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請問《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職工違紀違規行為處分規定》是什麼
更正下是:《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 管理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分規定》
此規定的福對管理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分規定。居然如下:
根據《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 管理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分規定》
第六條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二)記過;
(三)記大過;(四)撤職;
(五)留用察看;(六)開除。
第七條受撤職處分的,應當降低一個以上(含一個)的職級以及相關待遇,但必須明確撤至的職級。擔任兩個以上職務(不含黨內職務)的,在給予其撤職處分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
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
管理人員違紀違規應當受到撤職處分,在決定給予其撤職處分時,本人已調任其他職務的,應當撤銷其現任職務;已被免職又未任新職務的,給予其撤銷原任職務的處分。
對於應當受到撤職處分,但是本人沒有職務可撤的,應當給予其記大過處分,降低相應職級及相關待遇。
給國家、集團公司資產造成損失或者對生產安全事故與環境事件負有責任,受到撤職以上處分的,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第八條受留用察看處分的管理人員,其所擔任的一切職務自然撤銷。
留用察看期一般為一年或者二年。因違法犯罪受到留用察看處分的,留用察看期最長可至五年。
留用察看期內停發工資(薪酬),安排不敘職務的臨時工作,按照有關規定發給適當的勞動報酬。留用察看期滿以後,表現好的,重新確定崗位和工資(薪酬)等級;表現不好的,予以開除。
第十條對受開除處分的管理人員,用人單位應當解除其勞動合同,五年內不得重新錄用。
第十一條有違紀違規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管理人員,在處分決定作出前已經退休的,不再給予處分。但根據本規定應當給予撤職、留用察看、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企業給予的待遇。
管理人員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可以作出書面結論,不再給予處分。
第十二條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違紀違規的,對為首者,從重處分,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違規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對於經濟方面共同違紀違規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給予處分。對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違紀的總數額處分;對其他共同違紀違規的為首者,情節嚴重的,按照共同違紀的總數額處分。
第十三條單位違紀違規的,對違紀違規責任的承擔者,應當給予相應的處分。
領導班子作出違紀違規決定或者實施違紀違規行為的,按共同違紀違規處理,但是在違紀違規行為決定或者實施過程中明確提出反對意見的領導班子成員除外。
第十四條一人有本規定分則中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處分的違紀違規行為的,應當合並處理,按其數種違紀違規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其中一種違紀違規行為應當受到開除處分的,應當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五條一個違紀違規行為同時觸犯本規定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的,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
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中,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1)集體企業人員退休違紀行為擴展閱讀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 管理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分規定》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違紀違規問題的;
(二)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的違紀違規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主動上交違紀違規所得或者賠償損失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第十七條有違紀違規行為應當受到警告、記過處分,但是具有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規定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組織處理,免予處分。對違紀違規管理人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在紀律集中整飭過程中,不收斂、不收手的;
(二)強迫、唆使他人違紀違規的;
(三)拒不退還違紀違規所得或者拒絕賠償損失的;
(四)本規定另有規定的。
Ⅱ 退休公職人員違紀違法如何處理
退休公職人員違紀違法根據不同情節需要給予不同的處理,總的原則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退休的公職人員違紀違法一樣要受到處理。退休公職人員違紀違法沒有涉嫌犯罪,應當給予處分的,不再做出處分決定,但是如果應當給予降級或者撤職或者開除處分的,需要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如果是涉嫌犯罪被判處刑罰的,那麼也需要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
Ⅲ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違紀應由哪個部門查處
如果關系沒有轉走的話,應由原所在單位的紀委部門查處。
Ⅳ 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什麼給予政務處分但是什麼對
根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不再回給予政務處分,但答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
政務處分是國家監察機關針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包括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管理人員,企業的管理人員和其他的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所給予的紀律處分和懲戒。
(4)集體企業人員退休違紀行為擴展閱讀:
政務處分作出主體
從主體來看,作出行政處分的主體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監察機關,作出政務處分的主體為各級監察機關。政務處分的對象也比原來的行政處分范圍擴大了。
適用對象
行政處分只限於對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是按照行政隸屬關系給予處分。但是政務處分是針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
那就既包括了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也包括了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只要違法違紀應當受到懲戒和制裁的話,都應該適用政務處分。
Ⅳ 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的國務院令
國務院《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發布),已經國務院第319號令廢止。
《國務院關於發布改革勞動制度四個規定的通知》
國發【1986】77號
《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和《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業經全國省長會議討論修改和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請你們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於認真執行改革勞動制度幾個規定的通知》(中發〔1986〕9號文件)精神,結合實際情況,認真做好准備工作,從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開始實施。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要採取自上而下、先黨內後黨外、先骨幹後群眾的步驟,層層組織傳達、學習四個規定,深入地做好乾部、群眾的思想政治工作。宣傳部門和新聞單位,要按照統一的宣傳提綱和統一部署,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宣傳工作,防止各行其是。幾個《規定》見報的時間,要同有關部門聯系。
二、認真做好改革的准備工作。要在七八九三個月抓緊研究落實有關的各項配套>策和措施,制定實施細則,搞好乾部培訓。要加強勞動人事部門的組織建設,相應地建立勞動爭議仲裁和社會勞動保險機構,並充實和加強勞動業務公司。
考慮到北京、天津等地的具體情況,這兩個市實行勞動合同制的時間可以適當推遲。
三、廢止「子女頂替」制度。「子女頂替」制度實行多年,弊病甚多,必須廢止。考慮到部分家居農村的老工人的實際情況,在貫徹執行中允許適當靈活一些,即對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參加工作、家居農村的老工人,在他們辦理退休手續後,允許其一名農村的適齡未婚子女到父母原工作單位的城鎮,參加全民所有制單位或集體所有制單位的招工考試或考核,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被錄用的,由當地勞動部門辦理錄用手續,公安、糧食部門辦理戶、糧關系轉移手續,退休工人本人的戶、糧關系同時遷回農村;未被錄用的,仍應留在農村勞動。
「內招」職工子女的辦法也必須廢止。礦山井下、野外勘探、森林採伐、鹽業生產等四個行業是否繼續「內招」職工子女,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定。
四、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今後招用工人,應當比照《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和《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執行。合同制工人的養老保險和待業保險基金的來源,機關從行政費中列支,事業單位從事業費中列支。
五、勞動制度的改革,關系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牽涉面廣,>策性強,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精心部署。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協調行動。各地准備和貫徹實施四個規定的情況,應分別在今年九月中旬和十二月中旬向國務院報告,實施中的重要情況和問題要隨時報告。
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
國務院
《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國營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勞動紀律,提高職工隊伍素質,增強企業活力,促進社會主義建設,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企業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可以辭退:
(一)嚴重違犯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
(二)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三)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四)不服從正常調動的;
(五)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不夠刑事處分的;
(六)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
(七)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符合除名、開除條件的職工,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企業辭退職工應當徵求本企業工會的意見,並報企業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四條 企業對被辭退的職工應當發給辭退證明書。被辭退的職工可以持辭退證明書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勞動部門辦理待業登記。被辭退的職工在待業期間的管理和待業救濟金、醫療補助費的發放,按照《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辦理。
第五條 被辭退的職工對企業作出的辭退處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辭退證明書之日起的十五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條 被辭退的職工無理取鬧、糾纏領導,影響生產、工作和社會秩序的,由公安部門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報勞動人事部備案。
第八條 本規定由勞動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規定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國務院令
第319號
現將《國務院關於廢止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予以公布。
總理朱鎔基
二00一年十月六日
法規目錄
序號:53
法規名稱 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
發布機關及日期 1986年7月12日國務院發布
說明 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並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9年1月22日國務院發布的《失業保險條例》代替。
Ⅵ 退休黨員有哪些常見違法違紀問題
失犯罪被判處管制
、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應當予以開除;案件情況特殊,予以撤職更為適當的,
可以不予開除
,但是應當報請上一級機關批准。該條因涉及相關公職人員的「飯碗」備受關注。如何理解「案件情況特殊」以及「報請上一級機關批准」具體程序,是全面准確理解和適用該條的前提。
全面精準把握寬嚴相濟的立法精神
《政務處分法》施行前,公職人員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罰後,在不同的歷史時期,處理的標准不盡相同,不同的對象可能面臨不同的處理結果。
一、對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公管理人員的處理。
1957年《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判處徒刑宣告緩刑的,其職務也自然撤銷,在緩刑期間,仍然可以留在機關繼續工作的,應該根據具體情況,分配適當的工作。根據上述規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判處緩刑的,可以保留公職
1988年《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也有類似規定。2007年《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意味著只要被判處刑罰,不論是有期徒刑緩刑、拘役、管制、罰金等較輕刑罰,也不論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均給予開除處分。
二、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理。
2012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三、對法院、檢察院工作人員的處理。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均規定,其工作人員被判處刑罰的,均給予開除處分。
四、對國有企業人員的處理。
1982年《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及相關解答意見規定,對企業職工,包括其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以及宣告緩刑的,一般可不予開除。該條例於2008年被廢止後,對行政機關任命的國有企業領導幹部被判處刑罰的,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給予開除處分;對非行政機關任命的國有企業人員被判處刑罰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及企業內部懲戒規定處理,並非一律解除合同。
從給予被判處刑罰的公職人員紀律處理的歷史沿革看,呈現三個明顯特點:一是從分類處理到統一標准。此前,對公務員的紀律處理嚴於非公務員,對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中行政機關任命的公職人員的紀律處理,嚴於非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政務處分法》施行後,從表述上統一了標准和尺度。二是保留公職程序日益嚴格,《政務處分法》施行後,明確需報請上一級機關批准。三是保留公職的條件日趨務實合理,從「有條件保留公職」到「一律開除公職」,再到「原則上開除、特殊情況可保留公職」,體現了對政務處分更加審慎的立法態度,確保處理結果充分體現寬嚴相濟的要求。
此外,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許可權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政務處分法》確立保留公職情形,實現與保留黨籍情形的銜接,有利於黨紀政務處分的平衡。
過失犯罪後保留公職建議重點把握的問題
一、必須是過失犯罪。
相對故意犯罪,過失犯罪的主觀惡性較小,且不少過失犯罪系缺乏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造成,具有一定的偶然性,特別是對有受害人的過失犯罪來說,在犯罪人員認罪悔罪、賠償損失後,也易取得受害人的諒解,有效減輕社會危害性。
二、必須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與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等刑罰相比,此類刑罰屬傳統觀念中的「輕刑」,其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有條件保留公職可以釋放較好的執法效果。
Ⅶ 勞動合同法對退休幹部違紀有什麼規定
《勞來動合同法》只適用源於我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等的法律,因此,該法並沒有「對退休幹部違紀」的規定。
再有,制定「企業規定」不能有悖於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一句話,「企業規定」不能與現行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沖突。如果真有什麼沖突,應該以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准。
至於「退休幹部違紀」的問題,你可以向當地縣級紀檢委(監察局)反映。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Ⅷ 職工退休,單位領導用公款請吃飯歡送職工,違反了什麼規定
退休職工退休,單位領導用公款請吃飯送職工,只要不超標,還是政策允許的,但超標的話,就違反"八項規定"了。
Ⅸ 公務員退休後違紀行為如何處理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
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的,不再給予處分;但是,依法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9)集體企業人員退休違紀行為擴展閱讀:
廣安市紀委對外公布:兩名已退休4年的民警,因任內嚴重違紀受到了降低退休待遇等處分。
據介紹,陳和平,陰明,均為廣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退休幹部,分別於2010年6月和2010年10月退休。經查,陳和平與陰明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賄賂,兩人行為均已構成嚴重違紀。
對於陳和平的處理,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監察部關於對犯錯誤的已退休國家公務員追究行政紀律責任若干問題的通知》等相關規定,經廣安市監察局局長辦公會議決定,因其已退休,不再給予處分,按規定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降低其退休待遇。
對於陰明的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經廣安市紀委常委會議、市監察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給予陰明開除黨籍處分,並按規定降低其退休待遇。
Ⅹ 鄉鎮供銷社(集體企業)主任(已退休,非黨員)屬於監察對象嗎紀委監委可以對其進行處分嗎
已經退休的人員,原職務已被免去,所以,不是監察對象。紀檢委不能對他們做出處分決定。
他們在職時或者離職後發生的違紀違法問題應當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1.在職時發生的職務犯罪行為,依照企業規章制度進行處理,如果構成犯罪,應由公安機關依法管轄。
2. 退休後發生的違紀違法行為,按照國家法律和以及其他規定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