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請問,目前寧夏銀川市各類人員的喪葬費各是多少
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我區2012年企業職工和參保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的通知》(寧政辦發〔2012〕122號)規定,企業職工和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如下:
一、喪葬費(一)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企業職工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喪葬費按照原自治區勞動人事廳、財政廳《關於變更企業職工因工(因病)死亡後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的通知》(寧勞人險字〔1993〕084號)文件執行,發放標准為11143.50元(2011年全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714.50元的3個月)。(二)2010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企業職工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補繳養老保險費的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喪葬費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解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歷史遺留問題的意見》(寧政發〔2010〕10號)文件執行,發放標准為3122元(2011年全區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1561元的2個月)。 二、一次性撫恤金(一)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企業職工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一次性撫恤金繼續按照原自治區勞動保障廳《關於調整我區企業職工因病和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的通知》(寧勞社發〔2008〕163號)執行,發放標准為43683.33元(2007年全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184.16元的20個月)。(二)2010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企業職工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補繳養老保險費的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解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歷史遺留問題的意見》(寧政發〔2010〕10號)文件執行,發放標准為31220元(2011年全區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1561元的20個月)
『貳』 寧夏喪葬費2021年最新標准
摘要 1、喪葬費標准: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及離退休職工不分因公與非因公死亡,其喪葬費均按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個月的標准執行。
『叄』 退休人員死亡補助標准
法律分析:退休人員如因公犧牲的,可以獲得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如因病去世的,可以獲得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法律依據:《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標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准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肆』 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費和撫恤金大概是多少錢
企業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一)喪葬補助費和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分別按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和10個月社會平均工資一次性發給。
(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每人每月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以及物價補貼之和發給。
(三)供養直系親屬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領取的生活救濟費,按當地城鎮企業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200%發給。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伍』 寧夏回族自治區離退休死亡人員遺屬有撫恤金發放多少
寧夏回族自治區退休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為上年度寧夏職工平均工資3個月,撫恤金為2007年自治區平均工資20個月計43683.33元。
寧夏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財政廳
《關於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費及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
寧人社發〔2014〕58號
各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社會保險法》及自治區現行政策規定,經請示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我區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非因工死亡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發放問題通知如下。
一、喪葬費發放標准
(一)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喪葬費仍按原自治區勞動人事廳、財政廳《關於變更企業職工因工(因病)死亡後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的通知》(寧勞人險字〔1993〕084號)執行,發放標准為死亡時上一年度自治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個月。
(二)2010年1月1日以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含補繳費的人員)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喪葬費按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解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歷史遺留問題的意見》(寧政發〔2010〕10號)執行,發放標准為死亡時上一年度自治區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養老金的2個月。
二、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
(一)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一次性撫恤金仍按原自治區勞動保障廳《關於調整我區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的通知》(寧勞社發〔2008〕163號)執行,發放標准為43683.33元(即2007年全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184.16元的20個月)。
(二)2010年1月1日以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含補繳費的人員)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一次性撫恤金按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解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歷史遺留問題的意見》(寧政發〔2010〕10號)執行,發放標准為死亡時上一年度自治區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養老金的20個月。
三、資金渠道
上述費用由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四、執行時間
以上規定從2011年7月1日起執行。期間遇國家政策調整,從其規定。
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自 治 區 財 政 廳
2014年6月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