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勞動法關於職工退休和在職職工體檢是不是標准一樣
退休職工體檢規定中關於體檢的內容沒有非常明確的規定,一般來說老年人體檢專的項目基本都會屬涵蓋在內,包括內科外科,心腦血管系統等等,這些體檢項目對於保證老年人的健康是非常有必要的。定期做這些體檢能夠讓大家對自己的健康狀況有一個了解,通過治療或者改善生活方式來保證健康。
㈡ 退休人員體檢如何規定
法律分析:如果用人單位比較正規的話,會組織退休人員進行體檢的。相關法律也規定了,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二條 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准,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㈢ 退休後還能參加單位的體檢嗎
這要看您的單位是否還有意願組織退休人員進行體檢。
不過奉勸您,即使單位不組織退休人員做體檢,您已經退休,說明快進入老年了,為了您的健康著想,必須一年至少做一次較全面的體檢,早發現、早治療、以治未病。
㈣ 職業病防治法適用於退休職工嗎
【職業病 認定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版職業病,所在權單位自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按照上述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患職業病的職工在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當地勞動部門領取);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書(包括門診病歷、急診病歷、住院病歷的復印件);
勞動保障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書》,並通知單位和職工或親屬。職工憑《工傷認定書》可以申請工傷傷殘鑒定和享受工傷待遇。
㈤ 退休職工體檢規定
勞動法中有關於員工體檢的規定,如《勞動法》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六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對於一般的員工,勞動法沒有規定必須對其進行健康檢查。
(5)職業病體檢包括退休人員么擴展閱讀:
退休年齡: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1)男性幹部、工人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的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
㈥ 勞動法關於職工退休體檢規定
勞動法中有關於員工體檢的規定,如《勞動法》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第六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對於一般的員工,勞動法沒有規定必須對其進行健康檢查。
㈦ 職業健康檢查包括那些
職業健康檢查是指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的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健康檢查。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
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應當在開展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備案的具體辦法由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職業健康檢查檔案應當包括下列材料:
1、職業健康檢查委託協議書;
2、用人單位提供的相關資料;
3、出具的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總結報告和告知材料;
4、其他有關材料。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具有以下職責:
1、在備案開展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范圍內,依法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工作,並出具職業健康檢查報告。
2、履行疑似職業病的告知和報告義務;
3、報告職業健康檢查信息;
4、定期向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情況,包括外出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情況等。
㈧ 退休後能申請職業病嗎
1、退休前應職業病健康體檢,有職業病的進行診斷、治療、認定和鑒定;
2、有些職業病在體檢時不一定有症狀,需要離退休跟蹤觀察,觀察時間是有規定的:
例如接觸粉塵:
6.4.4.5隨訪時間
(1)接觸粉塵工齡在20年(含20年)以下者,隨訪10年,隨訪周期為每5年1次。接觸粉塵工齡超過20年者,隨訪20年,隨訪周期為每4年1次;若接塵工齡在5年(含5年)以下者,且接塵濃度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可以不隨訪
(2)塵肺患者在離崗(包括退職)或退休後應每1~2年進行1次醫學檢查
3、如果隨訪發現職業病,是可以申請職業病認定或鑒定的;
需要提供資料,下面已經將若干文件規定的相關條款,做成了你需要的程序:
(1)健康體檢:
第十條 用人單位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應當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2)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或者健康檢查有發現異常的:
第十一條 申請職業病診斷時應當提供:
(一)職業史、既往史;
(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四)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
(五)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關材料。用人單位和有關機構應當按照診斷機構的要求,如實提供必要的資料。
沒有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或者健康檢查沒有發現異常的,診斷機構可以不予受理。
4、職業病診斷:
第十二條 職業病診斷應當依據職業病診斷標准,結合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臨床表現和醫學檢查結果等資料,進行綜合分析做出。
對不能確診的疑似職業病病人,可以經必要的醫學檢查或者住院觀察後,再做出診斷。
5、出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第十五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做出職業病診斷後,應當向當事人出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明確是否患有職業病,對患有職業病的,還應當載明所患職業病的名稱、程度(期別)、處理意見和復查時間。
第十八條 確診為職業病的患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上註明的復查時間安排復查。
6、鑒定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
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鑒定。
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原鑒定機構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
省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為最終鑒定。
7、工傷(職業病)認定
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㈨ 職業病體檢是包含崗前,崗中和離崗三部分嗎具體怎麼定義呀
主要是這三部分
比如接觸粉塵的崗位,在上崗前,崗中(每年一次),離崗(離崗前)做職業健康的粉塵體檢
㈩ 退休人員為什麼要進行職業健康體檢
是在你退休前體檢的吧,這是法律的要求,保護勞動者和單位,你的體檢結果正常了,以後假如你有什麼事情都沒理由找你的勞動單位,如果你在這家單位得了職業病,就可以要求企業治療並賠償。任何勞動者在有職業危害因素崗位作業的,都需要進行,上崗前體檢,定期的崗中體檢,離崗前體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