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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意見

發布時間:2022-06-18 20:55:36

1. 關於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實施意見

根據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雲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關於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實施辦法》的通知(雲人社發〔 2011〕 61號)規定,今年年內將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其中超齡參保人員、未參保集體企業職工、其他未參保人員、中斷繳費人員等四類人員可在 2011年 12月 31日前申辦養老保險

一、適用人員范圍

(一 )超齡參保人員

凡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已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曾經與城鎮集體企業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以及有過其他就業經歷,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或參加過基本養老保險但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

(二 )未參保集體企業職工

辦法執行期內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集體企業職工。

(三 )其他未參保人員

辦法執行期內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與國有、集體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或從機關、事業單位離職從事自謀職業, 1995年 10月以後尚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

(四 )中斷繳費人員

辦法執行期內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1995年 10月以後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但從事自謀職業期間有中斷繳費記錄的人員。

二、「超齡參保人員」參保辦法

「超齡參保人員」個人可一次性補繳 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在領取養老金時,「 超齡參保人員」從辦理一次性補繳 15年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次月起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按雲政發〔 2006 〕 139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該類參保人員由戶籍所在地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參保手續及待遇審核發放等工作。其連續工齡及年齡由縣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審核認定,審核認定以個人檔案和有關原始資料為依據,審核認定標准與正常參保人員一致。

三、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參保要求

辦法執行期內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未參保集體企業職工等人員,要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 15年的,可以繳費至滿 15年。

四、「未參保集體企業職工」、「其他未參保人員」、「中斷繳費人員」補繳費辦法

「未參保集體企業職工」和「其他未參保人員」可以自謀職業人員身份辦理參保,參保經辦機構為戶籍所在地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一)補繳費起始時間或時段

「未參保集體企業職工」和 1995年 9月 30日以前與國有、集體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或從機關、事業單位離職的「其他未參保人員」按規定辦理參保手續後,可從 1995年 10月起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1995年 10 月 1日以後與國有、集體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或從機關、事業單位離職的「其他未參保人員」按規定辦理參保手續後,可從與國有、集體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或從機關、事業單位離職的次月起,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中斷繳費人員」可補繳中斷繳費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補繳費基數、比例及記賬辦法

「未參保集體企業職工」、「其他未參保人員」及「中斷繳費人員」按 2010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或 2010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 60%確定補繳費基數;補繳費比例為 20%,其中: 12%部分計入統籌賬戶, 8%部分計入個人賬戶。

五、執行時間

本實施辦法的執行時間自下發之日起至 2011年 12月 31日止。

4月1日,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雲南省財政廳聯合下發的《關於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已經開始實施,今年內將解決超齡參保人員、未參保集體企業職工、其他未參保人員、中斷繳費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障問題,有繳費能力的人可按照自願補繳的原則於今年12月31日前申辦養老保險。

2. 關於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意見》含早年從鄉鎮企業退休的城鎮戶口人員嗎

應該有用,你去當地的勞保或是原單位問問,我個人覺得應該有用,但是我說了不算

3. 關於解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未參保和中斷繳費等問題的意見

該政策首先針對是城鎮戶籍人員,文件中寫得很清楚。而且不單單浙江省這么做,其他省份也是這樣規定的,大家根據的都是人社部的同一個文件。即:《關於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0]107號),但是,浙江的文件還包括其他人員,明確可以參照執行,這些人員可以是農村戶籍。
註:浙人社發[2011]221號
一、實施范圍和對象
本實施意見下發前,具有我省城鎮戶籍、未參加我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下列人員,經審核確認後,按規定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一)曾與我省各類企業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人員;
(二)曾在我省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工作過的人員。
四、統籌解決其他相關人員基本養老保障問題
參照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問題的解決辦法,統籌解決其他相關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障問題。
一)具有本省戶籍的退休軍人,可按照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的參保辦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復退軍人按規定參保繳費後,軍齡視同繳費年限,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按規定申領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按現行辦法計發,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基本養老金補貼組成,不享受最低基本養老金待遇。今後,新退役到地方的復退軍人,允許本人作一次參保選擇,可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也可選擇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二)具有本省戶籍,因結婚等原因未返城以及雖已返城但被安排在縣以下集體企業或自謀職業的我省原下鄉知青(含分配在農場、兵團當職工的知青)。可按照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的參保辦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原下鄉知青參保繳費後,經審核確認後的下鄉勞動時間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補繳不足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下鄉勞動時間按本人戶口由城鎮遷入農村至遷回城鎮或按政策規定可以遷回城鎮的時間確定),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按規定申領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按現行辦法計發,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基本養老金補貼組成,不享受最低基本養老金待遇。
(三)具有本省戶籍,經組織人事部門或勞動行政部門辦理招錄用或招工手續的原機關、企事業、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職工(以下簡稱「部分離開單位職工」),因辭職,除名、自動離職原因離開單位的,其在原單位的工作年限經審核確定後,可申請一次性繳納原工作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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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江蘇省《關於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實施辦法》

江蘇省《關於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實施辦法》
蘇人社發〔2011〕282號
蘇 財 社〔2011〕116號
各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原行業統籌有關單位: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關於解決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妥善解決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遺留問題,是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迫切需要,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各地區、各單位要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加強領導,明確目標責任,加大工作力度,精心組織實施,確保在2011年年底前基本解決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等群體的基本養老保障問題。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蘇省財政廳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關於解決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實施辦法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0〕107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解決我省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問題制定如下實施辦法。
一、 補繳對象
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列入補繳范圍:
1.具有我省城鎮戶籍,1996年1月1日前曾經與城鎮集體企業建立勞動關系或曾經在城鎮集體企業工作過,未參加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含原在縣屬以上大集體企業工作,後下放到鄉鎮的「三不變」人員)。
2.具有我省城鎮戶籍,1996年1月1日前曾經在國有企業工作,未參加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原「五七工」、「家屬工」。
二、補繳辦法
本次補繳以本人自願為原則,按照以下辦法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1.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人員,一次性補繳15年後,從補繳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011年6月30日尚未達到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年齡(即: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下同)的人員,可一次性補繳距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年齡不足年限與15年之間差額年限的養老保險費(例:某男,56周歲,距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年齡還有4年,可向前一次性補繳11年),之後繼續按我省有關規定參保繳費,直至達到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年齡時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本次補繳的繳費基數按1996年以來各社保年度對應的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00%確定,繳費比例為20%,一次性補繳15年需繳納53590元。2011年6月30日前達到或超過70周歲的人員,一次性補繳標准可以按每增加一歲減少繳費1000元確定,最多不超過1萬元。
3.一次性補繳所需費用原則上由個人負擔。鼓勵具備條件的單位對補繳費用給予適當補助。
三、待遇計發
本次補繳人員中,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人員,計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一次性補繳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視同歷年按時足額到賬,計發辦法按照《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省政府令第36號)執行。此類人員不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不再進行新老辦法對比。
本次補繳人員如曾經過縣以上政府勞動、人事等有權部門批准招收為國家正式職工,其在1986年12月31日之前根據國家和我省規定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的時間,經縣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原始檔案資料進行嚴格審查認定後,可以視同繳費年限,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四、其他問題
1.本次補繳人員出生時間的認定以本人居民身份證為准。
2.本次補繳後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從2012年1月1日起參加我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正常調整。
3.此次補繳政策系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一次性解決措施,自本實施辦法下發之日起施行,截止時間為2011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補辦。

5. 《關於解決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實施辦法》

到檔案館調出當時檔案,證明當時的勞動關系,復印後去勞動局辦理相關手續,之後再去社保局辦理相關手續,我想是這么辦的。目前我也正准備給我父親辦理這個養老保險。

6. 陝西省人事廳2011(145)號文件

陝西省人社廳財政廳
關於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陝人社發〔2011〕145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楊凌示範區管委會,省級各有關廳、局,中央駐陝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0〕107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做好城鎮集體企業超齡人員和原「五七工」、「家屬工」超齡人員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人員范圍

(一)具有我省城鎮戶籍(實施戶籍試點的市以試點前戶籍為准),曾與我省城鎮集體企業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繫纍計工作滿3年(含)以上,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

(二)已按陝政辦發〔2009〕86號、陝人社發〔2010〕126號文件(以下簡稱「86號、126號文件」)規定按月領取養老補貼的人員。

二、審核認定

(一)按本通知規定新納入的人員,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本人提出書面參保申請,由原所在企業或原企業主管部門報原企業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其中,縣級及以下未參保集體企業的人員,由原企業所在地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初審後,報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市級及以上未參保集體企業的人員(含符合條件的中央、省屬企業所屬的集體企業人員),由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經認定的人員,到對應的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並辦理參保手續。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為其建立和記錄個人賬戶。

(二)對按本通知規定新納入人員進行認定時,由原企業或原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前期初步認定工作,並向相應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供明確的檔案記載及能證明其工作經歷的其他原始資料進行認定。對確實找不全原始檔案材料的,可採取多人證明和公示的方式認定。本人應向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客觀反映工作經歷;同時,應有3名以上(含3名)原企業同期人員提供書面證明。提供書面證明的人員應是原企業負責人或原企業主管部門負責人,以及同期財務科(室)負責人、工(班)長等。經認真審查後,對擬納入保障范圍人員進行不少於7天的公示,對公示無異議人員的材料加蓋單位公章後報審。

三、參保繳費

(一)截至本通知印發之日,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0周歲的,按以下辦法參保繳費。

1、1993年1月1日以後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參照陝勞社發〔2002〕77號、陝人社發〔2009〕98號文件規定補繳1993年1月至解除勞動關系之月單位和個人的當期繳費(含利息),也可以經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依據原始資料核實其在原單位的勞動關系存續後,由個人按同期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辦法補費(含利息)。

2、與原城鎮集體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可最早由個人從1999年1月起補繳靈活就業期間的養老保險費,具體為:以歷年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照歷年規定的繳費比例一次性補繳(含利息)。以後年度按照我省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政策繼續參保繳費。

(二)截至本通知印發之日,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人員補繳辦法具體為:以歷年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照歷年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比例,從辦理參保手續當月起向前補繳養老保險費(含利息)。其中,1993年1月1日前經原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或有關行政部門批准辦理正式招工錄用手續,按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為繳費年限。無視同繳費年限的,一次性補繳15年基本養老保險費;視同繳費年限不足10年的,一次性補繳至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視同繳費年限10年以上的,一次性補繳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已按86號、126號文件規定按月領取養老補貼人員,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按上述(二)款規定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為其建立和記錄個人賬戶。原按86號、126號文件規定已繳納的費用與按上述補繳辦法計算的費用比較後,多退少補。其中,經原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或有關行政部門批准辦理正式招工錄用手續、原始檔案資料齊全、記載清楚的,由原認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重新審核認定其連續工齡,1993年1月1日前的連續工齡視同為繳費年限,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若本人不願按上述辦法辦理或未提出書面申請的,原按86號、126號文件規定已繳納的費用計算為15年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按上述規定計算。

(四)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所需費用由個人負擔,具備條件的單位也可對個人補繳費用給予適當補助。

四、待遇計發

(一)未超齡人員參保後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繳費和視同年限滿15年且實際繳費年限滿5年的,按照陝政發〔2006〕27號文件規定的新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時,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不滿15年或實際繳費年限不滿5年的,若本人同意並提出書面申請,可繼續以個人身份參保,按月繳費至滿15年且實際繳費年限滿5年,按規定辦理退休;若本人不願繼續繳費,則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個人繳費(含利息)一次性退還本人。

(二)按以上規定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超齡人員,按照陝政發〔2006〕27號文件規定的新辦法,從本通知執行後繳清一次性費用的次月起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不參加此前年度基本養老金調整,以後年度按規定隨同企業退休人員進行調整,並享受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企業退休人員的其他待遇,其中,按86號、126號文件規定按月領取養老補貼人員按月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於原發放標準的,按原發放標准執行。

(三)對已按86號、126號文件規定按月領取養老補貼人員中未選擇重新核算繳費的人員,月基本養老金標准繼續按原發放標准執行,參加以後年度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並享受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企業退休人員的其他待遇。

(四)在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基本養老金,並按規定支付喪葬費等待遇;若本人繳納的一次性費用在支付相關待遇後仍有餘額的,余額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五、資金保障

發放待遇所需資金由養老保險基金和財政資金共同負擔,其中,各市財政負擔標准為每人每月100元(市、縣級分擔比例由市政府確定),其餘資金由養老保險基金負擔,省財政對養老保險基金給予補助。各市財政負擔資金,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在落實年度養老保險政府責任分擔機制時一次性扣回,直接劃入省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省社會保障局要做好各市負擔資金的統計匯總工作。

各市發放養老補貼結余資金(含利息)全部上解至省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統一管理。各市、縣(區)按86號、126號文件設立的賬戶撤銷,新收繳的資金直接進入省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六、其他

(一)具有我省城鎮戶籍,曾與我省范圍內國有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繫纍計工作滿3年(含)以上,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截至本通知印發之日超過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人員,可參照本通知執行。

(二)曾受過開除、判刑等處分人員,連續工齡計算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政策規定執行;不能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工作時間,均不得視同為繳費年限。服刑期間不得補繳養老保險費。

(三)本通知從印發之日起執行,參保補費截止時間為2012年12月31日;本通知執行後,陝政辦發〔2009〕86號、陝人社發〔2010〕126號文件不再執行。

認真解決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等養老保障遺留問題,做好相關政策銜接工作,是我省加快建立覆蓋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各相關單位和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認真部署實施,確保社會穩定。相關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要准確宣傳政策,認真做好相關資料收集、整理、初期認定和報送等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要加強工作協調,各司其責,按規定做好審核認定工作,落實發放資金,確保工作順利推進。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做好參保繳費和確保發放等工作。對在工作中違反政策規定、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要嚴肅查處。

附件1:《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申報審批表》

附件2:《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情況匯總表》

7. 魯政辦發[2011]64號,有知道這個文件的朋友嗎

山東 關於解決城鎮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實施意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關於解決城鎮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魯政辦發〔2011〕64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於解決城鎮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實施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加快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逐步實現全體人民老有所養,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內容,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做好城鎮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等群體的養老保障工作,關繫到群眾切身利益,關繫到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和社會和諧穩定。各市、各部門要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認識解決這一歷史遺留問題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切實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周密部署安排,精心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各負其責,共同做好政策解釋、信訪穩定、審計監察等有關工作。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開設專門窗口,簡便操作手續,為參保人員提供優質服務。要明確目標任務,加大工作力度,集中時間和人力,在2011年12月底前完成這項工作,真正把好事辦好、實事辦實。各市工作任務完成後,要寫出總結報告,於2012年1月底前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關於解決城鎮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實施意見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為切實做好我省城鎮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障工作,妥善解決這一歷史遺留問題,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0〕107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實施范圍
曾在我省城鎮集體企業工作過的人員(含上世紀六、七十年代曾在企業工作的「五七工」、「家屬工」),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經本人申請,可在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後,納入我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
(一)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鎮戶籍;
(二)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三)2010年12月31日前達到或超過規定的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下同);
(四)1996年1月1日前,與我省城鎮集體企業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二、補繳及待遇計發
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按照省統一規定的補繳標准,一次性補繳15年基本養老保險費。自補繳全部費用到賬後的次月起,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
全省統一的養老保險費補繳及養老金計發標准分為三個檔次,由補繳納入人員自行選擇:按一檔標准補繳的,月養老金為601元;按二檔標准補繳的,月養老金為492元;按三檔標准補繳的,月養老金為383元。在確定補繳額度時,對年滿61周歲及以上的人員,年齡每增加1年,補繳額度相應減免1500元,最大減免額度為1.5萬元(具體補繳標准和月養老金水平見附件)。
今後國家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時,以上補繳納入人員由省按特殊群體對待,另行研究制定調整養老金辦法。
三、費用籌集
一次性補繳所需費用原則上由個人負擔,鼓勵具備條件的單位給予適當補助。原單位已不存在或不具備補助條件的,一次性補繳所需費用全部由個人負擔。
四、統籌范圍
補繳納入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屬地管理,納入各市養老保險社會統籌。
五、有關政策
(一)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本人原始檔案與居民身份證相結合的辦法。原始檔案缺失或記載不清的,以居民身份證為准。
(二)工作經歷的認定,要以認定是否與城鎮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為重點,原則上以本人原始檔案記載為准;本人檔案缺失或記載不清的,應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經縣(市、區)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查並履行公示程序後方可認定。
(三)補繳納入人員一次性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按每人1.5萬元的標准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其餘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補繳納入人員建立個人繳費賬戶。其基本養老金首先從個人繳費賬戶中支付,支付完畢後由統籌基金繼續按原標准支付。
領取基本養老金期間死亡的人員,個人繳費賬戶仍有剩餘的,剩餘部分退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其遺屬可以按照國家和省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四)原已享受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金的人員,可根據本人意願,或繼續享受,或按本實施意見補繳後享受基本養老金,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金和基本養老金不得同時享受。要加強養老保險的信息互通和比對,防止出現重復領取養老金的問題。
(五)補繳納入人員一次性補繳後,不認定連續工齡和參加工作時間,不視同繳費年限。
六、工作要求
妥善解決城鎮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市、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成立專門工作班子,認真抓好貫徹落實。在實施過程中,要嚴格把握和執行政策,堅決防止弄虛作假行為,確保這項工作規范順利開展。對違反政策規定辦理補繳納入手續的,要通過法律、行政、經濟等各種手段,嚴肅追究相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各有關企業要配合做好組織實施工作,提供補繳納入人員身份和工作經歷的原始資料,協助辦理有關手續;同時,要向本企業人員做好政策解讀和思想工作,切實維護社會穩定。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規定建立補繳納入人員信息資料庫,做好資格審查、繳費核定、待遇支付等相關工作。
對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出現的基金收支缺口,由當地政府通過加強養老保險費徵收工作、調整財政支出結構等措施加以解決。省按照《山東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調劑金管理暫行辦法》(魯勞社〔2008〕17號)的有關規定予以統籌考慮。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1年11月10日印發

8. 關於解決企業未參保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

關於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保障問題的通知
勞社〔2005〕84號
各市、縣(區)勞動保障局、財政局:
集體企業職工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做出過重要貢獻,保障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生活,是解決群眾實際困難和逐步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內容。為解決部分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已經破產倒閉或名存實亡、停產多年,沒有繳費能力且未參保的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中,符合國家原政策規定錄(招)用的固定職工,在本通知下發時已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生活確有困難的,不分原企業隸屬關系,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當地發給基本生活費。
二、符合上述條件的退休人員,已經享受低保或其他生活補助,但水平達不到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補齊到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未能享受低保待遇或其他生活補助的,按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發給基本生活費。
三、享受補助金由本人申請,是否符合享受條件由原企業主管部門審查,無主管部門的由當地政府指定相關部門負責審查,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調檔復審。已經享受低保待遇的退休人員,由民政部門提供享受低保數額,按其差額確定補助,審查結果報同級財政部門核定。
四、上述基本生活費及補助所需的資金,市級由當地政府統籌安排,縣級由省與縣按1:1配套解決,並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
五、本通知從2006年1月起執行,各地要按通知精神,在2006年第一季度執行到位,落實情況以市為單位報告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
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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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幫解讀 浙人社2011-211號,關於解決未參保企業退休人員及其它相關人員基本養老保障遺留問題實 施意見

該政策首先針對是城鎮戶籍人員,文件中寫得很清楚。而且不單單浙江省這么做,其他省份也是這樣規定的,大家根據的都是人社部的同一個文件。即:《關於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 [2010] 107號),但是,浙江的文件還包括其他人員,明確可以參照執行,這些人員可以是農村戶籍。
註:浙人社發 [ 2011 ] 221號
一、 實施范圍和對象
本實施意見下發前,具有我省城鎮戶籍、未參加我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下列人員,經審核確認後,按規定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一)曾與我省各類企業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人員;
(二)曾在我省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工作過的人員。
四、統籌解決其他相關人員基本養老保障問題
參照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問題的解決辦法,統籌解決其他相關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障問題。
一)具有本省戶籍的退休軍人,可按照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的參保辦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復退軍人按規定參保繳費後,軍齡視同繳費年限,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按規定申領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按現行辦法計發,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基本養老金補貼組成,不享受最低基本養老金待遇。今後,新退役到地方的復退軍人,允許本人作一次參保選擇,可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也可選擇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二)具有本省戶籍,因結婚等原因未返城以及雖已返城但被安排在縣以下集體企業或自謀職業的我省原下鄉知青(含分配在農場、兵團當職工的知青)。可按照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的參保辦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原下鄉知青參保繳費後,經審核確認後的下鄉勞動時間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補繳不足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下鄉勞動時間按本人戶口由城鎮遷入農村至遷回城鎮或按政策規定可以遷回城鎮的時間確定),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按規定申領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按現行辦法計發,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基本養老金補貼組成,不享受最低基本養老金待遇。
(三)具有本省戶籍,經組織人事部門或勞動行政部門辦理招錄用或招工手續的原機關、企事業、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職工(以下簡稱「部分離開單位職工」),因辭職,除名、自動離職原因離開單位的,其在原單位的工作年限經審核確定後,可申請一次性繳納原工作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10. 浙人社發2011 221號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文件
2011-08-15 12:03:45| 分類: 默認分類 | 標簽:基本養老保險 |字型大小大中小 訂閱

浙人社發 [ 2011 ] 221號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 關於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實施意見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 [2010] 107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現就解決我省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基本養老保障問題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 實施范圍和對象
本實施意見下發前,具有我省城鎮戶籍、未參加我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下列人員,經審核確認後,按規定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一)曾與我省各類企業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人員;
(二)曾在我省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工作過的人員。
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辦法
本實施意見下發時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上述人員,可按城鎮個體勞動者辦法參保繳費,
其中正常繳費至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補繳不足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規定申請領取基本養老金。本實施意見下發前已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上述人員,可一次性補繳15年基本養老保險費後按規定申請領取基本養老金。
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標准,按本人選擇的繳費基數和統一的繳費比例計算確定。繳費基數由本人按2010年當地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0%——300%之間選擇,繳費比例統一為18%,其中8%部分記入個人賬戶,其餘部分記入社會統籌基金。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的年限,作為實際繳費年限計算。按國家和省規定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年限視同繳費年限。
考慮到年齡偏大人員的承受能力,適當降低60周歲以上人員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標准。具體為:年齡每增加1歲,一次性補繳標准降低5%,依次遞減至70周歲,70周歲以後不再遞減。
三、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上述人員按規定參保繳費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按規定申請領取基本養老金。
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本養老金補貼組成。不享受最低基本養老金待遇。計發基礎養老金時,補繳年限的繳費工資指數按本人選擇的月繳費基數除以2010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確定;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時,計發月數根據參保人員申請領取基本養老金時對應年齡的計發月數確定。
四、統籌解決其他相關人員基本養老保障問題
參照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問題的解決辦法,統籌解決其他相關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障問題。
(一)具有本省戶籍的退休軍人,可按照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的參保辦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復退軍人按規定參保繳費後,軍齡視同繳費年限,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按規定申領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按現行辦法計發,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基本養老金補貼組成,不享受最低基本養老金待遇。今後,新退役到地方的復退軍人,允許本人作一次參保選擇,可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也可選擇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二)具有本省戶籍,因結婚等原因未返城以及雖已返城但被安排在縣以下集體企業或自謀職業的我省原下鄉知青(含分配在農場、兵團當職工的知青)。可按照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的參保辦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原下鄉知青參保繳費後,經審核確認後的下鄉勞動時間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補繳不足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下鄉勞動時間按本人戶口由城鎮遷入農村至遷回城鎮或按政策規定可以遷回城鎮的時間確定),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按規定申領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按現行辦法計發,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基本養老金補貼組成,不享受最低基本養老金待遇。
(三)具有本省戶籍,經組織人事部門或勞動行政部門辦理招錄用或招工手續的原機關、企事業、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職工(以下簡稱「部分離開單位職工」),因辭職,除名、自動離職原因離開單位的,其在原單位的工作年限經審核確定後,可申請一次性繳納原工作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部分離開單位職工」一次性繳納原工作年限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標准,按2010年當地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0%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統一為12%,其中8%部分記入個人賬戶,其餘部分記入社會統籌基金。
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作為實際繳費年限計算。對原從事特殊工種工作的人員,其從事特殊工種工作的時間不能作為辦理提前退休依據,也不能進行工齡折算。申請一次性繳費年限,最長為本人按國家和省政策規定本可計算連續工齡,但因辭職、除名、自動離職等原因離開單位而不能計算連續工齡的工作年限。
「部分離開單位職工」中,在申請並辦理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後,繳費年限滿15年且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從辦理一次性繳費的次月起,可以按規定申領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15年但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要按規定繼續參保繳費,待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再按規定申領基本養老金。
「部分離開單位職工」中,在申請並辦理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後,繳費年限不滿15年且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可按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辦法一次性補繳不足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後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繳費年限不滿15年,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要按規定繼續參保繳費,其中正常繳費至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按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辦法一次性補繳不足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後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
已經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的,在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按月增發一次性繳費後增加的個人賬戶養老金,現已領取的基本養老金中的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歷年調整的基本養老金等不再重新計算。增加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從繳清全部費用的次月起增發,以前待遇不予追補,今後一次性繳費年限可作為調整基本養老保險金的依據。
本實施意見下發時,已經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如符合上述補繳或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條件的,可按本實施意見相關規定一次性補繳不足年限或原工作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後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原已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並已按規定領取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人員,如符合上述補繳或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條件的,可在將原領取的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退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後,按本實施意見相關規定參保繳費並享受相應待遇,其原領取一次性保險待遇時的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記錄予以恢復。
五、相關制度銜接
各地要妥善處理未參保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的相關制度銜接問題,對已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各類養老保障的未參保人員,應在終止原養老保障關系的前提下,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存儲額、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資金及其個人享有的社會統籌部分權益,均可抵繳應補繳或繳納的費用。上述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後,不重復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及其他各類養老保障待遇。
六、具體經辦規定
符合條件的上述人員應持相關資料,到戶籍所在地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辦理參保手續,其中,「部分離開單位職工」中願已參保的人員,到參保所在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相關手續。各級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認真審核參保人員的檔案資料和有關證明材料後,及時為其辦理年限認定、費用繳納及待遇核定等工作。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退休人員納入社會化管理服務。要進一步加強經辦隊伍建設,及時充實經辦窗口人員力量,認真細致地為參保人員提供政策咨詢,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簡化和規范業務流程,提供方便快捷服務。要改進和完善養老保險信息管理,清晰記錄參保繳費和待遇領取等情況。
七、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上述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各地要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要按照《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省政府《關於建立社會保障資金多渠道籌措機制的意見》(浙政發 [ 2004 ] 36號)等規定,強化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多渠道籌措資金。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能力較低的市縣,當地政府每年要安排一定的財政性資金投入基本養老保險。
八、工作要求
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及其他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是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項重大決策,是我省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努力實現全體人員老有所養的重要舉措,事關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和社會和諧穩定大局。各地要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和急迫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具體工作方案,落實人員和工作經費,集中力量,積極有序地推進。各級人力社保、財政部門要加強與公安、工商、監察、檔案管理等部門以及原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情況復雜,各地要深入掌握文件精神,嚴格把握政策界限,一律不得擅開政策口子。要細致做好政策解釋,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圍。各地及有關部門要解釋掌握工作推進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重要情況及時上報,確保政策落實到位,將好事辦好。
九、其他
各地要進一步做好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工作,結合加快推進我省中心鎮、小城鎮建設工作,允許勞動年齡段內,在中心鎮、小城鎮創業、務工、靈活就業的本省戶籍人員,選擇按城鎮個體勞動者辦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上述各類人員,其基本醫療保險也可通過一次性補繳的方式解決,補繳基數原則上與基本養老保險補繳基數一致,具體標准由各地確定。
本實施意見從發文之日起實行,符合條件的上述人員應在2011年12月31日前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此件依申請公開)
抄送: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生活保障局(勞動保障局)、財政局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 2011年7月2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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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關於進一步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意見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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