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勞動法規定探親假有幾天
探親假根據探望的人和是否已婚等不同,給與的時間也不同,具體時間如下:
1、職工專探望配偶的屬,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1)兵團企業退休前探親假規定擴展閱讀
探親期間公司給予的待遇:
第四條 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間: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第五條 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准工資發給工資。
第六條 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准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❷ 職工探親假的最新規定
沒有新規定,甚至可以說這個東西已經名存實亡了,只有偏遠地區的生產兵團或者部隊才能享受探親假,其他勞動者名義上仍然有探親假,但是實際上是不可能獲批的。如果你是高級領導的話,你可以自己給自己放探親假,只能如此。探親假是以前交通落後時期的產物,現在交通發達,已經沒有存在的外部條件了,雖然沒有公開取消,但是實際中已經很難適用,你就當沒這個東西吧。一定要假期的話,只能考慮帶薪假。
❸ 探親假的探親期限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3條規定探親假期分為以下幾種:
(內1)探望配偶,每年容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30天。
(2)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20天,也可根據實際情況,2年給假一次,45天。
(3)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4年給假一次,20天。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4)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各省又有細則:
新疆按照 《新人發字[2001]2號》規定,婚後探親假三年一趟,比國家規定少一年。其它還包括職工在退休前可享受一次探望自己的子女、兄弟姐妹等其它地方規定。
❹ 兵團企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前是否可享受一次探親假
至於能不能在退休前享受一次探親假,要看你們有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如果沒有,我想是可以的。
❺ 2017年探親假國家最新規定多少天
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3條規定探親假期分為以下幾種:
(1)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30天。
(2)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20天,也可根據實際情況,2年給假一次,45天。
(3)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4年給假一次,20天。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4)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各省又有細則:
新疆按照 《新人發字[2001]2號》規定,婚後探親假三年一趟,比國家規定少一年。其它還包括職工在退休前可享受一次探望自己的子女、兄弟姐妹等其它地方規定。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5條規定,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准工資發給工資。
第6條規定,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准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需要指出的是,對非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職工是否有探親假,國家無規定。因此,這類用人單位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參考國務院有關規定製定本單位有關探親假的規章制度。
《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職工享受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公休假日、探親假、婚喪假、女職工產假等假期。
地方規定
根據1997年粵勞薪[1997]115號《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在一個單位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職工,與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內回家居住一個白天和一個晚上的,應在年休假期間安排探親。其中,國有單位職工探親時,年休假天數不足於原規定的探親假天數部分可給予補齊。旅途車船費按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該條規定確定了探親假與帶薪年休假之間的關系和連接,且適用范圍從國企擴大到一般企業,可與新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一起執行,不過僅適用於廣東省地區。
❻ 新疆探親假具體規定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1981年3月 14日)
國發[1981]36號
第一條 為了適當地解決職工同親屬長期遠居兩地的探親問題,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條 職工探親假期:
(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第四條 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第五條 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准工資發給工資。
第六條
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准工資百分之三十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第七條 各省、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抄送國家勞動總局備案。
自治區可以根據本規定的精神制定探親現定,報國務院批准執行。
第八條 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探親待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第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二月九日《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回家探親的假期和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具體規定
新政發[1981]184號
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精神,結合自治區的實際情況,制定了《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具體規定》於一九八一年五月十四日報國務院,國務院委託國家勞動總局於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以(81)勞總險字41號文批復同意,現正式頒發,望認真貫徹執行。
一九八一年七月六日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精神,結合我區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具體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二條 探親條件、對象:
凡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在職正式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天的),可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職工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本規定所稱的父母。包括自幼撫養職工長大,現在與職工保持有聯系的撫養親屬。
第三條 探親假期:
(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准假,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過去,按規定可以探望父母,但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滿八年以上沒有探望父母的,不再補算假次,但在本規定下達後,所在單位準假,可另外增加假期十天。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第四條 假期工資:
(一)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往返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准工資(含生活費補貼)發給假期工資。
(二)實行計件工資制單位的職工,有計時工資標準的,按照本人的計時工資標准計發假期工資,沒有計時工資標準的,按照本人請假前三個月的計件工資平均數計發假期工資。
(三)實行分成工資制單位的職工,亦按前項計件工資的計算辦法計發假期工資,從企業留成部分內支付。
(四)實行控制工資總額評工記分單位的職工,按照本人請假前三個月的平均工資數計發假期工資。
第五條 往返路費
(一)職工探望配偶、未婚職工和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均由所在單位報銷。
(二)男職工年滿五十周歲、女職工年滿四十五周歲以上或在新疆連續工作滿二十五年以上的職工,探親需連續乘火車在二十四小時以上的,可由所在單位報銷硬席卧鋪費。
第六條 幾個具體問題:
(一)學徒工、試用人員、練習生在沒有轉正以前,不能享受本規定的探親待遇,待轉正後再享受。上半年轉正的,下半年享受:下半年轉正的,下個年度享受。
(二)凡是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如學校的教職工),應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短,可由所在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三)職工配偶是軍隊幹部實行休假制度的,應盡量由軍隊幹部一方探親;如因工作需要,軍隊幹部當年不能利用休假探親時,地方職工一方可享受探親待遇;如軍隊幹部一方已利用休假探過親,但地方職工一方確因特殊情況需到部隊探親時,經所在單位批准,可給一次探親假,標准工資照發,往返路費由職工自理。
(四)符合探親條件的職工,由於種種原因當年不能探親,而其探親對象又不享受探親待遇的,經職工申請,所在單位批准,可到職工工作地點探親,職工所在單位應按規定報銷其往返路費。職工本人當年則不再享受探親待遇。
(五)符合探親條件的女職工,到配偶工作地點生育,在生育假期間,超過五十六天(難產、雙生七十天)產假後,與配偶團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當年的探親待遇。但對產假後團聚三十天的假期工資應照發,所在單位應子報銷往返路費。
(六)職工的父親或母親同職工的配偶同住一地的,職工在探望配偶時,即可同時探望其父親或母親,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職工與父親、母親、配偶均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在探望父母這一年又同時可探望配偶,所需往返路費均由所在單位報銷。
(七)符合探望父母條件的已婚職工,每四年給假一次,在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經所在單位批准,都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八)職工探親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洪水沖毀道路等,造成交通運輸停頓,職工因此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崗位時,只要持有當地交通機關的證明,所在單位對其超假日期,可算作探親路假期。
第七條 探親假的管理:
(一)各單位要合理安排職工的探親假期,務求不妨礙生產和工作的正常進行。並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員編制。
(二)各單位對職工探親假要建立嚴格的審批、登記、請假、銷假制度。對無故超假的,應按曠工處理。
(三)在執行本規定中遇到的具體問題,由自治區勞動局負責答復處理。
第八條 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探親待遇,應視這些單位的經濟情況而定,凡是經濟條件允許的,經縣以上主管部門批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行。,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原自治區人民委員會過去有關職工探親假的規定,同時廢上。
關於重新修訂自治區城鎮職工
探親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1年1月4日 新人發字[2001]2號
伊犁哈薩克白治州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自治區各委、辦、廳、局、企事業單位、中央駐疆單位人事、勞資部門:
為適應當前發展變化的形勢,改善自治區城鎮職工的探親待遇,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現將《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具體規定〉(新政發(1981)184號)的部分條款內容重新修訂如下:
一、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三年給假一次。原假期不變。
二、連續工齡滿20年或者年滿40周歲以上的職工,探親乘坐火車或長途班車的,均可報銷硬卧席位費。
三、原不具備探親條件的職工,可在退休前享受一次探親待遇。探親對象僅限於兄弟、姐妹、子女。假期60天(含路程假)。路費按望對象中一名成員的直線合理路線報銷車船費,探親期間工資照發。
四、凡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退休職工,符合探望父母條件的,可繼續享受探望父母的探親待遇。
五、上述有關規定與原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其他有關規定仍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政發[1981]184號)等文件規定執行。
六、本規定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事廳
新疆維吾爾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險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
❼ 兵團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退休前能不能享受一次探親假
兵團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之前可以享受一次探親假,我覺得像這種事情直接和領導說就行,不需要非得找勞動法
❽ 探親假的法律規定
一、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
1、探望配偶的 每年給假一次,一次三十天,車船費報銷。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給假一次,一次二十天,如兩年全休可給四十五天 ,車船費報銷。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四年給假一次,一次二十天,車船費在本人標准工資30%以內的自理,超過部分報銷。
二、配偶是軍官的休探親假的規定:
1、軍官本身已休過探親假,有特殊情況需要探親,可給一次探親假,車船費自理。
2、軍官本人當年不能休探親假,可給一次探親假,車船費報銷。
3、工人、職員已享受探親假,軍官又休探親假,工人、職員已報銷的車船費原則上退回
註:
1、上述假期指與親人團聚時間,另根據實際需要給路程假。假期均包括公休 假日和法定節假日。
2、"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
3、探親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後與配偶分居兩地的從第二年開始享受探親假。
4、學徒、見習生、實習生在學習、見習、實習期間不能享受探親假。退休、退職人員不享受探親待遇。受刑事處分和被勞動教養及被判處有期徒刑緩期執行的人,在服刑期間和被勞教與緩期執行期間,不能享受探親待遇。([81]勞總險字67號)
5、探親假期和路程期內工資照發。
6、探親假工資及探親路費計算基數:機關實行職級工資制的人員,為本人職務、級別、基礎與工齡工資;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與按國家規定計算的獎金;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與按國家規定計算的獎金;事業單位職工,為本人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按國家規定計算的津貼(其中,體育運動員,為本人體育基礎津貼)。(人薪發[1994]1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