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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流動人員退休待遇

發布時間:2022-06-08 08:43:56

1. 哈爾濱市流動人員社會保障辦法(1998修正)

第一條為完善流動人員社會保障制度,維護流動人員合法權益,促進合理流動,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本市行政區域內人事關系在市、區、縣(市)人才交流機構的流動人員,均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流動人員,是指到區街、鄉鎮企業和私營企業等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工作的下列人員:
(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
(二)應屆大中專畢業生、研究生。
(三)待業的大中專畢業生、研究生。
(四)當年軍隊轉業幹部。第四條本辦法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機關事業社會保險機構負責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條流動人員到用人單位流動,由保管人事檔案的市、區、縣(市)人才交流機構發給《流動人員手冊》。第六條用人單位聘用流動人員,雙方應當簽訂《聘用合同》,並經人才交流機構鑒證。《聘用合同》文本,由市人才交流機構統一印製。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向保險機構投保僱主責任保險,流動人員意外傷害和醫療保險。第八條用人單位聘用流動人員,每年應當按流動人員兩個月的檔案工資及各項補貼,向市或縣(市)機關事業社會保險機構繳納待業保險基金。第九條《聘用合同》期滿或提前解除後,流動人員在待業期間,由市或縣(市)人才交流機構發給待業救濟金。待業救濟金的發放期限及標准,按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流動人員待業後,市或縣(市)人才交流機構應當向保險機構投保意外傷害和醫療保險。
投保所需費用,在待業保險基金中列支。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流動人員檔案工資及各項補貼的百分之二十,流動人員應當按本人檔案工資的百分之三,逐月向市或縣(市)機關事業社會保險機構繳納退休養老保險基金。第十二條用人單位繳納的待業保險基金和退休養老保險基金,在稅前列支。流動人員繳納的退休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在流動人員工資中扣繳。第十三條流動人員退休外,由市或縣(市)人才交流機構辦理退休手續。流動人員退休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流動人員在退休前調到國有企業工作的,退休養老保險基金由機關事業社會保險機構按有關規定轉給社會勞動保險機構。第十五條流動人員的人事關系轉入人才交流機構後,有關部門應當按有關規定將流動人員的退休養老保險基金,轉入機關事業社會保險機構。第十六條對少繳、漏繳待業保險基金和退休養老保險基金的,由市、縣(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補繳,並按日增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對冒領待業救濟金和退休養老保險金的,除全部追回外,並按冒領金額的百分之五十處以罰款。

2. 異地轉移接續後,到了退休年齡,去哪裡領取養老金待遇呢

法律分析:跨省流動就業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確定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

(1)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3)〕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4)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3. 流動社保人員什麼年齡才領取退休社保

摘要 累計繳滿15年(180個月),達到退休年齡(男性60歲、女性職工50歲、女性幹部55歲)的,同在一個參保城市繳費年限達到10年以上的,可在參保地按月領取養老金

4. 社會流動人員退休後死亡後是否享受2O個月工資補償,由企業轉入人才交流中心是否享死亡補償金

只要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認為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法條鏈接:《社會保險法》


1、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2、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

5. 流動人員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交費本,按何退休

按照男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退休。
流動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並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且在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可按單位文件規定以及個人庄戶補償金確定退休金
國家2014年10月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也是使用養老保險基金作為退休待遇支付來源了。可是,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後,仍然會維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待遇水平不變。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由國務院統一推動實施的。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由國家統一規定為20%,有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大部分都是財政撥款)。個人繳費比例是8%,全部進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用於未來發放個人賬戶養老金。除此之外,國家還為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建立了補充養老保險制度,職業年金。職業年金的繳費比例是個人繳納繳費基數的4%,用人單位負擔8%,統一劃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如果是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可以實時記賬,但職工退休或者轉移職業年金撥款做實。相應記賬要按照省級部門統一規定的記賬利率,計算記賬利息。

6. 武漢流動人員社保退休金

這個問題涉及到你的戶籍所在地和你在武漢的參保時長等,建議你參考如下內政策:
國務院辦公容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辦發〔2009〕66號
第六條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一)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四)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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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需要注意什麼事情

退休是人生一件大事,事關後半生的生活質量和幸福,隨著我國社保制度的逐漸完善,跨省流動就業人員可以在工作地參保,也可以在戶籍所在地參保。這些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需要注意以下三個方面的事情。


三、辦理退休手續需要提前一個月辦理,最好不要等到退休那個月再去辦理,那樣會很被動的。

1、如果是在職職工,並且在工作地辦理退休手續,那麼退休手續由工作單位專門負責社保方面事務的工作人員辦理,參保人配合辦理即可;

2、如果離開當前的工作單位,回到上一個參保地,或者戶籍所在地辦理退休手續,需要個人去社保局辦理手續;

3、個人辦理退休手續,需要提前一個月辦理,帶上身份證、戶口本、社會保障卡、近期1寸彩色照片,以及轉移社保的繳費記錄憑證等,去社保局窗口辦理退休手續。社保局會審核參保人的檔案和證件材料,審核合格後,給參保人辦理退休手續。

4、退休手續辦理完畢,就可以安心領取退休工資啦。

8. 流動社保人員什麼年齡才領取退休社保

根據《國務院來辦公廳關於進一源步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9]10號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3月9日發布了《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通知指出: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齡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9. 在異地交養老保險到退休時候享受異地的待遇嗎

你在異地繳納,合計繳納滿15年以上,並且在異地到達退休年齡以及繳納滿10年以上回,可以在異地辦理退休,享受答異地退休費待遇,如果不滿10年,是不能辦理退休的,只能轉回到你繳費滿10年的社保部門辦理退休,如果各地都不滿10年,只能轉移到你戶口所在地辦理退休

10. 哈勞社發2005年196號文件關於流動人員養老保險若個問題的通知

摘要 為進一步實施《哈爾濱市流動人員社會保障辦法》,不斷完善和規范流動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促進人才市場化建設,確保人才合理流動,保障流動人員退休後基本生活,根據黑龍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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