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集體工人退休新政策
2017年大齡下復崗失業職工現制行政策:
1、有條件的發放生活費;
2、達到提前退休年限自行選擇退休;
3、達到提前或正常退休年齡個人勉繳養老金。
下崗失業職工「提前」或「正常」退休政策規定:
1、男、年滿50歲,工齡30年以上的,為「提前准退休」年齡段;
2、男、年滿55歲,工齡15年以上的,為「正常提前退休」年齡段;
3、女、工齡30年以上,全日制畢業包分配的大學本科生工齡26年、專科27年、研究生25年以上的旦發測菏爻孤詫酞超喀,為「提前准退休」年齡段。
Ⅱ 企業職工的退休條件是什麼
企業職工退休條件就是,到法定退休年齡然後交夠相應的五險一金,就可以辦理退休手續,領退休工資了。
Ⅲ 集體企業解散後,未達退休年齡的今後按什麼年齡辦理退休
距法定退休年齡提前5年即可辦理退休。
國家對一些政策性破產的特殊國企有專門規定,即員工距法定退休年齡提前5年即可辦理退休。
Ⅳ 大集體職工規定的退休年齡是多少
摘要 您好,大集體職工退休年齡工人的話,男的60,女的50,領導幹部可能就是55,是這么一個情況,基本一致。
Ⅳ 辦理退休需要一些手續,職工辦理退休為什麼需要檔案
請注意臨時退休人員。沒有檔案,就不能處理退休,而得到養老金?事實上,並不是所有的被保險人都想收到養老金,所以他們必須需要檔案。但這三類人需要提供檔案退休,否則每年可能至少收到8640元養老金以下。為了避免損失,來看看你是否有在其中。
比如王叔叔合法退休年齡60歲;總工齡30年,其中實際繳費年限20年,視同繳費年限10年;為便於計算,我們假設其繳費基數已按歷年社會平均工資的100%繳納;退休上一年度員工月平均工資6000元;退休局部躍遷養老金系數為1.2;個人賬戶存款金額10萬元。
王叔叔退休當月養老金是:
基礎養老金:6000×(1+1)÷2×20%=1200元;
個人賬戶養老金:10萬÷ 139 = 720元;
過渡性養老金:6000×1×1.2%=720元;
王叔叔退休當月養老金工作30年合計1200+720+720=2640元。如果檔案中認定的付款期限沒有確定,退休當月少收720元養老金一年至少少收8640元,是不是損失很大?
在最後的總結中寫下:
臨時退休人員需要提供職工檔案僅當他們需要證明視為付款期限,或確定特殊類型的工作提前退休,或確定退休。
否則即使沒有職工檔案,也可以申請退休和get 養老金,但必須滿足兩個必要條件:【養老保險累計繳費滿15年】和【法定退休年齡】。
Ⅵ 大集體退休人員新政策定
由於各地大集體安置政策有差異,所以退休政策不盡一致。但是,符合「直通車」政策的,可以直接辦理退休。符合4050政策的,可以按照4050政策參加社保,直至符合退休條件時辦理退休。目前,仍然在參保而沒有辦理退休手續的原大集體失業人員,在累計繳費滿15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可以辦理退休手續。原從事特殊工種且特殊工種經歷滿10年的大集體人員,可以提供本人檔案,提前五年辦理退休。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 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三) 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_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Ⅶ 在職職工辦理退休是單位到社保局辦理,還是自己去
在職職工辦理退休是一般是單位到社保局辦理,因為自己去辦理會比較慢。退休手續是由用人單位經辦人統一登記、填表後提交給社保機構,社保機構並不接受在職員工個人的退休申請。你可以向單位經辦人具體咨詢所需資料並及時提供即可,辦理完之後經辦人會將具體情況通報當事人。企業職工辦理退休,需要單位的主管人員攜帶檔案,繳費證明以及對賬單去社保部門辦理,職工本人只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證,照片,以及退休以後居住地址即可,其餘的材料,由單位主管人員提供。從單位退休的參保人員,退休手續由員工企業單位的社保專員負責辦理。一些靈活就業人員需辦理個人社保退休手續,辦理退休時,須提供人事檔案有視同繳費年限或勞動合同;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3張;3張1寸免冠相片。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十二條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工人退休、退職工作的領導。對應該退休、退職的工人,要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動員他們退休、退職。退休、退職工作要分期分批進行。要嚴格掌握退休、退職條件和招工條件,防止因招收退休、退職工人子女而任意擴大退休、退職范圍和降低招工質量。第十三條 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人的退休、退職,由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具體辦法,其各項待遇,不得高於本辦法所定的標准。第十四條 過去有關工人退休、退職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已按有關規定辦理了退休的工人,其退休費標准低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自本辦法下達之月起,改按本辦法規定的標准發給,但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齡不滿二十年的,只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改變退休費標准後的差額部分一律不予補發。已按有關規定辦理了退職的工人,其待遇一律不再變動。
Ⅷ 工人正常退休,辦理退休手續一般需要多長時間
如果是正常的辦理退休手續,一般情況下,需要半個月到一個月的時間就可以完成
Ⅸ 吉林市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退休金統籌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保障集體所有制企業退休人員的生活,依據憲法和吉勞險字〔1984〕3號文件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對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的退休金實行統一籌集、統一核算、統一使用,建立統籌基金。第三條退休職工管理服務工作,堅持社會化管理與單位管理相結合,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向社會化管理為主的方向過渡。第四條凡在我市的縣(區)屬以上獨立核算的集體所有制企業均參加統籌。第五條市成立集體所有制企業退休金統籌管理委員會,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退休金的籌集、使用、管理工作。第六條退休基金的統籌項目包括:
1.退(離)休金;
2.副食補貼;
3.冬季採暖補貼;
4.糧煤補貼;
5.退(離)休人員生活補貼;
其它費用暫不列入統籌項目,仍由原單位按規定支付。
統籌後,除上述五項外,國家規定退休人員新增加的福利待遇,仍由原單位支付。第七條統籌的退休金暫按下列標准提取:
1.退(離)休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五以下的(包括沒有退休職工的企業),按工資總額的百分之十提取;
2.退(離)休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五(含百分之十)以上的,按工資總額的百分之十五提取;
3.退(離)休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含百分之十)以上的,按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提取。
退休金統籌管理委員會可根據實際收支情況,對提取標准作適當調整。第八條統籌的退休金,企業在稅前提取,營業外列支。第九條參加統籌的單位在每月十日前將《統籌金結算表》報給退休金統籌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辦公室依據《統籌金結算表》,每月十五日前以《托收無承付結算方式》向參加統籌的單位發出托收。收繳的統籌金存入「統籌基金」專戶。在下月十日前,由退休金統籌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按企業實際的退休金額返給企業。
實行統籌後第一個月的退休費用,仍由原單位支付。第十條參加統籌的企業如發生破產和關、分時,對退休人員的劃分由企業主管部門負責處理,並到退休金統籌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辦理移交手續。第十一條企業因虧損暫時無力繳納統籌金的,由企業提出申請,報退休金統籌管理委員會批准,可緩繳,待有繳納能力時補繳。
緩繳超過兩個月的,停止支撥退休費,補繳後補撥。第十二條統籌的退休金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挪作它用。
統籌退休金的使用,要接受財政、審計、工會的監督,銀行對不符合規定的支出有權拒付。第十三條統籌金存入銀行的款項,按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同期存款利率計息,利息並入退休基金。第十四條統籌的退休金不征稅,不收附加費。第十五條統籌以後,退(離)休人員與原單位關系不變,仍由原單位發放退休工資,負責管理。第十六條參加統籌企業的職工退(離)休,按國家規定辦理,需要提前退休的,由企業主管部門審查,報退休金統籌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審批。第十七條參加統籌的企業職工被辭退、開除、判刑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統籌機構不發給退休金。第十八條參加統籌的企業退(離)休人員被判刑的,在服刑期間停發退休金,刑滿後恢復其原有的退休金。第十九條參加統籌的企業必須配合退休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做好統籌工作,對無故欠繳的企業,由退休金統籌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按全年最高的月份金額強行扣繳,同時按日計罰應繳額千分之五的滯納金;對在報表中少報工資總額的,除補繳應統籌的金額外,按日計罰應統籌金額千分之五的滯納金,並處以補繳金額百分之五的處罰金。
滯納金和處罰金在企業稅後留利中支付,轉入統籌基金。第二十條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可以從統籌基金總額中提取百分之二作為管理費。第二十二第市區已參加當地保險公司辦的養老金保險的集體企業,也參加市統籌。已交的保險費留在保險公司,作為該企業的後備基金,在繳納統籌金有困難時,經批准用以抵繳統籌金。
Ⅹ 大集體職工退休新政策
法律分析:大集體是特定時代的產物。「文革」中,上千萬知青上山下鄉。「文革」結束時,大部分知青要求回城,造成1979年、1980年左右的失業高峰。當時中央政策是誰家孩子誰抱走,你父母在哪個單位,哪個單位負責你的工作安排,國有企業的職工子女被國有企業自己包下來了,又不能馬上把他變成國有企業職工,就把他們放在勞動服務公司,形成了廠辦大集體。市場經濟時代多被改制或破產。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
第二條 各級政協、視察室、參事室、文物管理委員會、文史館等單位,可以安排一些老同志擔任榮譽職務。安排的對象是: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書記、行政公署正副專員及相當職務以上的幹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縣委正副書記、革命委員會正副主任及相當職務的幹部。
第三條 對於喪失工作能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書記、行政公署正副專員及相當職務以上的幹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縣委正副書記、革命委員會正副主任及相當職務的幹部;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可以離職休養,工資照發。
第四條 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緻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幹部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符合本條(一)項或(二)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工作年限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