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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退休幹部企業

發布時間:2022-06-13 17:50:06

A. 中紀委對退休公務員到企業任職的規定

一、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和在地方換屆時不再提名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原則上不得在企業兼職,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業任職。

二、個別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嚴格審批。不得違反規定,擅自審批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任職。

三、經批准到企業兼職的,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

四、經批准到企業任職的,應當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入企業,不再保留公務員身份,不再保留黨政機關的各種待遇。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回黨政機關辦理退休;在企業辦理退休手續後,也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到黨政機關。

(1)離退休幹部企業擴展閱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關於加強幹部隊伍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的精神,根據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現就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提出相關意見。

所指企業包括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等企業。在其他營利性組織兼職、任職的,參照本意見執行。對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中央企業獨立董事、獨立監事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按照本意見執行;國家機關委託行使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領導人,按照本意見執行。

本意見下發前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和在地方換屆時不再提名的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本意見予以規范。

參考資料來源:紀委辦公室監察處-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


B. 什麼叫企業離休人員

退休人員,是指離休人員和退休人員。
(一)、離休人員:是指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符合離職休養制度的人員。
離休是指建國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戰爭、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和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幹部,達到離職休養年齡,實行離職休養的制度。
對符合享受離休待遇條件的老幹部陸續有相關規定,條件如下:
(1)、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軍隊的;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並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在敵占區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幹部,也可以享受離休待遇。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實行部分供給、部分工資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過供給制待遇、又享受過薪金制待遇的幹部。
(4)、建國前是解放區機關工勤人員和公營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人,享受供給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前提拔為幹部的。
(5)、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現在是工人的,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建國前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提拔為脫產幹部、享受供給制待遇的,或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當幹部(含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時間必須長於當工人的時間;不屬於因犯錯誤、受處分而安排當工人的。
(6)、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因工作需要由上級主管部門調派到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國家幹部(包括軍隊轉業幹部)。
(7)、1948年底以前在根據地、解放區入黨的農村黨員,建國前被提拔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幹部。
(8)、在1949年9月21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召開以前,加入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包括三民主義同志聯合會、中國國民黨民主促進會)、中國民主同盟、中國民主建國會、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國致公黨、九三學社、台灣民主自治同盟等民主黨派的成員,一直擁護中國共產黨,堅持革命工作的。
(9)、抗日戰爭時期,在根據地、解放區加入中國共產黨,1953年底以前提拔為脫產幹部,一直堅持革命工作的。
(10)、按中央組織部組通字[1986]8號文件規定,將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改為建國前的半脫產鄉幹部。
(11)、建國前來我國參加革命工作,建國後一直在我國從事革命和建設事業,符合幹部離休條件的外國籍幹部。
以上供參考。

C. 新條例對黨員幹部退休後經商辦企業如何規定

新條例對黨和國家機關離退休幹部不得創辦商業企業,不得在商業企業中任職,不得從事商品交易中介費,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倒賣生產資料和稀缺商品,黨和國家機關離退休幹部不得在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公司)擔任領導職務(包括榮譽職務)和其他管理職務,企業不得聘用。
拓展資料:
1、公務員退休後兩年內或者退休後三年內不得經營與其原職務有關的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擔任縣廳級以上領導成員或者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不得聘任。辭職後三年內不得聘用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其他公務員在辭職後兩年內不得聘用,不得從事與原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活動。2、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後有違反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原機關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構成犯罪的,由原機關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勞動者在職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退還勞動者,並處以一萬元以上的罰款。根據情節輕重,被處罰人在接收單位的違法所得的一倍但不超過五倍。
3、根據公務員法,想要考公務員應具備的條件包括:中國國籍;至少18歲;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操守;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年滿 18 周歲;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操守;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心條件;具有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D. 離退休幹部幾年後可以從事企業工作

非領導幹部可以立即從事企業工作。處級以上領導幹部三年內不得從事與原單位有關聯關系的工作。

E. 對黨和國家機關離退休幹部經商辦企業有何具體規定

嚴禁黨和國家機關及機關幹部經商辦企業,是黨中央、國務院的一貫方針。機關退休(含離休,下同)幹部從事經商活動,容易助長官商不分,使有的人利用原來的工作關系和影響參與倒賣活動,損害國家和群眾利益,滋生腐敗現象,必須堅決制止。為了保持黨政機關的清正廉潔,保證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順利進行,更好地發揮老幹部的表率作用,遵照黨中央和國務院的指示,中央有關部門對縣以上機關的退休幹部經商辦企業問題作了如下規定:
(1)黨和國家機關的退休幹部,不得興辦商業性企業,不得到這類企業任職,不得在商品買賣中居間取酬,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倒賣生產資料和緊俏商品,不得向有關單位索要國家的物資,不得進行金融活動。
(2)黨和國家機關的退休幹部,不得到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公司)擔任任何領導職務(含名譽職務)和其他管理職務,企業也不得聘請他們任職。已經任職的,必須辭去職務。
(3)黨和國家機關的退休幹部,可以應聘到非全民所有制的非商業性企業任職,但到本人原所在機關主管的行業和企業任職,必須在辦理退休手續滿兩年以後。到這些企業任職的,要經所在機關退休幹部管理部門批准,並與聘用單位簽訂合同。
(4)黨和國家機關的退休幹部從事養殖業、種植業生產,進行技術開發、咨詢、服務,講學、寫作、翻譯,以及從事為改善機關後勤服務而開辦小賣部、洗衣房、理發室等經營服務活動,繼續按中發[1984]27號文件酌有關規定執行,取得合理報酬,嚴格照章納稅,其原享受的退休待遇不變。
(5)黨和國家機關要加強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對違反規定的退休幹部,其原所在機關應及時糾正;不按規定糾正的,要追究該機關主要負責人的責任。退休幹部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監察、紀檢等部門,要經常檢查執行規定的情況。機關黨組織和企業黨組織,要切實負起監督的責任。
(6)上述規定同時適用於縣以上工會、婦聯、共青團、文聯以及各種協會、學會等群眾組織的退休幹部。

F. 離退休幹部在公司任職的問題如何解決

離退休幹部在公司任抄職的問題,已經有明確規定,應當屬於返聘,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發揮余熱,有做顧問。有的發一些補貼,也拿勞務費。
一般情況下,現在沒有在公司任職的離休幹部,離休幹部是建國要求參加工作的人員,現在建國已經70年,至少也是85周歲以上了。

G. 什麼是離退休幹部

1、離休是指1949年10月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包括供給制)的幹部,到達退休年齡時,可以享受規定的離休待遇(註:1949年10月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但不屬於幹部身份的,只能稱為「建國前參加工作的工人」,享受退休待遇)。1949年參加革命的幹部就是退休幹部,享受規定的退休待遇。
2、離休幹部的醫療費用是實報實銷的,退休人員是只報銷大部份(按一定的比例)。離休幹部就算納入社保局的醫保管理,報銷金額也是沒有上限的,而其他參保人是有基金支付封頂線。
3、離休幹部的工資待遇調整是跟著政府公務員一起調整的,無論是行政或企業的離休幹部。
4、在企業,離休幹部比退休人員的養老待遇要高很多。就算兩人工齡相同,養老金也完全不同。
5。以前我國人事管理上有國家幹部和工人之分。離休退休幹部必須是國家幹部編制。工人編制的只能是退休工人。

H. 國企離退休近30年中層幹部需要排查嗎

國企離退休近30年中層幹部一般都不需要排查。
一般來說中,企業中幹部退休年齡為男60歲,女55歲,在正式退休前,提前五年退下來,這是國企和大型企業的一種特殊現象,而且主要是針對國企中層幹部實行的政策,俗稱「退居二線」。
按道理,中層幹部也應該在領導崗位上干到退休年齡,但是在企業中,普遍會提前3-5年,讓55歲左右的中層幹部提前離崗,這只是企業的土政策而已,並不是明文規定!
換句話說,這項政策的針對性很強,只限於中層幹部,公司級領導一般不在強制離崗之列。大多數國有企業,副總級以上領導都會干到60歲退休,行政級別比較高的國企,一把手(董事長)的退休年齡為62歲。

I. 2014企業離退休人員工資歸哪個部門管理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J. 企業離休幹部和機關離休幹部一樣嗎

法律分析:不一樣。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幹部是組織人事部門核發工資,企業離休是社會保障部門核發工資。機關事業離休人員工資的主要根據是離休職務,而各地區的相同離休職務人員也有著不同的津補貼標准。而企業離休人員不只看職務,還和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掛鉤。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高級專家離休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第四條 高級專家離休退休的待遇,按國家統一規定辦理。符合以下情況的退休費標准可以適當提高:

(一)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經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或中央、國家機關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費標准可以酌情提高5%-15%。提高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

(二)建國後從國外或者從香港、澳門、台灣回來定居工作的高級專家,其退休費均按建國後參加革命工作退休幹部的最高標准發給。其中有重大貢獻的,再按本條(一)項規定提高退休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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