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獨生子女費是由國家撥款發放還是由企業承擔私營企業該承擔嗎
獨生子女費的話應該是由國家撥款發放的,並不是由企業承擔或者私營企業該承擔的,因為像這種獨立獨生子女費的話,都是由國家發放的。
⑵ 請問個人辦一個託管班需要什麼手續和條件
根據教育部門的規定,參照幼兒園、托兒所或者其他民辦教育機構形式辦理,要有合法的場地,合格的人員(如果進行教育課程輔導還要有教育資質),達標的文生條件,至少要去工商、教育、衛生、稅務四個部門。託管班必須辦理一下證件合格:
1、從業人員健康證
2、工商、衛生、稅務
3、派出所登記--安全、消防
4、環境設施達標
5、從業資格證的辦理
校外託管目前已納入家政服務的管理范圍,要向工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教育、衛生、公安消防、公安派出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應監管工作。
在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時,經營范圍內容涉及到家政服務,且家政服務提供「餐飲、住宿」服務的,應當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和特種行業許可證,辦託管班的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2)私人企業退休後獨生子女費如何領擴展閱讀:
「託管所」即託管班,早期稱為「小飯桌」,是全權託管照顧孩子的一個地方。一般主要面向低齡兒童,如幼兒園孩子、小學生等,與小朋友們一起寫作業、做游戲,通過老師的監管和學生的互動以期形成良好的生活學習習慣。
除了看管孩子安全的責任外,託管班還承擔有接孩子放學、安排孩子晚飯或午飯等,部分託管班還可以住宿,充分解決父母沒時間管孩子的難題。
⑶ 我想請問婚假的問題,如果公司是私人企業!一般有幾天
按規定,各個地方的婚假都不一樣的,請自行按當地的規定進行確定。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五條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地方政策
晚婚的具體婚假時間一般依據的是各省或者直轄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自己規定的,一般在《XX省(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規定,軍隊的在《中國人民解放軍計劃生育條例》中有規定,全國各地的規定並不一致:
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二十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准給予獎勵。
個體工商戶的僱工晚婚、晚育的,由僱主按照本條前款規定獎勵。
農村居民、城鎮無業居民和個體工商戶晚婚、晚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獎勵。」——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北京市勞動局北京市財稅局關於轉發《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80]市勞險字第60號 頒布時間:1980.03.10
裡面轉發了
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即[1980]勞總薪字29號文件
上海: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三十三條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間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護理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
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
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單位給予七日護理假,女方所在單位增加產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產假的,給予一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實得工資的獎勵。實行生育保險制度後參加保險的,按照保險的規定執行。晚婚、晚育期間工資照發,其他福利待遇與國家規定的婚假、產假相同。
農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參照前款規定,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獎勵。」——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重慶:婚假5天+晚婚假10工作日
1、一、職工本人結婚,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給予5天的婚假(不含按規定應享受的晚婚假)。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單位可根據在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企業職工請婚喪假的處理意見的通知》( 渝勞社辦發[2000]24號 )
2、「第二十八條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晚婚的職工,增加婚假十個工作日;晚育的婦女,增加產假二十個工作日。增加的婚假、產假視為工作時間。晚婚、晚育的職工,所在單位可給予一次性獎勵或其他福利待遇。
晚育並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產假期滿後可連續休假至子女一周歲止,休假期間的月工資按不低於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
晚育者產假期間,男方所在單位應給護理假七個工作日,護理假視為工作時間。」——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5年9月29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
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三十九條男25周歲、女23周歲登記結婚為晚婚。已婚婦女滿24周歲初次生育為晚育。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給予晚婚、晚育的職工以下獎勵: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長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產婦,延長產假30天;
(三)在產假期間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延長產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護理假;夫妻異地生活的,護理假為20天。
職工在前款規定的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
農民以及城市無用工單位的人員晚婚晚育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改)
福建:晚婚的婚假=15天
「第三十八條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晚婚的,婚假為十五日;晚育又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方產假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顧假為七日至十日。婚假、產假、照顧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晉升。」——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修訂)
甘肅:晚婚的婚假=30天
「第二十五條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晚婚後生育或者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實行晚婚、晚育的夫妻雙方,享受下列優待:
(一)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實行晚婚的,其婚假為30天;實行晚育的,其產假為105天,並給男方護理假15天。
(二)農村居民實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雙方兩年本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勞務。」——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修正)。
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第三十三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實行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實行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給予其配偶護理假一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給予適當照顧。[4]
法定婚假根據有關規定:
(一)婚假: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廣東: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五條職工實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十五日。城鎮其他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可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廣西: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二十九條男25周歲、女23周歲以上初婚的職工,除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職工在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產假14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10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20天;對晚婚晚育者,婚假、產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不影響其應享受的福利及評獎評優。」——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年6月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正)
貴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五十二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女方增加產假3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7天;在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90天;接受節育手術的,按照規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規定假期間的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不影響考勤、考核和晉級、晉職、提薪。
農民晚婚的,免除夫妻雙方1年的農村義務工;晚育的,免除產婦1年的農村義務工。」——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9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
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二條公民晚婚晚育,應當獲得獎勵。
按法定結婚年齡推遲三年以上結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第一次生育的為晚育。實行晚婚的,獎勵婚假十五天;實行晚育的,獎勵產假四十五天,並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獎勵婚、產假期間,享受正常婚、產假待遇。」——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公民晚婚晚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給予適當照顧。
黑龍江: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六條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資照發。
職工晚育的,女職工產假可以延長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資照發,不影響聘任、工資調整、職級晉升;男職工享受護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況可以參照醫療單位意見適當延長,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10月18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湖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七條 晚婚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婦女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並給予其配偶10天護理假;婚假、產假和護理假視同出勤,工資、獎金照發。接受節育手術的,其工作單位應當憑節育手術證明,按有關規定給予假期,並發給假期期間的工資、獎金。」。」——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
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二十四條職工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增加的產假和護理假視為出勤。
農村居民晚育的,減免本人當年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資金;城鎮無業居民晚育的,由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獎勵。」——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正)
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四十八條實行晚婚晚育的職工,按照下列規定給予獎勵或者福利待遇:
(一)晚婚的職工,憑《結婚證》增加婚假十二天;
(二)晚育的女職工,憑《生殖保健服務證》增加產假三十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七天;
(三)農村村民憑《結婚證》或者《生殖保健服務證》,享受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待遇;
(四)本條前三項以外的人員,憑《結婚證》或者《生殖保健服務證》,享受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待遇。
晚婚晚育的職工,在享受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按其正常工作對待,工資、獎金照發,其他福利待遇不變。」——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改)
江蘇: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條對晚婚的,延長婚假十天。夫妻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對晚育的,延長女方產假三十天,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
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不影響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
農村居民及城鎮無業人員晚婚、晚育的,由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年6月17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
江西: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七條國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職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產假30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10日。假期工資和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農民實行晚婚晚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村民委員會優先安排宅基地。
本條例所稱晚婚,指男方年滿25周歲,女方年滿23周歲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婦女年滿24周歲生育第一胎。」——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第三次修訂)
遼寧: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三十條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初次結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滿23周歲後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職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產假增加60日,男方護理假為15日。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農村村民晚婚、晚育的,應當給予相應待遇。」——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6年1月13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
內蒙古: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二條公民比法定婚齡推遲三年以上初婚者為晚婚。已婚婦女比法定婚齡推遲四年以上初育者為晚育。
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五日;晚育者增加產假三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十日。對晚婚晚育者還可以給予其他形式的獎勵。」——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
寧夏: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一條
(二)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增加產假四十天,並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工資、資金照發。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親假外,另外給予男方護理假三十天,享受探親假待遇;」
「第三十五條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增加產假十四天,晚婚、晚育假期內工資、獎金照發。農民夫妻晚婚、晚育的免去當年的無報酬農村用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11月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
青海: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十九條國家工作人員、企業事業組織從業人員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婦女增加產假30日,其配偶享受10日看護假。公民接受計劃生育手術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
增加的婚假、產假、計劃生育假以及看護假期間按出全勤發工資,不影響調資、晉級、福利待遇和評獎。」——青海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0日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山東:婚假3天+晚婚假14天=17天
「第三十條男女雙方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農民、城鎮失業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村(居)民委員會給予適當獎勵,並提供優先優惠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8日山東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通過)
山西:晚婚的婚假=1個月
「第四十二條符合晚婚規定的,享受婚假1個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符合晚育規定的,女方享受產假4個月,男方享受護理假15日;產假期間採取長效節育措施的,享受產假6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
夫妻一方或雙方為農業人口,實行晚婚或晚育的,免去一方或雙方1年的集體義務工。」——山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正)
陝西: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四十六條男二十五周歲以上、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二十四周歲以上的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職工實行晚婚的,增加婚假二十天;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
職工在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接出勤對待,享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所在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生育津貼。
職工達到晚婚年齡而未婚的,在參加集資建房和分配住房時,與已婚者享受同等待遇。
農民和城鎮其他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表彰和獎勵。」——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9日陝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四川: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三十二條實行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婦女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婚假、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獎金照發。
農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層人民政府可予以適當獎勵。」——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正)
新疆: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二十五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職工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30天產假,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
農牧民晚婚、晚育的,減免夫妻雙方一年的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勞務,或者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相應獎勵。」——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6年5月2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正)
雲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二十六條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記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晚婚的,在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給予女方增加產假三十天,男方護理假七天;在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給予女方增加產假十五天。
前款規定的休假視同出勤。」——雲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7月25日雲南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浙江: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三十六條晚婚晚育的,應當給予獎勵和照顧。具體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護理假,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修正)
中國人民解放軍: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八條 晚婚的軍隊人員,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夫妻雙方同為軍隊人員,雙方達到晚婚年齡的,雙方享受晚婚假;一方達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為地方人員的,按照地方有關規定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計劃生育條例
海南: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四十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工作人員男性25周歲、女性23周歲以上初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增加晚婚假10日;已婚女性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增加晚育產假15日。」——《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西藏:婚假3天+晚婚假7天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女職工(包括合同工)實行晚婚晚育並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給予延長產假優待;幹部、職工實行晚婚者增加婚假一周,一方晚婚一方享受。」----《西藏自治區計劃生育暫行管理辦法(試行)》(藏計育字[1992] 第06號)
⑷ 私營企業按規定發放獨生子女費嗎
單位會將你的資料提交給企業所在地的計生部門,由計生部門統一報財政部門核准,然後每月財政就會撥款到相關帳戶
⑸ 私營企業的員工怎樣辦理獨生子女費的領用
到你住的社區居委會辦理,每年的錢也在社區領取。
⑹ 兩份工作如何交個人所得稅
可以自行網上申報。
個稅申報方式包含兩種:一種為通過扣繳義務人申報,另一種為綜合所得年度自行申報。
申報標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文件
第一點: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納稅申報
(一)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後的余額超過6萬元;
第九點: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⑺ 私營企業退休人員獨生子女費誰發放
規定如下:夫妻雙方均為城鎮居民的獨生子女家庭,在退休時可享受到每人5000元,合計1萬元的補助內,雙方均為容農村戶口的獨生子女家庭在年滿60歲後,雙方均可領到每年720元的補助,但是一方為農村戶口一方為城鎮戶口的家庭,則只能領到5000元補助。以上條件必須為父母雙方年滿60歲,不過各地的標准不一樣。
⑻ 在私人公司上班的員工為什麼領不到獨生子女費呢怎麼能解決
我以前在村裡的時候 那個錢 是政府下發下來的 和公司有什麼關系 政策是 政府提出來的
⑼ 一個公司新招的應屆生有一般可以解決北京戶口,是不是財務肯定可以解決
我告訴你進京落戶口的各種法則,希望對你有幫助:(最好各種情況都了解一下,非常難搞到的材料,說不準以後有情況你能用到)
外地戶口進京全攻略
很多外地戶口朋友認為成為首都市民是遙不可及的夢想。最近人民網又爆出了黑市通過灰色途徑辦理北京戶口收費30萬元,而且還門庭若市的消息。其實,也許你符合戶口進京條件,但由於對政策不了解錯過了機會。為了方便大家了解戶口進京的相關政策,現對戶口進京政策按受理審批部門進行了總結和歸納,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有權審批戶口進京的行政部門有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人事局、各區縣人事局,只要上述行政機關一經審批,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都會配合辦理。具體內容如下:
A:經公安機關審批
一、離休、退休人員夫妻投靠進京入非農業戶口
(一)受理條件
1.幹部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
工人男滿55周歲,女滿50周歲;
2.特殊工種,男滿50周歲,女滿45周歲;
3.在外省市工作,且已達到離、退休年齡,並辦理了離、退休手續;
4.隨遷子女應系18周歲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本市計劃生育政策;系獨生子女的年齡不能超過25周歲,且未婚、未就業(獨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後生育的子女)。
(二)審批程序:
申請人應持相關證件(原件及復印件)證明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縣)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縣)局審核,市局批准後辦理。
(三)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1.入戶申請書(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共同簽名);
2.申請人的《(離)退休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結婚證》或單位出具的夫妻關系證明;
4.被投靠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5.住房證明(指屬於申請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親屬的合法固定住房);
6.隨遷25周歲以下的獨生子女,其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未婚證明及本人出具經公證的未婚、未生育子女進京聲明,社會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無業證明或失業證;
7.再婚人員須提供《離婚證》、離婚判決書,2004年以後協議離婚的須提供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
8.申請人從事特殊工種退休的,其單位上級主管部門須提供特殊工種退休審批表;
9.其他必要的證件證明。
二、外省市農業戶口或非農業戶口的無業人員夫妻投靠進京入非農業戶口
(一)受理條件
1.申請人年滿45周歲,且結婚滿10年;
2.申請人年滿46周歲,不滿55周歲,結婚應滿5年;申請人年滿55周歲的,結婚應滿2年;
3.隨遷子女系18周歲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計劃生育有關政策;系獨生子女的年齡不能超過25周歲,且未婚、未就業(獨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後生育的子女);
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農業戶口。
(二)審批程序
申請人應持下列證件(原件及復印件)證明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縣)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縣)局審核,市局批准後辦理。
(三)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1.入戶申請書(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共同簽名);
2.申請人及隨遷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4.住房證明(指屬於申請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親屬的合法固定住房);
5.申請人為外省市非農業戶口的,其戶口所在地街道社會勞動保障部門須出具無業證明或失業證;
6.再婚人員須提供《離婚證》、離婚判決書,2004年以後協議離婚的須提供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
7.隨遷人如系獨生子女的,須提供《獨生子女證》;系二胎子女的,當地計劃生育部門須出具准生證,本市司法部門須出具親子鑒定書;超計劃生育的須出具原始罰款收據及被投靠人單位計劃生育部門或街道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處理決定;
8.隨遷25周歲以下的獨生子女,其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未婚證明及本人出具經公證的未婚、未生育子女聲明;社會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無業證明或失業證;
9.被投靠人因工作調動、大學畢業分配等原因戶口已進京,須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內的進京批件;如遇特殊情況,還需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上的進京批件。批件包括:各中央單位、市屬單位批準的進京批件或報戶口介紹信、准予遷入證明、入戶通知單、大學畢業生就業派遣通知書、研究生就業通知書、就業報到證等;
10.其他必要的證件證明。
三、離休、退休人員投靠子女進京入非農業戶口
(一)受理條件:
1.夫妻均達到離、退休年齡並同時提出申請(幹部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工人男滿55周歲,女滿50周歲);
2.申請人已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並辦理離、退休手續;
3.申請人外省、市、(縣)無子女;
(二)審批程序:
申請人應持相關證件(原件及復印件)證明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縣)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縣)局審核,市局批准後辦理。
(三)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1.入戶申請書(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共同簽名);
2.申請人的《(離)退休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申請人和被投靠人單位人事部門查檔證明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父(母)子(女)關系及子女情況證明;
4.被投靠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5.住房證明(指屬於申請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親屬的合法固定住房);
6.子、女因大學畢業分配、招工、招干、投靠等戶籍政策戶口進京的,須提供審批單位批準的進京批件復印件並加蓋單位人事部門或勞資部門公章;
7.其他必要的證件證明。
四、子女隨父入戶
(一)受理條件:
1.父親為本市戶口、母親為外省市戶口,不滿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申請隨父親入戶的,須符合本市計劃生育政策,原則上只解決一名子女。
2.子女已在母親戶口所在地登記常住戶口。
(二)辦理程序:
申請人須持下列證件(原件及復印件)證明到其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父親戶口所在地分(縣)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縣)局審核,市局批准後辦理。
(三)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1.入戶申請書(父母共同簽字);
2.申請人及母親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申請人的原始《出生醫學證明》、《獨生子女證》或二胎准生證;
4.《北京市生育服務證》(持外省市生育服務證明的,須到入戶地街、鄉計劃生育部門更換成《北京市生育服務證》)或計劃生育部門開具的隨父入戶通知單;
5.父親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6.住房證明(指屬於申請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親屬的合法固定住房);
7.父、母系再婚的,雙方須提供單位人事部門或計劃生育部門出具再婚前生育子女情況證明,無單位的由街道、鄉(鎮)出具子女情況證明,父母的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2004年以後協議離婚的須出具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
8.父親為本市集體戶口(不包括在校生集體戶口和駐京辦事處、聯絡處集體戶口),無需提供住房證明,但須提供父親集體戶口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保衛部門)及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同意入戶證明;
9.父親戶口落在本市非直系親屬家庭戶口的,須提供非直系親屬的住房證明,經公證的父親戶口所在地房屋產權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和戶主同意入戶證明;
10.父親因工作調動、大學畢業分配等原因戶口進京的,須提供進京批件;
11.其他證件證明。
五、外省市來京投資開辦私營企業人員辦理本市常住戶口
(一)申請入戶人須具備的條件
1.申請人須是私營企業的負責人,包括:
(1)個人獨資企業的負責人;
(2)合夥企業的一名合夥事務執行人;
(3)公司制的私營企業以及其他組織形式私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2.申請人在京開辦的企業要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申請在東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陽、海淀、豐台、石景山登記常住戶口的,須具備:
①連續3年擔任該私營企業的負責人,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執行人或者其他組織形式私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②戶口遷入地有本人所有權的住房;
③企業連續3年每年納稅8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近三年納稅達300萬元人民幣以上;
④企業職工中的本市人員連續3年保持在100人以上,或者達到職工總數的90%以上;
⑤沒有犯罪記錄且未被公安、司法機關偵查、通緝的。
(2)申請人申請在城八區以外的區(縣)登記常住戶口的,須具備以下條件:
①連續3年擔任該私營企業的負責人,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執行人或者其他組織形式私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②戶口遷入地有本人所有權的住房;
③企業連續3年每年納稅在4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近三年納稅達150萬元人民幣以上;
④企業職工中的本市人員連續3年保持在50人以上,或者達到職工總數的50%以上;
⑤沒有犯罪記錄且未被公安、司法機關偵查、通緝的。
符合上述條件的可以辦理本人、配偶及一名未成年子女常住戶口登記。
(二)審批程序
申請人須持下列證件(原件及復印件)證明到購房所在地區(縣)公安分(縣)局申請,市局批准後辦理。
(三)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1.入戶申請書;
2.企業營業執照;
3.申請人或配偶的在京房屋所有權證;
4.企業所在地的區、(縣)以上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情況證明和納稅的稅票;
5.企業所在地的區、(縣)以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職工中本市人員就業情況的證明;
6.企業所在地的區、(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該企業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經營情況的證明和入戶申請人連續三年擔任該私營企業負責人、合夥事務的執行人或者其他組織形式的私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的證明;
7.申請人及配偶、子女的戶籍證明;
8.申請人、配偶及子女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9.結婚證;
10.獨生子女證;
11.申請人及配偶為外省市居民戶口的,須提供社會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無業證明或失業證;
12.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沒有違法記錄的證明;
13.申請人為合夥企業的一名合夥事務執行人,須提供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資金證明或資產評估報告,其他合夥人放棄辦理進京戶口的聲明;
14.其他證件證明。
根據《關於外地來京投資開辦私營企業人員辦理北京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京政辦發[2001]73號)第八條的規定,在城八區以外地區落戶的申請人,從戶口遷入之日起,5年內不辦理市內遷移,5年以後按本市有關規定辦理市內遷移。
B:經人事部門審批
一、幹部調京(解決夫妻兩地分居)
條件: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才服務中心進行人事代理的民營科技企業與高新技術企業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本人在京有常住戶口,其配偶系幹部(含聘用制幹部),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辦理(依據:《關於解決民營科技與高新技術產業單位在市、區、縣人才服務中心存檔人員的夫妻兩地分居問題的通知》京人發[1997]106號第一條第二款):
1、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且存檔時間滿1年的人員;
2、具有碩士學位或中級專業技術職稱且存檔時間滿2年的人員;
3、夫妻雙方均系大學本科畢業且在京一方存檔時間滿3年的人員;
4、在京一方年滿30歲、存檔時間滿5年、其配偶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且系我市急需的人員;
5、取得博士學位或在工作中獲得省(市)級及以上部門獎勵、表彰的先進個人,可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予以辦理;
6、凡在市、區、縣人事局所屬人才服務中心存檔的,存檔時間(不含在其它人才服務機構存檔時間)可以累積計算。
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
1、夫妻雙方申請(申請署名必須手寫);
2、調京人員單位接收函。由集體、民營、私營等企業接收的需由負責人事代理的人才服務機構或局級以上人事部門蓋章。由中央或市屬單位接收的需局級以上人事部門蓋章。接收函上需經辦人簽字,留下聯系電話;
3、夫妻雙方學歷、學位證書、職稱證書原件及復印件(一式一份);
4、調京人員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一式一份);
5、有隨遷子女的需獨生子女證原件及復印件(一式一份);
6、民營科技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批准證書原件或復印件(一式一份);
7、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一式一份);
8、在京一方的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一式一份);
9、隨遷子女超過16周歲的需學校出具在校證明,無工作的需當地勞動部門出具待業證明;
10、填寫的《存檔人員情況登記表》(一式一份),此表在區人事局流動調配科領取,公司蓋章後到海淀區人才服務中心核實並蓋章;
11、填寫的《幹部調京審批表》(一式兩份)、《調京人員情況登記表》(一式三份)。
二、幹部調京(引進國內外埠人才)
條件: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才服務中心進行人事代理的高新技術企業、民營科技企業和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及其研究開發機構中工作,為本市緊缺人才,年齡45周歲以下且身體健康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辦理引進人才(依據:《北京市引進人才和辦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證〉的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且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
2、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的。
申請人須提交如下申請材料(依據:《北京市引進人才和辦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證〉的暫行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
1、單位寫出「關於申請XXX調京工作的報告」。主要內容:企業基本情況、引進人才理由、被調入者基本情況、突出業績和作用,單位蓋章。
2、引進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原件及復印件一式一份;
3、高新技術企業、民營科技企業批准證書或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及其研究開發機構的認定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4、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一式一份;
5、調京人員及隨調人員學歷學位證、職稱證、結婚證、獨生子女證、身份證等原件及復印件一式一份;
6、引進人員及隨調人員在京單位接收函,由集體、民營和私營企業接收的需由負責人事代理的人才服務機構或上級人事部門蓋章。由中央或市屬單位接收的需局級以上人事部門蓋章,接收函上註明聯系人、聯系電話;
7、隨遷子女超過16周歲的,需學校出具的在校證明。無工作的需當地勞動部門出具待業證明;
8、引進人員及隨調人員填寫《引進人才審批表》各兩份;
9、引進人員和隨調人員京外戶口在一起填寫《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一式四份;京外戶口不在一起填寫《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各三份,孩子戶口跟誰就填在誰的隨遷欄中。
附:辦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證》
條件:在北京市朝陽區域內注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外國(地區)、外埠在京設立的非法人分支機構其聘用的人員在北京市有固定住所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依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人事局關於實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制度若干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03]29號)第二條):
1、具有2年以上工作經歷並取得學士(含)以上學位的人才;
2、具有中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相當資格、資質的人才;
3、對首都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及特殊領域、特殊行業的緊缺急需人才;
申請人需提交如下申請材料:
1、辦證人員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原件及復印件一式一份;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社會團體登記證書、外國(地區)、外埠在京設立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營業執照等原件及復印件一式一份;
3、辦證人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申請表》一式三份(此表由申請單位在北京市人事局網站:www.bjp.gov.cn申報後列印上報);
4、辦證人的同底版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四張(表上貼三張);
5、辦證人員在京固定住所證明(①自己有住房的,提供房產證或購房合同;②租賃房屋的,提供派出所和房管部門出具的准許房屋出租的證明以及與業主簽訂的租房協議;③租賃公房由房屋產權單位出具證明;④借住親友房子的由居委會出具相關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一式一份。
6、辦證人員學歷、學位證書、職稱證書、身份證等原件及復印件一式一份;
7、辦證人的配偶和子女隨辦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配偶在京工作單位的接收函或與在京工作單位簽訂的聘用合同原件及復印件一式一份;
②配偶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式一份;
③結婚證、獨生子女證(有兩個子女的需提供二胎准生證明,若雙胞胎、多胞胎需提供出生證)原件及復印件一式一份;
④如隨辦的子女超過16周歲的,需學校出具的在校證明(高中(含)以下的孩子可以隨辦)。
⑤配偶是退休人員,需提供退休證原件及復印件一式一份。
C: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一、工人單調進京(調動配偶進京)
{依據《關於工人單調進京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勞社信發[2002]48號)第二條}
1、申辦人、調京人符合條件,申辦人提交的申辦材料齊全、規范、有效。
2、具有本市戶口且不在中央單位工作的居民(申請人),其配偶為外地在職工人,且屬於以下情況之一者,可申請辦理配偶調京工作:
(1)申請人患病生活不能自理;
(2)申請人及子女在京,配偶在35歲以上或分居10年以上;
(3)申請人或配偶的父母在京,配偶在35歲以上或分居10年以上;
(4)申請人為女方,配偶在津滬,分居5年以上;
(5)申請人為國家高等院校本科畢業,且參加工作3年以上;
(6)申請人獲得碩士及以上學位或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二、工人單調進京(調動子女進京)
{依據《關於工人單調進京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勞社信發[2002]48號)第一條}
1、申請人、調京人符合條件,申辦人提交的申辦材料齊全、規范、有效。
2、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居民(申請人),其子女為外地在職工人,且符合以下情況之一者,可申請辦理一子女調京工作:
(1)申請人在京無子女;
(2)申請人50歲以上,患嚴重疾病,在京子女亦患嚴重疾病;
(3)申請人50歲以上,患嚴重疾病,在京子女且在12歲以下;
希望申請單調進京的人員還應符合下列條例:
有關調京工作條件
1、關於在"調子女來京工作"中,"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居民(申請人)"是指夫妻雙方都具有本市常住戶口,共同作為申請人;
2、關於"在京子女亦患嚴重疾病",是指因傷、病經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
3、關於在"調配偶來京工作"中,"申請人患病生活不能自理;"是指申請人因傷、病經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部分以上護理依賴者。
4、關於在"調配偶來京工作"中,"申請人為國家高等院校本科畢業,且參加工作3年以上;"是指在取得國家承認的本科學歷(含成人教育)後,又工作三年以上,且現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跨國公司在京設立的地區總部及其研究開發機構、金融類企業、民營科技與高新技術產業工作的人員。
5、關於在"調配偶來京工作"中,"申請人獲得碩士及以上學位;"是指國家承認的學位,"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是指北京市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簽發的北京市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和現在工作單位任職手續,這兩種申請人限於在本通知本條第4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工作的人員。
三、工人對調進京
依據《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做好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勞社法發[2002]123號)]:
1、夫妻兩地分居,配偶及子女或配偶及父母在京;
2、夫妻兩地分居,在京一方是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科技幹部或副處級以上的行政幹部;
3、父母戶口在京,本人未婚;
4、支援三線建設的職工及子女。
⑽ 本人是私營企業法人,獨生子女費在那領
在企業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