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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退休職工醫保政策

發布時間:2022-06-12 15:49:51

❶ 蘇州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2016)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范社會基本醫療保險關系,保障參保人員享受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統籌城鄉醫療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江蘇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待遇享受、服務及其監督管理等行為。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包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以及社會醫療救助。第四條本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遵循多渠道籌資、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權利和義務相對應的原則,實行屬地管理,逐步推進市級統籌。第五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將社會基本醫療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社會基本醫療保險事業的投入。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成立社會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咨詢委員會,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和改革、民政、財政、衛生計生、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價格等部門負責人組成,對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發展目標、規劃和各項政策制定提出咨詢意見和建議。第六條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制定、組織實施、監督管理以及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工作。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工作。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具體承辦與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及使用相關的醫療保險事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醫療保險待遇支付、醫葯機構協議管理、醫療費用稽核和結算等工作。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專戶管理,並對基金收支情況進行監督;審計部門依法對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進行審計監督。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衛生計生、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價格、民政、公安、教育、地稅,殘聯、總工會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工作。第二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第七條下列人員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一)職工;
(二)在本市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以下簡稱在領失業金人員);
(三)在本市辦理就業登記的外籍人員以及香港、澳門、台灣地區人員;
(四)一級至六級殘疾軍人(以下簡稱殘疾軍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本市戶籍的靈活就業人員,以及其他符合規定的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統稱為參保職工。第八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分為個人賬戶和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大額醫療費用社會共濟基金:
(一)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在職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的繳費標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在職職工按本人繳費工資的2%繳納。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基數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繳費比例為單位和在職職工繳費比例之和。殘疾軍人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不繳費,由管理單位按定額標准於每年年初一次性繳納。
(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費、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劃轉和財政補貼組成。用人單位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1%按月繳納,財政全額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不繳納;靈活就業人員由個人按照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1%按月繳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基本醫療保險費中劃出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0.5%,按月轉入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各社會保險統籌地區(以下簡稱統籌地區)本級財政按退休人員每人每年100元標准列入當年財政預算,直接劃撥到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專戶。
(三)大額醫療費用社會共濟基金由在職職工和靈活就業人員按每人每月5元的標准繳納;退休人員個人不繳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每人每年60元的標准從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中劃轉。
(四)在領失業金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費、大額醫療費用社會共濟基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按月劃轉,個人不繳納。
(五)其他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員的繳費標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❷ 聽說醫療保險要交滿一定的年限才能退休後終身享用,蘇州的醫療保險要交滿多少年

要交夠十年就可以退休後終身享用。

參保職工享受醫療保險退休待遇的,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金
(二)職工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男滿30年、女滿25年;
(三)外地轉入人員在本市行政區域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必須滿10年。

(2)蘇州退休職工醫保政策擴展閱讀

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將社會保險和儲蓄保險兩種模式有機地結合起來,實現了「橫向」社會共濟保障和「縱向」個人自我保障的有機結合,既有利於發揮社會統籌共濟性的長處,也有利於發揮個人帳戶具有激勵作用和制約作用的優點,比較符合中國的國情,容易為廣大職工接受。這種醫療保險模式,符合中國國情,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原則上實行地市級統籌。基本醫療保險覆蓋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所有企業、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履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義務。用人單位的繳費比例為工資總額的6%左右,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工資的2%。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一部分用於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劃入個人賬戶;

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計入個人賬戶。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分別承擔不同的醫療費用支付責任。統籌基金主要用於支付住院和部分慢性病門診治療的費用,統籌基金設有起付標准、最高支付限額;個人賬戶主要用於支付一般門診費用。

中國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正穩步推進,基本醫療保險的覆蓋范圍不斷擴大。到2001年底,全國97%的地市啟動了基本醫療保險改革,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達7629萬人左右。此外,公費醫療和其他形式的醫療保障制度還覆蓋了一億多的城鎮人口,中國政府正在將這些人口逐步納入到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中。

❸ 蘇州醫保報銷比例2022

法律分析:對於參保職工,政策范圍內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後抗排異葯物治療、惡性腫瘤化療放療的葯品及治療費用累計在4萬元(含4萬元)以內的部分,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90%的比例結付;4萬元以上至10萬元(含10萬元)以內的部分,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95%的比例結付。
參保職工在結算年度內符合規定的住院和門診特定項目醫療費用,累計超過10萬元以上的部分,由大額醫療費用社會共濟基金結付95%,個人自負5%。對於城鄉醫保的參保者,政策范圍內尿毒症透析、惡性腫瘤化療放療、器官移植後抗排異葯物治療的費用,在10萬元以內的部分,由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按90%的比例結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
第二十八條 個人帳戶用於支付統籌基金支付范圍之外的醫療費;個人帳戶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負。
第二十九條 嚴重疾病住院治療的醫療費,按下列辦法支付:
(一)起付標准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從業人員上年度年社會平均工資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從業人員上年度年社會平均工資的3-5倍。
(三)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主要由統籌基金支付,個人負擔一定比例。對退休人員負擔醫療費的比例,給予適當照顧。
嚴重疾病的范圍,起付標准、最高支付限額的具體標准,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醫療費的分擔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條 起付標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❹ 蘇州退休醫保個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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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社保卡的醫保規則如下
門診:
符合醫療保險結付規定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不含門診特定項目醫療費用)先從個人賬戶中支付。個人賬戶用完後,每一結算年度(每年4月至次年3月)內,在職職工(含靈活就業參保人員、「協保」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下同)個人自負600元、退休人員個人自負400元後,在規定限額內(在職職工3500元、退休人員4000元)由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比例結付,其中:在市區B級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門診部(所)、單位衛生所發生的門診費用,按在職職工80%、退休人員90%的標准結付;在市區定點醫院、B級定點零售葯店發生的門診費用,按在職職工60%、退休人員70%的標准結付。
住院:
1.參保人員每次住院,起付標准以內的醫療費用由個人自負,也可用往年個人賬戶結余金額予以抵沖。

⑴參保人員在結算年度內(當年4月至次年3月)首次住院的起付標准按不同等級醫院分別確定,市級及市級以上醫院:在職職工(含靈活就業參保人員、「協保」人員、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下同)800元,退休人員600元;區(縣)級醫院、專科醫院:在職職工600元,退休人員400元;鄉鎮等基層醫院:在職職工300元,退休人員200元。

⑵當年度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標准為首次起付標準的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標准統一為100元。

⑶連續住院超過180天的,每180天作一次住院結算,超過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處理。

⑷凡在本市廣濟醫院、精神病福利院、太倉安康醫院就醫,經確診為精神病住院治療的參保人員,其發生的符合醫療保險結付規定的住院費用不設起付標准。

2.參保人員在結算年度內,每次住院發生的費用按規定計算起付標准後,其餘部分根據其本人當年度實際住院和門診特定項目費用累計情況直接進入相應醫保基金結付段:4萬元以下的部分,按在職職工90%、退休人員95%的比例結付;4萬元以上的部分,統一按95%的比例結付。
3.每一結算年度,參保人員住院和門診特定項目累計在20萬元以內的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規定結付;20萬元以上的費用,由大額醫療費用社會共濟基金按規定結付。

❺ 蘇州退休人員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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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見:《蘇州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
第四十一條參保職工享受醫療保險退休待遇的,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金;
(二)職工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男滿30年、女滿25年;
(三)外地轉入人員在本市行政區域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必須滿10年。
符合前款規定的人員,自社保經辦機構辦理退休手續後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繳費年限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員在辦理退休手續時,應當由參保職工和用人單位按規定一次性補繳(補繳金額=退休時上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6%×不足繳費年限)後,方可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補繳的醫療保險費全部進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符合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的,終止職工醫療保險關系。
在2002年7月1日前參加工作的參保職工,其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可視作職工醫療保險的視同繳費年限;2002年7月1日後的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僅指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

❻ 蘇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2005修改)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進一步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切實保障職工的基本醫療需求,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和《江蘇省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規定,結合我市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運行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根據財政、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社會醫療保障制度。第三條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是: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要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第四條蘇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醫療保險政策的制定、組織實施、監督管理;蘇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社保中心)負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第五條醫葯衛生部門應當積極主動配合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同步推進醫葯衛生體制改革,實施非營利性和營利性醫療機構的分類管理,實行醫院葯品收支兩條線管理,推進葯品和醫用耗材集中招標采購工作,加強醫葯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教育,規范醫療和經營行為,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葯、合理收費,合理控制醫療費用。第六條建立由財政、審計等部門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工會代表、參保人員代表參加的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負責統一協調全市社會保障監督工作,依法對社會保障政策執行、基金管理等情況實施監督。第七條對舉報違反醫療保險規定和侵害參保人員利益行為的人員,由勞動保障部門給予一定的獎勵。第二章范圍和對象第八條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是國家規定的強制性社會保險。其覆蓋范圍為: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用人單位,包括國有(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和其他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部省屬單位和外地駐蘇單位,都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第九條上述范圍內用人單位的所有職工(包括在用人單位工作,並由其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和退休人員,均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對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

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自謀職業者等靈活就業人員,也應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征地保養人員、六十年代精減退職人員、少年兒童等其他城鎮居民,也應當參加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具體實施辦法另行制定。第十條離休幹部的醫療費用按照《蘇州市市區離休幹部醫療費用統籌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由社保中心實行統籌管理。第十一條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按照《蘇州市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醫療保險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照顧政策。第十二條國家公務員按照《蘇州市市區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政策。第十三條職工因工傷、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工傷、生育保險基金列支;尚未實行工傷、生育保險的地區,仍按照原規定由原資金渠道解決。第三章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第十四條醫療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大額醫療費用社會共濟基金。第十五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統一按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9%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在職職工按本人工資總額的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從職工工資中代扣代繳。第十六條用人單位統一按在職職工工資總額作為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基數。繳費基數的上限、下限由市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報經市政府批准後每年公布。

工資總額的計算口徑,按照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和《關於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後勞動統計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執行。第十七條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統籌管理的實施范圍和對象是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不包括由財政全額撥款、實行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單位和人員)。

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來源為用人單位繳費、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劃撥和財政補貼相結合。其中用人單位統一根據參保人數,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1%按月繳納;社保中心在11%的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率中劃出一個百分點,按月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轉入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市級財政按退休人員每人每年100元標准補貼,今後隨財政收入增長逐年增加。

自謀職業等靈活就業人員的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費由個人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基數的1%按月繳納。

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實行專款專用,專項核算。

❼ 蘇州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全體社會成員的基本醫療需求,統籌城鄉醫療保障,建立與全面小康社會相適應的可持續發展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社會醫療保險由政府負責組織與實施,遵循以下原則:社會醫療保險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其他社會成員應當參加社會醫療保險;社會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社會醫療保險費根據用人單位、個人和財政的承受能力合理分擔;建立以基本醫療保險為基礎,補充醫療保險和社會醫療救助相結合的多層次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第三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社會醫療保險政策的制定、組織實施、監督管理以及醫療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縣級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醫療保險管理工作。市、縣級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社會醫療保險基金的徵收、使用、管理、檢查等醫療保險事務。第四條衛生、食品葯品監督部門應當配合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同步推進醫葯衛生體制改革,探索按病種結付和精神病預付制度,加強醫葯衛生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教育,規范醫療和經營行為,滿足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服務需求。第五條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由財政、審計等部門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工會代表、參保人員代表等組成,依法對醫療保障政策執行、基金管理等情況實施監督。衛生、食品葯品監督、財政、物價、民政、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工作。第二章參保范圍與對象第六條根據參保對象及其繳費水平的不同,社會醫療保險分為職工醫療保險、居民醫療保險、學生醫療保險。第七條職工醫療保險是強制性社會保險。本市行政區域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等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依法參加職工醫療保險。

用人單位的在職職工、自謀職業者等靈活就業人員和退休人員(以下簡稱參保職工),應當依法參加職工醫療保險。

六級以上殘疾軍人(以下簡稱殘疾軍人)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可以按規定享受職工醫療保險優撫政策。

在本市辦理就業登記的外籍人員和港、澳、台人員,可以按規定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第八條居民醫療保險是由政府組織,個人繳費與財政補助相結合的醫療保險制度。參保對象為下列人員:

(一)具有本市戶籍,未享受職工醫療保險待遇,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以上的城鎮居民(以下簡稱老年居民)。

(二)具有本市戶籍,在勞動年齡范圍內,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並已完全喪失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員(以下簡稱重症殘疾人)。

(三)本市1957年底前參加工作,1961年至1965年期間精減退職,20世紀80年代初已辦理社會救濟證的人員(以下簡稱精減退職人員)。

(四)按照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有關規定,按月領取生活補助費和征地保養金的人員(以下簡稱征地保養人員)。

(五)具有本市戶籍,在勞動年齡范圍內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確有困難的失業人員(以下簡稱失業人員)。第九條學生醫療保險是由政府組織,家庭繳費,財政及用人單位共同補助的醫療保險制度。參保對象為下列人員:

(一)在本市托兒所、幼兒園、小學、初中、高中、中專、特殊學校、技校與職校(不含大專段)就讀的學生、兒童(以下簡稱中小學生);

(二)在本市各類高等院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學生和非在職研究生、高職高專學生、技校與職校的大專段學生(以下簡稱大學生);

(三)具有本市戶籍,年齡在18周歲以下的不在校少年兒童和嬰幼兒,以及父母為本市戶籍,子女在外地學校(不包括國外及港澳台地區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少兒)。第十條離休幹部醫療保障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由社保經辦機構實行統籌管理。第三章職工醫療保險第十一條職工醫療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大額醫療費用社會共濟基金。

(一)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統一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9%繳納,在職職工按本人繳費工資的2%繳納,由用人單位按月從職工工資中代扣代繳。靈活就業人員由個人按照職工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11%按月繳納。職工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上下限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報經市政府批准後每年公布。

(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不包括由財政全額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繳費、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劃轉和財政補貼組成。用人單位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1%按月繳納,社保經辦機構從基本醫療保險費率中劃出1%,按月轉入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各社會保險統籌地區(以下簡稱統籌地區)本級財政按退休人員每人每年100元標准列入當年財政預算,直接劃撥到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專戶。靈活就業人員由個人按照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1%按月繳納。

(三)大額醫療費用社會共濟基金來源為參保職工每人每月5元,由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個人繳納。

由財政全額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和人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按有關規定享受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企業在按規定參加本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可以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用於本單位參保人員個人負擔過重部分的補助。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工資總額3%以內的部分,可以從成本中列支。

❽ 蘇州市企業職工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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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蘇州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從4月1日起,對蘇州市區職工醫療保險和居民醫療保險政策作出調整,參保人員醫療保障水平將再次提高。
此《辦法》規定,提高退休人員個人賬戶水平。70周歲以下的,較上年增加60元,由每人每年740元提高到800元;70周歲以上的,較上年增加l20元,由每人每年830元提高到950元;按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辦理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由1180元提高到1200元。
降低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自負段金額。參保職工個人賬戶用完後發生符合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享受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待遇前的自負段金額,在職職工由800元下調為600元,退休人員由600元下調為400元。
提高住院醫療費用結付比例。參保職工每次住院超過起付標准以上的醫療費用,全年累計2萬元以下的部分,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結付比例,在職職工由85%提高到90%,退休人員由90%提高到95%。調整後,參保職工每次住院超過起付標准以上的醫療費用,根據當年實際住院和門診特定項目費用累計情況直接進入相應醫保基金結付段:4萬元以下的部分,按在職職工90%、退休人員95%的比例結付;4萬元以上的部分,統一按95%結付。
提高部分門診特定項目費用結付比例。
另外,2008年度市區居民醫療保險申報繳費期已於3月20日截止。同時,為了方便結算年度內新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及時辦理居民醫療保險參保手續,從4月1日起,還將對市區統籌范圍居民醫療保險開通日常申報。
最新數據顯示,2008年度市區共有75869人申報辦理居民醫療保險,較上年同期增加了7230人,增幅10.5%,其中8584名低保、低保邊緣、重症殘疾等參保對象准予免繳每人每年200元的居民醫療保險費,由蘇州市財政全額補助。財政在此基礎上按每人每年350元的標准予以補助,一次性對居民醫保基金投入補助金額2827萬元。75869名城鎮參保居民,加上2871名20世紀60年代精減退職人員和7308名第三、四年齡段征地保養人員,市區享受居民醫療保險待遇總人數已達86048人。
由於居民醫療保險實行按年申報繳費制度,日常申報僅限於結算年度內新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對3月底前已符合居民醫保參保條件,但未在3月20日前辦妥2008年度申報繳費手續的人員,須待2009年度申報繳費期內方可辦理居民醫保參保、補繳等手續,2008結算年度內不再受理。
從4月1日起,蘇州市區統籌范圍內各類社會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將實行統一的醫療救助制度。截至3月20日,已有10049名救助對象完成申報,其中職工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佔30%,居民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佔70%。
4月1日起,這些救助對象持本人《社會保險卡》等就醫證卡,在蘇州市區公惠救助醫療機構就醫時,除了免收普通門診掛號費和診療費外,發生的符合醫療保險結付規定的醫療費用,在按醫療保險規定進行結付的同時,自負部分還可由醫療救助資金按比例予以補助。其中:門診醫療費用自負部分,每一結算年度在2000元限額內按70%補助;住院醫療費用中,起付標准全額補助,其餘自負部分按70%補助。對居民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中的救助對象,每一結算年度發生的住院和門診特定項目醫療費用超出封頂線10萬元以上的自負部分,還可由醫療救助資金按95%補助。

❾ 蘇州退休醫保每月打卡比例

45周歲以下按3%。45周歲以上(含45周歲)按4%的比例預劃。
享受職工醫療保險退休待遇人員,2021年度個人賬戶預劃金額為:70周歲以下的,每人每年1350元;70周歲以上(含70周歲)的,每人每年1550元,按規定辦理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年1800元。
個人醫療帳戶資金的上賬時間:退休人員於每月的最後一天上賬。在職職工於當月單位、個人應繳醫療保險費足額到賬後的5個工作日內上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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