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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隊退休人員探親有何規定

發布時間:2022-06-21 08:17:45

『壹』 部隊的探親假是怎樣規定的

法律分析
1、軍隊已婚幹部探親假規定:幹部探親假期為30天,其中旅、團以下部隊幹部和其他直接帶兵的分隊幹部為40天(不包含途中時間,下同)。符合隨軍條件的幹部探親假為40天。2、駐藏部隊幹部、志願兵休假探親規定:以服現役(含參加革命下作)時間確定假期.不滿20年的為60天;滿20年的為70天;滿25年的為80天,駐海拔4500米(含)以上地區的再增加20天。3、士官探親休假規定:未婚士官(離異、喪偶士官)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一級士官任期內享受兩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天;二級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天;已婚士官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為獨生子女且與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兩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天;已婚士官與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天;已婚士官與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其父母或父母一方與配偶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與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內同時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條件的,假期45天;未婚士官利用探望父母假期結婚的,按照已婚士官探望配偶的假期執行,當年不再另外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
法律依據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休假探親規定》第八條 服現役不滿20年或者服役和參加工作不滿20年的軍官,每年休假20天;服現役滿20年以上或者服現役和參加工作滿20年以上的軍官,每年休假30天。軍隊院校畢業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入伍的軍官,從第二年起安排休假。

『貳』 軍人家屬探親假怎麼規定的

法律分析:1、幹部與愛人分居兩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幹部去探望愛人,每年由公家報銷一次往返車船費。愛人來隊探望幹部的每年可以來隊一次,往返中船費如地方不能報銷可由軍隊報銷。夫婦都是軍隊人員,雙方每年享受探親待遇一次,車船費分別由所在單位報銷。幹部探親假期為30天,其中旅、團以下部隊幹部和其他直接帶兵的分隊幹部為40天(不包含途中時間,下同)。符合隨軍條件的幹部探親假為40天。

2、幹部與愛人、父母分別居住三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幹部每年探望愛人一次,車船費由公家報銷;幹部每4年探望父母親一次的,車船費由公家報銷。

3、夫婦在一地生活的,幹部每4年探望父母一次,車船費由公家報銷。

4、夫妻在一起生活的幹部調動工作,其愛人不能隨遷的,幹部調動的當年只許夫妻一方享受探親待遇。在一年內既符合探望愛人又符合探型父母的,原則上一次給假(45天),往返車船費順路的按最遠點報銷;不順路的分別報銷。幹部的父母有一方與愛人居住在一地的幹部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5、4年一次探親假為20天,並一般應存第4年安排。如家中遇有特殊情況,經組織批准,在這4年中的任何-年都可以探望但下次探望的時間從第5年算起,不得依次提前。

法律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 第四十條 士官按照下列規定,享受探親假和休假的待遇:

(一)未婚士官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下士任期內享受兩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日;中士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日。已婚士官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兩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日。

(二)已婚士官與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日。

(三)已婚士官與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但其配偶與其父母或者父母一方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與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內同時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條件的,只享受一次探親假,假期45日。

(四)不享受探望父母假和探望配偶假的高級士官,每年享受一次休假,服現役不滿20年的假期20日,滿20年的假期30日。

士官探親假期不含途中時間,往返路費按照規定的標准報銷。

對在高原、邊海防和特殊崗位工作的士官,可以適當增加假期,具體辦法由總參謀部規定。

『叄』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官探親休假規定的規定內容

1、經中央軍委批准,總參謀長梁光烈簽署命令,從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官探親休假規定》《規定》共20條,主要規范了士官探親休假實行計劃管理的原則、批準的許可權,各級司令機關對士官探親休假計劃的制定、落實和辦理相關工作的職責,以及士官享受假期的標准等方面內容,從制度上保證了士官的權益,體現了中央軍委對廣大士官的關心與厚愛。

2、《規定》明確士官享受假期的種類為兩項,即探親假(探望父母和配偶)和休假。其中,休假只限高級士官享受。士官探親休假的基本假期,按照服役年限和婚姻狀態確定:未婚士官,一級的任期內享受兩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天;二級以上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天;五級士官每年休假20天,六級士官每年休假30天;已婚士官,與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天;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兩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天。士官探親假的時間不含路途往返時間,異地休假時間含路途往返時間。士官探親休假假期不含國家法定節日的放假時間。

3、《規定》強調,除國家發布動員令以及執行作戰、搶險救災、等級戰備等任務外,一般不得召回正在探親休假的士官;對工作需要被召回、剩餘假期在7天以上的士官,應在當年安排補假。據總參有關部門介紹,《規定》與現行的士官探親休假政策相比,有三個變化:一、是將現行的已婚士官探望父母假由每4年一次調整為每2年一次是考慮到艱苦地區、特殊崗位的士官探親休假的不同情況,相應增加了10天、20天、30天的假期;三是取消了補償性、獎勵性假期。現行的政策規定,士官當年未探親或其配偶未來隊的,翌年增加探親假15至20天,這與制定探親休假的目的和嚴格依法辦事的要求不相符,因而取消了這一規定。

4、同時明確,士官不得隨意請事假,因特殊事由需要請假的,其請假的時間應在當年假期中扣除;當年已無假期的,在翌年假期中扣除。此外,還明確規定除本《規定》法定的假期外,不得另外規定其他各類探親休假的假期,從制度上杜絕了各種隨意性,以保證部隊依法、正規辦事。

(3)軍隊退休人員探親有何規定擴展閱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和落實現役軍官休假、探親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等有關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現役軍官(以下簡稱軍官)依照本規定享受休假、探親待遇。

第三條 軍官休假、探親按照服從軍隊工作需要與兼顧個人願望相結合的原則,實行計劃管理。

第四條 軍官一年內只享受休假或者探親中的一項。

第五條 軍官休假或者探親的假期不得跨年度累計。

軍官休假、探親假期不含國家法定節日的放假時間。

第六條 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本規定,不得另行規定其他各類假期。

第七條 國家發布動員會令後,所有休假、探親的軍官應當自動結束假期,立即返回部隊。

第二章 休 假

第八條 服現役不滿20年或者服役和參加工作不滿20年的軍官,每年休假20天;服現役滿20年以上或者服現役和參加工作滿20年以上的軍官,每年休假30天。

軍隊院校畢業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入伍的軍官,從第二年起安排休假。

第九條 在常規動力艦艇上工作的從事飛行工作的軍官,每年休假30天。

第十條 軍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每年休假40天:

(一)部隊駐地不在西藏地區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數,下同)地區,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區流動執勤的;

(二)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數,下同)地區工作的;

(三)在邊防一線連隊工作的;

(四)戰斗部隊中常年在有核輻射危險環境下工作的。

第十一條 在西藏地區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區工作的軍官,服現役不滿20年或者服現役和參加工作不滿20年的,每年休假60天;服現役滿20年以上或者服現役參加工作滿20以上的每年休假70天;服現役滿25年以上或者服現役和參加工作滿25以上的,每年休假80天。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區工作的軍官,每年假期再增加10天。

第十二條 軍官療養一般應當在休假期間安排。當年療養過的軍官,療養時間從假期中扣除。

第十三條 軍官一般就地休假。本人提出申請,經批准也可以到外地休假。

軍官及配偶均在西藏地區工作的,每年可以攜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到西藏以外地區休假。

第十四條 軍隊院校的軍官休假,原則上應當在寒假、暑假期間安排。

第三章 探 親

第十五條 未婚軍官(離異、喪偶軍官)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父母一次,假期30天。已婚軍官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為獨生子女且與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兩年探望父母,假期20天。軍官與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配偶一次,假期40天。軍官與父母、配偶均不在一地生活,在一年內同是符合探望父母及配偶條件的,假期45天。

軍隊院校畢業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入伍的軍官,符合探親條件的,從第二年起安排探親。

第十六條 未婚軍官符合第十條規定條件之一的,每年探望父母的假期40天。

第十七條 在西藏地區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區工作的軍官,探親假期按照第十一條規定的休假假期執行。

第十八條 軍官當年內符合探親條件,探親假期短於休假假期的,按照休假假期執行。

第十九條 軍官探親假期不含路途往返時間。

第四章 組織與管理

第二十條 各級首長應當把落實軍官休假、探親制度作為關心部屬、履行職責的重要內容,每年按照規定安排所屬軍官休假、探親。

第二十一條 各級政治機關管理軍官休假、探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部隊工作安排和軍官實際情況,制定軍官休假、探親計劃;

(二)辦理軍官休假、探親的審批呈報工作;

(三)檢查軍官休假、探親計劃執行情況。

第二十二條 軍官休假、探親按照下列規定許可權審批:

(一)擔任領導職務的營職以上軍官和團級以下單位的非領導職務軍官,由團級單位的首長批准;

(二)擔任領導職務的團級以上軍官,副職軍官由本級正職首長批准,正職軍官由上一級正職首長批准;正大軍區職軍官由中央軍委批准;

( 三)師級以上單位的的非領導職務軍官,由其直接首長批准。

第二十三條 軍官每年的休假、探親假期通常應當一次性安排,本人提出申請,經批准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不得超過兩次,累計天數不得超過規定的假期。

第二十四條 除國家發布動員令和執行作戰、搶險救災、等級戰備等任務外,各單位一般不得召回正在休假或者探親的軍官。

第二十五條 軍官在休假、探親期間因工作原因被召回,剩餘假期在7天以上的,應當在當年安排補休。

第二十六條 軍官因工作原因當年未能安排休假、探親或者在休假、探親期間被召回未能安排補休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人年底的基本工資標准,給予相當未休天數基本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每半年對軍官休假、探親計劃執行情況進行一次檢查,並於年底前向上級報告第二十八條 軍官休假、探親乘坐交通工具、中轉住宿的標准及相關費用報銷,按照總後勤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軍隊文職幹部休假、探親,按照規定執行。

軍隊管理的離休、退休幹部探親,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駐香港部隊、駐澳門部隊進駐特別行政區工作的軍官休假、探親,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軍隊派駐國外、境外工作的人員和留學生休假、探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軍官、文職幹部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享受的晚婚假、晚育假、產假、護理假、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警官和文職幹部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9月9日中央軍委批准、總政治部印發的《關於軍隊幹部休假問題的通知》同時廢止。以往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肆』 2022部隊對軍人回家探親人員有限制路線嗎

沒有。
享受探親假的條件1、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2、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3、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伍』 退休軍官探親路費發放標准

每百公里23-50元。
交通補助費計發標准按照探親里程分段設置,其中探親里程單程在200公里以內的,不區分人員類別,按每百公里50元計發;超過200公里的部分,幹部、士官、邊海防部隊來隊家屬每百公里30元,供給制學員、非邊海防部隊來隊家屬每百公里23元。不足100公里的部分,按百公里計算。
根據《關於調整未婚下士探親路費計發辦法的通知》(後財〔2015〕1916號)規定,未婚下士任期內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從2015年1月1日起,未婚下士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任期內每年按照探親路費標准計發一次探親路費。

『陸』 軍嫂探親假規定

法律分析:士官未隨軍的配偶每年可以來隊探親一次,留住時間一般不超過45天,其路費報銷標准按照軍官配偶來隊探親的有關規定執行,軍官同上。

法律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休假探親規定》

第十五條 未婚軍官(離異、喪偶軍官)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父母一次,假期30天。已婚軍官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為獨生子女且與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兩年探望父母,假期20天。軍官與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配偶一次,假期40天。軍官與父母、配偶均不在一地生活,在一年內同是符合探望父母及配偶條件的,假期45天。

軍隊院校畢業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入伍的軍官,符合探親條件的,從第二年起安排探親。

第十六條 未婚軍官符合第十條規定條件之一的,每年探望父母的假期40天。

第十七條 在西藏地區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區工作的軍官,探親假期按照第十一條規定的休假假期執行。

第十八條 軍官當年內符合探親條件,探親假期短於休假假期的,按照休假假期執行。

第十九條 軍官探親假期不含路途往返時間。

『柒』 軍人探親休假規定

法律分析:1、軍隊已婚幹部探親假規定:幹部探親假期為30天,其中旅、團以下部隊幹部和其他直接帶兵的分隊幹部為40天(不包含途中時間,下同)。符合隨軍條件的幹部探親假為40天。2、駐藏部隊幹部、志願兵休假探親規定:以服現役(含參加革命下作)時間確定假期.不滿20年的為60天;滿20年的為70天;滿25年的為80天,駐海拔4500米(含)以上地區的再增加20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休假探親條例》 第八條 服現役不滿20年或者服役和參加工作不滿20年的軍官,每年休假20天;服現役滿20年以上或者服現役和參加工作滿20年以上的軍官,每年休假30天。

『捌』 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休假探親規定

• 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休假探親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和落實現役軍官休假、探親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等有關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現役軍官(以下簡稱軍官)依照本規定享受休假、探親待遇。
第三條 軍官休假、探親按照服從軍隊工作需要與兼顧個人願望相結合的原則,實行計劃管理。
第四條 軍官一年內只享受休假或者探親中的一項。
第五條 軍官休假或者探親的假期不得跨年度累計。
軍官休假、探親假期不含國家法定節日的放假時間。
第六條 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本規定,不得另行規定其他各類假期。
第七條 國家發布動員會令後,所有休假、探親的軍官應當自動結束假期,立即返回部隊。
第二章 休 假
第八條 服現役不滿20年或者服役和參加工作不滿20年的軍官,每年休假20天;服現役滿20年以上或者服現役和參加工作滿20年以上的軍官,每年休假30天。
軍隊院校畢業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入伍的軍官,從第二年起安排休假。
第九條 在常規動力艦艇上工作的從事飛行工作的軍官,每年休假30天。
第十條 軍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每年休假40天:
(一)部隊駐地不在西藏地區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數,下同)地區,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區流動執勤的;
(二)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數,下同)地區工作的;
(三)在邊防一線連隊工作的;
(四)戰斗部隊中常年在有核輻射危險環境下工作的。
第十一條 在西藏地區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區工作的軍官,服現役不滿20年或者服現役和參加工作不滿20年的,每年休假60天;服現役滿20年以上或者服現役參加工作滿20以上的每年休假70天;服現役滿25年以上或者服現役和參加工作滿25以上的,每年休假80天。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區工作的軍官,每年假期再增加10天。
第十二條 軍官療養一般應當在休假期間安排。當年療養過的軍官,療養時間從假期中扣除。
第十三條 軍官一般就地休假。本人提出申請,經批准也可以到外地休假。
軍官及配偶均在西藏地區工作的,每年可以攜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到西藏以外地區休假。
第十四條 軍隊院校的軍官休假,原則上應當在寒假、暑假期間安排。
第三章 探 親
第十五條 未婚軍官(離異、喪偶軍官)與父母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父母一次,假期30天。已婚軍官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為且與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兩年探望父母,假期45天。軍官與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配偶一次,假期40天。軍官與父母、配偶均不在一地生活,在一年內同是符合探望父母及配偶條件的,假期45天。
軍隊院校畢業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入伍的軍官,符合探親條件的,從第二年起安排探親。
第十六條 未婚軍官符合第十條規定條件之一的,每年探望父母的假期40天。
第十七條 在西藏地區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區工作的軍官,探親假期按照第十一條規定的休假假期執行。
第十八條 軍官當年內符合探親條件,探親假期短於休假假期的,按照休假假期執行。
第十九條 軍官探親假期不含路途往返時間。
第四章 組織與管理
第二十條 各級首長應當把落實軍官休假、探親制度作為關心部屬、履行職責的重要內容,每年按照規定安排所屬軍官休假、探親。
第二十一條 各級政治機關管理軍官休假、探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部隊工作安排和軍官實際情況,制定軍官休假、探親計劃;
(二)辦理軍官休假、探親的審批呈報工作;
(三)檢查軍官休假、探親計劃執行情況。
第二十二條 軍官休假、探親按照下列規定許可權審批:
(一)擔任領導職務的營職以上軍官和團級以下單位的非領導職務軍官,由團級單位的首長批准;
(二)擔任領導職務的團級以上軍官,副職軍官由本級正職首長批准,正職軍官由上一級正職首長批准;正大軍區職軍官由中央軍委批准;
( 三)師級以上單位的的非領導職務軍官,由其直接首長批准。
第二十三條 軍官每年的休假、探親假期通常應當一次性安排,本人提出申請,經批准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不得超過兩次,累計天數不得超過規定的假期。
第二十四條 除國家發布動員令和執行作戰、搶險救災、等級戰備等任務外,各單位一般不得召回正在休假或者探親的軍官。
第二十五條 軍官在休假、探親期間因工作原因被召回,剩餘假期在7天以上的,應當在當年安排補休。
第二十六條 軍官因工作原因當年未能安排休假、探親或者在休假、探親期間被召回未能安排補休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人年底的基本工資標准,給予相當未休天數基本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每半年對軍官休假、探親計劃執行情況進行一次檢查,並於年底前向上級報告第二十八條 軍官休假、探親乘坐交通工具、中轉住宿的標准及相關費用報銷,按照總後勤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軍隊文職幹部休假、探親,按照規定執行。
軍隊管理的離休、退休幹部探親,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駐香港部隊、駐澳門部隊進駐特別行政區工作的軍官休假、探親,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軍隊派駐國外、境外工作的人員和留學生休假、探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軍官、文職幹部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享受的晚婚假、晚育假、產假、護理假、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警官和文職幹部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9月9日中央軍委批准、總政治部印發的《關於軍隊幹部休假問題的通知》同時廢止。以往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相關規定
軍隊人員晚婚的假期[1]
(一)男25周歲以上、女23周歲以上初婚者為晚婚。
(二)晚婚的軍隊人員,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夫妻雙方同為軍隊人員,雙方達到晚婚年齡的,雙方享受晚婚假;一方達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為地方人員的,按照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三)接受計劃生育手術的軍隊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待遇。
(四)女軍人、女職工符合晚育規定,自願終生只生育一個子女的,除按照規定享受3個月產假外,增加產假90天。增加產假期間的工資和福利待遇按照產假的規定執行。男方為軍隊人員,自願終生只生育一個子女,夫妻異地居住、享受探親假的,在女方分娩當年給予護理假15天。

『玖』 軍官探親假最新規定

法律分析】:軍官探親假最新規定:1、一級的任期內享受兩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天。2、二級以上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天。3、五級士官每年休假20天。4、六級士官每年休假30天。5、已婚士官,與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天。6、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兩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天。士官探親假的時間不含路途往返時間,異地休假時間含路途往返時間。
法律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休假探親規定》第八條 服現役不滿20年或者服役和參加工作不滿20年的軍官,每年休假20天;服現役滿20年以上或者服現役和參加工作滿20年以上的軍官,每年休假30天。軍隊院校畢業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入伍的軍官,從第二年起安排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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