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內設機構
信訪辦公室
(一)辦公室
負責局重要政務活動、全局性重要行政會議等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機要、督查、檔案工作;負責人大代表書面意見、政協委員提案辦理的協調、管理工作;負責政務接待、聯絡工作,牽頭做好本局國內合作交流與對口支援工作;負責局政府信息公開、政務公開、新聞宣傳工作;協助局信息工作領導小組協調局信息化建設的規劃、管理;負責機關行政、後勤、固定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機關保密和安全保衛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信訪辦公室
負責群眾來信、來電、來訪和網上信訪的工作;負責上級轉辦、交辦、督辦等信訪工作;負責協調有關部門處理相關的歷史遺留問題,承辦相關行政事務;負責協調軍隊涉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務的相關工作;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社會穩定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法規處
負責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立法規則;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立法(法規、規章)草案起草、論證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負責依法行政的監督檢查、指導服務和行政審批改革工作;負責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處罰聽證,以及執法資質管理和法律培訓的組織協調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政策研究室
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綜合性政策研究工作;負責局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負責與有關研究部門和機構的聯絡與合作,以及專家咨詢協調工作;負責和參與局內重大政策的應用性研究,牽頭組織重大政策的評估工作;承擔國內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動態的收集、研究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組織人事處(老幹部處)
負責局機關幹部、局屬事業單位副處級或相當於副處級以上領導班子成員的選拔任免;負責後備幹部隊伍建設;負責局系統幹部監督工作,協調局系統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負責局系統人才工作和幹部培訓工作;負責局系統考核、獎懲工作;負責局機關人事工作,指導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局系統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負責局系統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局系統統戰工作;負責擬訂局系統因公出國(境)考察、培訓計劃和人員選派工作;負責局機關離休、退休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指導、協調局屬事業單位的離休、退休幹部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財務處
負責局系統部門預決算管理工作,統籌規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各項資金,具體承擔財政國庫支付計劃審核、報批及監管工作;負責監管和指導局系統行政事業預算單位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擬訂財務管理和會計基礎工作等內部控制規定;評估會計信用和預算信用狀況,監管銀行賬戶開設工作;負責局系統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機構的業務指導工作,以及財務人員從業資格的業務培訓管理工作;負責局系統國有資產管理和有關經濟統計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款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行政經費預算、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綜合計劃處
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年度發展計劃的編制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管理工作;負責局系統有關規劃、計劃、統計等方面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負責擬訂企業工資支付、最低工資標准調整等政策,並對實施情況進行檢查、評估;負責企業工資集體協商管理、指導和監督工作;負責企業工資統計和綜合分析,發布企業工資指導價位等有關工作;負責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的指導和監督;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人力資源開發與市場管理處
負責擬訂人力資源開發的規劃和政策,綜合推進本市人才發展環境的優化工作;負責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統計及「兩新」組織人才資源統計與綜合分析工作;負責擬訂國內人才引進、解困和「農轉非」政策,擬訂外省市職工進戶政策;負責國家和本市特殊需要人員的選派、調配和安置工作;負責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國內人才合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對口支援地區幹部選派工作;負責「兩新」組織高級管理人員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全市人才服務體系建設工作,擬訂人才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規劃;負責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政策,擬訂人才(職業)中介機構管理政策。承辦人才(職業)中介機構的行政許可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高校應屆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工作,參與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辦公室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就業促進處(失業保險處)
負責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就業促進規劃和政策;負責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規劃、指導和協調工作;負責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負責特殊就業困難群體就業援助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享受促進就業優惠政策對象的認定和管理工作;負責農民工就業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擬訂失業保險政策,以及相關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政策指導和培訓工作;承擔市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工資處
負責擬訂本市公務員工資、地區附加津貼、崗位津貼補貼政策;負責擬訂本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崗位津貼補貼、績效工資政策;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作,編制和審批市級事業單位工資總額年度計劃;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和綜合分析工作;負責擬訂機關事業單位福利政策,以及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齡計算政策;負責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退職政策,指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對區(縣)和部、委、辦、局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制度的指導監督,組織開展相關政策業務培訓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調解仲裁管理處
負責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規劃、計劃和相關規定;負責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的指導、協調工作;負責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承擔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日常工作;參與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機制,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研究解決勞動、人事爭議的重大問題;負責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人員資質業務培訓、資質認定等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勞動、人事爭議處理的綜合分析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負責擬訂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政策,以及專業技術人員分級分類管理辦法;負責擬訂專業技術職稱評定(考試)和專業技術職業資格政策,指導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和日常考核工作,組織推進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國家和地方各類專家的選拔、培養和管理服務工作,編制領軍人才培養計劃;負責擬訂博士後政策,承擔博士後管理工作,指導博士後流動站、工作站和創新實踐基地建設工作;負責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和協調管理;負責擬訂上海人才發展資金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擬訂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政策,組織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負責擬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政策和實施辦法,以及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核准和備案工作;負責擬訂事業單位人員的錄用、聘任、考核和獎懲政策,並監督檢查;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職業能力建設處
負責擬訂職業能力培訓相關規劃和政策;負責擬訂高技能人才培養、激勵政策,以及協調推進工作;負責擬訂職業培訓補貼辦法、補貼目錄和補貼標准,以及職業培訓補貼的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行業職業技能培訓、校企合作技能人才培養、農村實用人才培養的管理工作;負責擬訂以技能為主的職業培訓機構的管理政策,以及師資隊伍建設、教學研究和教材開發的指導協調工作;負責以技能為主的職業開發、職業技能鑒定以及職業資格證書核發的管理工作;負責職業技能競賽、技能人才評選表彰的管理工作;負責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管理工作;負責公共實訓基地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的協調指導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軍官轉業安置處
負責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接受安置的管理工作;負責軍隊轉業幹部隨遷家屬、駐滬部隊幹部家屬隨軍、隨調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協調軍隊轉業幹部培訓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協調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勞動關系處
負責擬訂勞動關系政策;負責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的協調推進工作;負責用人單位集體合同的受理審查和裁員報告受理工作;負責勞動關系三方的協調工作,承擔市勞動關系協調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企業欠薪保障金制度的實施協調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勞動保障監察管理處
負責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規定、規范和實施辦法;負責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人才中介、職業中介和職業培訓機構監察檢查的管理協調工作;負責勞動者維權工作、重大勞動違法案件和突發事件處理的指導協調工作;負責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的業務指導工作;負責社會保險繳費單位的年度審計工作;負責勞動保障監察員、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的資格認定和業務培訓工作;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組織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城鎮養老保險處
負責擬訂城鎮養老保險政策;負責擬訂城鎮養老保險的養老金增長政策;負責擬訂城鎮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銜接政策;負責擬訂機關、事業單位體制改革的養老保險配套政策;負責城鎮養老保險政策法規實施的綜合管理工作;負責擬訂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障的政策;負責擬訂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負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政策指導和培訓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農村養老保險處
負責擬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小城鎮社會養老保險,以及被徵用地人員養老保險政策;負責擬訂農村改革的養老保險配套政策;負責擬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小城鎮社會養老保險,以及被徵用地人員養老保險的養老金增長和一次性補助政策;負責擬訂農村無保障老人納入養老保障的政策;負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小城鎮社會養老保險,以及被徵用地人員養老保險政策法規實施的綜合管理;負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政策指導和培訓工作;負責擬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小城鎮社會養老保險,以及被徵用地人員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銜接政策;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工傷福利保險處
負責擬訂工傷保險政策,以及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政策指導和培訓工作;承擔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擬訂城鎮生育保險政策,以及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的政策指導和培訓工作;負責擬訂企業年金政策和企業年金方案的備案受理工作,以及對企業建立年金制度的指導、檢查工作;負責擬訂企業職工福利政策;負責擬訂企業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的政策;負責擬訂企業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負責對企業對有毒有害、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等提前退休工種崗位的確認和審核工作;負責企業職工連續工齡的認定工作;負責擬訂農民工工傷保險政策;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醫療保險處(醫療保險支付處)
負責統籌城鄉基本醫療保險規劃,以及醫療保險改革方案、法規、規章的研究和起草;負責擬訂城鎮從業人員、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和標准;負責擬訂小城鎮基本醫療保險,以及被徵用地人員的醫療保險政策和標准;負責擬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和標准;負責擬訂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銜接政策;負責擬訂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擬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減負政策;負責擬訂從業人員中特殊對象、退休回滬人員醫療保障政策;負責指導有關參保人員醫療保險信息系統的開發、管理工作;承擔市醫療保險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擬訂基本醫療保險葯品、診療項目、服務設施管理的有關政策、規范、支付范圍和支付標准,以及基本醫療保險部分診療項目約定服務的有關政策、規范和標准;負責協同衛生、物價等部門制定醫療服務價格;負責擬訂大學生醫療保障政策和標准;負責擬訂公務員醫療補助政策和標准,以及公務員醫療補助管理工作;負責擬訂原公費醫療人員中特殊對象、離休幹部及其他特殊人員醫療保障政策;負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政策指導和培訓工作;負責醫療保險費用總額預算管理;負責醫療保險支付方式改革工作;負責擬訂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辦法和結算管理工作;負責審核醫療保險基金預算和決算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定點醫療監管處
負責擬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葯店管理辦法;負責擬訂醫療保險監督管理政策、規范和工作計劃;負責擬訂基本醫療保險就醫管理政策、規范和標准;負責醫療保險政策法規執行情況的檢查、評估工作;負責指導醫療保險監督管理和業務培訓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負責擬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辦法、負責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支付、運營的監督和綜合管理工作,以及社會保險基金實物資產管理、變現的指導和監督工作;負責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組織編制工作,以及基金預決算執行情況的監督工作;負責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加強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和實施情況;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分析和預測、預警工作,預測重大政策調整對社會保險基金的影響,預測社會保險基金中長期收支情況;負責擬訂企業年金監督管理辦法和企業年金管理合同的備案受理工作,以及對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作管理實施監督;承擔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外國專家與留學人員工作處(國際合作處)
負責擬訂本市外國專家、留學人員、回國(來華)定居專家、港澳台專才有關政策、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相關人員的歸口管理,以及信息系統和分析工作;承辦國家外國專家局委託的本市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外國專家證》的審批和管理工作,具體承辦國家外國專家局布置給地方外國專家局的相關工作;負責國家和本市引進外國專家、留學人員等海外高層次人才專項資助經費的籌措、管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留學人員 來滬工作戶籍和《上海市居住證》B證的審批,以及留學生人員企業資格認定工作。指導和管理本市留學人員創業園區的工作。負責本市非教育系統公派出國的審批和管理工作;負責海外高層次人才的引進和推薦工作,組織指導留學人員服務平台建設和管理工作,承擔局駐海外聯絡處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本市出國(境)培訓的政策擬定、年度培訓項目計劃編制,以及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承擔市外國專家局、市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本市國(境)外人員的就業管理工作;承擔市外國人就業管理辦公室,台港澳人員就業管理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國(境)外交流團組的來訪接待和涉外交流合作項目的聯絡協調等外事工作;承擔局系統因公出國(境)考察、培訓任務的服務工作;負責上海國際人才交流會、上海市留學人員聯誼會的日常聯絡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紀委(監察室)
負責局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倡廉工作;負責局系統行政監察工作;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開展政風行風建設及督查工作。
黨委(機關黨委)辦公室
負責局領導黨務活動事宜;負責局黨委會議、黨委書記工作例會及其他全局性重要黨務會議、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上級黨組織,局黨委會決定、決議事項的督查、督辦工作;負責起草黨委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及有關文件;負責協助黨委做好局系統黨的組織建設、宣傳和思想政治工作、群眾工作;負責制定局黨委中心組學習計劃,做好全局黨員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黨委信息、文電、機要、檔案工作;負責黨費收繳管理和黨員統計工作;負責局機關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和制度建設;負責局機關黨員日常管理,以及黨員發展等工作;承辦上級黨組織和局黨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2. 上海市社會保險局關於審核本市企業職工辦理退休退職手續若干問題的規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9)10號]以及《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均規定,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另根據《上海市社會保險局關於審核本市企業職工辦理退休退職手續若干問題的規定》也明確了退休年齡,女職工年滿50周歲,從事管理和技術崗位工作滿55周歲。國企一般個人檔案中有明確界定,但關於私企女員工的退休年齡,因國家沒有明確界定,一般社保中心會根據是否是企業管理職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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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誰知道上海第六制葯廠如果該廠已經破產的話,那麼他現在的退休人員管理委員會在哪裡任何聯系大神
上海市真南路1290號
4. 上海退休職工退管會查詢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9-29
5. 近期有沒有中老年書畫大賽
上海市首屆中老年書畫大賽
一、大賽主題
為促進中國書畫藝術的繼承和發展,推動社會的文明和諧與老年書畫活動的開展,上海市退休職工管理委員會和上海市老年書畫會等涉老單位聯合組辦《上海市首屆中老年書畫大賽》,希望徵集有時代性、藝術性、思想性的書畫作品,進一步弘揚民族文化,探索現代精神,促進社會和諧。
二、大賽組織機構
(一)主辦單位:上海市退休職工管理委員會
上海市老年書畫會
(二)承辦單位:上海市退休職工活動中心
上海市公安博物館
(三)協辦單位:上海市老齡事業發展中心
上海市老幹部活動中心
上海市退(離)休高級專家協會
上海海上水墨畫院
上海市老幹部大學
上海老年大學
上海老齡大學
上海市退休職工大學
(四)支持單位:海上書畫名家後裔聯誼會
上海市工業旅遊促進中心
上海市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五)組委會:
名譽主任:楊 堤
胡 煒
主 任:侯其彬(上海市總工會副主席、退管會副主任)
(以下排名均不分先後)
副 主 任:王莊霄(上海市老年書畫會會長)
葉海堅(上海市公安局政治部副主任)
馮貴山(上海市老年基金會常務副會長)
徐中原(上海市退管辦主任)
徐啟華(上海市老齡事業發展中心主任)
關 鍵(上海市老幹部活動中心主任)
許 昂(上海市老年書畫會副會長)
陳少能(上海退離休高級專家協會常務副會長、
九仙書畫社社長)
肖榮蘭(上海市老年書畫會常務副會長)
唐長發(上海炎黃文化研究會副秘書長)
殷志剛(上海市老齡科學研究中心副主任)
秘 書 長:顧莉萍(上海市退管辦副主任)
副秘書長:呂繩雲(上海市老年書畫會副秘書長)
汪志剛(上海公安博物館館長)
金稼坊(資深人物畫家)
趙家寧(海上水墨畫院副院長)
大賽統籌:勵海龍(負責大賽協調聯絡)
(六)藝術顧問:(排名不分先後)
朱國榮 林曦明 張培礎 張雷平
錢行健 高式熊 曹用平 戴敦邦
(七)評委會: (排名不分先後)
主 任:毛時安(上海市藝術創作中心主任)
劉小晴(上海書法家協會副主席)
董之一(新民晚報美術主編、畫家)
評 委:王小鷹(著名作家)
王克文(著名畫家美術理論家)
沈 虎(劉海粟美術館研究部主任)
金重光(上海書法家協會理事)
三、大賽程序:
徵稿時間:徵稿信息發布從6月15日起。
收稿時間:2007年7月20 日一8 月20 日
徵稿對象:中老年書畫家及書畫愛好者(45周歲以上),不受職業、區域的限制,均可報名 。
徵稿地點:上海市北京西路1068號九樓—組委會辦公室
郵政編碼:200041
聯系電話:62582839 62556600×5906
收 件 人:陳 純 朱文曄 吳 敏
徵稿要求:
(一)書法作品:正、草、隸、篆、行及篆刻,內容自撰或古今詩文皆可(草書、篆書及篆刻作品請附釋文)。
(二)繪畫作品:繪畫形式不限,包括國畫、油畫、水彩。
(三)作品要求:
1、國畫書法均限制在六尺以內(含六尺)、篆刻印蛻自行設計。
2、投稿件數每位限在兩幅之內,要求是近期作品,所交作品無需裝裱。油畫作品請自備畫框。
3、在作品背面右下方用鉛筆正楷寫上作品標題、規格、作者姓名、年齡、性別、通訊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4、參賽者隨作品附個人藝術簡歷,字數限在120字以內。
(四)其他要求:
1、每件作品收評審、保管費20元人民幣。退稿時間則另行通知。
2、凡得獎作品一律不退稿。
四、展出日期:2007年10月中上旬 (敬老節前後)
五、展出地點:上海市公安博物館
六、大賽評獎:
本大賽分初評和復審兩部分,特邀資深書畫專家出任評委。
1、從所有來稿中評選出250幅參加展出,榮獲入選作品榮譽證書,入編《上海市首屆老年書畫大賽優秀作品集》。
2、從入選的250幅作品中評選出。一、二、三等獎和優秀獎若干名。
其中:一等獎 獎金5000元
二等獎 獎金3000元
三等獎 獎金1000元
優秀獎 獎金300元
3、所有參與本大賽的作者都可得到一份參賽小禮品,以志紀念。
4、所有入選作品發表權歸屬本次大賽。
6. 上海企業為員工辦理退休手續流程
進一步規范對本市企業職工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審核,現對審核中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於退休(職)人員年齡的核定:
(一)凡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職工年滿50周歲(從事管理和技術崗位工作的年滿55周歲),並已符合退休(職)條件的(下同),可按有關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
(二)女職工原從事管理和技術崗位工作,後因合同期滿或其他工作需要又改為從事生產服務工作崗位的,經單位出具有關證明後,可按其實際從事的崗位核定退休、退職年齡。
(三)凡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並將聘任在技術崗位上的女性高級專家,本人自願,且能堅持正常工作的,退休年齡可按60周歲核定。
(四)少數職工確因工作需要,能堅持正常工作,徵得本人同意,經主管部門批准,並報各區、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區、縣中心)備案後,也可適當延長其退休年齡。延長期限一般為1~5年。期滿需要繼續延長的,應按規定重新辦理手續。
(五)高級專家需延長退休年齡的由單位填寫〈高級專家延長離、退休年齡審批表〉,區、縣和主管局提出意見,報主管部、委、辦批准;無歸口部、委、辦的,經區、縣和主管局批准 ,抄送市社會保險管理局備案後,可適當延長退休年齡。副教授、副研究員以及相當這一級的高級專家(高工、高經等)退休年齡可延長至65周歲;教授、研究員以及相當這一級的高級專家,可延長至70周歲。
(六)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職工,無論是現在從事這類工作,或曾從事過這類工作,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並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的人員,可提前辦理退休手續。
1、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10年的;
2、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累計滿9年的;
3、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累計滿8年的。
(七)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經取、縣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連續病假一年以上,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工作年限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市社會保險管理局批准後,可提前辦理退休手續,未滿上述年齡的可辦理退職手續。
(八)個別企業在按法律程序由人民法院正式宣告破產終結後,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工作年限滿15年的職工,經本人申請,企業主管部門同意,報市社會保險管理局批准後,可提前辦理退休手續。
二、關於退休(職)人員工作年限的核定
(一)職工的工作年限按職工本人1992年底以前的連續工齡與1993年以後的繳費年限之 和確定。
(二)1992年底以前的連續工齡統一按國家和本市關於連續工齡的規定計算。
(三)1993年以後的繳費年限不含職工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後的繳費月份。
(四)1992年底以前參加工作,工作年限滿10年的職工;1993年以後參加工作,工作年限滿15年的職工可按退休辦理。
(五)1993年1月1日以後進單位的征地勞動力,在安置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15周年的,安置單位按滬社保業一發(95)22號文規定為其一次性補繳不滿15周年部分養老保險後,其補交年限與本人征地後實際從事的工作年限滿15年的可按退休辦理。
(六)1992年底以前參加工作,工作年限滿5年不滿10年的職工,可按退職辦理。
(七)1992年底以前參加工作,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的在職人員,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作年限滿10年的,可按退休辦理;工作年限滿5年不滿10年的,可按退職辦理。
(八)1992年底以前參加工作,工作年限不滿5年;1993年以後參加工作,工作年限不滿15年的人員,到達退休年齡後,區、縣中心應把職工個人養老保險帳戶的本息儲存額一次性返回給本人,並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三、關於辦理退休(職)的手續
(一)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出生年月以職工身份證為准)的當月,單位應按規定為其及時辦理退休(職)手續,並從批准退休的次月起發放養老金。
(二)辦理退休(職)手續的程序為:單位按規定填寫《本市企業職工退休(職)申請表》,送區、縣中心審核同意後,由單位批准退休,發給《退休(職)證》。
(三)單位為職工辦理退休(職)手續報區、縣中心審核時,根據以下規定附有關材料:
1、到達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辦理退休(職)手續時,需附以下材料:
(1)職工身份證原件(或復印件)
(2)《本市企業職工退休(職)申請表》
(3)職工85年工資套改前標准工資定級表(檔案記載復印件)
(4)女職工在50~55周歲之間辦理退休(職)手續的,需另附原「聘用合同」或「上崗合同」
2、延長退休年齡的人員,除報送上述材料外,根據不同的情況,分別另附以下材料:
(1)一般職工,附經主管部門批准延長退休年齡的原件(或復印件)
(2)高級專家,附《高級專家延長退休年齡審批表》
3、因病或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提前辦理退休(職)的,除報送本規定第三條第(三)款第1點規定的材料外,還應附以下材料:
(1)經企業、區(縣)兩級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的(上海市職工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表)
(2)本人要求提前退休的申請報告
(3)本人連續六個月以上領取疾病救濟費的憑證
(4)連續一年病假的證明
(四)從事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人員按《關於審核本市企業提前退休工種時間及其符合提前退休工種人員辦理退休手續若干問題的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後,還需另附本規定第三條第(三)款第1點規定的材料。
(五)破產企業為職工提前辦理退休手續的,需持有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終結書。
四、各區、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在辦理職工退休(職)手續時,應嚴格按照本規定進行審核並辦理,對政策尚未明確的問題,應及時向市局業務處室反映,待市局有明確意見後再作處理。
《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以來,廣大退休職工也紛紛要求加入市總工會組織的住院互助醫療保障計劃。根據市政府「切實落實醫療互助救助工作的措施」的精神,上海市總工會決定推出《上海市退休職工住院互助醫療保障計劃》,以下簡稱《退休互助醫保計劃》。
具體要求如下:
一、《上海市退休職工住院互助醫療保障計劃》的具體內容
《退休互助醫保計劃》本著個人自願、工會組織、團體參加的原則,由退休職工個人繳費,社會各界資助,政府補貼支持來籌措建立,對退休時間早、年齡比較大、收入比較低的老人,由退休職工本人或動員、子女們為老人出一點;工會、退管會(或企事業單位)幫一點;倡導對退休職工多一份關愛,為退休職工解一份憂愁,幫退休職工辦一件實事。由於該計劃參保對象年齡大、體弱多病,醫葯費支出大,基金運作初期由政府有關部門、市總工會、社會福利彩票籌集委員會貼一部分,保證計劃的正常運轉。
各級工會、退管會要廣泛宣傳、積極發動,力爭使絕大多數退休職工參加互助醫療保障計劃。
保障期限:一年為一期
保障水平:按測算每人每年應繳費80元,考慮到退休職工收入較低,現參加這項互助保障計劃每人每年按50元繳費,保障范圍:(1)住院治療;(2)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治療;(3)門診大病(特指重症尿毒症透析、惡性腫瘤化療和放療)治療;(4)家庭病床治療。
保障責任:
(1)住院、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和家庭病床的醫療費用,在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內(指起付標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額以下),屬於個人自負部分的醫療費,市職保會按60%給付補充醫療保障金;
(2)由地方附加基金支付范圍內個人自負部分的醫療費,市職保會按70%給付補充醫療保障金;
(3)門診大病醫療費用,在統籌和附加基金支付范圍內,按個人自負部分的50%給付補充醫療保障金;
(4)在保障期內,無給付次數限制,累計最高給付4萬元。
二、具體操作:
1、上海市總工會印發關於推出《上海市退休職工住院互助醫療保障計劃》的通知。
2、由上海市總工會、上海市退休職工管理委員會共同負責這項工作,三月份宣傳發動,四、五月份基本完成動員組織退休職工加入保障計劃的任務。
3、上海市總工會職工保障互助會具體負責方案的制定、操作;並與退管辦共同負責具體的組織工作。
8. 上海市2013年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金調整方案
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13年12月27日發布的2013年上海市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方案全文如下:
各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切實保障本市城鎮企業退休(職)人員的基本生活,經研究,自2014年1月1日起調整本市城鎮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市2013年底以前已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並按企業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生活費)的人員,按照以下辦法增加基本養老金(生活費):
(一)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二)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3元;月增加額不足30元的,補足到30元。
(三)以本人2013年12月份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生活費)為基數,增加3%(增加額尾數不足一角的,見分進角)。
(四)2013年12月31日前女年滿60周歲及以上(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男年滿65周歲及以上(1948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0元。其中:2013年當年內女年滿60周歲(1953年出生),男年滿65周歲(1948年出生),以及年滿70周歲(1943年出生)、75周歲(1938年出生)、80周歲(1933年出生)的人員,可按照2012年年滿60周歲(男年滿65周歲)、70周歲、75周歲、80周歲人員已享受的標准(本通知實施前的標准)先進檔,再增加。
二、2013年12月31日前女年滿60周歲及以上(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男年滿65周歲及以上(1948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員,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生活費)後,月基本養老金(生活費)不到1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增加後的月基本養老金(生活費)不超過1500元。
三、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並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規定享受原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兩航起義人員、持有中國海員工會核准頒發起義船員證書的招商局駕船起義人員,按上述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後,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四、按本通知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生活費)所需費用由本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