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國有企業改制職工安置補償
法律分析: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准發給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其中,員工月低於企業月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計發;員工月平均工資高於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於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的標准計發。企業經營者也應按照上述辦法執行。
法律依據:《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 依法規范勞動關系。對從原主體企業分流進入改制企業的富餘人員,應由原主體企業與其變更或解除勞動合同,並由改制企業與其變更或重新簽訂三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應在改制企業工商登記後30天內完成。
第十五條 對分流進入改制為非國有法人控股企業的富餘人員,原主體企業要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職工個人所得經濟補償金,可在自願的基礎上轉為改制企業的等價股權或債權。
Ⅱ 企業改制中是否都要對職工進行安置補償
在國有企業改制和國有產權轉讓的實踐中,並不是所有的國有產權的處置都存在對改制企業或產權轉讓標的企業的職工進行補償安置問題。
在全資國有企業中或國有企業改制為國有控股的公司制企業中,職工的國有企業職工身份基本沒有改變;此類企業改制為非國公司時,基本上都存在職工身份轉變和補償安置問題。
而依據我國《公司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一般都按照我國《勞動法》及其相關的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用工實行勞動合同制,職工均為合同制員工,不具有國有職工的身份,因此對這類企業國有股權的轉讓基本上不存在職工補償安置問題。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Ⅲ 國有企業改制職工如何安置
法律分析:國有企業改制職工安置:1、員工身份置換,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2、買斷工齡,一次性支付給員工一定數額的貨幣,解除企業和富餘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3、經濟補償的支付方式,主要有貨幣補償、股權補償和債券補償等方式。
法律依據:《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
第十三條 改制企業對所欠原主體企業的債務,要制定出切實可行的還款計劃,按期償還;原主體企業要按規定妥善處理拖欠職工的集資款、工資、醫葯費和欠繳社會保險費等債務問題。
第十五條 對分流進入改制為非國有法人控股企業的富餘人員,原主體企業要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職工個人所得經濟補償金,可在自願的基礎上轉為改制企業的等價股權或債權。
Ⅳ 國企職工安置及補償金政策
法律分析:員工身份換置,通過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將「鐵飯碗」變成勞動合同,打破職工對企業的依賴,解除國有企業對職工承擔的「無限責任」。
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資委關於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60號) 國有企業改制要切實維護職工的權益,實施改制前,原企業應當與投資者就職工安置費用、勞動關系接續等問題明確相關責任,並制訂職工安置方案。職工安置方案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企業方可實施改制。職工安置方案必須及時向廣大職工群眾公布,其主要內容包括:企業的人員狀況及分流安置意見;職工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及重新簽訂辦法;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經濟補償金支付辦法;社會保險關系接續;拖欠職工的工資等債務和企業欠繳的社會保險費處理辦法等。
Ⅳ 國有企業改制職工安置政策
法律分析:國有企業改制職工如何安置
1、員工身份置換。將鐵飯碗變成勞動合同,打破職工對企業的依賴,解除國有企業對職工承擔的無限責任。
2、買斷工齡。
3、經濟補償的支付方式。實踐中存在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方式主要有貨幣補償、股權補償和債券補償等方式。
4、拖欠、欠繳費用的支付。《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改制企業對所欠原主體企業的債務,要制定出切實可行的還款計劃,按期償還;原主體企業要按規定妥善處理拖欠職工的集資款、工資、醫葯費和欠繳社會保險費等債務問題。
法律依據:《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
第三條 勞動合同制工人與所在企業原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勞動、工作、學習、參加企業的民主管理、獲得政治榮譽和物質鼓勵等權利。
第四條 企業招用勞動合同制工人,應當在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貫徹公開招收、自願報名、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由企業向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錄用手續。對重新就業的工人,企業應當注重實際技能的考核,經過考核合格的,優先錄用。
第七條 企業與被招用的工人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遵守國家政策和法規的規定,堅持平等自願和協商一致的原則,以書面形式明確規定雙方的責任、義務和權利。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受到法律保護,雙方必須嚴格遵照執行。
Ⅵ 國企改制人員安置方案
法律分析:國企改制人員安置方案:各級政府對國企改制最根本的要求只有兩個,一是保證在改制過程中國有資產不流失,二是保證改制後職工隊伍的穩定。人員安置是國企改制過程中最重要也是最復雜的問題,不僅因為人是企業運行中最重要的因素,而且在國企改制中職工安置方案是要經過職代會或是職工代表大會75%以上表決通過的,只有職工安置方案表決通過,才能進行改制的下一步工作,這是國家對於國企改制提出的明確要求。對於國有企業改制,國家提出大的原則是要保障國家、集體和職工個人三者的利益,但從現實情況來看,職工是這三者中最弱勢的群體,對改制的承受力也是最弱的,是在改制過程中要重點保護的對象。所以,在考慮國企改制方案各方面利益關聯體的時候應該按照先個人、後集體、再國家的順序進行考慮。在人員安置時,主要有五類人員需要考慮:一是企業改制前在職人員,如果需要進行身份置換,新企業在其置換身份後必須與職工簽訂不少於三年的勞動合同,如果職工本人不願意在改制後的新企業繼續工作,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後使其走向社會。二是退休人員,在向社保機構繳納相應費用後一次性進行移交,對於統籌外支出部分要妥善加以處理,要充分考慮退休職工的改革承受能力,不能簡單地取消有關費用。三是內退人員,在預留有關費用的同時,要制定切實可行的專門管理辦法,確保內退人員各項費用足額按時發放。四是工傷、長病和「三期」女工等特殊人員的安置,對於有勞動能力的特殊人員要為其安排適當的崗位,對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要按相關規定預留費用,對其進行妥善安置。對於「三期」女工,要為其保留適當的崗位,最好動員職工提前回單位參加改制,並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五是離休人員。根據各單位實際情況上交產權單位進行管理或是預留有關費用後由改制後新公司進行管理。中央直屬企業員工安置方案由省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備案,地方國有企業員工安置方案按當地勞動與社保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審批備案。
法律依據:《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第二章(三)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餘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凡符合以下條件的,經有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可享受《通知》規定的三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1.利用原企業的「三類資產」; 2.獨立核算、產權清晰並逐步實現產權主體多元化; 3.吸納原企業富餘人員達到30%(含)以上; 4.與安置的職工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Ⅶ 國有企業解散職工安置政策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國有企業解散,會有相應的安置安排,一般是通過給予員工經濟補償的方式進行,經濟補償會按照工齡時長,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進行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第六項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Ⅷ 新勞動法關於國有企業改制職工補償規定
國有企業改制中身份置換補償金是當年搞國企改制,職工下崗企業甩包袱時定的。一般是保證職工下崗後再就業這個過渡期能有保證。所以一般不多,比較現在的《勞動合同法》中的補償金標准,可以說很少。
不想置換的話,除非是不下崗,否則好像沒什麼好的辦法。
Ⅸ 通常國企合並職工怎樣安排
法律分析:國有企業改制後國有職工怎麼安置 ,有多種方法,可以一次性買斷工齡或辦理提前退休,可以獲得經濟賠償,可以將賠償費轉為股權,勞動法規定,如果是因為單位原因造成職工不能上班,在一個周期內,單位應當正常支付職工工資,支付的工資不能低於本地區最低工資標准。
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資委關於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第十二條 國有企業改制要切實維護職工的權益,實施改制前,原企業應當與投資者就職工安置費用、勞動關系接續等問題明確相關責任,並制訂職工安置方案。職工安置方案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企業方可實施改制。職工安置方案必須及時向廣大職工群眾公布,其主要內容包括:企業的人員狀況及分流安置意見工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及重新簽訂辦法除勞動合同職工的經濟補償金支付辦法會保險關系接續欠職工的工資等債務和企業欠繳的社會保險費處理辦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