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在物業當管理員退休屬於工人編嗎
如果退休前屬於工人編制,退休時以工人身份退休,退休後就屬於退休工人。至於編制問題,是針對在職人員的,退休人員是沒有編制的,只有身份而已。
㈡ 物業保安可以可以全部用退休人員嗎
政策法規上並沒有相關規定。
但是個人認為,全部使用退休人員不妥。保安不同於維修人員和客服人員。按照物業管理服務標准,物業保安承擔秩序維護職責之外,還有消防監控值班、門崗值班、巡更巡邏等職能,出現火險警情時候,還要承擔滅火救災的工作。全部使用退休人員,在精神、體力上難以為繼。且很多崗位是24小時值班制度。退休老人在值夜班時能否真正做到不睡崗、不誤崗?老年人視力大多不佳,讓老人在物業區域內巡更巡視,能否看到隱患?能否發現隱藏的可疑人員?這些都是問題。
㈢ 物業管理公司僱傭55歲以上且無上崗證老人當保安,可追求其何種責任
合法經營的物業管理公司,僱傭55歲以上且無保安證的老人當保安是不妥當的。如果發生治安問題,老保安是不能追究其法律責任的。這是因為,物業公司違規在先,明知55歲老人沒有保安資格證還安排其工作,在這種情況下應有違規方承擔全責。
聘用男員工,可能未到退休年齡,如果是女員工,屬於退休人員不屬於勞動關系,有關權利義務,按雙方僱傭合同約定。
1、僱用50歲以上老人工作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只能簽訂勞務合同。
2、在雇傭人員時,只要雙方達成合意,不違反法律是禁止規定就可以。
3、法律並沒有禁止50歲的老人不能工作,老人只要身體健康且不違背自身意願就可以繼續工作。
4、只要是正常的雇傭工人工作,不違反法律,不觸碰法律,那麼就不會違法。
(3)杭州物業管理招聘退休人員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㈣ 物業公司可以聘請60歲以上人員嗎
法律分析:物業公司可以聘請,這是發揮退休人員的余熱。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三十五條 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㈤ 退休後在物業做主管的工資是多少
就看當地和行業的工資標准,才能確定一下大概范圍具體還得與物業公司協商
㈥ 小區物業僱傭離退休人員犯法嗎
不違法。
物業與離退休人員形成僱傭關系,不構成勞動關系。
㈦ 退休的行政幹部能當物業經理嗎
可以。但是因為退休的行政幹部應該有領退休金,根據現在法律的規定,雙方之間確定的不是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也就是說雙方之間出現的糾紛按照勞務關系進行解決,而不是按照勞動合同法進行解決。所以可以當物業經理,只要公司覺得合適就可以。
㈧ 物業管理公司工作人員60周歲以上可以上崗嗎
小區60多的物業經理在崗,業主可以反對嗎?
㈨ 公職退休人員可以從事物業工作嗎
公職退休人員也是退休類物,只要自己能勝任,退休後都可以再找份工作的,包括物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