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安徽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標准有哪些
安徽省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計發離退休費等問題的實施意見 根據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計發離退休費等問題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60號)《關於印發<關於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中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88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I一、 離退休費計發辦法2006年7月1日後離退休(含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退職,下同)的人員,在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前同,暫按下列辦法計發離退休費:(一)離休人員。機關離休人員的離休費按本人離休前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全額計發;事業單位離休人員的離休費按本人離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全額計發。(二)退休人員。1. 公務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70%計發;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50%計發。2. 機關技術工人退休後的退休費分別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機關普通工人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70%計發。3.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70%計發。(三)退職人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職後的退職生活費按本人退職前基本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基本工資的5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基本工資的60%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以上的,按基本工資的70%計發。二、增加離退休費的辦法凡列入我省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和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范圍的單位中,2006年6月30日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或已達到離退休年齡的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經組織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實行新的工資制度,從2006年7月1日起,按照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計發離退休費等問題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60號)等相關文件和本實施意見增加離退休費。具體辦法是:(一)離休人員增加離休費辦法。離休人員按下列標准增加離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廳級(標准已發),縣處級正職670元,縣處級副職490元,鄉科級及以下35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99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540元,講師(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350元。(二)退休人員增加退休費辦法。退休人員按下列標准增加退休費:行政管理人員, 省級(標准已發),廳局級750元,縣處級450元,鄉科級275元,科員及辦事員18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70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400元,講師及相當職務275元,助教(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180元;工人,高級技師和技師275元,高級工以下(含高級工)及普通工180元。 (三)退職人員增加退職生活費辦法。2006年6月30日前已按國務院國發[ 1978 ]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手續的人員,從2006年7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170元增加退職生活費。(四)增加離退休費的其他相關政策。1. 按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建國前參加工作,享受全薪退休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30元退休費。2. 按國務院國發[1986]26號文件規定,享受全薪退休的老專家,按下列標准每月增加退休費:教授及相當職務92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510元。3. 按中辦發[1985]67號、廳字[1985]340號、勞人薪[1985]22號等文件規定,享受全薪退休的起義人員,按下列標准每月增加退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縣處級正職640元,縣處級副職460元,鄉科級及以下33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92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510元,講師(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330元。4. 事業單位原既有行政管理職務,又有專業技術職務的「雙肩挑」離退休人員,按離退休時明確的職務增加離退休費。三、離退休費的調整辦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前,根據國家增加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的統一規定和部署,相應增加我省離休人員的離休費,適當增加退休人員的退休費。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待遇調整辦法,國家另行研究制定。 四、經費問題這次增加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所需經費,仍按現行財政體制和單位隸屬關系,分別由財政和單位負擔,省將根據各地實際和中央轉移支付情況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另行制定。五、組織實施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調整離退休費計發等工作,在省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省人事廳、省財政廳組織實施。省直各機關事業單位、中央駐皖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由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人事廳審批。其中,省管幹部的審批事項,按現行規定辦理。各市要根據本實施意見,結合本地實際,組織本地區(含所轄縣、區)的實施工作。增加離退休費、調整離退休費計發等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事關廣大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按照國家政策規定,並根據本實施意見,把各項政策落到實處。實施過程中,要注意做好政策解釋和思想政治工作,統一離退休人員的思想認識,維護社會穩定,切實把好事辦好。本實施意見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㈡ 安徽省離休幹部3年工資待遇沒變化正常嗎
摘要 你好,關於你的問題我認為現在離休人員很多省市被列入公務員系列,由政府財政給予調整撥款,調整文件隨著事業單位或者公務員一起調整,不參加企業單位的調整,有的省市依然是按照企業退休人員調整,現在企業單位的退休人員都沒有調整,所以離休人員也就沒辦法調整,列入事業單位或者公務員的人員,請關注公務員事業單位的文件,
㈢ 安徽省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補貼今年為何不發
安徽省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補貼今年還沒有發放,可能是因為在等待一些清理之類的,把這些做好了就可以發
㈣ 安徽離休幹部遺屬補助原則是什麼生活特別困難的可以酌情多給予些補助嗎有無相關法律條文呢
酌情多給補助依據是下面這個文件,補助標准和額外補助近幾年有了新的提高,新標准你自己可以問一下你們當地社保處:
安徽省人事廳 安徽省財政廳
關於調整我省機關
事業單位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
2000年2月16日 皖人發[2000]20號
各市、行署人事局、財政局,省直各單位,各高等院校: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調整收入分配政策和國辦發[1999]78號文件精神,經研究決定,對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含離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作相應調整。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內容
1、調整後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非農業人口每人每月160元;農業人口每人每月115元。
2、其他標準的調整:
(1)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紅軍、老幹部,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和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去世後,其符合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補助費除按規定標准執行外,可分別另加50元、40元和25元。
(2)因保護、搶救國家財產或對敵斗爭中犧牲的工作人員,其符合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父母、配偶及未成年的子女,每人每月補助費除按規定執行外,可另加100元;其他遺屬另加50元。
(3)無依靠孤獨遺屬,除按規定標准執行外,另加25元。
㈤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徽省保障縣(市)、鄉(鎮)工資正常發放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保障工資發放工作在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進行,由財政部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各級財政部門要強化職能作用,明確財政支出順序,把保障工資發放放在第一位,優先予以安排。各級人事、編制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密切配合,加強對工資發放的管理和監督。第二條保障工資發放的對象和范圍。
(一)保障工資發放的對象是指編制內財政供給人員。主要包括:
1、財政預算撥款開支的國家職工、離退休人員和長休人員;
2、財政補助開支的國家職工、集體職工、離退休人員和長休人員。
(二)保障工資發放的范圍是指按照國家工資政策規定,由財政負擔的部分。主要包括:
1、機關行政人員的基礎工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和工齡工資;
2、機關工人的崗位(技術等級)工資與國家規定比例的獎金;
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固定工資(包括財政負擔的活工資)與國家規定的津貼(主要指中小學教師津貼、特級教師津貼、護士護齡津貼以及特殊行業設立的津貼)。其中教師工資包括固定工資、教齡工資和津貼;
4、各類學校畢業生見習期間的臨時待遇;
5、其它補助人員的補助金。第三條保障工資發放的目標。從2000年7月起,各地要確保當月工資兌現,不得再出現新的欠發工資;並用3年左右時間逐步消化以前年度的欠發工資。第四條保障工資發放的政策措施。各縣(市)、鄉(鎮)要立足自身,積極組織財政收入,加強財政管理,調整支出結構,廣開資金門路,千方百計保障工資正常發放。
(一)各縣(市)、鄉(鎮)要認真清理自聘和超編人員,規范工資管理,嚴格工資發放范圍和發放標准。
(二)調整和完善鄉鎮財政體制,理順縣鄉財政分配關系,調動鄉(鎮)增收節支的積極性。對特困鄉(鎮)要從財力上給予照顧。
(三)制定詳細的工資發放和補發計劃,並根據工資支出規模,結合財政收入入庫情況安排好資金。
(四)縣(市)和鄉(鎮)財政都要建立工資專戶,優先保證工資發放。鄉(鎮)全面實行綜合財政預算和「零戶管理」,各單位資金由財政所統一管理、統籌安排。
(五)享受轉移支付的縣(市)要按照不低於上級轉移支付資金40%的比例用於對困難鄉(鎮)的轉移支付,並確保及時落實到鄉(鎮)。
轉移支付資金要按照「保工資、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的原則安排使用。第五條市、地財政要從政策、資金等多方面為所轄縣(市)財政保證工資發放提供支持和幫助。
(一)凡是從所轄縣(市)集中財力的市、地,要從體制上返還一部分財力給縣(市),返還數原則上不低於所集中財力的一半,重點用於工資發放。
(二)安排專門資金,配套用於特困鄉(鎮)的解困工作,配套資金原則上不低於省財政對特困鄉(鎮)直接安排的轉移支付資金數額。財政實力較強的市、地,要擴大補助鄉(鎮)的范圍,使更多的困難鄉(鎮)得到轉移支付資金。第六條省財政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強化激勵機制,多方籌措資金,為各縣(市)保障工資發放提供財力支持。
(一)進一步加大對困難縣(市)的轉移支付力度,增加對特困鄉(鎮)的轉移支付資金規模,並盡早撥位到位。
(二)繼續落實好中央調整收入分配的政策,中央對我省的增資轉移支付重點補助縣(市)和鄉(鎮),縣(市)要向鄉(鎮)傾斜。
(三)從2000年7月1日起,各縣(市)欠省財政周轉金確因財力不足無力償還的,經批准可實行3年掛帳,其間只收利息(佔用費),不再從預算資金中抵扣本金。市、地對縣(市),縣(市)對鄉(鎮)也要比照辦理。各級財務借給企業的周轉金,應依法組織回收,周轉金利息(佔用費)作為財政收入,並相應用作轉移支付資金。第七條上述第四條第(四)項和第五條第(一)、(二)項當年得不到落實的,由省財政於次年初通過財政扣款予以落實。同時,各地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義從財政體制之外平調、集中下級財政的財力。第八條獎懲與責任。各地要建立工資發放情況統計報告制度,嚴格按照本辦法統一規定的口徑、范圍、時間等要求,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虛報、瞞報,確保數據的真實、可靠。對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將依法給予嚴肅處理。
各地要加強對保障工資正常發放工作的領導,實行政府一把手負責制,嚴格實行目標責任制,層層抓好落實。對各地保障工資發放工作的情況,將在全省進行通報。凡是不能保證當月工資正常發放、出現新的欠發工資而又無重大特殊原因的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要於次月向上一級人民政府作出書面說明;省財政將相應扣減專項經費,並取消其財政工作的評先、獎勵資格。對能保證工資正常發放、全部消化歷年欠發工資,並不再發生新拖欠的縣(市),省將給予一定的獎勵。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㈥ 安徽省事業單位2021年離退休工人人民住房補貼百分之幾
根據相關資料查詢顯示:百分之20。2021年安徽省事業單位退休工人每月的住房補貼是月退休費的百分之20。每月會按時發放。
㈦ 安徽省2021年下半年退休的社平公資
摘要 《關於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的實施方案》中明確看到離退休人員每月增加離退休費的標准,以離休人員為例: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正職及以上1400元,省部級副職1140元,廳局級正職900元,廳局級副職730元,縣處級正職570元,縣處級副職480元,鄉科級及以下40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82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540元,講師(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400元。不過,相應級別退休人員增加的額度標准分別低於離休人員。將來公務員事業單位的考試又會是萬里挑一哦。
㈧ 安徽潛山離退休人員公資什麼時間長
國家人社部與財政部最近發出《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總體調整水平為2015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6.5%左右,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辦法。
掛鉤調整體現為「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激勵機制,與繳費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掛鉤,並適當對高齡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企業退休人員等群體傾斜予以照顧。
近段時間,安徽省政府正在按照這個通知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抓緊制定實施細則,預計正式調整退休人員養老金還需要耐心等待,但養老金提高部分都是從2016年1月開始補發的,敬候佳音。
㈨ 安徽省企業退休人員去逝如何領取安葬費等事宜
自2011年7月1日起,參保人員(含退休人員)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仍按原安徽省勞動保障廳、安徽省財政廳《關於調整企業因病非因工死亡職工遺屬撫恤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秘〔2004〕193號)規定,領取喪葬費、一次性困難補助。
關於調整企業因病非因工死亡職工遺屬撫恤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勞社秘[2004]193號
各市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各行業統籌單位:
為保障企業因病非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現就調整企業因病非因工死亡職工(含離退休人員、下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政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供養直系親屬的范圍
職工死亡時,其家庭成員中無工資、養老金等其他固定收入且無勞動能力,依靠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列為供養對象:
1、死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或經地級市及以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下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死亡職工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死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撫恤金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死亡職工祖父母和父母,如配偶一方有工資、養老金等固定收入,無收入一方不列入死亡職工供養范圍。
3、死亡職工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未滿18周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死亡職工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其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撫恤金的)未滿18周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4、死亡職工的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撫恤金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職工死亡撫恤費項目和標准
1、喪葬補助費:職工死亡發給喪葬補助費 2000元,應實行火葬的地區擅自土葬的不發(少數民族,國家允許土葬的除外)。
2、一次性困難補助費:在職職工死亡發給直系親屬八個月本人生前月繳費工資;退休人員死亡發給直系親屬八個月本人生前月基本養老金;離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其直系親屬一次性困難補助費參照黨政機關同類人員標准發給,沒有直系親屬的不發。
3、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死亡職工有供養直系親屬的,不分居住地,撫恤金均按死亡職工生前單位所在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發給,供養直系親屬為1-3人的(含3人)據實發給, 3人以上的按照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300%發給,但初次核定的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月繳費工資或月基本養老金。今後隨死者生前單位所在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同步調整。
4、按上述規定執行的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標准,如低於省勞動保障廳勞社秘[2000]311號文件規定標準的,可按311號文件規定標准執行,今後在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調整時沖減。
5、企業離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去世後,符合享受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條件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除按規定標准發給撫恤金外,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死亡後,撫恤金另加50元;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另加40元;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另加25元。無依靠孤獨供養直系親屬,除按規定標准發給撫恤金外,另加25元。
三、職工死亡撫恤費的支付
1、參保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的,喪葬補助費、一次性困難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保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後的喪葬補助費、一次性困難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由企業按照本通知的規定負責支付。
2、城鎮各類企業在職職工死亡後的喪葬補助費、一次性困難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由企業按照本通知的規定負責支付。
3、對改制、重組、關閉破產的參保企業,原由企業支付的撫恤金從企業資產清算費用中按供養直系親屬的平均余命或供養年限計算一次性劃入同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仍應繼續發給的撫恤金由社保經辦機構負責發放。
4、失業人員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死亡的,補助和撫恤金發放按照《安徽省失業保險規定》執行。
四、遺屬保險業務管理
1、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因病非因工死亡職工遺屬撫恤的政策執行和監督,各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遺屬撫恤資格審查、驗證、撫恤金發放等日常管理。
2、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因病非因工死亡後,喪葬補助費、一次性困難補助費以及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的,單位或死亡職工居住地社區的就業和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應出具相關證明材料,依照政策規定向當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申報領取喪葬補助費、一次性困難補助費和撫恤金,各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無誤後,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執行。
3、撫恤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的供養直系親屬,死亡職工生前單位或居住地社區就業和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每年要對領取撫恤金的人員條件進行一次認證,並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出具認證情況,具體事宜由當地政府規定。
五、其他
1、領取撫恤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次月起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
(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就業或參軍的;
(3)死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5)死亡的。
2、領取撫恤金的人員,在被判刑或勞教收監執行期間,停止享受撫恤金。刑滿釋放或解教後仍符合領取撫恤金資格的,按規定的標准恢復享受撫恤金。
3、職工及離退休人員因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死亡,其遺屬和供養直系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及民事賠償的,若賠償標准高於因病非因工死亡補助費和撫恤金標準的,不再按照本通知規定支付各項補助費和撫恤金,低於標準的予以補齊或享受。
4、本通知從2004年9月1日起執行。過去因病非因工死亡職工撫恤政策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准。今後,國家出台新的政策,按國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