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國有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新規定2020
延遲退休的政策還沒出台,目前退休年齡規定還是按照國發【1978】104號文執行。
『貳』 請問關於國有企業職工內部退休的問題
屬於違法行為,單位行為無效。
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叄』 國家關於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年齡文件
有關文件規定如下:
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稱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
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
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提前退休的范圍僅限定為:國務院確定的111個「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國有破產工業企業中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三年內有壓錠任務的國有紡織企業中,符合規定的紡紗、織布工種的擋車工。但此項規定與前款規定不能同時用於同一名職工。
對國家關於企業職工退休年齡和條件的規定,各地區、各部門和企業及職工必須認真執行,不得隨意降低,嚴禁擴大適用范圍,今後,凡是違反國家規定辦理提前退休、退職的企業,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已辦理提前退休、退職的職工要清退回企業。
(3)國有企業職工退休通知擴展閱讀:
2012年6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在答復網友提問時表示,推遲退休年齡是必然趨勢。這一表態立即引起社會各界關注。隨後,有媒體報道,據專家推算並預測,我國養老金缺口到2013年將達到18.3萬億元。這條消息再次將延遲退休問題推上輿論的風口浪尖。
對此,人民日報昨日援引人社部有關負責人的話說,的確在對「延遲退休年齡」展開研究以向國家提出相關建議,但進行政策研究不代表現行退休年齡規定即將更改。
早在2005年,當時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就進行過此類研究。如果要啟動改革,肯定會深入論證,並廣泛聽取社會各方的意見,充分考慮不同群體間的公平公正,在逐步達成共識後再實施。
『肆』 山東省政府關於發布《山東省國營企業職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試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凡國營企業的固定職工,不分企業隸屬關系(中央部屬企業國家規定不參加地方統籌的除外),均應參加所在地退休費用統籌。
職工退休費用以市、縣(市)為單位實行社會統籌,並積極創造條件,實行全省統籌。
國營企業招用勞動合同制工人的退休養老基金的統籌,按省政府魯政發[1986]127號文件規定辦理。臨時工、季節工、農民輪換制工人,按有關規定執行,均不作為統籌對象。第二條退休費用社會統籌項目暫定為:
(一)職工的離休費、退休費和長期支付的退職生活費;
(二)上述人員按規定應發放的糧價補貼、副食品價格補貼、肉價補貼以及生活補貼費;
(三)其他需要列入統籌的項目。
暫未列入統籌的,仍由原單位按有關規定支付,待條件具備時,再逐步增加統籌項目。第三條職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基金(以下簡稱統籌基金)的籌集,本著「以支定籌、略有結余」的原則,根據統籌項目需要,以統籌范圍內所有企業的全部固定職工工資總額加離、退休費總額或以工資總額為基數,按一定比例提取。
統籌基金提取比例可一年一定,也可一定幾年。統籌基金提取比例的確定和調整,由當地勞動、財政部門研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第四條統籌基金由企業按月繳納,實行先存後用。企業應按本辦法預交一個月的統籌基金,作為周轉金。第五條企業按照規定比例提取的統籌基金,應於每月十日前向當地社會勞動保險機構繳納。逾期不繳的,按日加收欠繳部分5%的滯納金。
統籌基金在稅前提取,營業外列支。不繳納各種稅金、基金和附加費。第六條統籌基金由社會勞動保險機構統一籌集、統一管理、統一使用。統籌基金由社會勞動保險機構委託企業開戶銀行以「托收無承付」結算方式劃轉。存入社會勞動保險機構在銀行開立的「職工退休費用統籌基金」帳戶,專款專用。
存入銀行的統籌基金按國家規定計息。所得利息連同滯納金一並轉入退休費用統籌基金專戶。第七條統籌的職工退休費用,由企業按月發放。企業應於發放退休費五日前,將離休、退休、退職人員花名冊及應領取的退休費金額報當地社會勞動保險機構審核後,由社會勞動保險機構通知開戶銀行撥付。第八條退休費用社會統籌工作,由各級社會勞動保險事業處(分處)負責。勞動保險事業處(分處)也可建立相應職能部門或設專職人員負責退休費用社會統籌工作。
社會勞動保險事業處(分處)因統籌退休費用工作所需人員經費和業務經費,由社會勞動保險事業處(分處)編造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從統籌基金中列支。第九條各級社會勞動保險事業處(分處)應建立並嚴格執行統籌基金的收繳、存儲、管理、支付等項制度,加強財務管理。第十條各級社會勞動保險機構受同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領導,並接受上級社會勞動保險機構的業務指導。
各級勞動、財政、審計、銀行部門和工會組織,要加強對統籌基金籌集、使用和管理的監督、檢查。第十一條統籌單位發生破產、合並、分立等情況時,原離休、退休、退職人員的統籌基金和其他費用,應由新接受單位負責。沒有接受單位的,原則上由上級主管部門負責,主管部門負擔確有困難的,經當地社會勞動保險機構核准,從統籌基金中解決。第十二條縣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可參照本試行辦法執行。第十三條本試行辦法由省勞動局負責解釋,並制定實施細則。第十四條本試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伍』 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正文
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199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機構:
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9]10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堅決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提前退休的行為,現對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要嚴格執行國家關於退休年齡的規定,堅決制止違反規定提前退休的行為
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稱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提前退休的范圍僅限定為:國務院確定的111個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國有破產工業企業中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三年內有壓錠任務的國有紡織企業中,符合規定條件的紡紗、織布工種的擋車工。但此項規定與前款規定不能同時適用於同一名職工。
對國家關於企業職工退休年齡和條件的規定,各地區、各部門和企業及職工必須認真執行,不得隨意降低,嚴禁擴大適用范圍。今後,凡是違反國家規定辦理提前退休、退職的企業,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已辦理提前退休、退職的職工要清退回企業。
二、規范退休審批程序,健全審批制度
(一)加強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的管理。各地區要嚴格按《通知》規定的企業職工退休、退職審批許可權,規范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要建立審批工作制度,規范審批程序,加強對審批工作的監督。
(二)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要加強對居民身份證和職工檔案的管理,嚴禁隨意更改職工出生時間和編造檔案。
(三)職工因病或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統一由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負責醫療診斷,並出具證明。非指定醫院出具的證明一律無效。
地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負責定期審核指定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作出鑒定結論。職工因病或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標准,暫按《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GB/T16180-1996)(1-4)級》執行,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做出補充規定。
(四)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特殊工種的管理和審批工作。設有特殊工種的企業,每年要向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報送特殊工種名錄、實際用工人數及在特殊工種崗位工作的人員名冊及其從事特殊工種的時間。按特殊工種退休條件辦理退休的職工,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的必須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10年,從事井下和高溫工作的必須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9年,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必須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8年。
原勞動部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的特殊工種,隨著科技進步和勞動條件的改善,需要進行清理和調整。新的特殊工種名錄由勞動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清理審定後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暫按原特殊工種名錄執行。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核定提前退休人員的待遇
對於因病或非因工緻殘退休和按111個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國有破產工業企業的有關規定提前退休的人員,其養老金按《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規定的辦法計發,按新辦法計發的養老金低於老辦法的部分不予彌補。對於按紡織企業提前退休規定辦理退休的人員,要按照勞動保障部、國家經貿委《關於切實做好紡織行業壓錠減員分流安置工作的補充通知》(勞社部發[1998]6號)的規定減發養老金。
四、集中力量,按期完成清理提前退休的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通知》要求,按期完成對企業職工提前退休、退職情況的清理工作。企業要開展自查,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對違反國家規定辦理的提前退休要嚴格按規定進行糾正。對存在問題而不主動進行清理的企業,要對有關領導和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在清理工作中,要做好企業職工和退休、退職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講清道理,爭取他們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對被清理的人員要妥善安置,保證職工隊伍的穩定。各地區、各部門要將清理情 況和下一步加強管理的措施及處理結果寫出書面報告,並填報《清查和糾正1998年違規辦理提前退休統計表》(附後),一並於5月10日前報送勞動保障部,由勞動保障部匯總後上報國務院。
五、加強領導,切實做好企業職工退休審批管理工作
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企業職工退休、退職審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違反國家規定提前退休、退職的危害性,切實加強領導,將其作為深化企業改革、促進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定期公布退休、退職審批結果。企業對職工退休、退職的報批要嚴格把關,切實維護職工參加勞動和享受養老保險的合法權益。
本通知下發後,各地即可恢復職工退休和退職的審批工作。職工從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之日起領取養老金。
『陸』 什麼是111個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破產國有企業職工退休政策
退休年齡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1)男性幹部、工人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的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退休養老金 根據最新的退休後養老金怎麼算,職工退休時的養老金由兩部分組成: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其中,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退休年齡和當時的人口平均壽命來確定。計發月數略等於(人口平均壽命-退休年齡)X12。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不再統一是120了) 基礎養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最新消息 2015年12月2日,中國社會科學院人口與勞動經濟研究所及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在北京發布《人口與勞動綠皮書:中國人口與勞動問題報告No.16》,報告提出了「先養老並軌、後延遲退休」的改革路徑。 方案指出,首先實現養老金制度並軌,將退休年齡歸為兩類:職工養老保險領取年齡和居民養老保險領取年齡。其次,職工養老保險的退休年齡改革方案分兩步走。第一步:2017年完成養老金制度並軌時,取消女幹部和女工人的身份區別,將職工養老保險的女性退休年齡統一規定為55歲。第二步:從2018年開始,女性退休年齡每3年延遲1歲,男性退休年齡每6年延遲1歲,直至2045年同時達到65歲。
『柒』 關注中央63號文件《關於妥善解決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的通知》的實施進展情況
『捌』 國家下發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退休退休的通知國家的文件政策
現在都按社會勞動保障法執行。不要動不動要文件,如此你得不到回答,把你遇到的問題與困惑直接說出即可,羞羞答答要文件干什麼。
『玖』 國家關於企業職工退休是如何規定的
一、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為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但是因為特殊情況可以提前申請退休。
二、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三、如果在退休之前養老保險沒有繳納15年退休金會相應減少。
1、根據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退休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根據《社會保險法》
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拾』 天津市人民政府轉發《天津市國營企業固定職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辦法(試行)》的通知
第一條統籌范圍
我市國營企業、中央在津企業的固定職工和一九七一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臨時工(經國家批准由主管部門按系統統籌的中央在津企業除外)。第二條統籌項目
(一)退休職工的退休費、退職人員的生活費、離休幹部的原工資和按參加革命工作歷史時期發給的生活補貼;
(二)副食品價格補貼(國務院國發(1979)245號文件規定);
(三)生活補貼費(國務院國發(1985)6號文件規定);
(四)冬季取暖補貼;
(五)因工緻殘的退、離休人員護理費;
(六)喪葬費及其供養直系親屬死亡喪葬補助費;
(七)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救濟費;
(八)生活困難補助費(市總工會、財政局津工發(1986)126號、津聯企(1986)254號文規定)。
退、離休職工醫療費、家屬醫療補助費、一次性易地安家補助費和離休幹部的福利性費用暫不列入統籌項目,仍由原企業支付。第三條基金徵集退休統籌基金按照「以支定籌,略有結余」的原則進行徵集。徵集比例由市勞動局會同市財政局逐年核定。一九八七年的退休統籌基金,按上年度企業工資總額(國家統計局規定的統一口徑)的15%徵集。
因實行統籌,增加退休費用負擔過多的企業,其增加的部分,50%由企業自行消化,50%由財政部門調減利稅解決。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制發,中央企業由其主管部調整解決。
退休統籌基金(包括管理費)在稅前提取,營業外列支,不征稅和附加費。第四條基金管理
退休統籌基金實行差額撥繳結算辦法。當月退、離休人員按統籌規定應發給的退休費用,由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標准支付給本人,五天內企業填報《退休統籌基金月結算表》,向所在區(縣)勞動保險統籌機構結算。當月退、離休人員發生增減變化時,企業同時填報《退、離休職工增減情況表》。《退休統籌基金月結算表》、《退、離休職工增減情況表》由市勞動保險統籌機構統一印製。
當月退休統籌基金經審核、結算後,企業應上繳的差額部分,即由區(縣)勞動保險統籌機構委託開戶銀行按「托收無承付」辦法(免簽協議)以優先扣款順序托收,轉入區(縣)固定職工退休統籌基金專戶;應下撥給企業的差額部分,由區(縣)勞動保險統籌機構在五天內以「付款委託書」方式委託開戶銀行撥付給企業。
逾期不辦理結算的企業,區(縣)勞動保險統籌機構,按統籌基金徵集比例予以全額徵集委託銀行托收,待企業結算後,多退少補,對應交而未交的差額部分,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滯納金。滯納金在企業自有資金中列支。滯納金轉入退休統籌基金項下。
各區(縣)勞動保險統籌機構,於下月十日內向市勞動保險統籌機構結算,結余上繳,不足下撥。結算辦法按退休統籌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執行。
市、區(縣)勞動保險機構有權檢查企業的有關帳目和報表,企業要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資料,接受檢查。
各企業和各級勞動保險統籌機構,必須如實填報《退休統籌基金月結算表》,按照規定日期結算,不得弄虛作假,少報工資總額,多報退休費用支出。對少繳或虛報冒領的單位,經核實後要如數補繳和追回冒領的金額,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市、區(縣)勞動保險統籌機構分別在銀行設立「固定職工退休統籌基金」專戶。退休統籌基金存入銀行,按國家規定利率計息,利息轉入退休統籌基金項下。
退休統籌基金專款專用,不得挪用。第五條統籌機構市建立勞動保險事業管理處,區(縣)建立勞動保險事業管理所,為事業單位,隸屬市、區(縣)勞動局領導,負責退休統籌基金的徵集、管理、調劑、使用。
勞動保險統籌機構的事業費用,從退休統籌基金管理費項下開支。管理費為退休統籌基金的1.5%,由市勞動保險事業管理處統一提存。在銀行開立專戶,年終節余,結轉使用。各區(縣)勞動保險事業管理所的事業費用,每年按市下達的編制人數和事業單位的費用開支標准,編制預算,報市勞動保險事業管理處核定,分季撥給。第六條財務會計制度退休統籌基金財務會計制度,由市勞動局會同市財政局制發。
市、區(縣)勞動保險統籌機構執行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第七條各企業及主管部門要按照勞動行政部門的規定,對一九八六年職工工資總額和退離休人員名冊等有關資料進行嚴格審核,在一九八七年四月底前,分別向市、區(縣)勞動保險統籌機構辦理移交。企業改組、合並、破產時,主管部門須將原企業離、退休職工和在職職工改變隸屬關系的情況,通知市、區(縣)勞動保險統籌機構,以便按新的隸屬關系和有關規定徵集和撥付退休統籌基金。
新建企業從在銀行開戶之日起執行本辦法。
各企業及其主管部門必須嚴格按照《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及我市有關規定,辦理職工退休、離休、退職審批手續。對違反規定的,市、區(縣)勞動行政部門有權予以糾正。市、區(縣)勞保險統籌機構有權拒絕支付退休統籌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