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離退休人員的統籌外費用計入什麼科目
您好!離退休人員的統籌外費用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如果是用現金支付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 營業外支出
貸 現金
如果是通過銀行轉賬支付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 營業外支出
貸 銀行存款
⑵ 國企退休人員統籌外補貼
國企退休人員的統籌外補貼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離休人員的醫療費以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其他統籌外費用為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退休後留用職工工資、福利待遇,健全保障職工福利管理制度。
法律依據:
《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規定:(四)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企業重組涉及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按照《財政部關於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9]117號)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⑶ 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有哪些
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
1、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
2、其他統籌外費用為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
3、退休後留用職工工資、福利待遇。
⑷ 企業稅前列支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算不算逃稅
財企〔2009〕242號文件明確,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企業核算時可列入企業職工福利費。但我國相關稅收法規中,卻未明確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是否可作為企業職工福利費予以稅前列支。相關法規在內容上的不一致,給稅務機關征管和企業核算均帶來了不便。2013年9月,某市稅務機關在稅收檢查時發現,某公司2012年度支付離退休(未參加社會統籌)人員醫葯費、房屋補貼2700萬元。檢查人員認為,該項支出直接支付給離退休人員,應屬於與企業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八項規定:“與企業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因此,該公司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700萬元,補繳企業所得稅675萬元。此外,檢查人員認為,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及相關規定,該公司的列支行為已構成偷稅,應追繳企業所得稅675萬元,同時應按規定加收滯納金,並處罰款340萬元。但企業對此有異議,認為:“我公司並非故意不繳稅款或少繳稅款,不屬於偷稅行為,不應被處以罰款。”案件處理存在兩種不同意見在對該案進行審理定性時,檢查人員的意見出現了分歧。一些檢查人員認為,該公司行為構成偷稅。其一,企業“有能力”知道該項支出需繳納稅款。《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明確:“所謂‘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該企業離退休人員已經離開生產經營崗位,不再參與企業當期生產經營活動,不能為企業當期常規生產經營活動帶來任何效益,其福利性支出當然不屬於應計入當期損益的正常支出,應屬於與企業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因此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不予扣除。對此,企業應該知曉,並按照稅法規定進行賬目處理。其二,企業明知稅法相關規定,但仍以列支“福利費”的方式將“與取得收入無關”的費用列入支出成本,對該項支出予以稅前扣除,造成少繳企業所得稅,其行為顯然屬於虛假的納稅申報,已構成偷稅,應當依法予以處罰。另外一些檢查人員則認為,該公司行為不構成偷稅。其一,企業確屬少繳稅款,但是否處罰應慎重。企業未充分理解稅法規定的基本內涵,將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列入稅前扣除項目,人為減少了計稅所得額,造成少繳企業所得稅,直接構成少繳稅款行為。但對其少繳稅款行為是否實施處罰應當從主客觀兩個方面加以考察,慎重定性,不能僅以“有能力”知道等進行主觀推定。其二,企業行為不屬虛假納稅申報。虛假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在進行納稅申報時編造虛假申報事項、不據實依法申報繳納稅款的行為。財企〔2009〕242號文件第一條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是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發放給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根據該規定,企業所支付醫葯費、房補的離退休人員未參加社會統籌,企業為他們支付統籌外費用,應屬於職工福利費項目,企業會計核算符合財務管理規定。至於該部分費用支出是否予以稅前扣除,應依據稅法規定而非財務管理規定來確定。但目前我國《企業所得稅法》中關於“與企業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不得予以稅前扣除,只是一個概括性描述。對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解釋稱:“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的支出。”但其對於何為“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的支出”則未作明確。於是,國稅函〔2009〕3號文件對允許稅前扣除的職工福利費項目又進一步作了列舉式規定,其第三款第三項規定:“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但是,這項政策仍未提及離退休人員的統籌外費用項目。在稅法未作明確的情況下,納稅人申報繳納稅款時因沒有明確依據,只能依照會計准則和相關規定作財務處理,按規定記賬,並據此辦理納稅申報,且賬表相符,沒有編造虛假計稅事項,因此不屬於虛假納稅申報行為。其三,企業並非主觀故意少繳稅款。是否主觀故意是稅務機關判斷納稅人是否為偷逃稅款行為的重要依據。由於該項支出,稅法及相關規定均未明確規定其不屬於稅前扣除項目,也沒有證據證明稅務機關已對企業進行了稅前告知。在稅務機關沒有明確告知應當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之前,納稅人無法判定是否應當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即企業“不知”自己的行為是否為不繳或少繳稅款行為,因此該企業稅前未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而導致不繳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不具有主觀故意性質。應對稅法進行完善和增補我國稅法規定,納稅人申報繳納稅款可以分為主動申報和被動申報兩種方式。納稅人主動自覺申報繳納稅款指納稅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自行計算並依法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其前提是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定必須明確具體,若有違犯,則納稅人承擔違法責任。被動申報,指納稅人根據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辦理納稅申報。其前提是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定不明確、不具體,只作原則性、概括性或方法性規定,具體應納稅事項由稅務機關根據個案情況判斷後確定,並要求納稅人申報繳納相應稅款。從本案案情看,該納稅事項由稅務機關對稅法中“概括性規定”判定後確認,屬於被動申報事項,應當由稅務機關明確告知後,企業才可作稅前調整。稅收法定原則的精髓在於稅收上的“法律明定”性,即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應當堅決遵守;法律規定不明確,應當由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做出執行性決定。而在沒有做出決定前,行政管理相對人沒有履行尚未決定事項的義務。因此被動申報納稅人不應承擔未主動申報的法律責任,其相應納稅事項不應受到處罰。基於以上原因,本著尊崇稅法和對納稅人負責的精神,某市稅務局案件審理委員會經過深入研究,最終審核認為,該項少繳稅款,既沒有法律明確規定應當繳納,也沒有證據表明企業已從稅務機關獲知該項業務應當繳納稅款的“明示”證據,企業是因缺乏明確法定計稅依據未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而造成少繳稅款。該企業按財務規定記賬,納稅申報據實、合法。在納稅申報上,企業既未採取虛假的納稅申報手段,也不存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等其他法定偷稅手段,並且不具有不繳、少繳應納稅款的主觀故意行為,故不構成偷稅。某市稅務局案件審理委員會因此對該企業做出了補繳稅款,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筆者認為,結合案件中呈現的問題,稅務機關應考慮對相關稅法規定進行完善和增補,如在相關條款中增補內容,對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其他統籌外費用等支出予以定性,明確稅務處理方式,以便企業在賬務處理和申報時有所依據,減少涉稅風險。同時,稅務機關應結合近年來各地區征管實踐,進一步細化稅法中的相關規定,盡可能減少法規中“等、其他”等不確定性表述,對應征稅事項進行明確。對於法規中不能一次全面列舉的項目和事項,在法規頒布實施一段時間後,可根據實際情況再作補充規定,使稅法規定更符合實際稅收環境,增強適用性。
⑸ 統籌外待遇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1、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2、其他統籌外費用為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3、退休後留用職工工資、福利待遇。
法律依據:《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 一、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以下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一)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等發放或支付的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職工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暫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職工療養費用、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或未辦職工食堂統一供應午餐支出、符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的供暖費補貼、防暑降溫費等。(二)企業尚未分離的內設集體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集體宿舍等集體福利部門設備、設施的折舊、維修保養費用以及集體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人工費用。
⑹ 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能否在稅前扣除
離退休人來員統籌外補助是不能源在稅前扣除的。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因離退休人員非在職或受僱人員,所以對其發放的補助也不能作為工資稅前扣除。
財企[2009]242號第一條第四款明確規定:「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屬於福利費,「企業重組涉及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按照《財政部關於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9]117號)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實際上,該文件是對國稅函[2009]3號文的補充。雖然財企[2009]242號是針對財務、會計核算的規范性文件,但它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法》第二十條「本章規定的收入、扣除的具體范圍、標准和資產的稅務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這一條款,且並不與稅收法律、法規相沖突。 因此,根據稅法規定向離退休人員發放的補助不能作為工資進行稅前扣除,但應能並計計入福利費按14%的限額進行稅前扣除。
⑺ 國企退休統籌外補貼的規定
法律分析: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
1、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
2、其他統籌外費用為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
3、退休後留用職工工資、福利待遇。
法律依據:《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 (四) 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企業重組涉及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按照《財政部關於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9]117號)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⑻ 統籌外費用都包括什麼
統籌外費用都包括:
1、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
2、其他統籌外費用為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
3、退休後留用職工工資、福利待遇。
統籌外費用則是在最有效的解決事件的基本原則下而額外增加的費用負擔,包括人力、物力、財力等等資源的浪費,為不合理費用。
統籌即為有效地利用目前所有條件,以最低的成本和最短的時間來完成既定的任務或工作。
通常出現在社會各行業領域,包括政府或企事業單位等等的日常接待工作和采購部門的不合理支出中。
退職標准包括:
1、身體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由醫院證明外,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2、歲數未到退休年齡。男的不滿50周歲;女的不滿45周歲;
3、工齡未到退休年限。參加工作不滿10年,或連續工齡不滿10年。
因病或非因工傷殘申請提前退休的職工,首先要到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進行醫療診斷。其次是把取得的醫療診斷證明送所在地的地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進行審核,作出是否屬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結論。最後職工持鑒定結論和其他相關材料,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提前退休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⑼ 退休員工統籌外支出怎樣正確進行稅務處理
參考一下:
「案例一」某企業集團員工退休後,每月可以從社保機構領取二千元到四千元不等的退休工資,除此之外,該企業還根據員工退休前的職級,每月向退休員工發放合計數千元的生活補貼、住房補貼、過節費、旅遊費、書報費等補貼,這些統籌外費用的支出與在職職工一樣,列應付職工薪酬-工資科目進行核算,並分配進管理費用,未做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案例二」某企業規定,退休員工與在職職工一樣發放各種實物福利,如洗滌用品、節日實物福利等,每次發放數千元,與社保無關,屬統籌外費用。所發放的實物福利列職工福利費核算,未做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那麼,上述企業發放給退休員工的社會統籌外的現金補貼及實物福利該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八項規定,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對於退休員工來說,由於已經不在職、不在崗,企業當期取得的收入並不包含他們的勞動貢獻,因此,退休員工統籌外的現金補貼及實物福利支出與當期取得的收入是無關的,應不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但這一問題,不同地區執行的標准並不一致,有的地區依據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以下簡稱財企[2009]242號)規定做了從寬處理,即允許退休員工的相關支出作為統籌外費用列入職工福利費核算,並在企業所得稅前限額扣除。
財企[2009]242號第一條對職工福利費是這樣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以下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該條第四項明確: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屬於企業職工福利費。
可惜的是,這一文件並非稅務文件——作為規范職工福利費會計核算的一個文件,它只是明確了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在會計上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核算,並且這一文件還特別明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納稅。」所以,退休員工的統籌外支出是否能列入職工福利費進行扣除,應當看稅收文件是如何規定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以下簡稱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關於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明確,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均屬職工福利費內容。從上述規定來看,職工福利費的支出對象應為在職職工或在職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及遺屬,並未明確為退休員工統籌外發放的現金補貼、實物福利也屬於職工福利費范圍,因此,對於類似於本文開頭所舉案例中,退休員工的實物福利及現金補貼支出,企業在會計處理時,參照財企[2009]242號規定列入職工福利費核算沒有任何問題,但在企業所得稅處理時,應當結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國稅函[2009]3號規定,予以調整。
個人所得稅
退休員工退休前從就職企業所獲現金補貼及實物福利所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問題比較明確。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723號)規定,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於《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本文的兩個案例中,企業發放給退休員工的統籌外現金、實物補貼或福利均應按此文件規定計算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風險提示:尊老、敬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我國現行社保只提供基本養老生活保障的情況下,一些企業為保證員工退休生活待遇不降低,給他們發放統籌外實物或現金補助,從情感上可以理解,但作為企業來說,在發放時應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既要做到適度,又要正確進行稅務處理,把好事辦好。
⑽ 離退休統籌外費用計提遞延所得稅資產么
離退休統籌外費用計提遞延所得稅資產.
當將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作為負債的情況下,則可以根據相應的所得稅的規定來進行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工作。
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其他統籌外費用為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退休後留用職工工資、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