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退休人員返聘後,協商離職要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退休職工返聘後,商議辭職是不用給經濟補償的。由於,離休返聘與原企業不會是勞務關系,反而是勞務關系,不會再受《勞動合同法》的管束。勞務關系並沒有有關辭職給經濟補償的觀點。必須留意的問題是,在與被返聘工作人員簽署勞務協議時,應當要約定好酬勞、服務項目限期、消除勞務關系時有沒有經濟補償等事宜。如果有約定,就需要按約定實行;要是沒有約定,就需要商議處理,不給經濟補償,企業都不違反規定。
尤其是國有企業那樣做的比較多。但無論是哪一種狀況,全是對老員工的一定和關注,老員工應當心存感恩。並且當時簽署一年返聘協議書的情況下,他就需要有內心提前准備,一年到期後不會再聘請。且公司提早三個月跟他商議,已經保證人至意盡了。退休職工返聘,彼此一般會簽一個用工合同,這類協議書與開始的勞動合同書是截然不同的。因為返聘工作人員的年紀比較大,隨時隨地都是會因病,因事或其它緣故不會再實行協議書,因而,聘請雙方都不會有給那方賠償的問題。
B. 解聘退休返聘人員企業是否要支付補償金
勞務用工解除時,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C. 退休返聘合同到期不續簽需要補償嗎
退休返聘合同並非勞動合同,而應認定為僱傭合同或稱勞務合同,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期滿後不續簽應予補償的,則無需補償。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合同消滅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條 合同終止後的義務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D. 合同到期企業不續簽,有賠償金嗎
先來回答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是否應當續簽勞動合同。答案是肯定的,而且用人單位應當保持原條件或提高待遇的方式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如果是勞動者自己不願續簽,則用人單位無需補償。如果是用人單位不願續簽或降低原條件與勞動者續簽導致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那麼,如果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又以何標准支付呢?
失業金待遇的領取是你之前所有的累積失業保險的繳費來決定的,比方說你之前很長一段時間之內繳納的這個失業保險達到了10周年以上,那麼你最終就可以領取24個月左右失業金的待遇,同時你還可以享受到醫療保險的待遇,所以這兩方面的待遇都是可以正常獲得的,因為企業單位不續簽合同,就是屬於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E. 退休後與企業簽定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續簽合同有補償嗎
退休後與企業簽定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續簽合同沒有補償。
退休後返聘內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的范容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按照勞務協議執行即可,勞務協議期到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F. 返聘合同到期單位不簽有什麼補償
【法律分析】
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的,要對勞動者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第五項 勞動者入職後,用人單位一般要與勞動者簽訂一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期滿後就存在是終止用工,還是續簽勞動合同,如果是用人單位不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則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則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
G. 退休後與企業簽定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續簽合同有補償嗎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H. 合同到期不續簽公司要賠償嗎
合同到期後公司不續簽的,用人單位要向勞動者要支付賠償金。工作滿1年支付1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員工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拒絕的,那員工每工作滿1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續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要滿足以下條件:1、在職超過10年或不到10年退休;2、初次實施勞動合同制;3、重新制定勞動合同;3、一年內沒有和公司簽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I. 合同到期 公司不續簽 補償金應該賠多少 有沒有n+1這個說法
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如果勞動者已接近退休年齡,雙方仍可以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續簽勞動合同,但合同期限不應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法律分析
續簽勞動合同是合同期滿後企業與員工不終止勞動關系,在雙方完全同意的情況下繼續履行原合同確定的權利與義務的法律行為。續簽勞動合同和訂立勞動合同一樣,應堅持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如果勞動者已接近退休年齡,雙方仍可以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續簽勞動合同,但合同期限不應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如果在合同期滿時,己接近退休年齡,雙方可以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續簽勞動合同,但如果雙方達不成一致,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在終止勞動合同後按規定領取失業救濟金,享受失業救濟金的期限屆滿後仍未就業,符合社會救濟條件的,可以按規定領取社會救濟金,達到退休年齡時再辦理退休手續。員工若患有職業病或其因工負傷並被確認達到規定的傷殘等級,要求續簽勞動合同的,企業應與其續簽合同。員工若在企業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在續簽勞動合同時,其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企業應與其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企業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無論期限多少,都不得約定試用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J. 公司聘請退休人員,合同期滿不續簽,是否需要給予經濟補償,應該怎樣補償可以不補償嗎
公司聘請退休人員所簽署的聘用合同並非勞動合同,而應認定為僱傭合同或稱勞務合同,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期滿後不續簽應予補償的,則無需補償。
因為僱傭合同為民事合同,具體權利義務關系應根據當事人的約定執行,而不能適用勞動法規定,也就是說,如果沒有約定,則不存在經濟補償問題。
對此,勞動法司法解釋三也做了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