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山東退休人員養老金上調通知在具體調整辦法上,按國家要求,繼續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三結合」的辦法,並實現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調整辦法完全統一,以體現制度公平,也更好滿足退休人員預期。山東退休人員養老金上調通知包括以下幾種方法:
1、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65元養老金。
2、掛鉤調整。按以下兩部分計算增加養老金:按2020年12月本人基本養老金的1.2%確定月增加額;按本人繳費年限分段確定月增加額,其中,對15年(含)以下的部分,每滿1年,月增加1元;16年以上至25年的部分,每滿1年,月增加1.3元;26年以上至35年的部分,每滿1年,月增加1.6元;36年以上至45年的部分,每滿1年,月增加1.6元;36年以上至45年的部分,每滿1年,月增加1.9元;46年以上的部分,每滿1年,月增加2.2元。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等折算增加的年限;繳費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3、適當傾斜。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以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確認的出生年月計算,下同)、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和年滿8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15元、30元和60元養老金。
法律依據:《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財政廳關於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第二條 調整辦法和標准這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
(一)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65元養老金。
(二)掛鉤調整。按以下兩部分計算增加養老金:1.按2020年12月本人基本養老金的1.2%確定月增加額。2.按本人繳費年限分段確定月增加額,其中,對15年(含)以下的部分,每滿1年,月增加1元;16年以上至25年的部分,每滿1年,月增加1.3元;26年以上至35年的部分,每滿1年,月增加1.6元;36年以上至45年的部分,每滿1年,月增加1.6元;36年以上至45年的部分,每滿1年,月增加1.9元;46年以上的部分,每滿1年,月增加2.2元。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等折算增加的年限;繳費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三)適當傾斜。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以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確認的出生年月計算,下同)、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和年滿8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15元、30元和60元養老金。
Ⅱ 2018山東年退休養老金調整細則的分段掛鉤怎麼理解
其實山東省按照定額調整、掛鉤調整、適當傾斜三種方式,增長養老金已經有好多年了。
3月23日人社部發布了關於2018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增長的通知,要求各地按照2017年度退休人員平均待遇水平的5%調整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方式仍然是按照以前的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三種方式來進行。
因此我們過多關注也不會有太多變化,今年山東省的實施方案也應當是定額調整和傾斜調整沒有變動,掛鉤調整分別下降0.2元到0.3元,比例調整下降0.2%到0.3%。
實際上按照我們國家的增長幅度,2018年的人均增長水平大約比2017年少五元左右。不過退休金越低的人變化幅度越小,退休金越高的人減少的錢數就會越多。
因此今年的山東省調整金額比去年差不多的,退休金一千元以下的人增長金額一般仍然會維持在八九十元左右。
Ⅲ 山東退休養老金今年如何增長
經省政府同意,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山東確定從年1月1日起調整全省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范圍是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
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等因素,山東省確定總體調整水平為2017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5%左右。
在具體調整辦法上,按照國家要求,繼續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三結合」的辦法,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調整辦法大體統一,更好地體現了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基本原則。
定額調整,主要體現社會公平和制度統一,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標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
掛鉤調整,主要體現效率和激勵,多繳多得、長繳多得。
具體分兩部分計算增加養老金:第一部分,與本人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比例,均按2017年底本人基本養老金的1.7%調整。第二部分,根據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各自特點,採取不同的掛鉤辦法。其中,企業退休人員根據本人繳費年限分段掛鉤,對15年(含)以下的部分,每滿1年月增加1.5元;16年以上至25年的部分,每滿1年月增加1.8元;26年以上至35年的部分,每滿1年月增加2.1元;36年以上至45年的部分,每滿1年月增加2.1元;46年以上的部分,每滿1年月增加2.7元。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根據本人職務層級不同劃分若干檔次,每個檔次以31元為基數乘以不同的調整系數確定月增加額。
適當傾斜,主要考慮向高齡人員傾斜。即:2017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和年滿8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15元、30元和60元養老金。同時,綜合考慮不同年齡、不同情況人員以往年度傾斜標准等因素,對達到相應年齡的有關人員,再適當增加一定數額的養老金。
這次調整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原渠道解決。
Ⅳ 退休工資調整最新消息有哪些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8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經國務院批准,從2018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調整范圍。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二、調整水平。總體調整水平按照2017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5%左右確定。三、調整辦法。此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繼續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實現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辦法基本統一。定額調整要體現公平原則;掛鉤調整要體現「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可與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掛鉤;對高齡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可適當提高調整水平,繼續確保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基本養老金不低於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要兼顧公平與激勵,合理確定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三部分比重。四、資金來源。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對中西部地區、老工業基地、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中央財政予以適當補助。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五、組織實施。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是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措施,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加強宣傳解讀,正確引導輿論,確保各項工作平穩進行。要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於2018年5月31日前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批。各地區要嚴格按照兩部批準的實施方案執行,把各項調整政策落實到位,不得自行提高調整水平、突破調整政策。要切實採取措施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提前做好資金安排,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新的拖欠。對自行提高調整水平、突破調整政策的地區,將予以批評問責,並相應扣減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調整方案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制定並組織實施。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第二十五條?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包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養老保險待遇支出包括基本養老金、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病殘津貼。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支付給《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前已經離休、退休和退職人員的離休金、退休金、退職金、補貼。個人賬戶養老金包括按月支付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支出以及個人賬戶一次性支出。個人賬戶一次性支出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由於死亡、出國(境)定居等情況下退還其本人個人賬戶資金額的支出。醫療補助金指按規定支付已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的離休、退休、退職人員的醫療費用。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指用於已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的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的喪葬補助費用及其遺屬的撫恤費用。病殘津貼指按國家規定標准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參保人員發放的基本生活費。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抵扣重復領取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從其他支出中列支。
Ⅳ 山東離退休人員工資調整方案
法律分析:以下內容可以作為參考。對符合條件的退休人員,按以下兩部分計算增加養老金:第一部分每人每月按統籌所在市(省直管企業)的調整系數乘以160元計算增加。各市(省直管企業)調整系數根據當地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養老金替代率和養老保險基金支撐能力等因素確定。第二部分按12月份本人月基本養老金的3.1%計算增加。適當傾斜。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人員再給與適當傾斜:具有高級職稱的退休科技人員,正高級職稱每人每月提高300元,副高級職稱每人每月提高15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四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第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