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緩刑人員在緩刑期可以辦退休嗎
根據原人事部《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人函〔1999〕177號)第七條規定,屬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工,緩刑期間達到退休年齡的,不能辦理退休手續,繼續按緩刑期間的標准發放生活費。
緩刑期滿到達退休年齡的,可以辦理退休手續,按照重新確定的工資標准,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
根據原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企業職工被判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期間辦理退休手續問題的復函》文件規定,企業職工被判處緩刑的,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已具備退休條件的,可辦理退休手續,享受有關退休待遇。
(1)關於判緩刑開除留職查看人員退休的規定擴展閱讀:
緩刑期滿至原單位對本人作出處理期間的生活費,按緩刑期間的標准計發。
緩刑期滿後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資待遇根據新任職務,按緩刑期間的標准計發。
1、被判決有罪,但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生效後,原退休待遇不變。
但是,犯有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以及泄密,貪污、賄賂等嚴重違紀行為,構成刑事犯罪但免予刑事處罰的,根據其所犯錯誤,比照應受到的行政處分的種類,按以下辦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1)當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的,按照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當給予降級以上處分的,按照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後的基本退休金為基數,按下列不同比例監發基本退休金:
應當給予降級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5%;
應當給予撤職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10%,並按撤職處分相應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應當給予開除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15%,並按降低三職以上職務,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2、對於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羈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的,停發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
刑事處罰期間的生活費按照《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人函〔1999〕177號)辦理。
3、退休的國家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者退休後觸犯刑律,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判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起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Ⅱ 勞動人事部關於退休職工被判緩刑期間可否享受退休
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
文件原文:
勞動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
勞社廳函[2001]44號
黑龍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你廳《關於已領取養老金人員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養老金發放問題的請示》(黑勞社呈[2001]5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淵整。
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
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亘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
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二零零一年三月八日
地方性政策:
浙江省人事廳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後有關生活待遇問題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人事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省直各單位:
省人事廳轉發的人事部《關於對離退休的國家公務員所犯錯誤如何追究其政紀責任的復函的通知》(浙人公〔2001〕56號)和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後工資處理問題的通知》(浙人薪〔2001〕216號)、《關於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政紀、黨紀處分工資處理問題的通知》(浙人薪〔2002〕79號)等文件下發後,一些市、縣提出了退休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後生活待遇如何確定的問題,經研究,規定如下:
一、緩刑期間的生活費
退休時為公務員的,按本人受刑罰前基本退休費的60%發給生活費;退休時為機關工勤人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按本人受刑罰前基本退休費中固定部分的85%發給生活費。若按此標准發放的生活費低於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按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標准發放。
退休人員在緩刑期間不能增加退休費。
二、緩刑期滿後的待遇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緩刑期滿後,應重新確定其退休費。
(一)對在職期間違法,退休後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其基本退休費的計發基數按以下辦法確定:職務工資(機關工人為崗位工資、事業技術工人為技術等級工資,下同)以退休時的職務工資為基礎,降低3個檔次,再降低3職職務(技術等級),然後就近就低靠到新定的職務工資標准重新確定。級別工資(機關工人的技術等級工資)、職崗津貼、省直規范補貼等按降低後的職務重新確定。對退休時職務不足以降低3職職務的,降至最低職務(技術等級)。
(二)對退休後違法被判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先按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費,然後再減發其降低後基本退休費的15%,同時降低其3職職務(技術等級)後享受相應的生活待遇。
例如:省級機關某處長,1998年退休,工作年限38年,2001年11月,該退休人員因違法被判有期徒刑2年宣告緩刑2年,其緩刑前基本退休費為1016元,生活補貼費(職崗津貼,下同)126元,省直規范補貼279元,合計退休費1421元。
如該退休人員2003年10月緩刑期滿後,在重新確定其退休費時,應先降低每兩年一次增加的退休費20元,再減發其基本退休費的15%,生活補貼費和省直規范補貼按降低3職職務後的副主任科員標准,分別為90元和189元,即:(1016-20)-(1016-20)×15%十90十189=1126元。以後國家和省增加退休費時,該退休人員按副主任科員相應調整。
三、退休人員在職期間或退休後觸犯刑律,並被判處有期徒刑的,自判處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費和其它退休待遇。刑滿釋放後其基本生活保障可按當地政府規定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標准發給。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按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
四、離休人員觸犯刑律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後的生活待遇,參照退休人員辦法執行。
Ⅲ 職工被判緩刑後的勞動關系和退休問題應如何處理
職工被判處緩刑,單位可以不解除合同,照常上班,照常繳納養老保險,達到退休年齡,可內以辦理退休,如果單容位解除勞動關系的,也可以自己繳納養老保險,到達退休年齡辦理退休。
職工被判緩刑的,按照勞動法律及相關政策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認為勞動合同可以繼續履行,也可以不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在緩刑考驗期內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對其進行考察和監督管理。按照省勞動保障廳印發的《四川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實施細則》(川勞社發[2006]18號)的規定,職工被判有期徒刑緩刑期間未解除勞動關系的,企業和職工應繼續繳納養老保險。
Ⅳ 判緩刑不取消退休待遇的依據
按照《勞動人事部關於退休職工被判緩刑期間可否享受原退休待遇的復函》中規定:「退休職工被判處徒刑宣告緩刑,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其在緩刑期間可以繼續享受原退休待遇。」 1、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服刑期間不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刑滿釋放後繼續享受服刑前的基本養老金待遇。 2、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宣告緩期執行的,拘役或緩刑期間可以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但不參加基本養老金調整。 3、退休人員在勞動教養期間可以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4、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余額部分的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其他相應待遇。 5、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 6、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經考察機關批准。緩刑罪犯參加勞動,應同工同酬。如果同時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應執行。 緩刑有條件地變更有兩種情況,一是罪犯在緩刑期間表現良好,不再犯罪,可以在緩刑期滿後不再執行原判或者縮短緩刑考驗期。二是罪犯在緩刑期內又犯新罪,則應由法院撤銷緩刑,按照數罪並罰的原則決定處以新的刑罰。
Ⅳ 判緩刑對以後退休有影響嗎
如果是退休後,因涉嫌犯罪而被處以緩刑的,退休待遇一般不因此發生變化。內 (即緩刑期間不增不減。)容
人事部1996年<<關於退休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期間能否增加退休費問題的函>>規定:退休幹部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未被剝奪政治權利並按規定繼續享受原退休待遇的,如在緩刑期間適逢國家規定給退休人員增加退休費,則不應給其增加,可在緩刑考驗期滿後按規定增加,但緩刑考驗期間的差額不予補發。
1、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服刑期間不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刑滿釋放後繼續享受服刑前的基本養老金待遇。
2、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宣告緩期執行的,拘役或緩刑期間可以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但不參加基本養老金調整。
3、退休人員在勞動教養期間可以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4、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余額部分的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其他相應待遇。
5、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
6、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Ⅵ 判緩刑可以辦理退休嗎
法律分析:人被判刑了在上訴期間到了法定退休年齡需要刑滿釋放後才可以辦理退休手續。 1、被原單位開除公職或刑滿釋放後經勞動人事部門正式批准錄用為全民、大集體職工或企業勞動合同制職工的,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齡. 2、開除公職或刑滿釋放人員,開除或判刑前原單位和個人已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並已實際繳費的,其重新工作後的繳費年限可同開除判刑前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被開除或判刑前未繳費的工作年限,不能視同繳費年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Ⅶ 參加行政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被判緩刑後養老保險待遇怎樣規定的
按照《勞動人事部關於退休職工被判緩刑期間可否享受原退休待遇的復函》中規定:「退休職工被判處徒刑宣告緩刑,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其在緩刑期間可以繼續享受原退休待遇」。
Ⅷ 公職人員判緩刑後到退休年齡能領退休金嗎
公職人員判緩刑後,到退休年齡分不同情況。如果是輕者,可以領到退休金。重者是領不到退休金的。
Ⅸ 判緩刑對退休金有影響嗎了
判處緩刑,對領取養老金是有影響的,在緩刑期間,可以照常領取養老金,但是遇到養老金調整,是不給予調整的,緩刑期滿之後,才可以參加今後的調整。
Ⅹ 2015勞動法關於緩刑人員退休的新規定
您好
關於緩刑人員緩刑期辦理退休的問題,針對不同群體,國家有不同的回規定:
一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
緩刑考驗期間不能辦理退休;考驗期結束,不再執行刑罰的,可以辦理退休,享受退休待遇。
法律依據:人事部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人函〔1999〕177號>
二、企業
緩刑考驗期,達到退休年齡的,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可以辦理退休。
法律依據:江蘇省人社廳《關於企業職工被判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期間辦理退休手續問題的復函》,勞 動 人 事 部《關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退休人員的退休待遇問題的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