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工傷員工退休時是否有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工傷員工退休時沒有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回辦法》
第二十八條
工傷職工本答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解除勞動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下列標准執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額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額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額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額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額的10%支付,但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除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五至十級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具體辦法由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制定。
Ⅱ 北京市 退休人員統一補充醫療保險
補充醫療保險是相對於基本醫療保險而言的,包括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商業醫療保險、社會互助和社區醫療保險等多種形式,是基本醫療保險的有力補充,也是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與基本醫療保險不同,補充醫療保險不是通過國家立法強制實施的,而是由用人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的。是在單位和職工參加統一的基本醫療保險後,由單位或個人根據需求和可能原則,適當增加醫療保險項目,來提高保險保障水平的一種補充性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與補充醫療保險不是相互矛盾,而是互為補充,不可替代,其目的都是為了給職工提供醫療保障。
補充醫療保險的一些細節條款是怎樣的,下面從補充醫療保險費的繳納、報銷范圍、報銷辦法等方面進行說明。
一、總則
第一條根據《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和《北京市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特製定《中國國際技術智力合作公司補充醫療保險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中國國際技術智力合作公司補充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補充醫療保險」)對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大額醫療互助基金負擔之外的基本醫療范圍內的門(急)診、住院醫療費用進行報銷。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與中國國際技術智力合作公司(以下簡稱「中智公司」)簽約並選擇本補充醫療保險(具體適用方案和報銷標准見簽約附件)的外商駐京代表機構、三資企業及國有、民營等其他企業、組織或團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的中國籍在職參保員工(以下簡稱「參保人」),年齡從18周歲起至退休年齡止(男60、女55周歲)。不包括在中智公司個人委託存檔的人員、退休人員及在上述機構任職的外國籍人員。
退休人員統一享受北京市在基本醫療保險基礎上建立的《退休人員統一補充醫療保險》。外國籍人員可以參加中智公司在商業保險公司投保的綜合意外醫療保險。
用人單位需給符合參保條件的員工進行全員投保。同一用人單位的所有員工享受同一補充醫療保險方案。
第三條參保人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互助基金的基礎上方可參加本補充醫療保險。參保人參加本補充醫療保險前已患有如下重大疾病或正患病住院及全休、半休,將不適用於本補充醫療保險的責任。參保人應如實告知以往重大疾病史,並承擔未如實告之的責任。
重大疾病包括:惡性腫瘤、心臟病(功能不全II級以上)、心肌梗塞、癌症、白血病、高血壓(II級以上)、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氣管疾病、腦血管疾病、慢性腎臟疾病、重大器官移、糖尿病、再生障礙性貧血、先天性疾病、精神病或者精神分裂、癲癇病、特定傳染病、艾滋病、性病等。
對本補充醫療保險生效90天後初次發生並經中智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確診患上述重大疾病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給予報銷,同時此費用報銷應符合《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
二、補充醫療保險費的繳納
第四條與中智公司簽約並參加補充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遞交參保材料並按時足額繳納管理費(含補充醫療保險費)、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北京市生育保險費。
第五條因不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而無法在醫保中心報銷醫療費用、生育費用,補充醫療保險亦不予支付。
三、補充醫療保險費報銷范圍與內容
第六條補充醫療保險的報銷范圍及內容與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完全相同。參保人的醫療支出應當符合本市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目錄以及服務項目目錄。基本醫療規定的自費項目或自負部分補充醫療保險亦不予報銷。
第七條參保人門(急)診、住院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和(或)大額醫療互助基金報銷後,由補充醫療保險按與用人單位合同約定的補充醫療保險方案所述報銷比例、免賠、限額等標准報銷。
第八條根據與用人單位的合同約定,女員工符合國家、政府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生育費用(包括:普通住院費、檢查費、手術費、接生費、葯費等,其中自費葯品、自費項目除外),按照北京市生育保險和其它相關規定報銷,生育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合計報銷限額為8000元(合同另有約定報銷限額的按約定辦理)。
第九條根據與用人單位的合同約定,參保人有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且具有中國國籍的18周歲以下獨生子女(包括雙胞胎或多胞胎),醫療費用按50%的比例報銷,報銷項目和上限額度根據合同約定執行。子女需在區縣(二級)以上醫院或公立兒童醫院就醫,參加北京市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的子女,住院醫療費用需經北京市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結算完畢後再由補充醫療報銷。
子女報銷依據《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北京市公費醫療管理規定》、《北京市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規定》和《中智公司子女葯品目錄》等政策和文件的規定執行。子女就醫應符合一年一地的原則(以一個自然年內子女第一筆報銷就診地為准)。
第十條根據與用人單位的合同約定,參保人繳納補充醫療保險費用滿一年以後,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中智公司指定體檢中心指定體檢項目的健康體檢,中智公司將為參保人提供相應的體檢服務。參保人體檢後,發現問題需要復查的,費用自理。中智公司為參保人建立健康檔案,體檢結果將作為審核參保人報銷單據時的參考依據。
中智公司可提供高檔體檢中心的特需體檢服務,用人單位可在中智公司指定的幾家體檢中心內進行選擇,並可自行選擇體檢項目,費用根據體檢中心項目報價收取。
第十一條根據與用人單位的合同約定,選擇健康返還福利的,參保人及子女在一個補充醫療年度內沒有醫療費用(含生育、計劃生育費用)支出的,可在該補充醫療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向中智公司員工健康服務中心提出申請,經審核後符合條件者可以領取健康鼓勵費。
第十二條發生以下情況的醫療費,本補充醫療保險不予支付:
(一)自費葯、基本醫療保險要求之外的外購葯;
(二)與診斷不相符的葯品費用;
(三)非本人定點醫療機構的門診、住院的全部醫療費用;
(四)不符合或超過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及標準的醫療費用;
(五)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各種責任事故引發的全部醫療費用;
(六)吸毒、打架斗毆等違法行為引發的全部醫療費用;
(七)自殺、自殘、酗酒等引發的全部醫療費用;
(八)境外發生的全部醫療費用(包括台、港、澳地區);
(九)在特需門診就醫和特需病房住院的全部醫療費用;
(十)診治不孕不育症的全部醫療費用、孕前檢查的全部醫療費用、預防用葯的全部醫療費用;
(十一)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應當由個人自費的醫療費用。
四、補充醫療保險的報銷辦法
第十三條本補充醫療保險實行基本醫療先行賠付的原則。一個自然年度內,參保人因患病發生的累計超過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準的門(急)診醫療費或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先行報銷。憑醫保中心開具的分割單及原始單據復印件或醫院出具的分割後的醫療費用票據、明細清單、診斷證明原件等相關材料,由補充醫療保險對屬於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由員工個人按比例支付的醫療費再行報銷。結算年度與基本醫療保險同步(按自然年)。
第十四條參保人門(急)診醫療費年底累計不超過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準的,憑醫療費用單據原件、醫保專用處方底方、門診病歷本、費用明細清單等原始資料,於當年底至次年第一季度前由補充醫療保險報銷;若補充醫療保險報銷後當年度又產生醫療費用,超過起付線以上的部分,補充醫療保險不再報銷。
第十五條參保人住院醫療費應在出院後一個月內到中智公司辦理報銷手續。女員工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的生育費用在生育後三個月內到中智公司辦理報銷手續。員工子女醫療費用可在當年內隨時辦理報銷手續。
第十六條參保人需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提供相關報銷材料。報銷材料不符合基本醫療規定的,補充醫療保險亦不予支付。
第十七條葯費報銷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葯量:急性病不得超過三日葯量,慢性病不超過七日葯量,外用葯開三支或三盒。葯量超過用葯規定時,超出部分由參保人自付。所開葯物應與就診疾病相符,發現有不相符的,所有醫療費均不予報銷。
第十八條在外地工作並參加當地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報銷門(急)診及住院費用時應先由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先行報銷,辦理完畢後將材料交由中智公司辦理補充醫療報銷手續;當地基本醫療保險不報銷門急診費用的,可隨時交由中智公司辦理補充醫療報銷手續。
五、醫療管理
第十九條本補充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參保人患病時,應按照基本醫療規定,持醫療保險手冊到本人選定的四個定點醫療機構或本市定點中醫、定點專科醫院、A類醫院就醫,就診時由醫院進行條碼掃描和單據上傳。參保人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個人承擔。
第二十條參保人完成入職手續,並由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繳納補充醫療保險費用後,可以報銷。當參保人派遣/服務合同終止時,本補充醫療保險責任同時終止。在合同終止前發生的醫療費用,未超過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準的,於合同終止後一個月內,由本補充醫療報銷;超過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準的,在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一個月內,由本補充醫療保險報銷。
第二十一條參保人應遵守基本醫療保險、國家公費醫療政策和中智補充醫療保險各項規定,並有義務按照規定的要求提供報銷材料,如有冒名就醫、弄虛作假等騙保行為,中智公司有權拒絕支付其醫療費用和繼續為其提供補充醫療保險服務,已經支付的參保人應及時退回。同時中智公司將視情節輕重保留通過法律手段解決上述問題的權利。
六、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由中智公司負責解釋,參保人所使用的報銷方案以中智公司與用人單位的合同約定為准。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未盡事宜詳見《中智公司員工服務手冊》、《醫療保險手冊》、《報銷申請單》、《報銷所需材料》等,更詳盡的醫療報銷提示和規定、生育保險規定及葯費報銷截止時間等。
本詞條對我有幫助(2)
根據東莞社會保障局頒布實施的《東莞市補充醫療保險辦法》規定,東莞市行政區域內已參加東莞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村/社區及個人均可參加東莞補充醫療保險。但不少市民對於東莞補充醫療保險政策不是很清楚,不知如何參保、如何報銷、報銷比例是多少。今天我們就來為大家詳細說明一下東莞補充醫療保險報銷比例。
一、享受基本醫保待遇同時符合三個目錄范圍內費用報銷比例:
1、5萬元以上,不足或等於10萬元:20%;
2、10萬元以上,不足或等於15萬元:30%;
3、15萬元以上,不超過基本醫保最高支付限額所對應費用:40%。
二、超過基本醫保最高支付限額所對應費用報銷比例:
1、不足或等於10萬元:85%;
2、10萬元以上:70%;
三、補充醫保特定門診報銷比例:
1、在職人員:75%;
2、退休人員:80%。
四、享受基本醫保生育醫療費用報銷比例:
1、一次性生育津貼:1500元;
2、獨生子女津貼:800元;
3、男職工生育津貼:280元。
【補充說明】:東莞補充醫保個人賬戶用於支付本人及家庭成員在本市社保定點醫葯機構發生的規定范圍內的醫葯費用,以及預防接種、健康體檢等相關費用;余額超過1000元時,超出部分可用於支付住院自費醫療費用。
延伸閱讀:
補充醫療保險有哪些不能報銷?
補充醫療保險是社會醫療保險的重要補充。有很多人不了解有關補充醫療保險的相關知識。補充醫療保險有哪些不能報銷?對於可以報銷的,報銷流程是什麼?它的參保對象有哪些?
不報類型
1.未經批准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發生的醫療費用;
2.自殺、自殘的(精神病)除外;
3.打架、斗毆、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所致傷病的;
4.交通事故、意外傷害、醫療事故等;
5.因美容、矯形、生理缺陷等進行治療的;
6.屬於工傷保險(含職業病)或生育保險支付范圍的;
7.國家和省市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其他不支付費用情形。
基本知識
起付標准最低為250元
起付標准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250元;一級醫院350元;二級醫院500元;三級醫院700元。
起付標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在不同級別的定點醫療機構有不同的支付比例:
1.城鎮非從業居民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統籌基金支付70%,個人承擔30%;一級醫院:統籌基金支付60%,個人承擔40%;二級醫院:統籌基金支付50%,個人承擔50%;三級醫院:統籌基金支付40%,個人承擔60%。
2.少年兒童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按城鎮非從業居民相應標准提高5%執行。
兩種門診大病費用可報銷
據介紹,門診大病包括:門診特殊病種(惡性腫瘤門診放化療、門診腎透析、器官移植術後服抗排斥葯)和慢性病(高血壓、冠心病、糖尿病)。
門診治療特殊病種:統籌基金支付50%,個人負擔50%;門診治療慢性病:一個年度內,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治療慢性病的醫療費累計超過350元的,超過部分由統籌金按照50%的標准支付,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2000元。
報銷流程
住院實行掛賬結算,參保居民預交一定費用(含起付標准和需個人自付費用的押金)後住院治療,出院時定點醫療機構核算確定統籌金支付部分和個人支付部分。
參保居民因探親、休假等原因在異地發生的急診住院醫療費用,納入醫保基金支付范圍。報銷時需提供出院小結、病案首頁、長期、臨時醫囑的復印件、住院費用分解單、住院票據、疾病診斷證明書和所住醫院級別證明等材料。
參保對象
居民醫保適用於市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下列人員:
1、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和其他未滿18周歲的少年兒童(包括長期隨父母在城市上學、生活的農民工子女);
2、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年滿18周歲以上的城鎮非從業居民。
365小編為您整理,希望您了解更多的有關補充醫療保險的相關知識。明確哪些補充醫療保險不能報銷,有哪些人可以參加補充醫療保險。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Ⅲ 2021年退休人員醫保新規
2021年退休人員醫保新規如下:
1、個人帳戶由醫保經辦機構統一建立和管理的機關、事業、市屬企業單位按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之和以市本級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八按月申報、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2、個人帳戶暫由用人單位建立和管理的,按本單位參保人數以市本級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點五按月申報;
3、退休的職工在退休時累計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男不低於25周年,女不低於20周年可繼續參加和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4、不滿的應予補足,補繳費用以補足時的繳費標准為基數,屬用人單位應繳未繳的由用人單位負責補繳,其餘由職工個人負責補繳;
5、75周歲以下按上年度市本級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四點五劃入,75周歲以上按上年度市本級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劃入;
6、個人帳戶主要用於參保人員本人在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門診醫療費、購葯費、住院和規定病種醫療費中應由個人承擔的部分,年度通用年末如有餘額,可結轉下一年繼續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Ⅳ 退休人員統一補充醫療保險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第一條為保障公務員醫療待遇,根據《轉發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7號)以及《廣東省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粵府辦〔1999〕10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已參加我市基本醫療保險的下列參保人,可以參加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一)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含工勤人員)及其退休人員;(二)經批准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黨群、人大、政協、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工商聯等機關編制內人員(含工勤人員)及其退休人員;(三)經國務院人事部門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比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編制內人員(含工勤人員)及其退休人員;(四)人事行政關系在我市的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專家;(五)其他事業單位編制內人員(含退休人員)。
第三條參加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的參保人,不再參加補充醫療保險。
第四條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以下比例逐月繳納:(一)用人單位按繳費基數15%的比例繳納,在職公務員個人按繳費基數3%的比例繳納;(二)人事行政關系在我市的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專家,在職人員個人按繳費基數3%的比例繳納,市財政按繳費基數的15%進行補貼;退休人員由市財政按繳費基數的18%進行補貼;(三)除本條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參加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的退休人員,由用人單位按繳費基數18%的比例繳納。
第五條用人單位負責填寫《中山市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參保人員花名冊》,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後,持有關資料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第六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人事行政關系在我市的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進行資格審核,填寫專家名冊並確認其行政級別,由市財政部門復核後,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為其辦理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參保登記手續。每年7月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參加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的專家人數及應繳金額,報市財政部門審核後,由市財政部門將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補貼經費撥付到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被判刑、開除公職以及出國定居的人員,不納入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參保范圍。
第七條用人單位應於當月25日前到地稅部門辦理參保申報手續,足額繳納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個人繳納的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收代繳。原參加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參保單位,視同按本辦法參加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並按原繳費途徑繳納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屬經費自籌解決的單位,如不再參加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的,應於當年5月23日前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有關手續。
第八條用人單位和參保人繳納的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納入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市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第九條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實行統籌基金與個人醫療賬戶相結合的方式。
第十條參加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建立個人醫療賬戶,自繳費月的次月起,按規定向其個人醫療賬戶劃入資金,參保人還可按規定享受門診統籌醫療待遇和住院補充醫療待遇。參保人停止繳納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的,自停止繳費月的次月1日起,不再享受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待遇,但其個人醫療賬戶余額可繼續使用。
第十一條個人醫療賬戶及其管理。(一)資金劃入。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參保人的年齡和職務(退休人員按退休前職務)按以下標准每月向參保人的個人醫療賬戶劃入資金。1、參保人年齡在36周歲以下的,劃入75元;36周歲以上至46周歲以下的,劃入93元;46周歲以上的,劃入118.5元;2、參保人職務為廳級劃入20元、處級劃入10元、科級劃入5元。(二)個人醫療賬戶的支付范圍。用於支付參保人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由個人支付的屬醫保目錄內的費用或定點零售葯店購買屬醫保目錄內葯品的費用。(三)個人醫療賬戶的管理。1、個人醫療賬戶結余資金每年參照銀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計息。個人醫療賬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參保人個人所有,可以結轉下一社保年度使用、轉移及繼承。2、長期異地定居或異地工作的參保人,經辦理相關手續後,其個人醫療賬戶金額按月劃入其個人銀行存摺。3、個人醫療賬戶轉移辦法。(1)參保人醫療保險關系由外市轉入本市的,可辦理個人醫療賬戶轉移手續,將個人醫療賬戶結余資金轉入參保人在本市建立的個人醫療賬戶。(2)參保人醫療保險關系由本市轉往外市的,可辦理個人醫療賬戶轉移手續,將個人醫療賬戶結余資金轉往外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賬戶;確實無法轉移的,個人醫療賬戶余額發還給本人,並終止社會醫療保險關系。4、參保人死亡,其個人醫療賬戶余額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無人繼承的,個人醫療賬戶余額轉入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基金。
第十二條門診統籌醫療待遇。參保人個人支付的門診醫保費用累計超過1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90%,年度累計支付限額為5000元;辦理了特殊病種(含兩種以上特殊病種)登記的,年度累計支付限額為10000元。
第十三條住院補充醫療待遇。參保人因病住院,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含特定病種門診醫療費用報銷待遇)後,社保年度內個人支付的醫保費用累計超過1000元以上部分,由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90%。
第十四條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年度累計支付限額(含門診統籌醫療待遇年度累計支付限額和住院補充醫療待遇年度累計支付限額)為20萬元。
第十五條參保人因職務、級別調整或工作變動時,用人單位應於每月23日前憑市委組織部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有關資料,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手續。自辦理變更手續的次月起按新的職務級別標准向其個人醫療賬戶劃入資金。參保人脫離公務員序列或脫離比照、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機關、事業單位,次月起不再享受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本辦法實施前已辦理原綜合基本醫療保險一次性繳費但逐月繳納原公務員醫療補助費的退休人員,原用人單位應按本辦法規定逐月全額繳納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退休人員按本辦法規定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財政全額撥款的單位,單位繳納的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由財政部門負責核撥到各單位;經費自籌解決單位,按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渠道解決。
第十八條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管理、監督、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及待遇調整、獎懲等本辦法未作規定的,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社保年度內用人單位及參保人個人繳納的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屬於統籌基金的部分,提取5%作為市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風險儲備金,市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風險儲備金累計結余不超過當期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的20%。
第二十條本辦法實施後,原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結余(不含劃入個人醫療賬戶的資金)並入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基金。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所稱「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中山市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中府〔2004〕141號)同時廢止。
Ⅳ 上海退休工人醫保補貼
網傳:買斷工齡退休人員可每月領50元醫保補貼?此消息系誤讀
近期,網上有一則消息盛傳,「凡是買斷工齡已退休的同仁們,帶上你的退休證、身份證、醫保卡到街道去登記填兩張表,每個月就會有50元的補貼返在醫保卡里。」傳言中還稱,已經有人從今年1月份開始領取了。昨日,記者求證沈陽市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局及沈城部分街道了解到,目前並沒有此政策下發。
據了解,網上宣稱買斷工齡的退休職工可領取每月50元的補貼打到醫保卡內,並且有人聲稱已經拿到這筆費用。然而,記者從市醫保局了解到,目前尚未接到相關政策。隨後,記者又咨詢沈陽渾南現代商貿區管委會了解到,目前街道也沒有此類政策實施。相關負責人表示,街道負責的主要是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而且是每一年度進行參保的,與城鎮退休職工醫療保險不同,沒有年度積累,一年一交享受醫保政策。另外,城鎮退休職工醫保領取也不需要到街道辦理手續。
今年1月份,沈陽市人社局和市財政局曾聯合下發《關於調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退休人員個人賬戶劃賬基數等問題的通知》,其中針對2014年沈陽城鎮職工退休人員醫保個人賬戶劃賬基數標准要求,是以退休人員6月份當月應發實際退休費用作為7月至次年6月份個人賬戶劃賬基數。即如果退休人員的工資上調了,那麼醫保個人賬戶劃賬額度也將每年上調。而對於低於社會平均退休費的,按上年社會平均退休費作為劃賬基數。
此外,具體參保人員自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次年起,在按比例劃賬的基礎上,個人賬戶每年7月份進行定額劃撥,每人每年具體標准為:50周歲及以下每人30元,51周歲至60周歲40元,61周歲至70周歲50元,71周歲至75周歲60元,76周歲至80周歲70元,81周歲至85周歲80元,86周歲至90周歲90元,91周歲及以上100元。所以,街道相關工作人員表示,此消息可能與相關政策有所混淆,公眾切勿聽信。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Ⅵ 退休人員互助醫療保險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退休以後,原則上應當繼續繳納醫療回保險。對於答醫療保險,不同地區有不同的政策。一般地,醫療保險由基本醫療保險、大額醫療互助和補充醫療保險構成。溫馨提醒,根據人社局規定,從2017年開始,退休人員一次性繳足12年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補助保險費用後,就可以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保待遇。
Ⅶ 退休人員醫保差額補貼
法律分析:據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需繳費至規定年限,其中男性需繳納年滿30年,女性為25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第七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
第四十九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向其遺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Ⅷ 退休人員醫療保險補貼政策
勞動者退休之後,醫療保險繳費年限達到當地法定繳費年限的,可以不繳費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由醫療保險基金以本人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照一定比例劃撥個人賬戶,具體比例是按統籌地區的規定執行的,建議咨詢當地醫保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第八條參保人員在協議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參保人員確需急診、搶救的,可以在非協議醫療機構就醫;因搶救必須使用的葯品可以適當放寬范圍。參保人員急診、搶救的醫療服務具體管理辦法由統籌地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Ⅸ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醫保報銷政策
事業單位醫保報銷標准:
1、門診費用:門診是指定的醫院門診。核定基數標准:離休人員據實報銷;退休人員和在職幹部職工(包括提前離崗退養人員)按工齡核定基數,工齡在31年以上的,年人平定補420元,月平定補35元;26年至30年的,年人平定補360元,月平定補30元;21年至25年的,年人平定補300元,月平定補25元;16年至20年的,年人平定補240元,月平定補20元;11年至15年的,年人平定補180元,月平定補15元;10年(含10年)以下的,年人平定補120元,月平定補10元。門診費由各單位按月隨工資發放。
2、一般性住院費用:一般性住院費用實行限額比例報銷。其標准為:離休幹部單位據實報銷;退休人員單位報銷75%;在職幹部職工(包括提前離崗退養人員)按工齡實行限額、比例報銷。即:工齡在10年(含10年)以下的,按45%比例報銷,最高限額為每年500元;工齡在11至15年的,按50%比例報銷,最高報銷限額為每年1000元;工齡在16至20年的,按55%比例報銷,最高報銷限額為每年2000元;工齡在21至25年的,按60%比例報銷,最高報銷限額為每年3000元;工齡在26年至30年的,按65%比例報銷,最高報銷限額為每年4000元;工齡在31年以上的,按70%比例報銷,最高限額為每年5000元。
3、重大疾病住院費:重大疾病是指經縣以上醫院確診為癌症、器官移植、腦管意外導致神志不清、肢體功能障礙等重大疑難病症。離休幹部據實報銷。其它人員,住院費超限額部分經縣局醫療費管理領導小組審定後單位報銷75%,個人負擔25%。
事業單位醫保繳費比例:
按照《實施方案》規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用人單位按本單位職工檔案工資總額的7%繳納;職工按本人檔案工資收入的2%繳納。退休人員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單位按相關規定繳納。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