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已經辦理退休的人員,現在又重新在單位上班,這符合勞動法規定嗎
這種情形實際上不是勞動合同的關系,他們屬於返聘,返聘人員適用的應當是僱傭關系的,和一般的勞動者還是有差別的。他們和單位的關系不適用勞動法的勞動關系。
能夠發揮這些退休人員的余熱在一定程度上就延長了他們為國家做貢獻的時間,但是在就業形式十分嚴峻的情況下,這些退休人員既拿退休工資,又有僱傭報酬,是有些問題。
浙江東辰律師事務所01號咨詢員
② 到了退休年齡的如果還要在公司上班社保還可以買哪些對公司有哪些風險
到了退休年齡後用人單位不得在為其辦理社保;如果還再辦理則公司屬於違規操作。
原則規定,在用人單位參保繳費的人員女達到55周歲、男達到60周歲後,不得繼續以職工身份參保,用人單位應在職工達到退休年齡當月及時為其辦理停保。政策規定,只有經市以上組織、人社部門批准延期退休的,單位方可為其辦理超齡繼續參保繳費手續。
經批准延期退休且向地稅部門辦理繼續參保申報的人員外,地稅部門對仍以職工身份參保的超齡人員,將強制辦理自動停保手續,並通過郵件告之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及時提醒超齡參保人員領取退休金待遇。
職工已經到達退休年齡,必須及時辦理退休手續,如果繼續上班,超出的時間不計算工齡,多繳納的養老保險也不能計算,辦理退休,領取退休費之後,單位如果繼續留用,可以簽訂協議,但是不能再繳納社會保險,一切待遇,按照協議執行。
企業單位退休年齡規定:
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男年齡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③ 已經退休人員到其他公司上班需要簽合同嗎
已經退休人員到其他公司上班應該簽訂的合同是勞務合同。
法律依據如下:
1、《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2、《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的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因此,您和教育機構構成的是勞務關系,而非勞動合同關系。
(3)已經退休的人員又到企業上班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如下:
(一)從內容來看
1、勞動合同規定的是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一個成員,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並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負責分配工作或工種,按照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根據勞動法律、法規和雙方協議約定提供各種勞動條件、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必備條款。
2、而勞務合同的內容規定的是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給付報酬,是在意思自治的原則下,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約定的,法律未作強制性規定。
(二)從適用的法律規范來看
1、勞動合同由勞動法律規范來調整,而勞務合同由民事法律規范來調整規范。
2、勞務合同在訂立和履行的過程中必須遵循民事主體地位平等的原則,而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雙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勞動者必須參加到用人單位的勞動組織中去,擔任一定的職務或工種,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領導和指揮,遵守勞動紀律,雙方存在隸屬關系。
(三)法律責任後果不同
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可能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比如用人單位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15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違反勞務合同一般只承擔民事賠償服務,而不涉及行政和刑事責任
退休後返聘上班還是要簽合同的,不過簽訂的不是勞動合同,而是勞務合同,就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以及勞務合同的特點文中也做了解讀,以供參考如果您的情況較為復雜,需要進行相關法律咨詢,華律網將熱忱為您服務。
④ 公務員退休後可以到企業任職嗎
法律分析:可以,但是有一定的時間限制。公務員法規定退休幹部到企業任職須有三年或兩年冷卻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一百零七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⑤ 退休後又參加工作單位可以交住房公積金嗎
對於退休返聘人員,法律並沒有排斥單位為其建立住房公積金,如職工和單位雙方自願建立住房公積金,符合上述的有關規定,單位應當為其建立住房公積金.
⑥ 在社保局已經拿退休工資的人員重新在企業就業有保障嗎
企業聘用退休人員的,不構成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只成立民法意義上的勞務關系。用人單位招用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應按僱傭關系處理。
⑦ 已退休人員再就業規定是什麼
規定包括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雙方自行協議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對於社保、住房公積金等,可以補貼也可以不補貼。根據企業情況自己決定,返聘人員貢獻大,企業離不開就協商補貼一些,返聘人員可有可無,當初返聘協議沒有這些補貼內容的,也可以拒絕補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⑧ 如果一個員工退休後又去別的單位就職那可不可以再給補貼一些養老金方面的
退休後到其他單位繼續發揮余熱,養老金不會變化,社保局發給的養老金是固定數額的,不因另工作就增加。參加工作,由新單位按照規定發給薪金,是你應得的勞動報酬,不是養老金。
⑨ 國家公職人員(公務員)退休後是否可以在企業任職
務員退休後可以到企業任職或兼職,但必須在兩到三年後,且需履行必要的組織報備、審批程序
關於公務員退休後到企業任職兼職等問題,公務員法第107條非常清楚地予以了明確: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對此,中組部和中紀委在2016年印發的《關於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 任職) 問題的意見》也有細化的要求,核心要義有三點:
第一,對公務員辭去公職或離退休的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任職必須從嚴掌握、從嚴把關,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從嚴審批。這是標准。
第二, 黨政領導幹部辭去公職或退休,三年內不得到本人原任職務地的企業任職或兼職,從事經營性的業務活動。這是底線。第三,即便三年後要到原任職務地的企業任職或兼職,也必須向原單位報告,提供說明材料,由單位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報組織人事部門批准後,才能兼職或任職。這是原則。
如果不按上述規定到企業違規兼職或任職的,一經舉報發現查實後,由相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場監管部門沒收個人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並責令接收單位清退,情節嚴重的,還將對接收單位進行罰款,罰金是違法所得的一到五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