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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聘用管理

發布時間:2022-06-18 04:18:15

1. 大連市聘用退休人員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推進國有企業改革,促進我市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的再就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已經按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的幹部、職工及其原所在單位,以及聘用該部分人員的機關、團體、企業(包括國有、集體、外商投資企業、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私營企業)、事業單位,均應執行本辦法。第三條 自本規定發布之日起,凡已經聘用和擬聘用退休人貴的單位,其聘用崗位可由下崗職工、失業人員頂替的,不得聘用退休人員,一律改用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第四條 用人單位因特殊原回,確需聘用退休人員的,必須按隸屬關系報勞動、人事部門批准。外地駐連單位和中、省直在連單位一律按單位所屬性質分別報市勞動、人事部門批准。在批準的聘用期限內,被聘用的退休人員的退休金、醫療費等有關待遇原支付單位停發,均由用人單位負責支付,聘用期滿經審批機關核准,原單位方可恢復支付其有關待遇。第五條 退休人員正式辦理退休手續後,以法人代表身份正式辦理營業執照的,其原所在單位一律停發其退休金、醫療費等有關待遇。本規定發布後,退休人員辦理營業執照的,必須持有所在單位停發有關待遇的證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方可為其辦理有關手續。第六條 本規定發布前已經聘用退休人員的單位,必須在1998年5月31日前停止聘用退休人員或按本規定為其聘用人員辦理好各種手續。第七條 各級勞動、人事部門,應嚴格按照本規定,依照各自許可權,對全市各單位進行監察。發現違反本規定的,對單位按每聘用1人處1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領導和責任人按管理許可權,由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第八條 本規定由市勞動局、人事局負責解釋。第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 退休返聘人員管理制度如何適用

法律分析: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所以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即辦理退休),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勞動者退休後被用人單位返聘,雙方形成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協商一致約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 聘用退休員工該如何簽訂勞動合同

可以簽一個僱傭性質的合同。內容實際上也很簡單,說明聘用崗位、聘用薪水、工作要求、責任事項、聘用期限等,依退休人員是否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而定。對於已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退休人員來說,其再就業歸屬勞務關系,該退休人員只能與企業簽訂具有勞務合同性質的聘用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4. 北京市建築企業和勘察設計單位聘用離休退休人員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建築企業和勘察設計單位聘用離休退休人員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建築企業( 包括施工企業、城市建設開發企業、建設工程承發包企業,下同)和勘察設計單位聘用離休退休人員,均按本規定管理。第三條 建築企業和勘察設計單位確因生產和工作需要,可以聘用離休退休人員。聘用離休退休人員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受聘人員身體健康,能夠從事所應聘的工作。
二、建築企業聘用直接從事施工生產的人員,年齡不超過65周歲;從事經濟技術管理工作的,年齡不超過70周歲。勘察設計單位聘用人員的年齡和資質問題,由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辦公室規定。
三、不得聘用已在其他建築企業或勘察設計單位受聘的人員。
四、不得聘用因喪失勞動能力經勞動或人事部門批准提前離休退休人員。
五、不得任用離休退休人員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技術經濟負責人。
國家對黨政機關離休退休人員受聘另有限制性規定的,依照規定辦理。第四條 聘用離休退休人員, 必須按照下列規定報經批准後,方可聘用:
一、全民所有制建築企業聘用離休退休人員,向上級主管部門申報,由其主管部門核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審批;其他建築企業報所在區、縣城鄉建設委員會審批。
二、勘察設計單位聘用離休退休人員,報北京市勘察設計管理處審批。第五條建築企業和勘察設計單位聘用離休退休人員,必須與受聘人員簽定聘用合同。合同應明確聘用期限、工作任務、聘用報酬等內容。
聘用合同須向受聘的離休退休人員原所在單位和原批准聘用的機關備案。第六條 建築企業和勘察設計單位支付給受聘人員的聘用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一切收入)標准,分別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和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制定。
受聘人員在聘用期間因公傷亡的,處理傷亡事故的全部費用,由聘用單位負擔;因病公費醫療費用可由聘用單位與原所在單位協商確定。受聘人員的離休退休金等其他待遇,仍由原單位負擔。
國家對黨政機關離休退休人員受聘報酬和費用負擔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辦理。第七條 建築企業和勘察設計單位支付給受聘人員的聘用報酬在規定的聘用報酬標准以內的,可在成本費用中列支,超過規定的聘用報酬標准部分,在聘用單位稅後留利或自有資金中列支。聘用單位應設立專門的聘用費用會計科目。第八條 建築企業和勘察設計單位支付受聘人員聘用報酬,必須按稅務機關規定開具個人收入專用憑證。支付的個人報酬符合國家規定的個人收入調節稅納稅標準的,對應納稅款必須依法予以代扣代繳。第九條 建築企業和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本規定的, 由市、區、縣建委或市勘察設計管理處給予下列處罰:
一、建築企業和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三條規定聘用離休退休人員的,責令限期辭退;逾期不辭退的,對責任單位按每人每逾期一個月1000元的標准處以罰款,直至辭退為止,對其主要負責人處100元罰款,並可由其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二、聘用離休退休人員不按規定申報的,限期補報,並處1000元罰款;逾期不補報的,對責任單位按每人每逾期一個月1000元的標准處以罰款,直至辭退為止,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以100元罰款,並可由其上級主管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三、聘用離休退休人員合同不按規定申報備案的,責令限期補辦備案手續,拒不備案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元罰款。
違反勞動、財政、稅收、審計等規定的,由勞動、財政、稅務、審計等部門依法處罰。第十一條 本規定執行過程中有關建築企業聘用離休退休人員的具體問題,由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有關勘察設計單位聘用離休退休人員的具體問題,由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1991年1 月1 日起施行。

5. 針對退休返聘勞動者,企業應當如何進行用工

退休人員往往都有很豐富的經驗,所以很多企業也都會重新返聘退休人員,這其中就要清楚,退休人員在辦理了退休手續之後,本身的勞動合同關系是已經解除的,而且根據法律規定退休人員不得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企業返聘其實簽訂的屬於勞務合同,確定了用工關系,就知道了企業支付給返聘人員的報酬就是勞務報酬了

這些規定和公告不僅是明確返聘人員的合法權益,也是幫助企業規避經營風險,防止由於對不同用工關系的模糊概念做出違法違紀的事情。

6. 國家對於返聘退休員工有什麼相關規定

一、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所以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即辦理退休),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勞動者退休後被用人單位返聘,雙方形成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協商一致約定。二、返聘人員適用的法律法規:1.《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7. 哈爾濱市留用聘用企事業單位退休職工的若干規定(1998修改)

第一條為加強對留用、聘用企事業單位退休職工(以下簡稱退休職工)的管理,充分發揮退休職工在社會主義建設中的作用,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退休職工和留用、聘用退休職工的單位(含個體工商戶),均要嚴格執行本規定。第三條留用、聘用退休職工,要堅持老有所為,發揮余熱的原則,充分調動退休職工的積極性。第四條對留用、聘用退休職工的管理,要以退休職工原工作單位為主,實行市、區縣(市)、街鄉(鎮)三級管理。第五條本規定由區、縣(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組織實施,市老齡工作委員會對實施情況負責監督檢查,勞動、工商、財政和物價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第六條職工退休後,原工作單位需要時,可優先留用。被原工作單位留用或外單位聘用後的報酬和因工負傷或死亡的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單位留用、聘用退休職工,要與退休職工簽訂合同,其中屬於聘用的,在簽訂合同前,還要經退休職工原工作單位的退休職工管理部門審核同意。本市單位留用、聘用的,到留用、聘用單位所在地區、縣(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理手續;外地單位聘用的,到被聘用職工居住地區、縣(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理手續。
留用、聘用期滿需繼續留用、聘用時,要重新辦理手續。第八條留用、聘用單位在辦理手續時,要按留用、聘用人員留用、聘用期間酬金總額的百分之五,一次性向區、縣(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繳納管理費。第九條區、縣(市)老齡工作委員會收繳的管理費,自留百分之六十,上繳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百分之四十。市老齡工作委員會應將收繳的管理費中的百分之五十,調劑給各企業主管部門或中直、省屬企業使用。第十條收繳的管理費,要單獨立帳,列入預算外資金管理,做為管理退休職工和退休職工活動的經費,不準挪作它用,並要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第十一條市退休職工技術服務公司在各企業設立的技術服務隊留用本企業退休職工的,可免簽合同,免辦批准手續,免交管理費;聘用外單位的退休職工,要簽訂合同和辦理審批手續,免交管理費。
單位留用、聘用退休職工從事街政建設和物價檢查、治安巡邏、計劃生育、保護市政設施、市容衛生等公益事業,領取月酬金不超過五十元補貼,或從事老齡、退休職工管理工作的,經原工作單位退休職工管理部門同意,可免辦審批手續和免交管理費。第十二條對違反本規定情節輕微的,應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經教育不改,屬於單位責任的,由區、縣(市)老齡工作委員會對留用、聘用單位處以五十至五百元罰款,並對單位負責人處以十至五十元罰款。第十三條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十四條罰款使用的票據和罰款的處理,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五條留用、聘用企事業單位離休職工的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第十六條留用、聘用黨政群機關所屬經編制部門批準的事業單位的離、退休職工,不適用本規定。第十七條本規定自一九八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五年一月十五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批轉市人事局、勞動局《關於聘、留用離休、退休幹部和退休工人若干問題的規定》,同時廢止。

8. 可以聘用退休人員工作嗎

可以聘用退休人員工作。也就是企業或者用人單位可以重新錄用退休人員,但是退休人員已經不屬於勞動管理部門了,因此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只能簽訂返聘協議書、工作協議、僱傭合同等,並且對再次聘用的退休人員,企業應該向職工明確其聘用期間的工作內容、報酬以及待遇等權利及義務,如果員工在工作期間發生什麼意外,不能按照工商程序辦理,同時員工的醫葯費用,需要企業積極協商,但不需要企業全額賠付。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第十三條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第十四條
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9. 廣州市聘用企業退休職工若干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對企業退休幹部、工人(以下簡稱退休職工)受聘再工作的管理,保證聘用者和受聘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包括外資投資企業)、實行企業性管理的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退休職工。第三條凡身體健康,具有一技之長或有一定勞動能力的退休職工,均可接受聘用。第四條市退休職工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退管委)負責退休職工的待聘登記、介紹聘用、信息服務等工作。第五條聘用退休職工時,聘用和受聘雙方應按「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原則簽訂聘用合同,並按隸屬關繫到市退管委或區、縣(市)退管委辦理聘用登記手續。第六條聘用合同必須有聘用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工作(勞動)時間、工種、工資待遇、違約責任等條款。
聘用合同一式四份:退休職工、聘用單位各執一份,退管委、原工作單位各備案一份。
聘用合同統一由市退管委印製。第七條聘用合同期滿需繼續留用的,應續簽合同和重新辦理聘用登記手續。第八條聘用退休職工應以安排技術性、指導性工作為主,不得安排其直接從事特種作業(電工除外)、特別繁重體力勞動、高空及其他直接危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第九條聘用單位應加強勞動安全保護工作,保護受聘退休職工的安全和健康。如發生因工傷亡事故,由聘用單位按有關規定負責調查、報告、分析、統計。第十條退休職工受聘再工作期間,其退休費(包括各項補貼)、醫葯費、非因工死亡喪葬費和救濟費以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均由原工作單位負責發給。
退休職工在受聘期間因工傷殘、死亡的,其醫療費、護理費、補助費、喪葬費、撫恤費等項勞動保險待遇,由聘用單位按現行職工因工傷亡的有關規定負擔全部費用。第十一條聘用單位辦理聘用手續,應按分管許可權,向市或區、縣(市)退管委繳納退管活動費。具體收費標准,由市物價局核定。
退管活動費主要用於退休職工集體福利事業和管理經費,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監督。第十二條退休職工受聘從事退管、街道管理、治安巡邏、市容衛生等社會公益性工作的,可免交退管活動費。第十三條本規定由廣州市勞動局負責解釋。第十四條本規定從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過去市有關聘用企業單位退休職工的有關規定,如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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