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港澳台投資,非獨資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是否需要企業有批件,才能辦理社會化批件
摘要 您好,是需要有批件的。申請應提供以下材料:
Ⅱ 北京市的企業職工怎樣辦理退休手續都需要什麼
辦理退休流程:首先,用人單位或存檔機構到社保分中心列印《繳費情況單》。
再到當地社保行政部門辦理退休待遇審批手續。將經審批後的《城鎮企業職工退休審批表》、職工檔案等材料送交社保分中心,進行退休待遇審核。同時填報《離退休人員養老待遇登記、變更申報名冊》、《城鎮企業退休人員養老待遇相關信息採集表》。
最後由用人單位或存檔機構按規定時間到社保分中心領取養老金專用卡。由單位或存檔機構將卡發給參保人員本人。
Ⅲ 自主擇業,自主後到60歲又辦退休手續是啥意思
1、事項名稱:失業人員申請退休工作程序。
2、辦事依據:《北京市企業城鎮勞動者養老保險規定》(市政府2006183號令)、北京市勞動局關於實施《北京市企業城鎮勞動者養老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處理辦法(京勞社養發「2007」31號)、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嚴格按照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勞社養發〔2007〕29號)。
3、辦理對象及范圍:檔案在街道社保所存放的,且符合退休條件的失業人員。
(3)北京市企業城鎮勞動者退休審批表擴展閱讀:
自主擇業現有政策一直以來都是一個非常不完善、連續性不強,並沒有很強的法律依據的政策體系。
從政策制定之初其目的主要是解決地方安置軍轉幹部的壓力的問題,並沒有將自主擇業軍官的切身利益放在第一位來考慮。
所以在對自主軍官的待遇政策制定上一直就含糊不清,雖然後續出台了一些政策,但是也就是將前期一些不明確的問題比如漲工資的比例問題,簡單的明確了一下,但是對於自主擇業軍官的地位並沒有進一步明確,這就造成了自主擇業軍官地位和待遇上的不明確,到現在自主擇業軍官到年齡是否辦理退休手續大部分自主擇業軍官包括軍轉管理部門都說不清。
事實上有一些地區對達到退休年齡的自主擇業軍官已經給辦理了退休手續,辦理後只是將醫保部分參照退休人員執行,地方政府給的一些補助參照地方退休人員不再給了,但是並沒有參照部隊和地方給一些退休人員應得的補助和補貼(本人不知道有沒有,但我想應該有一些項目)。
首先要真正明確自主擇業軍官的社會地位,地位不明確就是不倫不類,一提待遇就四處眼紅,就像乞討和無理取鬧一樣,到處去維權,最後被邊緣化成了維穩對象。
Ⅳ 求助,關於北京辦退休時的幾個問題在線等,急
有單位的應有單位負責辦理,現提供失業人員申請退休工作程序:
1、依據:《北京市企業城鎮勞動者養老保險規定》(市政府1998年2號令)、北京市勞動局關於實施《北京市企業城鎮勞動者養老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處理辦法(京勞險發[1998]69號)、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嚴格按照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勞社養發[1999]63號)。
2、適用范圍:檔案在街道社保所存放的,且符合退休條件的失業人員。
3、失業人員申請退休的條件:
3.1正常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
3.2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10年,從事井下和高溫工作累計滿9年或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累計滿8年,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
3.3因病或非因工緻殘,依照勞動鑒定程序經北京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達到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3.42001年4月1日前參加工作人員退休時累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男不滿25年,女不滿20年,以退休時上一年度的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照7%的比例,由本人一次性繳足基本醫療保險費後,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4、退休辦理程序:
4.1申請退休人員應提前1個月書面提出申請。
4.2社保所在該人員到達退休年齡當月,填寫《養老保險清算個人賬戶申請表》到區縣社保中心,列印《個人賬戶清算單》,到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審批上報的材料:
4.2.1人事檔案;
4.2.2本人書面申請;
4.2.3《北京市企業城鎮勞動者退休審批表》(1式3份);
4.2.4《職工提前退休審批表》(1式3份);
4.2.5《提前退休工種崗位登記表》;
4.2.6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養老保險處審核的原企業提前退休工種明細表;
4.2.7《個人賬戶清算單》;
4.2.8《職工勞動鑒定表》;
4.2.9身份證復印件及3張1寸照片。
4.3區縣勞動保障部門審批通過後,社保所憑《個人賬戶清算單》和《北京市企業城鎮勞動者退休審批表》,填寫《按月領取養老金人員登記表》,當月20日前報區縣社保中心,於次月5日後到區縣社保中心領取存摺並發至退休人員。
4.4符合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社保所負責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享受相關待遇的有關手續。
Ⅳ 2020年黑龍江省醫保與生育合並事業單位怎麼報銷
一、參保范圍
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除享受公費醫療單位及經批准可暫緩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外,北京市行政區域內未參加醫療保險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享受公費醫療單位中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且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和退休人員)。職工包括北京市及外埠城鎮勞動者、農民合同制工人;退休人員包括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辦理退職並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退職人員;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職工;港、澳、台商投資企業的內地職工。
二、繳費比例
1、單位:按全部在職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10%繳納,其中9%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費,1%納入大額醫療互助費。
2、在職職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的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3元大額醫療互助費。
3、退休人員:3元大額醫療互助費。
4、外地農民工有兩種方式參加醫療保險,單位可自行選擇:
方式一:繳費人員類別選擇「外埠農村勞動力」
單位繳納個人工資基數的10%,個人繳納2%+3元;享受的待遇與北京市城鎮人員一樣。
方式二:繳費人員類別和醫療參保人員類別均選「外地農民工」
繳費基數按上一年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單位繳納2%,個人不繳費,不建個人帳戶,繳費當期享受待遇(報銷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
5、繳費基數的上、下限:職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低於上一年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一年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工資基數。高於上一年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作為繳費工資基數。(2005年4月—2006年3月 繳費基數的上限為7087,下限為1417)
三、繳費方式
用人單位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委託銀行收款」(無付款期)的方式結算。
初次參加醫療保險的單位,請務必在辦理參保手續的當月與您的開戶銀行簽無合同號的付款授權書,以確保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險待遇。
收款人全稱:北京市海淀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簡稱:海淀社保中心
四、選醫院
按照「就近就醫、方便管理」的原則,參保人員原則上可在單位和居住地所在區、縣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內選擇四家個人就醫的定點醫療機構。其中必須有一家基層醫療機構,如:一級醫院、社區衛生服務站或廠礦、高校等對內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定點中醫和定點專科醫院不用選,參保人可持《北京市醫療保險手冊》直接就醫。
五、單位新參保的辦理步驟:
1、進行數據採集:
個人:提供戶口本18位身份證號碼,兩張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填寫《參加社會保險人員情況登記表》。
單位:將單位信息和個人填報的《參加社會保險人員情況登記表》錄入醫療採集軟體(可從社保醫療部領取或從市、區網站下載),然後通過採集軟體列印以下報表:
《社會保險登記表》(表一);
《社會保險補充登記表》(表二);
《參加社會保險人員情況登記匯總表》(加蓋單位公章);
《參加社會保險人員情況登記表》(表三、貼好彩照、個人簽字確認、200份裝成一冊)。
2、辦理參保時提供:
(1)、上述列印的報表;
(2)、存有單位和個人信息的3.5寸軟盤;
(3)、2001年4月1日前退休的人員提供《北京市企業城鎮勞動者退休審批表》,之後退休的人員同時提供《基本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認定審批表》(區勞動局六層辦理)。
國家建設徵用土地安置的佔地農轉工退休人員須提供相關材料。
(4)、《社會保險登記證》復印件。
(5)、《單位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登記表》及方案。
(6)、事業單位參保提交參保申請。
辦理參保手續後需領取《北京市醫療手冊》與醫療保險存摺(以前參加過醫保的使用原存摺、原手冊、重打手冊帖紙)。
3、領存摺
經辦人在單位初次繳費的次月(即辦理新參保手續的次次月)25日至月底,持《社會保險登記證》、單位介紹信、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到北京銀行雙榆樹支行(海淀雙榆樹東里甲22號,雙安對面往東200米)領存摺。曾經參保過後調入的人員使用原存摺。
銀行聯系電話:8211.6611 存摺密碼:000000
以下為單位參保後辦理人員的增、減、在職轉退休、單位和個人的信息變更等業務:
五、辦理人員增加:
1、首次參保的人員先進行數據採集,後提供:
(1)《參加社會保險個人情況登記表》(表三、貼好彩照,個人簽字確認);
(2)《人員增加表》(表八);
(3)存有增加人員信息的3.5寸軟盤。
單位於繳費的次月到北京銀行領取醫療存摺。
2、本、外區參保,後調入人員的增加:
(1)、《人員增加表》(表八);
(2)、《北京市醫療保險手冊》。
六、人員減少提供:《人員減少表》(表九),因「死亡」辦理減少的,提供死亡證明。
減少人員的醫療存摺、手冊到新單位繼續使用,個人需妥善保存。
七、在職轉退休提供:
1、《人員增加表》(表八);
2、《人員減少表》(表九);
3、《基本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認定審批表》;
4、《北京市企業城鎮勞動者退休審批表》;
5、《北京市醫療保險手冊》。
三資企業辦理在職轉退休手續時,應同時提供《預繳補充醫療保險資金審批表》;
國家建設徵用土地安置的佔地農轉工退休人員須提供相關材料。
不滿足醫保繳費年限(男25年,女20年)但符合補繳條件的,提供《補繳表》(表十)
在職轉退休人員使用原手冊、原存摺,重新列印貼紙。
八、單位、個人信息變更:
1、 單位名稱、銀行行號、賬號等信息變更的填《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表四)
2、 個人信息有變更的填《參加社會保險人員情況變更登記表》(表六)
參保人員選擇個人就醫定點醫院滿1年後要求變更醫院的,在表六備注欄填寫。
★除表三外,以上各表均須加蓋單位蓋章。
九、生效時間:
單位辦理新參保、人員的增加、減少、在職轉退休業務均自辦理手續的次月生效。
社保中心醫療部提供月報列印功能。無人員增、減、變更的單位,醫療系統自動按用人單位上月月報金額托收醫療保險費。對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單位,醫療系統按月分配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對銀行托收不成功的,用人單位應及時到醫療保險財務(區社保中心二層))交支票或現金。
十、辦公地點、時間:
區中心或上地、萬壽路分中心均可辦理單位新參保、人員增、減、在職轉退休、變更定點醫院等業務。區社保每月3日—23日;上地、萬壽路分中心每月5日—23日辦理。
區中心:海淀區新街口外大街1號海淀社保大廈(北太平庄橋西南角)
上地分中心:海淀區上地信息路19號商服中心
萬壽路分中心:海淀區萬壽路14號五層
十一、核定繳費工資基數:
單位於每年的2、3月份核定當年月至次年3月的繳費工資基數。
十二、退休人員可以選擇就近的社保所報銷門、急診發生的醫葯費:
單位將退休人員選擇的社保所名稱錄入醫療採集軟體後,將電子文件信息導出報區中心或兩個分中心,以保證退休人員自申報的次月起,可以在選定的社保所報銷門、急診大額醫療費,報銷後的款項直接注入退休人員的醫保存摺;報銷通知單直接郵寄退休人員居住地。
十三、參保單位如有人員增、減、信息變更,請在醫療保險和其他四險分別辦理。
十四、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的構成
在職:以本人繳費基數計算 退休:以上一年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35歲以下 2.8% 70歲以下 4.3%
35~45歲 3% 70歲以上 4.8%
45歲以上 4%
Ⅵ 50歲失業人員如何辦理退休手續,萬分感謝!!!
1、事項名稱:失業人員申請退休工作程序
2、辦事依據:《北京市企業城鎮勞動者養老保險規定》(市政府2006183號令)、北京市勞動局關於實施《北京市企業城鎮勞動者養老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處理辦法(京勞社養發「2007」31號)。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嚴格按照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勞社養發〔2007〕29號)。
3、辦理對象及范圍:檔案在街道社保所存放的,且符合退休條件的失業人員。
4、辦理條件:失業人員申請退休的條件:
(1)正常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
(2)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10年,從事井下和高溫工作累計滿9年或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累計滿8年,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
(6)北京市企業城鎮勞動者退休審批表擴展閱讀:
退休年齡: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1)男性幹部、工人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的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Ⅶ 關於同省異地戶口和檔案以及養老保險轉移的問題
比較復雜,自己看吧
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單位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的操作辦法
為優化首都發展環境,扶持非公有制企業健康發展,保障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提高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的水平,特製訂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所稱非公有制用人單位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注冊的非公有制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上述單位中在依法設立的、具有人事檔案管理權的市、區(縣)、中央在京職業介紹及人才服務機構集體存檔,並按規定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且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批(核)准手續的退休人員,可申請實行社會化管理。
二、申報材料
符合上述條件的用人單位,向參加養老保險繳費地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實行社會化管理的書面申請。
申請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用人單位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申請書。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冊地、性質、退休人員數量、檔案的保管單位,申請社會化管理的理由以及有無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人員及供養親屬等情況的說明,單位聯系人與聯系電話;
(二)用人單位與退休人員簽訂的《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協議書》(樣式附後)一式三份,用人單位和退休人員各保管一份,另一份裝入退休人員人事檔案;
(三)《北京市企業城鎮勞動者退休審批表》或《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核准表》、《基本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認定審批表》的復印件(各一份);
(四)用人單位的法人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副本復印件(一份);
(五)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確認的單位章程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自然人的出資核准證明(一份);
(六)《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單位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轉移名冊》(樣式附後,以下簡稱《轉移名冊》)一式八份;
(七)享受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須提供相關退休人員的《工傷證》和《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復印件(一份)。
三、受理程序
(一)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接到用人單位的書面申請材料後,由勞動服務管理中心或社會化服務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勞服中心」)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二)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用人單位,首次批准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時,由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達批復,並抄送相關區縣勞服中心、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社保中心」)及用人單位人事檔案的委託保管單位。
對已批準的同一用人單位再次辦理退休人員轉移手續時,用人單位須持首次批復的原件和本辦法申報材料中的(二)至(七)款有關材料,到養老保險繳費地的區縣勞服中心或社會化管理服務機構辦理手續,並由區縣勞服中心出具《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單位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轉移通知書》(樣式附後,以下簡稱《轉移通知書》)。用人單位持《轉移通知書》和有關轉移材料,分別到退休人員戶口所在地的區縣勞服中心和社保中心辦理退休人員轉移接收手續。
(三)由繳費地的區縣勞服中心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接到區縣勞服中心的通知後,持批復和《轉移通知書》、《轉移名冊》到退休人員人事檔案的委託保管單位辦理提取人事檔案有關手續。
四、轉移手續
(一)檔案材料與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1、檔案材料的整理與轉移
(1)退休人員人事檔案由委託保管單位在移交前,按照《關於在職業介紹及人才服務機構存檔人員辦理退休手續後整理人事檔案有關工作的通知》(京人社辦發〔2009〕19號)的規定進行整理,列出檔案材料目錄清單並裝訂成冊,將用人單位與退休人員簽訂的《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協議書》一份裝入本人檔案,經用人單位繳費地區縣勞服中心驗收合格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轉移手續。
(2)用人單位在繳費地區縣首次轉移退休人員檔案時,應持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批復和加蓋區縣勞服中心或社會化服務管理機構公章的《轉移名冊》等材料到區縣勞服中心辦理人事檔案的移交手續。同一用人單位再次辦理退休人員手續轉移時,須持首次批復的原件、《轉移通知書》和《轉移名冊》等有關材料辦理轉移手續。
區縣勞服中心應對接收的退休人員人事檔案與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辦理接收手續,在《轉移通知書》的回執上簽字蓋章後退用人單位;並按有關規定及時將人事檔案及相關材料轉移到退休人員戶口所在地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以下簡稱「社保所」)。
(3)對用人單位中戶籍在本市其他區縣的退休人員,在人事檔案與相關材料轉移前,由繳費地區縣勞服中心或社會化服務管理機構對轉移的退休人員人事檔案與相關材料進行及時審核,確認無誤後將退休人員人事檔案密封後,由用人單位持批復和《轉移通知書》、《轉移名冊》等有關材料到退休人員戶口所在地的區縣勞服中心辦理人事檔案的接收手續。
2、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用人單位在繳費地區縣首次轉移退休人員社會保險關系時,應持批復和《轉移名冊》等材料,到區縣社保中心辦理社會保險的轉移手續;同一用人單位再次辦理退休人員手續時,須持首次批復的原件及《轉移通知書》和《轉移名冊》等有關材料,到繳費地的區縣社保中心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1)養老保險關系
用人單位首次轉移退休人員社會保險關系時,區縣社保中心根據《轉移名冊》,列印《北京市養老保險退休人員轉移單》(表十八);同一用人單位再次辦理退休人員手續時,區縣社保中心根據《轉移名冊》、《北京市養老保險待遇核准表》,列印《北京市轉往街道管理退休人員養老金轉移單》(表二十五)。
(2)醫療保險與工傷保險關系
由區縣社保中心根據《轉移名冊》,按規定辦理醫療保險、工傷保險減員手續。
(二)檔案材料與社會保險關系接收手續
1、接收區縣勞服中心或社會化服務管理機構,核對人事檔案與相關材料無誤後,在《轉移通知書》的回執上簽章後退用人單位,並按照有關規定轉移到其戶口所在地街道(鄉鎮)社保所。
2、社會保險關系接收。
(1)養老、工傷保險關系接收:
由用人單位在每月的5—20日之間持繳費地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批復和《轉移通知書》、《轉移名冊》、《北京市養老保險退休人員轉移單》(表十八)等有關材料,到退休人員戶口所在地區縣社保中心辦理養老、工傷保險關系接續手續。
區縣社保中心根據繳費地區縣社保中心出具的《北京市養老保險退休人員轉移單》(表十八)或《北京市轉往街道管理退休人員養老金轉移單》(表二十五)辦理養老保險的接續手續,在人員分類中標識為「集體在職介、人才存檔退休人員」;繳費地區縣社保中心根據《工傷證》、《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等材料,為工傷退休人員辦理工傷保險待遇接續手續;之後按照有關規定將養老、工傷保險關系,分別轉移到退休人員戶口所在地街道(鄉鎮)社保所。
退休人員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鄉鎮)社保所根據區縣社保中心的通知,填寫《北京市社會保險參保人員增加表》(表十一)和《北京市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月報表》,辦理人員增員與待遇發放手續。
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需要申請復查鑒定,更換配置輔助器具等經確認的,應持《工傷證》、《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診斷證明書、檢查結果和工傷診療病歷等資料,按照北京市工傷保險和勞動能力鑒定相關政策,向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
(2)醫療保險關系接收
用人單位按照退休人員戶口所在街道(鄉鎮)分類,在每月5—20日之間將繳費地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批復(復印件)和《轉移通知書》、《轉移名冊》(一式兩份)直接轉交給街道(鄉鎮)社保所,經確認後予以接收。
街道(鄉鎮)社保所根據《轉移名冊》,錄入個人基本信息,並將醫療參保人員類別指標標識為「社會化管理退休人員」相關指標項。街道(鄉鎮)社保所持《轉移名冊》和續保所需的表格與電子信息,到區縣社保中心為退休人員辦理增員手續。
(三)戶口已遷往外省市、異地安置的退休人員,其人事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的接收與管理,由用人單位注冊所在地的街道(鄉鎮)社保所負責。
五、退休人員待遇
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後,依照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與工傷保險及退休人員統一的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六、市級備案
審批區縣勞服中心或社會化服務管理機構,在批復後的15個工作日內將批復和加蓋區縣勞服中心或社會化服務管理機構公章的《轉移名冊》報市勞動服務管理中心備案。
七、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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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北京市企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認定審批表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認定流程
作者:佚名文章來源:轉載點擊數:2664更新時間:2006-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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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貫徹實施(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處理辦法》。
流程:
一、提出申請
凡2001年4月1日前參加工作、並參加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在職職工,辦理了正式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養老金或退休費的,對參加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前的工齡,可申請視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並辦理相關手續。
二、報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醫療保險科
申辦人需提交如下申辦材料:
1、《北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認定審批表》(依據《處理辦法》第七條);
2、《北京市企業城鎮勞動者退休審批表》原件(不留)(適用於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依據《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七條);
3、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應攜帶養老保險科認定的工齡證明(依據《處理辦法》第七條)。
三、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定
審定標准:
按《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前,職工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視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符合以下規定的,可以視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1.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已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連續工齡。
2.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後,其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
3.其它單位的職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的規定,核定基本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
審定結果:
對符合審定標準的,必須即時作出批准決定。
對不符合審定標準的,不予批准,並將不予批準的理由告知申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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