是,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應經由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向全體職工公布,並且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於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作出修改。不允許企業違法擅自開除或辭退職工,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二是勞動者違紀情況發生後,要具體分析其違紀的原因。比如:是主觀因素還是客觀原因,是故意還是過失,是初犯還是屢教不改等,然後分別情況給予處理,而不應不加區別地對職工只要違紀即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處理違紀職工應堅持以思想教育為主,處罰為輔,貫徹「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方針,立足幫助、批評、教育,只有在反復批評教育後仍然不改正錯誤的,才可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適當處分。
對於違紀職工的處分,目前可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或《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作為處理的法律依據。對於符合《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11條(1)項規定的,可按照《條例》第12條的規定,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行政處分。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的同時,還可給予一次性罰款(但罰款決定不是隨意的,一般只有在因職工違紀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時作出,且數額不宜過高,如確需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罰款,每次扣除額不得超過勞動者本人工資的20%)。對符合《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18條規定,即「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可予以除名處理。對符合《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第2條(1)項,即「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經教育或行政處分後仍然無效又不夠開除條件的職工,可予以辭退。對於被開除、除名或辭退的職工,應同時解除勞動合同。
開除或辭退職工,是一項非常嚴肅的工作,必須經廠長(經理)提出,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決定,並報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的勞動保障部門備案。除名處理僅適用於職工無故曠工行為,且必須同時具備「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三個條件,缺一不可。在計算連續曠工時間時,可以把曠工期間的節假日、休息日的天數扣除計算。在累計曠工時間時,應按自然年度進行計算。
處理違紀職工還應注意時限要求,審批職工處分的時間,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開除處分不得超過5個月,其他處分不得超過3個月。除名沒有處理時限規定,但也不宜久拖不決。
開除職工應由用人單位行政作出《開除決定》,除名處理應作出《除名決定》,辭退職工要開具《辭退證明書》,解除勞動合同時應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開除決定》、《除名決定》、《辭退證明書》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應依法送達職工。送達可按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採用直接送達、間接送達、郵寄送達或公告送達等方式進行。
在對違紀職工作出處理決定後,一般應告知職工申訴的權利:如不服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處理的,可以在收到《開除決定》、《除名決定》、《辭退證明書》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之日起60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要求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值得一提的是,對於受處分的職工應當給予生活出路,被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可以在收到相關證明當日起向戶口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失業登記,給予失業救濟和創造「再就業」的機會。
㈧ 對監督對象未構成犯罪,僅構成違反政紀的案件,由什麼來調查處理
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公對象由監察機關或任免機關處分,事實編制未參公的由行政主管單位處分,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任命的由本單位處分,無行政職務的黨的機關工作人員由本機關處理。
㈨ 阿諛奉承溜須拍馬違反黨紀政紀嗎
當然不違反,沒有任何規定,這是政治圈的淺規則,生存之道嘛
㈩ 國家公職人員外遇產生後果,法律如何處理單位黨紀政紀如何處理
撤職或者被開除,死者前夫故意殺人罪最輕也要判3年以上了。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
(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包養情人的;
(四)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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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法》
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三)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四)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五)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六)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七)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八)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九)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二)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十三)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十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十六)違反紀律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