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有哪些
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
1、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
2、其他統籌外費用為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
3、退休後留用職工工資、福利待遇。
(1)退休人員非統籌支出擴展閱讀
退職人員是指對那些不符合退休條件,但年老體弱不能堅持正常工作,提高退出工作崗位的人員。退職是解決那些不符合退休條件,但年老體弱不能堅持正常工作,提出退出工作崗位人員的一種養老制度。
退職標准
(1)身體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由醫院證明外,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2)歲數未到退休年齡。男的不滿50周歲;女的不滿45周歲。
(3)工齡未到退休年限。參加工作不滿10年,或連續工齡不滿10年。
辦理退職,須具備以上3項條件,才能由所在單位按管理許可權,報任免機關或勞資部門批准。
有償解除勞動合同退休人員是指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一次性發給一定經濟補償金的,且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符合退休條件的人員。
『貳』 養老金中哪些錢是由統籌內支付哪些錢是由統籌外支付
可能不少退休人員不分明,我們每月領取的養老金,其實一局部是在統籌內支付的,一局部是在統籌外支付的。
所以,在計算之前,我們需求先理解一下什麼是統籌內和統籌外?統籌內外的錢都是怎樣來的?養老金中哪些錢是由統籌內支付?哪些錢是由統籌外支付?
所謂統籌內外,主要是針對職工養老保險賬戶來說的,依據國度社保政策,職工養老保險資金分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而統籌賬戶就是題主所稱的統籌內,個人賬戶相對統籌內當然就是統籌外了。換句話說,統籌內就是指養老保險統籌賬戶、統籌外就是指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當然,以上只是舉的一個簡單的例子,主要是為了盡快理解大致計算根據和過程。實踐上,根底養老金公式中的均勻繳費指數計算就是十分復雜的,也不是本文一句話兩句話可以說分明。再者,關於哪些參與工作比擬早的退休「中人」享用的過渡性養老金,也是統籌內支付的,其計算也同樣復雜,在此也不展開討論了。
『叄』 退休金「未統籌」和「統籌」的含義
所謂統籌和非統籌,是因為原來職工的退休費,是歸屬各個單位自己發給內,當時的退容休費結構,都是各個企業自行決定的,很多沒有經過當地政府規定核定,因此,在後來進入社保統籌時,社保部門核定退休費的時候,把沒有通過審核的部分,被剔出來,不予進入統籌,由各個單位自行決定,凡是經過社保部門認可通過的,全部社保部門承擔,因此就出現了統籌和非統籌的現象,隨著時間的推移,未進統籌的費用和人員原來越少,逐漸消失。
『肆』 現在企業退休人員要歸社區管理,那麼在企業享受的採暖費,和非統籌等還有效嗎
無論企業退休人員歸哪裡管,企業均有權決定是否支付你說的費用。
『伍』 社保機構經常提到的統籌內退休金和統籌外退休金指的是什麼
統籌內養老金,是屬於由社保部門支付的養老金,統籌內的退休金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社會養老保險金、物價補貼合國家支付的其他補貼。
統籌外養老金,是指不屬於社保部門支付的養老金,在養老金實行統籌之前,全部由各個單位或者企業自行統籌發放,實行社會統籌後,社保部門要重新核定職工的退休費,核定到統籌項目之內的,就屬於統籌內支付.
沒有核定進來的,社保部門不予承認和發放,為了保證退休人員的待遇不至於降低,沒有進統籌的,全部由單位自行承擔,所以也造成了統籌外的養老金.
(5)退休人員非統籌支出擴展閱讀:
一、有關法律規定
(一)對《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下發前已經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項目和計發標准主要包括。
按黨中央、國務院及國家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有關文件規定項目和標准支付給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金、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和生活、物價補貼(包括按國家統一政策由省級政府制定標準的項目)。
(二) 在《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出台後離退休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項目和計發標准包括: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含調節金),以及按國家統一調整發生增加的基本養老金。
二、計提方法
由退休金統籌單位在統籌范圍內,根據上年實際支付的各項退休費用總額與年末在職職工基本工資總額,換算成一個比例,作為統籌退休金率。
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通知所有參加統籌的單位,按照批準的統籌退休金率乘以本單位年末在職職工基本工資總額,在「其它支出'或以營業外支出」項下提取退休金。提取後的交撥辦法有兩種,
1.全額繳撥法:企業將本單位提取的退休金如數全額上交統籌單位。本單位需要領取的退休費用,由統籌單位如數撥給,各清各帳。
2.差額繳撥法:企業按照統籌退休金率提取的退休金,比本單位實際需要開支退休費用的多餘部分上交統籌單位,不足部分由統籌單位專項撥付,互相抵帳。統籌單位掌握的退休金,當年結余應當抵充下年的提取數,結轉下年繼續使用;不足部分可在下年度補提。
『陸』 退休人員出院醫保為什麼顯示暫緩統籌支付
如果你自己沒有繳過費,那應該是你的養老保險關系還在單位戶頭沒有轉出,轉出自行繳費後就不顯示了
再看看別人怎麼說的。
『柒』 退休人員出院醫保結算顯示暫緩統籌支付是什麼原因
醫葯費承擔比例上,有個人應會部分,還有統籌金應支付部分(統籌金即醫保基金報銷的部分)。
「暫緩支付統籌金額」字樣即告知參保人,(由於某種原因)暫緩支付統籌金額的報銷部分,須本人先自行支付,等「某種原因」消除後再行報銷。這是一種行政告知行為。
設置起付標准,主要是避免小病濫住院、門診費用擠占統籌基金,以及確保統籌基金有足夠的「保大病」支付能力。?設置最高支付限額,既可使絕大多數病人(99.6)都在「封頂」之內,能夠獲得統籌基 金給付,又可避免極少數人過多使用統籌基金,影響絕大多數職工醫療費用的給付。
統籌基金的起付標准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准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起付標准以下的醫療費用,從個人帳戶中支付或由個人自付。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從統籌基金中支付,個人也要負擔一定比例。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可以通過商業醫療保險等途徑解決。
『捌』 上海非統籌養老金每月都有嗎
應該不是的!
『玖』 企業稅前列支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算不算逃稅
財企〔2009〕242號文件明確,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企業核算時可列入企業職工福利費。但我國相關稅收法規中,卻未明確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是否可作為企業職工福利費予以稅前列支。相關法規在內容上的不一致,給稅務機關征管和企業核算均帶來了不便。2013年9月,某市稅務機關在稅收檢查時發現,某公司2012年度支付離退休(未參加社會統籌)人員醫葯費、房屋補貼2700萬元。檢查人員認為,該項支出直接支付給離退休人員,應屬於與企業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八項規定:“與企業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因此,該公司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700萬元,補繳企業所得稅675萬元。此外,檢查人員認為,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及相關規定,該公司的列支行為已構成偷稅,應追繳企業所得稅675萬元,同時應按規定加收滯納金,並處罰款340萬元。但企業對此有異議,認為:“我公司並非故意不繳稅款或少繳稅款,不屬於偷稅行為,不應被處以罰款。”案件處理存在兩種不同意見在對該案進行審理定性時,檢查人員的意見出現了分歧。一些檢查人員認為,該公司行為構成偷稅。其一,企業“有能力”知道該項支出需繳納稅款。《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明確:“所謂‘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該企業離退休人員已經離開生產經營崗位,不再參與企業當期生產經營活動,不能為企業當期常規生產經營活動帶來任何效益,其福利性支出當然不屬於應計入當期損益的正常支出,應屬於與企業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因此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不予扣除。對此,企業應該知曉,並按照稅法規定進行賬目處理。其二,企業明知稅法相關規定,但仍以列支“福利費”的方式將“與取得收入無關”的費用列入支出成本,對該項支出予以稅前扣除,造成少繳企業所得稅,其行為顯然屬於虛假的納稅申報,已構成偷稅,應當依法予以處罰。另外一些檢查人員則認為,該公司行為不構成偷稅。其一,企業確屬少繳稅款,但是否處罰應慎重。企業未充分理解稅法規定的基本內涵,將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列入稅前扣除項目,人為減少了計稅所得額,造成少繳企業所得稅,直接構成少繳稅款行為。但對其少繳稅款行為是否實施處罰應當從主客觀兩個方面加以考察,慎重定性,不能僅以“有能力”知道等進行主觀推定。其二,企業行為不屬虛假納稅申報。虛假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在進行納稅申報時編造虛假申報事項、不據實依法申報繳納稅款的行為。財企〔2009〕242號文件第一條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是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發放給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根據該規定,企業所支付醫葯費、房補的離退休人員未參加社會統籌,企業為他們支付統籌外費用,應屬於職工福利費項目,企業會計核算符合財務管理規定。至於該部分費用支出是否予以稅前扣除,應依據稅法規定而非財務管理規定來確定。但目前我國《企業所得稅法》中關於“與企業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不得予以稅前扣除,只是一個概括性描述。對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解釋稱:“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的支出。”但其對於何為“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的支出”則未作明確。於是,國稅函〔2009〕3號文件對允許稅前扣除的職工福利費項目又進一步作了列舉式規定,其第三款第三項規定:“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但是,這項政策仍未提及離退休人員的統籌外費用項目。在稅法未作明確的情況下,納稅人申報繳納稅款時因沒有明確依據,只能依照會計准則和相關規定作財務處理,按規定記賬,並據此辦理納稅申報,且賬表相符,沒有編造虛假計稅事項,因此不屬於虛假納稅申報行為。其三,企業並非主觀故意少繳稅款。是否主觀故意是稅務機關判斷納稅人是否為偷逃稅款行為的重要依據。由於該項支出,稅法及相關規定均未明確規定其不屬於稅前扣除項目,也沒有證據證明稅務機關已對企業進行了稅前告知。在稅務機關沒有明確告知應當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之前,納稅人無法判定是否應當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即企業“不知”自己的行為是否為不繳或少繳稅款行為,因此該企業稅前未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而導致不繳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不具有主觀故意性質。應對稅法進行完善和增補我國稅法規定,納稅人申報繳納稅款可以分為主動申報和被動申報兩種方式。納稅人主動自覺申報繳納稅款指納稅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自行計算並依法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其前提是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定必須明確具體,若有違犯,則納稅人承擔違法責任。被動申報,指納稅人根據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辦理納稅申報。其前提是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定不明確、不具體,只作原則性、概括性或方法性規定,具體應納稅事項由稅務機關根據個案情況判斷後確定,並要求納稅人申報繳納相應稅款。從本案案情看,該納稅事項由稅務機關對稅法中“概括性規定”判定後確認,屬於被動申報事項,應當由稅務機關明確告知後,企業才可作稅前調整。稅收法定原則的精髓在於稅收上的“法律明定”性,即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應當堅決遵守;法律規定不明確,應當由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做出執行性決定。而在沒有做出決定前,行政管理相對人沒有履行尚未決定事項的義務。因此被動申報納稅人不應承擔未主動申報的法律責任,其相應納稅事項不應受到處罰。基於以上原因,本著尊崇稅法和對納稅人負責的精神,某市稅務局案件審理委員會經過深入研究,最終審核認為,該項少繳稅款,既沒有法律明確規定應當繳納,也沒有證據表明企業已從稅務機關獲知該項業務應當繳納稅款的“明示”證據,企業是因缺乏明確法定計稅依據未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而造成少繳稅款。該企業按財務規定記賬,納稅申報據實、合法。在納稅申報上,企業既未採取虛假的納稅申報手段,也不存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等其他法定偷稅手段,並且不具有不繳、少繳應納稅款的主觀故意行為,故不構成偷稅。某市稅務局案件審理委員會因此對該企業做出了補繳稅款,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筆者認為,結合案件中呈現的問題,稅務機關應考慮對相關稅法規定進行完善和增補,如在相關條款中增補內容,對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其他統籌外費用等支出予以定性,明確稅務處理方式,以便企業在賬務處理和申報時有所依據,減少涉稅風險。同時,稅務機關應結合近年來各地區征管實踐,進一步細化稅法中的相關規定,盡可能減少法規中“等、其他”等不確定性表述,對應征稅事項進行明確。對於法規中不能一次全面列舉的項目和事項,在法規頒布實施一段時間後,可根據實際情況再作補充規定,使稅法規定更符合實際稅收環境,增強適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