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教師退休工資新規定
一、退休中檔教師工資規定
教師養老金計算,現在的基本工資(職稱工資+薪級工資+10%)一2014年9月基本工資,取其40%再加上2014年9月的基本工資,把它的總量再取其85%或90%(工齡30年以上為85%,35年以上為90%)。再加上地方補貼,這就是養老金。目前各地有所差異,計算或能有不同。
2014年養老金並軌後,退休教師養老金發放遵循"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中人壽十年過渡期"。2014年9月30日以前退休的是"老人",按老標准計發。"新人"指2014年10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這部分教師非常年輕,退休是很遙遠的事情。目前,退休工資所涉及的人群是"中人",中人養老金的發放標准設十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辦法計發標准,限高保低,具體的計算標准如下:
新辦法待遇計發標准=退休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累計繳費年限×1%+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退休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過渡系數+職業年金。
二、退休金
退休金,是企業或事業單位職工或工作人員退休後一次或分次支付給職工的服務酬勞的一部分。企業制訂的退休辦法,應有利於提高職工的勞動積極性,使其老有所依,對社會的安定和提高企業效益均有益處。
Ⅱ 教師退休規定是什麼
法律分析:教師退休規定如下:1、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並且累計工齡滿十年的;2、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3、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准予退休。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十三條 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人的退休、退職,由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具體辦法,其各項待遇,不得高於本辦法所定的標准。
Ⅲ 教師退休金發放標准
法律分析:師退休後,有幾個方面的津貼不再享有。
第一:績效工資。
目前的在在職老師都有績效工資,各個地方都不同。以我們這里為例,每月大概有600元左右。退休後,這部分錢是沒有的。
第二:教齡津貼。
教齡津貼各個地方也不太一樣,我們這里是每年10元。本人教齡26年,每月教齡津貼260元,退休後,這部分錢也是沒有的。
第三:鄉村教師津貼。
如果一個老師在鄉下工作,每月還可享受鄉村補貼,按距離縣城遠近發,最少的一百多元,最多的有上千元。退休後,這部分津貼也是沒有的。
第四:公積金。
在職教師都有公積金的,每月根據你工資的多少扣除。一般老師每月也有幾百元的。這部分錢退休後也是沒有的。
所以一個老師退休後比上班時的工資至少要少1000—2000元。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Ⅳ 退休教師基本工資怎麼算
法律分析:退休費按照本人退休前的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在此基礎上,中小學教師有10%的比例提高作為獎勵。另外,還有一項優惠政策:教齡滿30年的教師,都是100%計發。根據最新的退休工資計算辦法,職工退休時的退休工資由兩部分組成:退休工資=基礎退休工資+個人賬戶退休工資。個人賬戶退休工資=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退休年齡和當時的人口平均壽命來確定。計發月數略等於(人口平均壽命-退休年齡)X12。目前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不再統一是120了)基礎退休工資=(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Ⅳ 教師退休年齡最新規定
法律分析:就目前中小學教師任職情況,男性教師的法定退休年齡調整為60歲,女性的法定退休年齡調整為55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Ⅵ 教師退休條件
法律分析:教師提前退休的新政策。工作年限滿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小於5年(含5年),或工作年限滿30年的事業編制人員,本人自願申請,經批准可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仍按原事業單位標准核定養老金。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或工齡25年以上的人員,如本人自願,經組織批准,可以提前離崗。在法定退休年齡內,領取離崗時的基本工資,檔案工資享受在職人員的增資待遇,到法定退休年齡,一並計算工齡,計發退休費,在原單位辦理退休手續。醫療保險享受原單位待遇,住房公積金以離崗時的標准工資為基數進行交納。凡工作年限滿30年男年滿53周歲、女年滿48周歲(女性工人45周歲)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經本人申請,按人事管理許可權報市有關部門批准後,允許提前退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三十條 教師退休或者退職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或者退職待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適當提高長期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中小學退休教師教的退休金比例。
Ⅶ 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廈門市人民政府令
(第97號)
《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已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朱亞衍
二00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
市政府規章、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為適應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新形勢的需要,市政府對1994年至1999年發布的88件市政府規章以及1980年至1999年發布的1065件市政府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經研究決定予以廢止(含自行失效)市政府規章14件、市政府規范性文件750件。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經過清理,對1994年至1999年發布的市政府規章予以保留58件、擬修訂16件;對1980年至1999年發布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予以保留246件、擬修訂69件。現將保留、擬修訂的市政府規章、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目錄一並附後公布。
##附件:一、1994年至1999年發布的予以廢止的市政府規章目錄(14件)
二、1980年1999年發布的予以廢止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目錄(750件)
三、1994年至1999年發布的予以保留的市政府規章目錄(58件)
四、1980年至1999年發布的予以保留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目錄(246件)
五、1994年至1999年發布的擬修訂的市政府規章目錄(16件)
六、1980年至1999年發布的擬修訂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目錄(69件)
##附件一:1994年至1999年發布的
予以廢止的市政府規章目錄(14件)
序號市政府令規章名稱廢止理由01第2號廈門市暫住人口登記管理暫行規定法規代替02第3號廈門市職工養老保險暫行規定法規代替03第4號廈門市職工失業保險暫行規定法規代替04第7號廈門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法規代替05第8號廈門市消防管理規定法規代替06第10號廈門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規定法規代替07第11號廈門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辦法法規代替08
第13號
廈門市改進行政機關作風和提高辦事效率的規
定市政府第94
號令代替09第19號廈門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法規代替10第23號廈門市旅遊資源保護和開發管理暫行規定法規代替11第29號廈門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法規代替12第39號廈門市員當湖管理辦法法規代替
13
第43號
廈門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
主要內容與
國家現行規
定不符14
第57號
廈門市職工醫療保險試行規定
市政府第83
號令代替
##附件二: 1980年至1999年發布的予以
廢止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目錄(750件)
序號發文字型大小名稱理由001
廈政(1980)45號
批轉廈門供電局《關於電力線路受外力
損壞事故的報告》新規定代替
002
廈政(1980)93號
關於執行省人民政府關於大力發展集體
經濟進一步做好城鎮待業人員安置工業
若干政策的暫行規定的貫徹意見
明文廢止
003
廈政(1980)94號
轉發《關於節約能源,加強對機動車運
輸管理的辦法》的通知明文廢止
004
廈政(1980)106號
關於批轉市建委《關於城市住宅實行統
建辦法的報告》的通知新規定代替
005廈政(1980)111號關於僑資、外資在我市建房問題的意見過時006
廈政(1980)128號
關於認真貫徹執行《整頓交通秩序,保
障交通安全的布告》的通知階段性文件
007
廈政(1980)151號
批轉市勞動局、市財政局關於貫徹執行
省人民政府批準的「關於國營企業實行
經常性生產獎勵制度的暫行規定」的通
知主要內容與現
行政策不符
008
廈政(1980)172號
轉發省政府《關於集體企業工商所得稅
實行比例稅制規定》的通知明文廢止
009
廈政(1980)175號
批轉市文化局等單位關於廈門市文化攤
攤點管理的意見設定處罰與收
費010
廈政(1980)179號
關於恢復房產登記和私房買賣暫行規定
的通告新規定代替
011
廈政(1980)207號
批轉市建委、安委會、公安局關於加強
建築設計防火審核工作意見的通知新規定代替
012廈政(1980)235號關於加強地名管理的通知明文廢止
013
廈政(1981)04號
關於做好生豬購銷工作的通知
主要內容不適
應形勢發展需
要014
廈政(1981)08號
關於查私沒收物資收購問題的通知
主要內容與現
行規定不符015
廈政(1981)22號
廈門市水產資源繁殖保護實施細則(暫
行規定)新規定代替
016
廈政(1981)25號
關於批准市城建局「關於嚴格控制鼓浪
嶼住宅建設保護風景區問題」的報告的
通知
法規代替
017
廈政(1981)26號
批轉物委《關於農村產品議購議銷商品
價格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與現行政策不
符018
廈政(1981)42號
關於轉發福建省人民政府降低照明電價
格的通知階段性文件
019廈政(1981)92號關於大力開展城市綠化工作的通知適用期已過020廈政(1981)093號廈門市葯業小販管理暫行辦法新規定代替021
廈政(1981)127號
頒發《廈門市小商小販管理暫行規定》
的通知明文廢止
022廈政(1981)129號關於對外勞務收入分配暫行規定新規定替代023
廈政(1981)141號
關於開展打擊走私、投機倒把工作的通
知主要內容與現
行規定不符024
廈政(1981)157號
轉發省政府關於加強農村產品收購、調
撥和價格規定的通知主要內容與現
行規定不符025
廈政(1981)162號
關於牲畜屠宰稅由農牧部門掌握使用的
通知新規定代替
026
廈政(1981)180號
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1980]283號和閩
政[1981]004號文件的通知新規定代替
027
廈政(1981)194號
關於貫徹省人民政府《關於日用工業品
收購、調撥和價格管理的若干暫行規定
》的通知主要內容與現
行政策不符
028
廈政(1981)209號
關於對企事業單位徵收排污費和實行污
染罰款的規定主要內容與現
行規定不一致029廈政(1981)210號廈門市基本建設拆遷安置暫行辦法法規代替030廈政(1981)220號廈門市城市建設用地綜合開發試行辦法
明文廢止
031廈政(1981)220號廈門市徵收城鎮土地使用費暫行辦法032廈政(1981)233號廈門市岩山資源保護管理暫行條例明文廢止
033
廈政(1981)234號
關於廈門市對外經濟貿易工作的幾項暫
行規定
主要內容不適
應形勢發展需
要
034
廈政(1981)242號
關於制止新建土糖坊的通知
主要內容不適
應形勢發展需
要035
廈政(1981)245號
公布《關於城市市容衛生管理暫行規定
》的通知新規定代替
036
廈政(1981)253號
批轉計劃生育辦公室《關於認真執行計
劃生育有關政策規定的報告》的通知新規定代替
037廈政(1981)269號關於加強有線廣播維護管理的通告新規定代替038
廈政(1981)288號
關於加強對火燒嶼等海島綠化,實行封
山育林的通知設定處罰
039廈政(1981)289號關於加強文物保護管理的布告新規定代替040廈政(1981)309號廈門市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暫行辦法明文廢止041廈政(1981)325號關於收繳槍支、彈葯的通告階段性文件042
廈政(1981)328號
關於《關於廈門市對外經濟貿易工作的
幾項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依據的文件廢
止043
廈政(1981)378號
關於市屬國營工交企業實行經濟責任制
中有關問題補充規定明文廢止
044
廈政(1981)379號
關於批轉勞動局《關於加強勞動紀律和
健全處分制度暫行規定》明文廢止
045
廈政(1981)386號
批轉市衛生局《關於實行二號病防病毒
責任制的請示報告》的通知階段性文件
046
廈政(1981)396號
批轉市民政局《關於農村優撫對象的優
待和對無依無靠老弱孤寡殘疾社員的照
顧意見》
新規定代替
047
廈政(1981)399號
批轉勞動局《關於嚴格控制加班工資支
付問題報告》的通知主要內容與新
規定不符048
廈政(1981)446號
關於城建系統四個企事業單位實行經濟
責任制的通知過時
049
廈政(1981)469號
批轉「關於城鎮徵兵和退伍軍人安置工
作中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新規定代替
050廈政(1981)477號關於執行「槍支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階段性文件051
廈政(1981)479號
關於積極開展花生加價和議價收購的通
知主要內容與現
行規定不符
052
廈政(1981)490號
轉發省財辦、省經委批轉省工商局《關
於開展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交通運
輸業全面登記工作意見報告》的通知
階段性文件
053
廈政(1981)524號
關於全面開展穩定山權林權發證工作的
通知階段性文件
054
廈政(1981)548號
廈門市退休職工管理工作暫行規定
與現行規定不
符055
廈政(1981)562號
批轉市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辦好中短
期貸款的報告》的通知新規定代替
056
廈政(1981)576號
批轉市工商局《關於市工商、農商經濟
合同鑒證與調解仲裁收費標准規定請示
報告》的通知與現行規定不
符
057
廈政(1981)587號
批轉廈門海關《關於整頓進出口旅檢監
管現場秩序的請示報告》的通知
主要內容不適
應形勢發展需
要058
廈政(1981)606號
批轉市公安局《關於切實做好各季防火
工作的意見》階段性文件
059
廈政(1981)641號
關於頒發《堅決制止違章亂建房屋暫行
規定》的通知法規代替
060
廈政(1981)651號
對市環保辦「關於要求繼續執行《廈門
市人民政府關於對企事業單位徵收排污
費和實行污染罰款的規定》報告」的批
復
主要內容與現
行規定不符
061
廈政(1981)654號
批轉市司法局《關於在工廠、企事業單
位建立調解委員會和配備調解幹部的報
告》主要內容不適
應形勢發展需
要062
廈政(1981)665號
批轉市標准局《關於市場男女人革涼鞋
質量問題的請示報告》的通知過時
063
廈政(1981)707號
批轉市計委、市統計局《關於加強保守
國家經濟機密的報告》的通知新規定代替
064
廈政(1982)綜1號
關於整頓市場、繼續深入開展物價大檢
查的通知階段性文件
065
廈政(1982)綜5號
批轉關於整頓戶口工作中若干具體問題
的處理意見的通知階段性文件
066廈政(1982)綜15號關於做好蔬菜產、銷工作的通知過時067
廈政(1982)綜85號
關於特區機場飛行凈空要求的通知
與現行規定不
符068
廈政(1982)綜121號
批轉市人事局《關於加強幹部調配工作
的意見》的通知過時
069
廈政(1982)綜130號
批轉水產局「關於做好水產品收購工作
意見」的通知
主要內容不適
應形勢發展需
要
070
廈政(1982)綜135號
批轉市交通局《關於加強客、貨運輸車
輛管理的報告》的通知
主要內容不適
應形勢發展需
要、設定罰款071
廈政(1982)綜216號
批轉市人行《關於加強現金管理的意見
》的通知明文廢止
072
廈政(1982)綜221號
批轉市文化局「關於加強業余劇團管理
的暫行規定」設定收費與現
行規定不符
073
廈政(1982)綜255號
轉發市口岸辦《廈門港客運站旅檢現場
安全保衛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
主要內容不適
應形勢發展需
要074
廈政(1982)綜260號
批轉廈門市公安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治安
聯防工作的意見新規定代替
075
廈政(1982)綜285號
批轉市衛生局關於廈門市1982年霍亂防
治的方案階段性文件
076廈政(1982)綜286號關於加強我市醫療輸血工作的批復新規定代替
077
廈政(1982)綜287號
關於調整職工副食品價格補貼的通知
主要內容不適
應形勢發展需
要078
廈政(1982)綜304號
關於重申嚴禁機關、企事業單位購買私
房的通知過時
079廈政(1982)綜362號關於繼續檢查整頓市場物價的通知階段性文件080廈政(1982)綜383號關於開展企業財務檢查復查工作的通知階段性文件
081
廈政(1982)綜384號
批轉開發公司「關於員當新市區土石方
工程統一管理和經營的請示報告」的通
知設定收費、罰
款
082
廈政(1982)綜512號
關於加強企業技術改造貸款計劃管理的
通知
主要內容不適
應形勢發展需
要083
廈政(1982)25號
關於抓緊解決和妥善處理知青工作有關
問題的通知階段性文件
084廈政(1982)26號關於加強蔬菜內外銷計劃管理的通知過時085廈政(1982)33號關於加強槍支、危險物品管理的布告階段性文件086
廈政(1982)34號
批轉市安委會《關於我市進一步搞好安
全生產工作意見的報告》的通知主要內容與現
行政策不符087廈政(1982)35號關於頒發《外經幹部守則》的通知不再適用088廈政(1982)37號關於實行糧食購銷調撥差額包乾的通知階段性文件089
廈政(1982)65號
批轉市經委《關於廈門市工業企業產品
零部件協作加工問題若干暫行規定》明文廢止
090廈政(1982)67號關於抓緊遷退華僑私房的決定階段性文件091廈政(1982)76號關於確保鐵路運輸安全的通知新規定代替092廈政(1982)81號關於控制獎金發放問題的通知階段性文件093
廈政(1982)82號
關於頒發《廈門市統一憑證管理辦法》
的通知過時
094
廈政(1982)84號
關於進一步完善國營工交企業經濟責任
制的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明文廢止
095
廈政(1982)85號
關於頒布《徵收建設用地綜合開發暫行
規定》的通知新規定代替
096
廈政(1982)92號
轉發市運輸指揮部《廈門火車站進出貨
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明文廢止
097
廈政(1982)93號
批轉市房管局《關於代辦統建房的意見
》和《關於出售個人住宅暫行辦法》的
通知不再執行
098
廈政(1982)94號
關於在各基層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
任制和安全保衛制度的通知主要內容與現
行政策不符099
廈政(1982)101號
批轉市公安局《關於繼續做好收繳凶器
工作的意見》階段性文件
100
廈政(1982)104號
關於在打擊經濟領域嚴重犯罪斗爭中做
好收繳贓款贓物的通知新規定代替
101
廈政(1982)106號
關於批轉市房管局《關於調整非住宅用
房租金標準的方案》的通知新標准代替
102廈政(1982)107號關於堅決制止亂砍濫伐樹林的緊急通知階段性文件103廈政(1982)108號關於保護有色珍稀動物的通告新規定代替104
廈政(1982)113號
關於進一步清理、收繳散失在社會上的
槍支彈葯、爆炸物品和其他凶器的通知階段性文件
105
廈政(1982)121號
關於貫徹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
同法》的通知過時
106
廈政(1982)122號
批轉市物委《關於組織市場物價檢查的
情況和加強物價管理意見》階段性文件
107
廈政(1982)127號
批轉市稅務局、勞動局「關於城鎮安置
待業人員減免稅問題的報告」的通知與現行政策、
規定不符108
廈政(1982)137號
批轉市人事局《關於外省、外地區退休
、退職幹部到廈門安置問題的報告》過時
109
廈政(1982)143號
批轉市物委《關於聘請義務物價檢查員
的試行辦法》的通知新規定代替
110廈政(1982)145號關於安全使用農葯的通告新規定代替
111
廈政辦(1982)18號
批轉市公安局《關於在打擊經濟領域犯
罪活動中切實加強安全警衛工作的報告
》的通知
階段性文件
112
廈政辦(1982)24號
關於對旅遊系統收取外匯免換券業務加
強管理的通知明文廢止
113
廈政(1983)綜118號
轉發市公安局《關於加強消防重點單位
保衛工作的意見》階段性文件
114廈政(1983)綜263號關於採取緊急措施緊縮財政支出的通知階段性文件
115
廈政(1983)綜339號
關於發展養雞業的決定
主要內容不適
應形勢發展需
要116廈政(1983)綜342號關於嚴格控制遷入廈門島內戶口的通知新規定代替117廈政(1983)綜399號關於嚴格控制獎金發放的通知階段性文件118
廈政(1983)18號
關於進一步推行殯葬改革的通知
新規定代替、
設定處罰119
廈政(1983)19號
批轉市工商局《關於進一步開放小商品
市場的報告》過時
120
廈政(1983)32號
關於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和維護管理
的暫行規定新規定代替
121
廈政(1983)38號
廈門市幹部住房標准和對超標准住房增
收租金的暫行辦法新規定代替
122廈政(1983)54號關於進一步加強槍支管理的緊急通知階段性文件123
廈政(1983)98號
關於頒布《廈門市交通運輸市場管理暫
行規定》的通知明文廢止
124廈政(1983)110號關於發展糖蔗生產的決定過時125廈政(1983)111號關於統配物資計劃管理工作的通知過時126
廈政(1983)118號
批轉市經委關於《廈門市工
Ⅷ 教師退休工資標准
法律分析:按照我國的相關規定,教師工齡不滿30年的,可按文中的計算公式計算,教師工齡40退休工資按平時總工資的100%發放。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我國不同地區的教師工資水平是不同的,同理教師工齡40退休工資的水平標准也是不同的,但收入是與當地的物價水平掛鉤的,不同地區的工資水平並沒有可比性,甚至不同學校也會有各自的規定。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Ⅸ 教師退休工資最新規定2022
一、退休中檔教師工資規定
教師養老金計算,現在的基本工資(職稱工資+薪級工資+10%)一2014年9月基本工資,取其40%再加上2014年9月的基本工資,把它的總量再取其85%或90%(工齡30年以上為85%,35年以上為90%)。再加上地方補貼,這就是養老金。目前各地有所差異,計算或能有不同。
2014年養老金並軌後,退休教師養老金發放遵循"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中人壽十年過渡期"。2014年9月30日以前退休的是"老人",按老標准計發。"新人"指2014年10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這部分教師非常年輕,退休是很遙遠的事情。目前,退休工資所涉及的人群是"中人",中人養老金的發放標准設十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辦法計發標准,限高保低,具體的計算標准如下:
新辦法待遇計發標准=退休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累計繳費年限×1%+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退休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過渡系數+職業年金。
二、退休金
退休金,是企業或事業單位職工或工作人員退休後一次或分次支付給職工的服務酬勞的一部分。企業制訂的退休辦法,應有利於提高職工的勞動積極性,使其老有所依,對社會的安定和提高企業效益均有益處。
Ⅹ 廈門2021年退休工資如何計算
法律分析: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工資指數)〕÷2×本人全部繳費年限(工齡)×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