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到了退休年齡,養老及醫保是同時辦理嗎
很多人可能以為我們的社保就是一種保險,實際上是想岔了。社會保險實際上在《社會保險法》中包含了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等五項保險,每一項保險都有具體的內容。我國有退休待遇的保險是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但是具體的內容又很復雜。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退休待遇主要包括醫保個人賬戶和住院報銷待遇。2019年底各地生育保險並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際上女職工在退休後生育也可以享受生育醫療費報銷待遇。不過生育津貼實際上有養老金代替了。
除了職工醫療保險,實際上還有一種醫療保險,叫做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沒有退休待遇,沒有繳費年限,兩者還是有不同的。對於一些靈活就業人員,覺得參加職工醫療保險不劃算的,醫生也可以只參加養老保險,另外參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險作為補充。不過有些地區要求必須統一繳納。
目前,負責醫療保險的是醫療保障部門,負責養老保險的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全國多數地區已經實現了分開辦公,因此辦理退休時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一般要分別辦理的。不過,由於提升政府服務效率,一些地方還是可以實現一個窗口通辦的。
『貳』 已經退休人員想把戶口轉移到另一個城市,養老金和醫療保險也想一起轉可以嗎
據我了解如果是省內的遷移可能醫保就醫能報銷,也不用轉,養老金也不用轉,異地持卡領取即可。省外遷移都轉不了,戶口要看所在省或城市的具體政策。住院醫療可按醫保政策報銷。
『叄』 到年齡辦退休時,養老及醫保是同時辦理嗎有木有知道的呢
其實,辦理退休手續,也是有相應的流程,有先後順序的。一般辦理退休主要可分為四個步驟:第一步:進行退休審批;第二步:辦理養老保險在職轉退休手續;第三步:養老保險部門核算基本養老金;第四步:辦理醫療保險在職轉退休手續。也就是說,應先辦養老保險轉退休手續,後辦醫療保險轉退休手續。
退休種類和法定退休年齡
1.按年齡劃分:足齡退休和提前退休。
足齡退休是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即國家法律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並且養老保險累計最低繳費年限滿15年。
最後,到底那為什麼醫保在職轉退休要放到最後呢?因為在職轉退休的時候,是需要單位提供退休金標準的,有了這個標准,醫保經辦機構才能按照退休金的一定比例,按月向退休人員個人賬戶劃轉醫療費。
『肆』 職工醫療和職工養老沒在一個單位養老退休後職工醫療能退休嗎
不可以。
我們無論是養老保險還是醫療保險,必須是同時在一個地區交納,並且將來在達到法定條件之後,也是要在同一個地區辦理退休,享受該地區的養老金和退休醫保的待遇。所以說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並不能夠分開兩地分別去辦理退休。
『伍』 退休職工醫保怎麼辦
1、在退休的時候申請一次性補繳醫療保險;
根據題主的描述,最少要補繳10年醫療保險才可以享受免費醫療保障,如果一次性補繳的話說大概要4萬-5萬左右;補繳成功後,次月就可以有一定金額打入醫保卡中,並且還可以不用繳費就可以享受醫療保險保障;
2、辦法退保清算個人醫療保險賬戶;
大家可以拿著本人身份證,社會保障卡到社保局大廳辦理即可;說到這我們就不得不說一下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繳納比例,個人繳納2%,單位繳納8%;如果要退保清算的話,清算金額也是非常少的;
3、辦法繳納城鄉居民醫療保險;
城鄉居民醫保養老保險也是我們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在報銷比例方面稍低於城鎮職工醫療保險,但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是按年繳費,現在最低標準是180元/年,經濟發達地區相對會多一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陸』 退休以後還需要交醫保費用嗎
退休後是否需要繳醫保費,要看你退休時是否繳滿醫保繳費規定年限,男職工繳費滿25年,女職工繳費滿20年,如果是靈活就業人員,男需要繳滿30年,女需要繳滿25年,退休才可以不在繳納醫保費,享受醫療報銷待遇。
『柒』 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和醫保金一起發嗎
法律分析:不一起發。醫保返還的錢是由醫保局負責返還,是返還到社保卡中的醫保功能里;養老金是由社保部門負責計發,發放的錢是社保卡里金融功能裡面,也是在銀行卡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