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青海高原地區退休規定
法律分析:1、幹部, 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二)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緻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2、工人,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機關群眾團體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由醫院證明,並經過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貳』 青海省國營企業職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試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充分發揮社會保險的調劑職能,緩解企業退休費用負擔不均的問題,切實保障離退休職工的基本生活,促進生產發展和社會安定,根據國家改革社會保險制度的有關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中央和省屬國營企業的固定職工,不分企業隸屬關系,均應參加當地退休費統籌(經國家批准參加系統統籌的中央企業除外)。
勞改企業和農、林、牧埸(企業)暫不列入州、地、市統籌范圍。第三條在以縣(市)為單位徵集統籌退休養老基金的基礎上,實行州、地、市為單位的統籌,逐步過渡到全省統籌。第四條各州、地、市、縣設立退休費用統籌委員會,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退休養老基金的統籌工作。統籌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勞動人事部門。
各州,地、市、縣的社會保險事業管理機構為統籌委員會的辦事機構。
各級勞動人事、財政、體改、審計、銀行部門和工會組織,要加強對統籌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的監督檢查。第五條各級統籌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退休養老基金的徵集、管理和使用;
(二)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建立財會制度、審計制度、統計制度和其它管理制度;
(三)編制年度退休養老基金收支的預算、決算,經勞動人事部門審查後,報財政部門審定;
(四)對基金提取比例的調整提出意見,經統籌委員會審查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五)負責個人繳費檔案記載工作;
(六)管理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養老工作。第六條統籌項目暫定為:
(一)離休退休費、長期支付的退職生活費;
(二)離休幹部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按規定增發的生活補助費(國發〔1982〕62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一至二個月本人標准工資的生活補助費);
(三)副食品價格補貼(青政〔1979〕46號文件規定的一般地區5元,純牧業區8元);
(四)主要副食品價格補貼(青財字〔1988〕268號文件規定的10元);
(五)價格補貼(〔1985〕青財綜字第52號文件規定的7元三角8分);
(六)職工冬季取暖補貼(〔1986〕青革生計字第126號和青勞人薪字〔1983〕第250號文件規定的補貼);
(七)高原地區臨時補貼(青政〔1983〕137號文件規定的8、15、27元高原地區臨時補貼);
(八)離退休人員生活補貼費(國發〔1985〕52號和青勞人險字〔1988〕第242號文件規定的補貼);
(九)糧油提價補貼(6元)。
凡未列入統籌項目的各項費用,仍按現行有關規定由原單位支付。第七條統籌基金按照「以支定籌、略有積累、以薪養老、循環調劑」的原則籌集。固定職工的退休養老統籌基金每月按企業固定職工工資總額加退休費用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具體繳納比例由州、地(市)統籌委員會根據實際需要提出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條凡參加統籌的單位,應預交一個月的統籌基金,作為周轉金。第九條統籌基金的上繳撥付應堅持先收後支的原則。企業每月上繳的金額,應於當月10日前上繳所在地社會保險機構,並編報企業當月應發退休人員費用名冊和用款計劃,經所在地社會保險機構審批後撥給。第十條企業繳納退休養老基金,在所得稅前提取,營業外項下列支。退休養老基金不征稅和附加費。第十一條對拒不參加統籌或有能力繳納而不按時繳納統籌基金的企業,社會保險機構委託銀行按日收取應繳款額的千分之三滯納金,滯納金並入退休養老基金。不繳滯納金和統籌基金的,勞動人事部門視其情況可暫停其勞動業務,待其繳納後,方可恢復其勞動業務。
對繳納統籌養老基金確有困難的企業,在徵得當地社會保險機構批准並簽訂緩繳合同後,可以分期、分步繳納。第十二條存入銀行的退休養老基金採取委託銀行收款結算辦法,由當地社會保險機構委託企業開戶銀行按月收款(收付雙方免簽協議書),轉入當地社會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統籌基金專戶,實行專款專用,嚴禁挪用。第十三條存入銀行的退休養老基金,應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存款利息應人武部轉入退休養老基金。
『叄』 2019青海省社保對企業退休職工喪葬費如何發放,怎麼計算
2015喪葬費撫恤金標准規定(以黑龍江為例):
關於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
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已經實現了線上社會化發放。但在死亡離退休人員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申領上還處於由企業發放的管理模式。根據黑人保發[2010]53號文件《關於提高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的通知》規定,從7月1日起提高了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標准。為確保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按時足額發放和社保資金安全,省社保局決定企業離退休人員的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發放工作,從2010年11月起按著以下辦法執行:
一、凡是7月1日以後死亡的離退休人員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統一由省局實行社會化發放,不在撥付到企業。企業負責申報,省局審核通過後將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打入原離退休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存摺中。
二、對目前離退休人員死亡後領取基本養老金存摺已銷戶的,為確保能及時讓遺屬領到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省局審核通過後將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按原渠道劃入企業,暫由企業負責發放。
三、將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打入原離退休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存摺需要有一個宣傳的過程,才能確保發放。從2010年10月起由各參保單位要對離退休人員做宣傳工作,即死亡後的離退休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存摺暫不能銷戶,領取完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後再作處里。請各企業用3個月的時間通過宣傳將此要求讓全體離退休人員知道,從2011年1月起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不在撥入企業,由我局實行社會化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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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青海社保執行133文件是什麼個意思
青海社保執行133文件是:青海省關於2018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上調消息
近日,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印發了《關於從2018年1月1日起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為我省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待遇。
此次調整,是2005年以來我省企業退休人員第14次連調,也是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第3次按照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與企業退休人員同步調整待遇,將有42萬名退休人員直接受益,調整後我省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在西北乃至全國繼續保持領先位次。
調整范圍和時間
從2018年1月1日起,對參加我省企業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在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且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職)人員,以及按照青政辦〔2003〕133號、青人社廳發〔2010〕191號文件規定納入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范圍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以下統稱為退休人員),統一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
調整辦法和標准
按照國家政策規定,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
1.定額調整
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考慮我省自然條件艱苦因素,按照退休人員退休所在地的艱苦邊遠地區二、三、四、五、六類的類別,每人每月再分別增加10元、15元、30元、55元、90元。
2.掛鉤調整
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調整辦法,一是與繳費年限掛鉤,繳費年限15年及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15年以上的,在增加45元的基礎上,繳費每增加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3元;二是與養老金水平掛鉤,退休人員按國家和我省統一規定正常計發的本人2017年12月基本養老金總額(含冬季取暖費補助,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包括住房補貼、物業補貼項目)的1.4%調整增加,低於24元的按24元增加。www.lilvb.com
3.傾斜調整
對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年滿70周歲以上的高齡退休人員傾斜,按70——74、75——79、80周歲及以上3個年齡段,每人每月分別再增加20、40、60元。
4.對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的調整
繼續按照原省人事廳、原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企業軍轉幹部解困穩定工作的意見〉的通知》(青人軍轉字〔2005〕288號)規定,同比例、同時間調整全省企業退休和失業軍轉幹部解困補助。
主要特點
按照國家批復精神,我省今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月人均增加基本養老金206元,調整幅度5.02%。今年調整有以下特點
人社部、財政部在審核我省實施方案時,對我省給予了極大的照顧,無論是批復的水平,還是幅度在全國各省中位列前茅,西北第一。
2.調整辦法完全並軌
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都實行了定額、掛鉤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調整辦法。定額的標准,掛鉤的因素,傾斜的對象都完全統一,高齡人員傾斜年齡的分段及水平完全一致。實現了人社部、財政部「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調整辦法基本統一,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掛鉤調整因素、調整標准雙統一」的要求。
3.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都考慮艱苦地區因素再傾斜增加,並按地區類別適當拉開檔次
往年國家只要求企業退休人員考慮艱苦地區因素傾斜增加,今年國家文件明確規定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一並傾斜增加。此次調整,基本按照現行各類區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準的比例關系,根據退休所在地的艱苦邊遠地區類別,適當拉開檔次以區別對待,分別增加10元、15元、30元、55元、90元,體現了對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的政策傾斜。
4.調整辦法更多體現公平與激勵
定額調整體現公平,掛鉤調整體現「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的激勵機制,與去年調整比較,加大了定額調整的權重,降低了掛鉤調整的權重,兼顧了公平與激勵。
5.對70周歲以上高齡人員給予傾斜照顧
今年國家明文規定,在傾斜調整中對70周歲以上退休人員給予傾斜增加,各地不得突破政策。因此,對高齡人員的傾斜,我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各省份也是按照70周歲以上的年齡段劃分的。
『伍』 青海省西寧市公益崗位退休需要哪些手續
員工達到抄退休年齡之襲後辦理退休手續,也是指辦理養老保險金申領手續。具體要求及流程如下。
申請條件:
1、達到國家或我省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國家規定:男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青海省規定: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
2、用人單和職工本人按規定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費
3、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
辦理材料:
1、退休職工本人的人事檔案
2、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本
3、企業職工退休審批表
辦理地點:在繳費地所在的人社部門辦理
辦理流程:
1、由退休本人向單位提出退休申請,單位同意後,填寫《企業職工退休審批表》
2、企業將養老保險繳清至退休當月,並在社保局開具《不欠費通知單》
3、在規定的時間內,攜帶辦理退休手續所需的相關材料,前往人社部門辦理手續。
辦理依據:
1、《關於印發<青海省企業職工退休審批辦法>的通知(青勞人險字[1999]164號)
2、《青海省勞動人事廳關於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青勞人險字[1999]210號)
『陸』 青海省關於企業退休職工死亡的安置及家屬的撫恤金
程序:
1、職工去世後,經辦人核實職工個人工資及相關信息,核算喪葬費、撫恤金版及遺屬生權活困難補助標准。
2、經辦人約請職工遺屬、所在單位負責人,介紹費用標准核算情況,並徵求相關意見。
3、經辦人擬草喪葬費、撫恤金及遺屬困難補助標準的文件,並請去世職工遺屬閱簽,文件經副處長審核後處長簽發(文件一式8份),文件交財務處、所在單位、去世職工遺屬,同時存入去世職工個人人事檔案。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事項,每年年底通過適當方式調查了解後確定下一年度的標准等。
5、其他有關事項本程序中未明確的,按人事工作相關程序辦理。
喪葬費,撫恤金各是10個月的工資,這是法律規定的.住房補貼不清楚,我想沒有除了自己的住房公積金以為.
『柒』 青海省最新退休政策
法律分析:1、幹部。黨政機關、群眾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緻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2、工人,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機關群眾團體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由醫院證明,並經
過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3、破產國有企業職工111個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破產國有企業職工(特殊工種退休、因病或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人員退休除外),可提前5年退休。資源枯竭型破產關閉企業職工,在享受111個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破產國有企業職工退休政策的同時,其符合特殊工種退休條件的人員,可再提前5年退休。
4、自謀職業者。《勞動保障部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城鎮個體工商戶等自謀職業者、農民合同制工人以及採取各種靈活方式就業人員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周年的,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第七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
第四十九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向其遺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捌』 青海社保是從哪一年開始的
【法律分析】
1987年,根據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指示精神,青海省開始在全省國有企業中推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大部分企業是從這一年起開始繳納養老保險的。到1996年1月10日,青海省政府發布青政(1996)4號文件「青海省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辦法」,企業養老保險覆蓋面進一步擴大。
【法律依據】
《青海省企業職工退休審批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職工包括用人單位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原固定職工(含1972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計劃內長期臨時工)、勞動合同制職工及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