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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傷殘退休待遇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2-06-06 08:51:31

❶ 工傷9級傷殘,退休後有什麼待遇

工傷退休後的待遇,是和沒有工傷人員待遇一樣的。相關法律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法律分析
醫療待遇:報銷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當地的標准支付,需要護理,單位沒出人護理的,單位需按當地標准支付護理費。停工留薪期待遇:治療工傷需要確定停工留薪期,通常由治療工傷的醫療機構出具意見,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一般不超過12個月。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單位按月支付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本人工資為傷前12個月的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確定。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20%×20年。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退休人員因病一級殘疾有什麼待遇

退休後,評殘一級,由社保中心每月增發發重度殘疾護理補助助。在申請殘疾證時,辦理領取手續。

❸ 工傷四級傷殘退休後的工資怎麼算

《工傷保險條例》相關內容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四、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並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時,可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退休手續。

(一)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從其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起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今後執行基本養老金待遇調整政策。基本養老金標准低於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標準的差額部分,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二)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繼續按月領取傷殘津貼。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的儲存額由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返還本人,不發給按繳費年限計發的一次性養老保險金。

五、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企業的一至四級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時,繼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六、本通知下發前,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已退休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其基本養老金待遇不再重新核定。之前按照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喪葬費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待遇標準的通知》(晉勞社養[2002]310號)規定,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按月領取的工傷護理費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標准及支付渠道不變。

七、一至四級工傷職工按照本通知第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後,因工傷發生的輔助器具配置費、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生活護理費、喪葬補助費、供養親屬撫恤金按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所需費用,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八、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包括其中已辦理退休手續人員)在按月領取傷殘津貼(基本養老金)期間死亡的,核定供養親屬撫恤金時的基數,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本人工資確定;如本人工資低於死亡前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基本養老金)的,按照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基本養老金)確定;如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基本養老金)低於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確定。

❹ 工傷退休有什麼待遇

法律分析:工傷退休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❺ 工傷職工退休後有什麼待遇

工傷職工退休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未達到退休年齡,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職工除存在過失性辭退情形,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條
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差額。

❻ 關於適當調整本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通知

關於調整企業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
遼勞社發[2008]65號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為保障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及工亡人員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的規定,經研究決定,對我省企業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三項待遇(以下簡稱「三項待遇」)進行調整。現將調整工作指導意見下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調整范圍
本次調整的范圍為2006年l2月31目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待遇的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不包括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工傷人員),享受生活護理費待遇的工傷人員,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員供養親屬。
二、調整標准
(一)一至四級工飭職工傷殘津貼的調整,根據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增加:一級傷殘l90二元,二級傷殘l80元,三級傷殘170元,四級傷殘l60元。
(二)彩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三)生活護理費的調整,根據護理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l0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8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60元。
(四)各市可根據本市社會平均工資與全省社會平均工資的比例關系,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對上述待遇標准進行適當調整。
三、支付渠道
此次「三項」待遇調整所需費用,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由用人單位支付,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四、其他
(一)本指導意見下發前,各市已於2008年對「三項待遇」進行調整的,本次可不再進行調整。
(二)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後從未對「三項待遇"進行調整的,本次應考慮適當加大待遇調整的增長幅度。
(三)五級至六級傷殘人員的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增長水平的一定比例進行調整,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四)今後省勞動保障廳將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對「三項待遇」適時進行調整。
此次待遇調整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遼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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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調整企業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有關問題的通知(營口市)
各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社保局及各分局、建築企業養老統籌辦、各有關企業: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企業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遼人社發[2009]27號)的精神,結合我市職工平均工資、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經研究決定,對企業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三項待遇(以下簡稱「三項」待遇)進行調整。現就調整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調整范圍為2008年12月31日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職工(不包括按基本養老金調整待遇的退休工傷人員),享受生活護理費待遇的工傷人員,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員供養親屬。
二、調整標准
1、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調整額,根據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一級150元、二級140元、三級130元、四級120元。
2、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額:配偶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增加70元。
3、生活護理費根據護理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4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1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90元。
4、五級至六級傷殘人員的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增長水平的一定比例進行調整,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三、全市「三項待遇」最低保障標准
為保障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及工亡供養親屬基本生活,制定全市傷殘待遇最低保障標准為:一至四級傷殘津貼分別為880元/月、820元/月、760元/月、700元/月;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為400元/月、其他親屬350元/月;生活護理費根據護理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65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52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400元/月。
四、支付渠道
此次「三項」待遇調整所需費用,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待遇。
此次工傷待遇調整自2009年8月1日起執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九日
供參考,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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