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安徽合肥企業員工如何辦理退休手續
按正常的退休手續辦理員工退休。
根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該退休。
根據有關規定,因病或非因工傷殘申請提前退休的職工,首先要到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進行醫療診斷。其次是將取得的醫療診斷證明送所在地的地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進行審核,作出是否屬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結論。最後職工持鑒定結論和其他相關材料,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提前退休手續。
(1)合肥市用人單位職工退休登記表擴展閱讀
可以退休的情況:
(1)男性幹部、工人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的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② 合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局屬單位
市社會保險征繳中心
職能:負責全市社會保險登記工作;負責參保單位及個人繳費的申報、審核工作;負責基本養老、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的建帳、管理工作;負責社會保障卡的發放工作等。
市企業養老保險管理中心
市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中心)
職能:負責全市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的發放工作;審核、發放死亡離退休人員的喪葬撫恤費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負責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等。
市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管理中心
職能: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參保、繳費申報工作;管理全市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基金;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的發放工作等。
市失業保險管理中心
職能:負責全市失業人員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失業人員失業保險待遇的發放工作;管理全市失業保險基金;撥付失業人員的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協助做好失業人員的就業培訓工作等。
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
職能:負責全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險待遇的審核、支付工作;管理全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負責全市醫療保險救助工作;負責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結算醫療保險費用;負責對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服務行為的監督、檢查等。
市工傷生育保險管理中心
職能:負責工傷、生育保險待遇的發放工作;管理全市工傷、生育保險基金;負責對全市工傷、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康復器具配置機構的監督、檢查。
市勞動爭議仲裁院
職能:負責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工作;參與因勞動爭議案件引發的群體性、突發性事件的處理等。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支隊
職能: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受理對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查處勞動保障違法案件,依法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組織開展社會保險稽核工作;負責12333服務熱線工作,為群眾提供勞動保障電話咨詢服務等。
市就業服務管理中心(市職業介紹中心)
職能:主要負責對用人單位招用人員的用工備案、境外來肥就業人員的審批備案工作;收集、發布職業供求信息;為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和勞動者求職提供中介服務;全面指導協調農村富餘勞動力有序流動;代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勞動保障相關事務;負責全市勞服企業管理。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計算機信息管理中心
職能:負責全市勞動保障信息系統的建設、運行管理、維護工作;負責社會保障卡的電話掛失業務等。
市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
職能:負責全市職業技能鑒定的申報、考核工作;負責全市職業資格證書的核發工作;負責對全市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評估和監督;組織實施職業技能競賽活動。
市職業技術培訓指導中心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技工學校)
職能:負責全市失業人員的就業指導培訓工作;負責組織、指導、檢查全市創業者培訓班的培訓工作;組織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工作。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生活服務中心
職能:負責局機關的後勤服務及局系統的物業管理服務工作。
③ 在合肥如何給員工辦社保
一、合肥企業給員工辦理社保流程:
1、繳費單位攜帶以下證件和資料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繳費登記,並填寫《合肥市社會保險登記表》一式三份(繳費單位、地稅機關、市社會保險征繳中心各一份)。
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准執行證件;銀行賬號證明;繳費單位的成立批准文件;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法定代表或負責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地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證件材料。
2、繳費單位攜帶地稅機關審核的《合肥市社會保險登記表》、《職工社會保險花名冊》(需加蓋單位公章)各一式兩份和已備案的《錄用人員登記備案花名冊》到市社會保險征繳中心登記科辦理社會保險參保登記。已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員,個人不能繼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新參保單位辦理社會保險參保登記時,所錄用的人員未在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辦理過登記備案的,可攜帶《錄用人員登記備案花名冊》、《錄用人員登記表》(紙質和電子表格)和《勞動合同》在市社會保險征繳中心登記科同時辦理錄用人員登記備案手續。
電子表格可攜帶U盤拷貝或從合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下載。
二、各類企業(含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企業化管理(職工工資及退休待遇按企業標准執行)的事業單位,
均應按屬地管理的原則,到納稅地(非納稅單位按單位地址區域)所管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養老保險登記手續。
新成立的單位應在單位批准成立之日起1個月內輸登記手續。參保單位必須為與其發生事實勞動關系的所有人員(聘用的退休人員除外)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3)合肥市用人單位職工退休登記表擴展閱讀:
計算方法
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
(1)職工工資收入高於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
(2)職工工資收入低於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3)職工工資在300%—60%之間的,按實申報。職工工資收入無法確定時,其繳費基數按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公布的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確定。
每年社保都會在固定的時間(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基數,根據職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申報新的基數,需要准備工資表這些證明。
基數查詢
每年社保都會在固定的時間(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社保基數,並發布最新的最低基數和最高基數。一般而言,企業幫員工繳納的都是最低基數的社保,當然也有些公司會根據上一年度崗位的平均工資作為基數為員工繳納社保。
可以根據最新的發布時間,從當地的社保局查詢最新的社保基數。此外,也可以通過第三方軟體查詢全國的社保基數。
④ 合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印發通知
各縣、區勞動局
現將《合肥市失業人員管理暫行辦法》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五日
合肥市失業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管理職責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失業人員管理,保障其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根據《合肥市失業保險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失業人員,是指依法參加失業保險的單位中被終止或者 解除勞動關系,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的人員。
第三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全市失業人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其所屬 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承辦失業人員具體的管理工作業務,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務院和省、市政府的有關規定;
(二)制定本地區的失業人員管理工作規劃和政策;
(三)負責全市失業人員的登記管理和組織就業前培訓工作;
(四)負責全市職工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工作;
(五)負責全市失業人員失業保險待遇的核定發放工作;
(六)按規定撥付失業人員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
(七)負責全市失業人員調查、統計工作;
(八)指導三縣、四區失業人員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四條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本區戶口失業人員檔案的接收、保管工作;
(二)負責核定本區戶口的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金發放標准並填制失業人員發證名冊、通知 書;
(三)核定匯總上報本區所屬街道報送的有關報表;
(四)配合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組織失業人員就業前培訓工作;
(五)負責代辦本區戶口的失業人員退休手續及管理工作;
(六)指導轄區內街道失業人員管理工作。
第五條街道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站(以下簡稱街道工作站)有關失業人員管 理工作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本街道失業人員的登記、發證,建立失業人員管理台帳;
(二)負責本街道失業人員每月失業保險金的簽領、上報和發放工作;
(三)負責本街道有培訓要求和求職願望的失業人員的統計工作;
(四)指導本街道社居委對失業人員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社居委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室(以下簡稱社居委工作室)有關失業人 員管理工作的主要職責是:根據街道提供的失業人員名單,了解情況,並逐人建立聯系卡。
第二章失業登記
第七條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在終止或解除職工的勞動關系之日起7 個工作日內,將《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人員名冊》、檔案、以及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失業保 險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報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接收失業人員 檔案等材料後,在7個工作日內,將檔案材料按戶口分檢到區並通知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取 回。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於7個工作日內向失業人員所在街道工作站發出《失業人員發證通 知書》及《失業人員登記花名冊》。
第八條失業人員應當持原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自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到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報到,參加失業指導培 訓。
第九條失業人員參加失業指導培訓後7個工作日內,持培訓證明、終止或解 除勞動關系證明、戶口簿、身份證、1寸免冠照片2張,到戶口所在地街道工作站填寫「失業 人員登記表」,辦理失業登記手續。
第十條街道工作站根據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下發的《失業人員登記花名冊 》,辦理《失業人員登記證》和有關事宜,並在7個工作日內,將《失業人員登記證》發給 失業人員。
失業人員辦理重新就業手續、轉遷檔案關系時以及退休、死亡後,街道工作站應及時收回失 業人員登記證。
第三章失業保險金申領與發放
第十一條失業人員符合《合肥市失業保險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可 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並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是指下 列人員:(1)終止勞動合同的;(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 和辭退的;(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見附 件四);(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的。
下列人員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1)辭職的;(2)自動離職的;(3)參軍的;(4)出國定居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的。
第十二條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和《求職 人員登記表》,建立職業指導跟蹤服務卡,在承諾積極求職、並接受職業培訓後,方可按規 定享受失業保險金。
第十三條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被確認後,自次月起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登記之日起計算。失業人員被批准領取失業保險金後,除區失業 保險經辦機構認可的外,本人應在每月的1-5日(雙休日、節假日順延)到街道工作站辦理簽 領手續。失業人員當月無正當理由不辦理簽領手續的,其當月失業保險金視作放棄,不予補 領。
第十四條失業人員一次申領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6個月。一次申領期滿 後仍未就業的,如果要求繼續領取,必須再次申請。由戶口所在街道、區根據其求職情況, 確定其是否可以繼續領取後一個申領期的失業保險金。
第十五條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按其重新就業後的繳費時間, 重新核定再次應當享受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其前次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合並計算 ,合並計算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第十六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住院的,可按規定向戶口所 在街道工作站申請領取醫療補助金,並提供住院單、出院單、失業人員登記證、醫療費原始 發票、本人病歷等材料。
納入核定醫療補助金的住院治療項目范圍,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持失業人員死 亡證明、失業人員登記證、領取人身份證及與失業人員的關系證明,按規定向戶口所在街道 工作站領取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失業人員當月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可由其家屬一 並領取。
第十八條失業人員在跨統籌地區流動的,其在遷出地繳納失業保險費情況 記錄等失業保險關系隨同轉遷,遷出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將其應領取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轉入遷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由遷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遷入地的失業保險金標准按 月發放,期限為失業人員遷出時尚未領完的月份。同時,遷出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還應按失 業人員尚未領完失業保險金的50%計算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一並轉入遷 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第十九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期滿後,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可按規定向戶口所在街道工作站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二十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合肥市失業保險辦法》 第二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和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由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具單證,失業 人員持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
第四章失業人員的培訓和就業服務
第二十二條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後,可以憑失業人員登記證到市勞動就 業培訓中心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定點職業培訓單位,免費參加技能培訓。培訓合格後 發給結業證書。
第二十三條各街道工作站負責組織有職業技能培訓要求的失業人員報名登 記工作,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定期匯總上報市勞動就業培訓中心組織培訓(也可市、區聯合 培訓)。
第二十四條培訓機構對所有參加職業培訓、職業技能鑒定的失業人員實行 微機管理,建立失業人員培訓檔案,定期向市、區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推薦。
第二十五條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後,憑失業人員登記證可自願免費進 入市職業介紹中心人力資源庫;並可免費參加市、區公共職業介紹機構組織的招聘活動。
第二十六條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應當努力求職,無正當理由連續兩次拒 絕市、區勞動保障部門推薦的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停止領取申領期限內未領取的失業保 險金。
第二十七條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積極引導和幫助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 ,採取各種形式向失業人員提供就業信息、職業指導、政策咨詢,幫助特困失業群體就業等 服務。
第五章失業人員檔案管理
第二十八條失業人員檔案管理的工作內容:
1、接收、整理、保管、轉遞失業人員檔案;
2、出具失業人員身份認定、學歷學位、出國政審等相關證明;
3、按規定為有關部門提供失業人員檔案利用;
4、維護失業人員檔案的完整與安全,做好保密和保護工作;
5、補充、完善失業期間產生的有關檔案材料;
6、辦理與失業人員檔案有關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失業人員檔案材料主要包括:
1、發生的招工、招生、調動、聘用、入伍、退伍、復員、轉業等有關情況的材料;
2、勞動合同、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材料;
3、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材料;
4、履歷材料;
5、按規定應歸檔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送達的檔案材料須經系統整理、編目,做到完整齊全。
第三十一條失業人員檔案轉遞時,應由用人單位派專人送達,失業人員本 人不得自帶轉遞。
第三十二條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接收檔案時,必須進行核對登記,經審查 無誤後辦理接收手續。
第三十三條失業人員就業時,用人單位憑失業人員招工錄用通知、單位調 檔函、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等材料提取檔案。
第三十四條失業人員因升學、入伍等,需轉遞檔案的,須憑升學、入伍等 有效證明及調檔函提取檔案。
第三十五條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後,可自願選擇市、區公共職業介紹機 構代管檔案,接續養老保險關系。
第三十六條失業人員退休後,其檔案仍由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保管,待條 件成熟時移交有關部門。
第六章失業人員退休
第三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符合退休條件的失業人員,達到法定退休 年齡時,由本人向戶口所在街道工作站提出書面申請,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報市勞動 保障行政部門批准。
第三十八條失業人員檔案委託市、區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勞動保障事務代管 的,其退休手續由市、區公共職業介紹機構代辦。
第三十九條失業人員退休後的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七章其他
第四十條如發現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待遇的,按 《合肥市失業保險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對其進行處理。
第四十一條失業人員因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發生爭議的 ,可以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復查或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第四十二條市轄三縣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一、合肥市失業人員管理業務流程圖;二、合肥市失業保險金發放業務流程圖;三、合肥市失業保險金發放標准對照表;四、《勞動法》第三十二條。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①在試用期內;
②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③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A20110800246 經營性服務收費許可證核發和變更 已辦結 物價 2011-08-05 2011-08-05 A20110800244 經營性服務收費許可證核發和變更 已辦結 物價 2011-08-05 2011-08-05 A20110800235 經營性服務收費許可證核發和變更 已辦結 物價 2011-08-05 2011-08-05 A20110800151 經營性服務收費許可證核發和變更 已辦結 物價 2011-08-04 2011-08-04 A20110800150 經營性服務收費許可證核發和變更 已辦結 物價 2011-08-04 2011-08-04 A20110800108 經營性服務收費許可證核發和變更 已辦結 物價 2011-08-03 2011-08-03 A20110800106 經營性服務收費許可證核發和變更 已辦結 物價 2011-08-03 2011-08-03 A20110800094 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核發和變更 已辦結 物價 2011-08-03 2011-08-03 A20110800093 經營性服務收費許可證核發和變更 已辦結 物價 2011-08-03 2011-08-03 A20110800055 經營性服務收費許可證核發和變更 已辦結 物價 2011-08-02 2011-08-02 A20110800054 經營性服務收費許可證核發和變更 已辦結 物價 2011-08-02 2011-08-02 A20110800043 經營性服務收費許可證核發和變更 已辦結 物價 2011-08-02 2011-08-02 A20110800031 經營性服務收費許可證核發和變更 已辦結 物價 2011-08-01 2011-08-01 A20110701668 商品、服務價格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標准審批 已辦結 物價 2011-07-28 2011-08-01 A20110701670 商品、服務價格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標准審批 已辦結 物價 2011-07-28
⑤ 合肥市退休人員辦理退休申報表公示表下載
先咨詢當地的社會保障可以不繳納養老保險的單位泄漏的薪酬單位和社會保障同意支付,然後計算出的單位和個人應承擔的最後退休。
⑥ 退休職工的檔案 合肥
我來回答,供你參考。 無論是你爺爺奶奶還是你的父親,原單位是第一版個可能存放檔案的地方,第二如權果你父親曾經向人才交流中心付費保管,那麼就在合肥的人才交流中心裏面。如果沒有委託保管,那就在戶籍所在的街道辦事處。死亡證明只要去當地街道派出所開具就可以了。
⑦ 合肥市病殘提前退休怎麼辦手續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第一條(三)項規定,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提前退休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必須滿足兩個條件:
一、男年滿50歲,女年滿45歲;
二、繳費年滿15年。
因此,合肥市勞動者符合條件辦理病退休的,應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向合肥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二、經鑒定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向合肥市企業養老保險管理中心遞交以下材料辦理退休:
1、個人申請;
2、職工個人檔案;
3、《用人單位職工退休公示登記表》;
4、《職工退休申請表》一式一份;
5、包括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在內的與審核退休有關的各類證書;
6、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二代證)復印件。
《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國務院
《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國發〔1978〕104號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准予退休。
⑧ 合肥市正規的社會保險登記表在哪能夠下載到啊,為什麼在時社保局網站找不到
如果當地的社保局網站有上傳《社會保險登記表》供當地市民下載辦理的,一般在網站就有,如果當地社保局網站沒有可供下載的《社會保險登記表》,你只要去當地社保局服務大廳領取即可。
⑨ 企業職工退休市人事局審批結束後的程序是什麼
企業職工退休審批程序
(一)申報材料:
1、個人申請(正常到齡辦退者可免)。
2、填寫《職工退休審批表》一式四份。
3、職工個人檔案。
4、《用人單位職工退休公示登記表》。
5、與審批退休有關的各類證書。
(二)、審批程序:
1、企業每月辦理退休審批手續前,需將辦退人員名單在本企業公示5日以上。
2、公示無異議的,由企業按要求備齊所需材料後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養老和失業保險處審核。
3、審核同意後,到社保局辦理核減及養老金待遇計發手續。
(三)、審批時限:
每月6-20日辦理職工退休審批工作,材料齊備,條件符合,當場辦結審批手續。
政策依據:
1、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
2、安徽省勞動局、財政廳《關於調整全民所有制企業單位退休職工生活補助問題的通知》(勞險字〔1993〕第301號)。
3、安徽省政府《安徽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皖政〔1995〕35號)。
4、《關於獲獎人員退休後提高退休費標准問題的通知》(皖人發〔1996〕35號)。
5、勞動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
6、合肥市人民政府64號令。
7、關於《安徽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方案(試行)》實施中有關問題的通知(皖政辦〔2002〕30號)。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提高退休費待遇審批
(1)文件依據:省人事廳皖人險[1996]7號、皖人函復[1996]163號,省人事廳皖人發[1996]35號。
(2)辦事程序:
因計劃生育提高退休費比例人員:單位填寫《合肥市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享受提高計劃生育待遇審批表》----→主管部門審核----→報市人事局工資福利與退休處審批。
因獎勵提高退休待遇人員:單位初審獎勵情況,填寫有關報表----→主管部門初審----→報市人事局工資福利與退休處審批。
(3)申報材料:獨生子女證,有關報表;獎勵提高待遇者需提供獎勵證書原件與復印件,主管部門報告函件。
(4)啟用工資管理軟體的,除書面報表外還要同時報軟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