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什麼是離退休
離退休人員,是指離休人員和退休人員。離休人員的基本條件:按照勞動人事部有關文件規定,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軍隊的,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並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在敵占區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而在解放前參加工作現目前退休的,稱作離休人員。
在東北和個別解放區,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幹部。離休後享受的待遇: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略為從優。離休後工資照發,並按照參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時間,每年增發1~2個月的本人標准工資作為生活補貼。另外,對老幹部離休後的醫療、住房、用車、生活用品供應及其他有關生活待遇,還有相應規定。
❷ 離退休人員是什麼意思
退休人員是指按國家規定達到退休條件退出工作崗位的人員,凡解放後參加工作退休的一般都稱作退休人員。
而在解放前參加工作現目前退休的,稱作離休人員。離休人員享受的工資標准原則上比退休人員高,且每年還還有書報費、體檢費、交通費、醫療費全報銷等退休人員沒有的待遇。
退職人員
概念
退職人員是指對那些不符合退休條件,但年老體弱不能堅持正常工作,提前退出工作崗位的人員。退職是解決那些不符合退休條件,但年老體弱不能堅持正常工作,提出退出工作崗位人員的一種養老制度。
退職標准
(1)身體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由醫院證明外,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2)歲數未到退休年齡。男的不滿50周歲;女的不滿45周歲。
(3)工齡未到退休年限。參加工作不滿10年,或連續工齡不滿10年。
❸ 離退休是什麼意思
離退休是指老年勞動者達到規定的年齡、工齡等條件後離職,享受養老社會保險和勞動補償的福利和權利,以及由此產生的社會行為。離退休人員福利調整如下:1、增加財政資金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所需經費,按行政隸屬關系和現行經費渠道解決。
法律分析:離退休是指老年勞動者達到規定的年齡、工齡等條件後離職,享受養老社會保險和勞動補償的福利和權利,以及由此產生的社會行為。離退休人員福利調整如下:1、增加財政資金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所需經費,按行政隸屬關系和現行經費渠道解決。對於某些地方,所需的經費,中央財政通過增加平衡轉移支付給予適當補貼,具體辦法由財政部確定。
2、退休人員工資福利的調整,由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以及人大、政協、最高人民法院組織實施、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及其在京的附屬機構增加退休人員的退休費用,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負責協調,各部門(單位)具體實施;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京以外的單位實施。
3、離退休人員每月按以下標准增加離退休費: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82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540元,講師(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400元;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正職及以上1400元,省部級副職1140元,廳局級正職900元,廳局級副職730元,縣處級正職570元,縣處級副職480元,鄉科級及以下400元。
法律依據: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❹ 離休人員是什麼意思
所謂「離休」就是人退下來後,依然享受和原職位相同的所有工資福利待遇,就和上班一樣。離休范圍包括: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軍隊幹部;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並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幹部。
在敵占區從事黨的地下革命工作的幹部;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幹部;1949年9月21日前參加民主黨派,以後—直擁護共產黨、堅持革命的幹部。
對符合享受離休待遇條件的老幹部陸續有相關規定,條件如下:
(1)建國前是解放區機關工勤人員和公營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人,享受供給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前提拔為幹部的。
(2)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因工作需要由上級主管部門調派到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國家幹部(包括軍隊轉業幹部)。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實行部分供給、部分工資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過供給制待遇、又享受過薪金制待遇的幹部。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離退休人員
❺ 什麼是離休人員什麼是退休人員
法律分析:1、離休人員:是指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符合離職休養制度的人員。
2、退休人員:是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者符合退休標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者勞動義務,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發給離休退休人員生活補貼費的通知》
一、國家機關、 事業單位的離休、 退休人員, 除按國發六十二號文件和國發一百零四號文件規定享受的待遇和副食品價格補貼外,從一九八五年五月一日起,每人每月發給十七元生活補貼費。
二、企業單位根據自己的負擔能力,對離休、退休人員每人每月發給十二至十七元的生活補貼費,發放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國務院各部門在各地的企業,除鐵路系統以外,一律按當地規定的發放時間執行。
三、實行本規定所需增加的經費,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由財政撥專款解決。屬於中央單位的,由中央財政開支;屬於地方單位的,由地方財政開支。企業單位在營業外支出中列支。由民政部門管理的離休、退休人員所需增加的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增加預算解決。
❻ 離休人員和退休人員的待遇有什麼區別
退休人員是指按國 家 規定達到退休條件退出工作崗位的人員,凡解放後參加工作退休的一般都稱作退休人員。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 革 命 工作,並享受供給制的人員,達到離退休年齡,辦理離休手續的為離休人員。離休人員享受的工資標准原則上比退休人員高,且每年還建國後參加革 命 工作,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為退休人員離休人員享受100%的原工資標准。還有書報費、體檢費、交通費、醫療費全報銷等待遇。
離休和退休差異很大,是兩個時代的產物。
離休是針對特殊革 命 年代的老一輩干 部們推行的離職休養政策,退休是現代對所有企事業、行政單位等的員工達到一定年齡離開工作崗位推行的一種申請養老待遇政策。前者帶有濃重的時代特色,和後者屬於兩個時代的產物,差異很大,以下從四個方面來分析它們之間的區別。
一、任職時間不同
根據國發[1982]62號文件,離休人員必須是1949年以前參加中革 命 戰 爭、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和從事地下革 命 工作的老幹部。而相應的,只要是1949年後參加工作的都只能算是退休。
二、對崗位級別要求不同
離休人員必須是幹部級別,一種是在國內革命時期就參加革 命 工作的幹部,一種是在抗日戰爭中擔任副縣長或行政級別為十八級等以上的幹部,一種是在1949年以前參加工作行政級別為十四級以上的幹部。
但退休人員則沒有崗位級別的規定,只要是符合退休年齡的企事業單位、行政單位,社會群體等的員工都可以申請養老金。
三、對繳納社保的規定不同
離休人員和退休人員都對退休年齡有規定,但對於是否繳納社保則規定不同。二十世紀五十年代我國才正式推行社保制度,因此,對於離休人員並沒有規定必須繳納社保達到一定年數。
但現在退休人員必須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十五年以上才可以申請領取養老金。
四、領取養老金標准不同
總的來說,離休人員的退休金要比退休人員高得多。離職人員的退休金是按照退休前的工資來發的,並且每年還有額外1-2兩個月工資的生活補貼。但退休人員的退休金是按照當地的上年平均工資來計算,跟退休前的工資比相差很多。
❼ 離退休人員的解釋是什麼
離退休是老年勞動者達到規定的年齡、工齡等條件後離職,享受養老社會保險和勞動補償的福利和權利,以及由此產生的社會行為。
規定的退休條件主要包括:退休年齡、工齡等;領取社會保險養老金後退休還包括社會保險年限等條件。世界各國和地區的退休年齡因社會經濟發展、工作性質、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差異較大,約為50-70歲。
退休人員注意事項
增加社交,好多退休老人疾病都是因為心理上的空虛無聊引起的,如果子女不在身邊那麼更容易引起一些老年性疾病,那麼此時就要培養老人的社交圈子,比如去參加廣場舞,公園散步,打太極等都有不同的生活圈,可以認識不同的朋友可以尋找共同的話題。
返聘工作。如果退休老人有某項專長,或者是想繼續發揮余熱,可以與相關單位達成一致進行返聘,也可以參加一些協會或者民間組織的活動或職位。
❽ 公安離退休人員是指
離休人員和退休人員
離退休人員,是指離休人員和退休人員。離休人員的基本條件:按照勞動人事部有關文件規定,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軍隊的,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並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在敵占區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在東北和個別解放區,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幹部。離休後享受的待遇: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略為從優。離休後工資照發,並按照參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時間,每年增發1~2個月的本人標准工資作為生活補貼。另外,對老幹部離休後的醫療、住房、用車、生活用品供應及其他有關生活待遇,還有相應規定。
❾ 退休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有什麼區別
退休人員是指按國家規定達到退休條件退出工作崗位的人員,凡解放後參加工作退休的一般都稱作退休人員;而在解放前參加工作現目前退休的,稱作離休人員。離休人員享受的工資標准原則上比退休人員高,且每年還還有書報費、體檢費、交通費、醫療費全報銷等退休人員沒有的待遇。
❿ 離退休幹部是指哪些人
【法律分析】
離休人員是指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符合離職休養制度的人員。退休人員是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者符合退休標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者勞動義務,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離退休老幹部,指離休幹部和退休幹部的總稱。離休,指對建國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戰爭、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和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幹部,達到離職休養年齡的,實行離職休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九十二條 公務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
第九十三條 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十四條 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國家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務和幫助,鼓勵發揮個人專長,參與社會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