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本人2018年在山東國企退休 現戶口落戶在北京 退休關系能否轉戶口所在地
這種情況你沒有必要轉退休關系,你的退休工資也是結算的,每月能打到工資賬上就可以了。現在每年工資待遇證也可以在網上認證,也可以在你居住的社區進行論證。加之今後社保卡都是全國聯網,你就是在北京看病也是可以支付的。而且你的工資是山東省為你發工資,北京財政和社保不會為你在山東工作作貢獻而為你出錢的,你的工資是山東政府為你漲工資不是北京政府為你漲工資,這種退休後跨地區居住的多得很,不可能在這個省退休就必須轉到戶籍地的,所以說你的退休關系是不可能轉到北京去的。
『貳』 北京市社保退休後是按照戶籍所在地領取嗎
第一,如果你是個人繳費,可以在外地上班,戶籍所在地辦理社會保險回,如果屬於企業職工,答是不可以的,必須在企業辦理的參保地參加繳費第二,如果你是企業職工,可以享受職工醫保,在企業參保所在地享受醫保待遇,和你戶口沒關系,如果在企業辦理退休,也按照參保地享受養老和醫療待遇第三,參保期間,繳費地址變動,可以轉移,退休按照最後參保地的社保部門辦理退休,(但是必須繳納養老保險滿10年以上,不足十年的,轉到滿10年的參保地,如果都不滿10年的,轉到戶口所在地辦理退休)
希望能夠幫助到你,望採納!
『叄』 退休後,能把社保歸屬地轉移到戶口所在地嗎
退休後是可以把社保歸屬地轉移到戶口所在地,只要有勞動部門正式調動手回續,就能向非戶口地答轉移社保的交身份證復印件到現參保單位
。
1、總的來說,流程為:參保人在原參保地提供身份證、社保編號,到所在的社保中心列印《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到新參保地社保機構辦理轉移手續即可。後台所有手續由兩地社保經辦機構之間處理。
2、具體的時間規定:
(1)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和《繳費憑證》。
(2)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3)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4)新參保地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肆』 我在北京上社保,退休轉戶口所在地,原參保地是指哪
指剛開始參保的地方。
社會保險轉移流程:
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版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權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新參保地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是累計計算的,中間允許有空檔,可補可不補。
『伍』 農村戶口,在北京上有社保到退休年齡後怎樣轉到原籍
1,2011年7月社會保險法頒發實施後,養老保險除了在職死亡、出國定居、重復繳費等情況下,未到退休年齡,不能選擇退保。如果你在北京繳費滿15年,可以在北京享受養老保險,不需要轉移回老家了。如果你的繳費不足15年,同時沒有單位願意繼續給你參加社保,你只能轉回原籍。當然,你可以選擇一次性清退個人賬戶,不過不建議你這么做。
2,可以轉移到老家的新農保上。如果你是外地農村戶籍,根據國家安排,農村戶籍參加的企業養老保險以後將可以選擇將其轉入到戶籍所在地的新農保(政策尚未出台,你可以等到政策出台後再予以辦理)。政策尚在內部徵求意見中,應該不遠就能出台。
3,如果你在老家有單位繼續給你參加社保,你可以可以轉移到戶籍所在地,年限都是累計計算,兩地的社保關繫纍計達到15年之後,就在原籍享受養老金待遇了。具體轉移程序:你離開北京時,可以先去北京市社保部門開一份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證明,待到原籍參加保險後,拿著這份證明直接去申請將北京的社保轉移過來。大概1-2個月時間辦結。其他事項均有兩地社保機構進行聯系。
4,如果老家社保機構不同意接收的話,建議你暫時不作處理,等國家出台相應的政策之後在進行轉移。
『陸』 請問:坐標北京。今年已經51歲了,過了辦理退休年齡了,不符合在京退休政策,社保局說讓轉回原籍。請問
不會。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國辦發[2009]66號文)第六條對此類情況作了明確規定:
第六條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一)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四)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按照你的敘述,你在北京的繳費應該是不足10年,戶口又不在北京,所以,北京不為你辦理退休手續,而是按照上述規定,要求你轉回戶籍所在地。你戶籍所在地必須要接收你的保險關系,如果你符合退休條件,必須為你辦理退休手續,不會出現哪裡都不要都不管的情況。
『柒』 請問我原來在北京辦理的社保,現想轉到我的戶籍所在地要怎麼辦理手續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1、目前北京能接收外地社保的,不過如果你原來的社保是在戶口所在地,就沒必要轉到北京來了,因為以後退休還是要轉回去的。可以在北京重新辦理,你原來的社保算暫停,等以後把北京的轉回去的時候繳費年限可以合並。
2、轉回的社保可做中斷,暫時不再繳納社保相關費用,如果硬要交的話,肯定是自己承擔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保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就業參保的,戶籍所在地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二)參保人員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三)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以上年齡規定限制,應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六條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一)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四)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七條參保人員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後,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按照《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的規定,以本人各年度繳費工資、繳費年限和待遇領取地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基本養老金。
第八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按下列程序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一)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二)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三)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四)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第九條農民工中斷就業或返鄉沒有繼續繳費的,由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保存其全部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繼續按規定計息。農民工返回城鎮就業並繼續參保繳費的,無論其回到原參保地就業還是到其他城鎮就業,均按前述規定累計計算其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與城鎮職工同樣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農民工不再返回城鎮就業的,其在城鎮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全部有效,並根據農民工的實際情況,或在其達到規定領取條件時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在北京提出轉移申請,社保局審核,審核通過後社保局出具接收函,天津社保局收到接收函並辦理轉移手續,轉移手續辦理成功後北京社保局出具通知書告知。具體參見養老保險轉移接續辦法
『捌』 北京養老保險想轉回戶口所在地怎麼辦
找這幾個文件看看
總的來說,也不復雜 大體流程為:參保人在原參保地拿身份證、社保編號(或證件) ,到所在地社保中心列印《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到新參保地社保機構申請辦理轉移手續即可。後台所有手續由兩地社保經辦機構之間處理。
在你離開前 到社保列印那個繳費憑證就行了 然後拿著這個回去到當地申請辦理轉移 離開前忘了打那個繳費憑證 也沒關系 可以在當地申請時由當地社保跟他要
至於電話 可到北京市人社局或昌平人社局網站查詢 各科室的都有 但能否打通或是否有耐心回答 就沒准了 這種事最好還是親自去一趟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國辦發2009 66號
第八條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試行)
這個文件是人社部〔2009〕187號 文的附件 網上一般沒有 但各省人社廳都有發布自己的經辦規程 內容跟人社部發的這個基本一樣
《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
人社部發〔2009〕187號
這個正文沒什麼內容 主要是附件
附件:1.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意見
2.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章)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此件公開,兩個附件不公開)
附件1
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根據各地反映的情況,現就具體實施中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關於統一規范資金轉移
為了更好地統一規范資金轉移的標准,在轉移統籌基金(單位繳費)時,統一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的12%的總和轉移;在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時,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轉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的,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11%記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含本息,下同)轉移,2006年1月1日之後的,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8%記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轉移。
二、關於繳費工資指數的確定
按《暫行辦法》規定跨省轉移接續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參保人員,在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核定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繳費工資指數按以下方法確定:以本人在各參保地的繳費工資和待遇領取地相對應各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本人的繳費工資指數,並以此計算本人指數化平均繳費工資和基礎養老金。
三、關於多重養老保險關系的處理
參保人員流動就業,同時在兩地以上存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在辦理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同期其他關系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本人,相應的個人繳費年限不重復計算。
《暫行辦法》實施之前已經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繼續領取待遇,其它的養老保險關系應予清理,個人賬戶剩餘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已領取的基本養老金不再清退。
四、關於參保人員欠費問題的處理
參保人員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前本人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本人向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補繳個人欠費後再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同時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轉出包括參保人員原欠繳年份的單位繳費部分;本人不補繳個人欠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也應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基金轉出的各項手續,其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不計算繳費年限,個人欠費的時間不轉移基金,之後不再辦理補繳欠費。
五、關於個人賬戶的清退處理
對於參保人員出國定居或到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定居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手續,並全額退還個人賬戶儲存額。其中,在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期間出國定居或到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定居的,由原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手續,並全額退還保留地個人賬戶儲存額;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臨時繳費賬戶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清退工作,期間的單位繳費不再轉回原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在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期間死亡的參保人員,也按上述規定處理清退個人賬戶儲存額。
附件2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試行)
第一條 為統一規范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程序,根據《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於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包括農民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跨省」)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業務經辦。
第三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建立全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信息系統。轉入地和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已與該系統聯網的,通過該系統進行有關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信息交換(具體規則另行發文規定)。通過紙質方式辦理轉移的,為便於及時辦理手續,可先通過傳真傳送相關材料,但同時仍需通過信函郵寄正式函、表等材料。
第四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前,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到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以下簡稱「原參保地」)社保機構申請開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附件1,以下簡稱《參保繳費憑證》),並按規定提供參保人員居民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原參保地社保機構與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核對繳費信息後,出具《參保繳費憑證》,並告知轉移接續條件。對有欠費的參保人員,告知欠費情況並提醒其及時補繳。
第五條 跨省流動就業人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1.男性不滿50周歲、女性不滿40周歲的;
2.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
3.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
4.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按規定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或因沒有滿10年參保地轉移至戶籍所在地的。
第六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後,按規定在新就業地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新就業地的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就業地社保機構提出轉移接續申請並出示《參保繳費憑證》,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附件2,以下簡稱《申請表》)。如參保人員在離開原參保地時未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可由新參保地社保機構與原參保地社保機構聯系補辦。
第七條 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受理《申請表》及相關資料並予以審核。符合轉移條件的,應在受理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附件3,以下簡稱《聯系函》),並向參保人員原參保地社保機構發出。
第八條 原參保地社保機構在收到《聯系函》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手續:
1.核對有關信息並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附件4,以下簡稱《信息表》);
2.辦理基金劃轉手續;
3.將《信息表》傳送給新就業地社保機構;
4.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九條 原參保地社保機構將參保人員有關信息轉出後,仍需將該信息保留備份。
第十條 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在收到《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後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接續手續:
1.核對《信息表》及轉移基金額;
2.將轉移基金額按規定分別記入統籌基金和該參保人員個人賬戶;
3.根據《信息表》及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提供的材料,補充完善相關信息;
4.將辦結情況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第十一條對於根據《暫行辦法》第五條的規定,需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以下簡稱「臨時繳費賬戶」)的跨省流動就業人員,新就業地社保機構應書面告知其不能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的原因和政策依據,在15個工作日內為其建立臨時繳費賬戶,向原參保地社保機構發出《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通知書》(附件5,以下簡稱《通知書》)。原參保地社保機構收到《通知書》後,為參保人員建立專門標識。
第十二條 已經建立臨時繳費賬戶的參保人員,再次跨省就業或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應按規定辦理將臨時繳費賬戶轉移至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的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建立臨時繳費賬戶人員辦理賬戶轉移時,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臨時繳費賬戶建賬地(以下簡稱「臨時建賬地」)社保機構提出轉移申請,填寫《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轉移申請表》(附件6)。
第十四條 臨時建賬地社保機構受理轉移申請,審核無誤的,在受理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向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發出《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轉移聯系函》(附件7,以下簡稱《臨時賬戶轉移聯系函》)。
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應在收到《臨時賬戶轉移聯系函》後的15個工作日內,將《臨時賬戶轉移聯系函》回執傳至臨時建賬地社保機構。
第十五條 臨時建賬地社保機構收到《臨時賬戶轉移聯系函》回執,按照本規程第八條規定辦理相關轉出手續,同時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臨時繳費賬戶,但仍需將有關信息保留備份。
第十六條 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應在收到《信息表》和轉移基金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接續手續,按規定將轉移基金額分別記入統籌基金和該參保人員個人賬戶。
第十七條 已經建立臨時繳費賬戶人員出國(境)定居或在職死亡的,本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簡稱「申領人」)辦理一次性領取臨時繳費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的手續。
臨時建賬地社保機構受理申領人提交的相關資料並予以審核。審核無誤的,一次性支付參保人員臨時繳費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臨時繳費賬戶其餘資金並入當地統籌基金,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臨時繳費賬戶。
第十八條 本規程從二Ο一Ο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九條 本規程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附件1:《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附件2:《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
附件3:《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
附件4:《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
附件5:《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通知書》
附件6:《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轉移申請表》
附件7:《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轉移聯系函》
主題詞:社會保障職工 養老保險 通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09年12月30日印發
『玖』 社保在退休後轉回戶口所在地怎辦理
如果你是農村戶來口,離開單自位後單位會為你停止參保,你帶上離職證明到社保中心辦理退保就可以了。如果是城鎮戶口則不能退保。建議你不要退保。可以暫時保留在原地,等到全國社保聯網時,轉回戶口所在地的社保中心,退休時就有養老金偏偏領取了。(深圳的到時也可以轉回去的)
『拾』 退休職工怎樣把戶口遷回老家
法律分析:1、要向原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提出申請,原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經過初審覺得符合遷回原籍的條件,會上報派出所的上級公安局戶政科進行審核,然後發給准遷證;2、憑准遷證辦理戶籍遷移證。在拿到原籍派出所辦理的准遷證後,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戶籍遷移證;3、憑戶籍所在地的辦理的戶籍遷移證到原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上戶手續,重新辦理戶口本,照相,重新更換本人身份證。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