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廢止子女接班的文件,有哪些
在就業壓力減輕的形勢下,勞動就業體制的改革開始深入到國有企業內部。1986年7月12日,國務院發布了國營企業勞動用工制度改革的四項規定,即《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和《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
根據這些規定,從1986年10月1日起,國營企業招用工人,「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全面考核,擇優錄用」;必須實行勞動合同制,廢止子女頂替等制度。
《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第二章第五條明確規定:「企業招用工人,應當張榜公布經過考核合格者名單,公開錄用。企業不得因任何形式進行內部招工,不再實行退休工人『子女頂替』的辦法。」這標志著實行達30年的「鐵飯碗」的勞資關系的改變。
關於發布改革勞動制度四個規定的通知》
國發【1986】77號
《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屯《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和《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業經全國省長會議討論修改和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請你們銀據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於認真執行改革勞動制度幾個規定的通知》(中發〔1986〕9號文件)精神,結合實際情況,認真做好准備工作,從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開始實施。
三、廢止「子女頂替」制度。「子女頂替」制度實行多年,弊病甚多,必須廢止。考慮到部分家居農村的老工人的實際情況,在貫徹執行中允許適當靈活一些,即對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參加工作、家居農村的老工人,在他們辦理退休手續後,允許其一名農村的適齡未婚子女到父母原工作單位的城鎮,參加全民所有制單位或集體所有制單位的招工考試或考核,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被錄用的,由當地勞動部門辦理錄用手續,公安、糧食部門辦理戶、糧關系轉移手續,退休工人本人的戶、糧關系同時遷回農村;未被錄用的,仍應留在農村勞動。
「內招」職工子女的辦法也必須廢止。礦山井下、野外勘探、森林採伐、鹽業生產等四個行業是否繼續「內招」職工子女,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定。
❷ 我是1986年10月參加工作應該幾幾年退休
這樣說來你已工作34年了,工種是瓦工,工齡10年,你今年是53歲,問55周歲專能退休嗎,你53歲是周歲的話。你屬的工種是瓦工,按照規定55歲是可以退休的,你應該在2022年可以退休,不過的交費工齡只有10年,按規定要交滿15年才能正常退休,這樣你還缺5年,你應該繼續交5年養老金才能退休,這樣你就要到2025年才能退休。
❸ 職工退休子女接班政策始於哪年結束於哪年,是哪個文件開始這一政策的,又是哪一文件取消這一政策的
子女接班,是根據國發(78)104號文件規定開始執行的,其中規定:工人退休、退職後,家庭生活確實困難的,或多子女上山下鄉、子女就業少的,原則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參加工作。招收的子女,可以是按政策規定留城的知識青年,可以是上山下鄉知識青年,也可以是城鎮應屆中學畢業生。自從我們國家頒布勞動法實行合同制以後,就終止了子女接班的規定,
❹ 國家規定那年退休不能接班
退休子女接班就是職工退休、退職,子女頂替參加工作,又稱接班頂替,是我國歷史上一項行之多年的勞動就業制度。上個世紀80年代末期,隨著勞動就業體制改革的深化和公平、競爭、擇優就業觀念的深入人心,這一歷史性的就業制度逐步退出歷史舞台。
1986年7月12日,國務院發布國營企業勞動用工制度改革的四項規定,即《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和《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根據這些規定,從1986年10月1日起,國營企業招用工人,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全面考核,擇優錄用;必須實行勞動合同制,廢止子女頂替等制度。《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企業招用工人,應當張榜公布經過考核合格者名單,公開錄用。企業不得因任何形式進行內部招工,不再實行退休工人子女頂替的辦法。
1990年12月8日,原勞動部發出《關於繼續貫徹執行〈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的通知》,指出搞內招、頂替,不僅違背《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的基本原則,不利於企業選用合格人才,影響職工隊伍素質的提高和人員結構的合理化,而且會形成企業內部親緣關系復雜,給企業管理帶來困難。對違反招工原則搞內招、頂替的,要予以制止和糾正。至此,退休子女接班頂替這種社會現象基本消失。
❺ 1986年接班時,因歲數小沒上班在學校上學,1992年才上班,這個期間退休時算工齡嗎
工齡是從正式上班這一天算,也就是從92年算起,上學期間不是工作時期,不能算工齡的。
❻ 1986年10月接班到2001年工作15年,轉為靈活就業又交18年。今年50能退休嗎
靈活就業的女性要55退休。你按女職工退休50歲就能辦理。
❼ 中國接班的制度從哪一年開始,又是哪一年取消的
1953年-1986年。
最早對子女頂替問題作出規定的時間與文件:1953年1月26日政務院勞動部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該草案第六章「關於死亡待遇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工人職員因工死亡或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其直系親屬具有工作能力而該企業需人工作時,行政方面或資方應盡先錄用。
」這項規定中的子女頂替就業,只適用於因公死亡或因公殘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這是當時黨和國家關心職工生活,加強對職工的社會保障而規定的一項勞動福利措施。
1986年7月12日,國務院發布了國營企業勞動用工制度改革的四項規定,即《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和《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
實施子女頂替政策,確實在不同程度上擴大了就業容量。但是子女頂替所引起的這種就業機會是以「一頂一」或子承父業的「世襲」形式出現的,就業機會只為退休職工子女提供,對全社會提供的就業機會卻是不均等的,使不少青年失去了平等選擇職業的機會。
這就挫傷了一部分青年的積極性。符合頂替條件的高呼「爸媽萬歲!」不能頂替的情緒低沉。他們認為,表現好還不如父母好,造成人心浮動。
❽ 1941年參加革命1956年復員轉業到地方,1986年因為子女接班退休變成工人,現在還屬於老幹部嗎
到當地民政部門咨詢,應該屬於老幹部.子女頂職是歷史問題,跟當時國情有關.不應抹去參加革命功績.對於革命的老同志各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都是關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