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年齡是怎麼規定的
1、正常退休:年齡達到男60歲,女幹部55歲、女工人50歲,連續工齡(含折算工齡,下同)10年的應當退休。
2、提前退休:三種:一是因公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是因病或非因工不能堅持正常工作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男50歲,女45歲,連續工齡10年;三是特殊工種(井下、高溫,高空、特繁工種、有毒有害工種)男55歲、女45歲,連續工齡10年。
3、退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又不具備退休條件的。
4、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國家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務和幫助,鼓勵發揮個人專長,參與社會發展。
拓展資料:
工務員管理法對提前退休的規定:
第八十八條 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B.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人員退休後的待遇是和行政編公務員一樣的,還是和事業編人員一樣
公務復員退休後的待遇按照職務級別,制事業編制退休後按照職稱高低,其他並沒有什麼差別。
C. 原教育系統退休的行政管理人員的工資及待遇和補償規定
。公務員 事業單位人員工資,平均上漲300元左右,6月底能落實,退休人員同步調整。望採納
D. 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編制人員和行政編制的公務員在退休後的待遇有區別嗎
參照公務員管復理的事業單位制除了人員編制是事業性質以外,工資和經費都是按照公務員管理由財政拔款,退休以後沒有太大的差別。本次事業單位改革的總體辦法是:去兩頭、保中間。兩頭是指具有行政管理或行政執法性質的事業單位和經營性質的事業單位,將具有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性質的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化轉行政公務員系列;將經營性質的事業單位推向市場。沒有什麼區別了
E. 機構改革中參照公務員管理人員己退休是否可以退到行政單位嗎
機構改革中參照公務人員管理人員已退休,不可以退到行政單位。
F. 參公管理人員退休後還是行政監察對象嗎
在職是行政監察對象,退休後解職無權了,不再是屬於行政監察對象了
G.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人員退休後的待遇和行政編公務員一樣嗎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編制人員 意思就是說人員的待遇,提拔、醫療,社保和公務員內享受同等待遇。參容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人員不需要繳納養老保險,但是醫療保險是要繳納的,所有公務員都要繳納醫療保險,有大病醫療等,所謂的公務員不需繳納醫療保險的意思是指醫療保險由政府財政部門補助,所以繳納的不多,一個人也就三、四百塊一年。
我就是一名公考招錄的參照單位公務員,其實我們和公務員都一樣的,沒什麼區別。這只是歷年來遺留下來的歷史問題,由於公務員隊伍過於龐大,我們單位又是政府不可或缺的職能部門所以才把我們參照管理。我在我們單位是會計,專門管工資的,我們的工資和所有公務員的工資都是一樣的,按照級別定工資,不像事業單位那樣按照職稱評定工資,和正式公務員沒有任何區分,並且也從來沒有人繳納養老保險,退休以後和行政公務員同等待遇。
H. 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管理處罰辦法 緊急
深圳市國家公務員管理辦法 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八十九條公務員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凡男性年滿六十周歲,女性年滿五十五周歲,或者喪失工作能力的,均應當退休。
第九十條公務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本人提出申請,經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二)男性年滿五十五周歲、女性年滿五十周歲,且工作滿二十年的;
(三)在消防、防暴、刑偵、緝私等特殊崗位工作十年以上或因公致殘,男性年滿五十周歲,女性年滿四十五周歲的。
第九十一條符合本辦法第八十九條退休條件的公務員,其所在單位應在其到齡後三十日內辦完退休手續,不再列為在編人員。符合本辦法第九十條提前退休條件的公務員,其所在單位應在接到本人申請後三十日內報審批機關審批,審批機關應在接到報批材料後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准予退休的決定。
超過前款規定期限,審批機關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退休。
對退休公務員,發給《深圳市公務員退休證書》。
公務員退休審批許可權與公務員任免管理許可權相同。
第九十二條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待遇,並可以受聘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接受相應的報酬。
第十四條申訴、控告
第九十三條公務員對下列涉及本人的人事管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決定機關申請復核,或者向同級人事部門申訴,其中對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監察機關申訴:
(一)年度考核結果;
(二)交流、定級、免職、降職決定;
(三)退休決定;
(四)辭職處理決定;
(五)辭退決定;
(六)行政處分決定;
(七)工資、福利決定。
第九十四條公務員對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有下列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向上級機關或者行政監察部門提出控告:
(一)阻撓、壓制本人依法行使申訴權利的;
(二)違反規定取消本人正當的政治和物質待遇的;
(三)侵佔本人工作成果的;
(四)在涉及本人考核、晉升、處分時,有意歪曲事實,損害本人名譽的;
(五)其他侵犯本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九十五條受理公務員申訴、控告的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訴或者控告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並將處理決定通知申訴人或控告人及其所在單位。如情況特別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結論的,應當在作出處理決定期限滿後五日內將逾期原因通知申訴人或者控告人。
第九十六條公務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受理申請復議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
第九十七條行政機關對公務員作出的錯誤處理決定,應當及時糾正。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負責補償或賠償;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負責消除影響。對於侵犯公務員權益的責任者或者對申訴、控告人打擊報復者,應當追究責任。
第九十八條公務員提出申訴或者控告後,在受理機關尚未作出處理決定之前,可以通過書面形式撤回申訴或者控告,受理機關在接到公務員撤回申訴或者控告書後,即行停業受理。
第九十九條公務員的申訴和控告必須忠於事實。公務員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條在申訴、控告受理期間,不停止行政機關對公務員原處理決定的執行。#第十五章附則
第一百零一條公務員的工資、福利和保險待遇另行規定。
第一百零二條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解釋。
第一百零三條市人事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一百零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本辦法生效後,尚未過渡為公務員的深圳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管理,按本辦法執行。深圳市原制定的行政機關人事管理辦法中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准。
I.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怎樣計算退休工資
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和人社部、財政部的規定,當前,機關事業單位中人基本養老金計算辦法如下:
1、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2、基礎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1%。
3、其中,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
4、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9)政府行政管理人員退休後到企業擴展閱讀:
1、2015年1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以國發〔2015〕2號發布《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2、《決定》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
3、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4、《決定》要求,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徵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J. 有關行政關系轉移的問題
「人員分流」與下崗不是一回事。
機關人浮於事、機構臃腫造成的浪費是巨大的。有的單位本來兩個人就能乾的事三個人干,甚至五個人干,經常是「一杯茶,一支煙,一張報紙看半天」。因此,建設節約型機關,必須盤活人才資源,讓每個機關幹部盡其力、盡其才,發揮出最大的作用,創造出最大的價值。
分流機關閑置人員,讓機關幹部投身經濟建設主戰場,不僅有利於機關精兵簡政,改善機關人員的年齡結構、知識結構和專業結構,提高工作效率,而且為單位節約了人才、節省了開支,更為社會創造了社會價值。因此,人員分流不僅解決了人力資源浪費問題,而且本身也是一種節約。
當然,人員不可盲目地分流。在人員分流過程中,要本著「無情分流、有情操作」的原則,認真做好分流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時掌握分流人員的思想動態,引導他們維護大局,支持改革,正確對待個人工作崗位的變化;要不斷拓寬渠道,努力使分流人員各得其所,人盡其才;各企事業單位應按政策標准積極接納分流人員,為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創造條件。
另外,人員分流必須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按規定程序和規定的編制員額、職數及比例配備人員,堅決執行政策標准,不準搞「特殊政策」,切實把人員定崗分流同完善競爭激勵機制和新陳代謝機制結合起來,平穩地分流人員,真正達到優化隊伍結構、提高隊伍整體素質的目的。如下面方案: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機構改革人員分流方案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我區行政、事業單位機構改革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參照《天津市市級機關機構改革人員分流意見》文件的精神,結合我區行政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人員分流工作的指導思想:精兵簡政,提高辦事效率;建立和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的幹部隊伍;調整和優化行政單位工作人員的隊伍結構。
第三條 人員分流工作要以"統一部署、部門負責、有序進行、積極穩妥"為原則,各部門各單位應按照開發區保稅區工委(以下簡稱工委)、開發區管委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的統一部署和要求,認真負責地做好本單位的人員分流工作,要實行"第一把手"負責制。人員分流工作必須在做好"三定"的基礎上,一次性地明確被分流人員及其分流去向。要深入細致地做好思想工作,認真落實分流政策,積極創造條件,使分流人員都能得到合理安置。
第四條 本辦法的適用范圍和適應對象
一、適用范圍
管委會隸屬的行政單位。
二、適用對象
行政單位在"三定"工作中及其完成後產生的富餘人員。
第二章 人員分流途徑及其相關政策待遇
第五條 行政單位人員分流的主要途徑是:內部退休、辭職、辭退、成建制轉移、離職培訓和充實企、事業單位。
第六條 內部退休
一、內部退休是指現行政單位工作人員雖不到法定退休年齡,但符合一定條件,經組織部門批准後退職退崗,不再納入行政編制管理,同時享受內部退休待遇。
二、內部退休條件
行政單位工作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當內部退休:
1、男職工年滿五十七周歲以上的和女職工年滿五十二周歲以上的;
2、經鑒定,確實已喪失工作能力的,不能再繼續工作的。
三、男職工年滿五十五周歲,女職工年滿五十周歲,或工齡滿三十年的具有行政編制身份的工作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本人可以申請提前退休,經審批主管部門批准後辦理提前退休手續,其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四、暫緩內部退休
下列人員由所在單位報退休主管部門及主管領導審批後,先暫緩內部退休,待暫緩原因終止後按本方案執行。
1、被紀檢監察部門立案審查尚未終結的當事人;
2、接受內部審計期間的當事人;
3、在工傷治療期間的。
五、工委組織部和勞動人事局是負責內部退休工作的主管部門。工委組織部負責處級(含調研員、助理調研員)幹部的退休審批工作;勞動人事局負責科級及以下幹部的退休審批工作。
內部退休手續在勞動人事局辦理。
六、辦理程序
符合內部退休條件的人員按下列程序辦理內部退休手續:
1、申報內部退休人員名單
各行政部門按照內部退休條件,確定內部退休人員,並將名單報編委辦公室,經三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由審批主管部門進行審核。
2、編委辦公室負責將審核結果匯總,報編委審批後,由勞動人事部門核定有關退休待遇,辦理退休手續,同時通知財政部門和所在單位。在通知的次月起,內部退休人員納入編制外管理。
3、所在單位要認真做好內部退休人員的工作交接,人事主管部門要做好備案和管理工作。
七、內部退休待遇
內部退休人員在內退期間享受在職時的全部工資和福利待遇,在此期間,遇有工資福利的調整,享受調整後的待遇。內部退休人員不享受已離、退休人員的待遇。
八、後期管理:
辦理完內部退休手續的人員,應當退出工作崗位並與原單位脫離,不再納入行政人員編制管理。
九、各行政單位原則上不得再聘用已內部退休人員工作,但經過批準的可以繼續工作。
第七條 人員辭職
一、鼓勵個人創業、自謀職業,是推動人才合理流動,實現人才的合理配置的重要途徑。各行政單位應充分尊重個人的擇業自主權,允許工作人員根據自身條件和意願辭去行政單位的工作,自主重新擇業。
二、辭職條件:凡在開發區工作滿三年的(包括試用期),男職工和女職工年齡分別在五十四歲和四十九歲以下的,在本人自願的基礎上,均可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申請。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職:
1、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職位上任職以及調離上述職位不滿解密期的;
2、正在接受審查的;
3、在開發區工作不滿三年的。
四、辭職程序
工作人員辭職按下列程序辦理:
1、本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填寫《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行政事業單位人員辭職申請表》;
2、所在單位提出意見,報組織人事部門審核;
3、根據組織、人事或紀檢部門的要求,對辭職人員可以進行離職前審計,審計期限不超過審核之日起10個工作日,由審計部門向編委辦公室提供審計報告;
4、對於可以辭職的,由編辦向編委呈報。批准通知將以書面形式通知呈報單位及本人,同時在人事(組織)部門備案,人員辭職手續在勞動人事局辦理;
5、辭職人在辭職申請被批准後的3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公務交接手續。
五、辭職後果及補償
1、工作人員辭職後,即解除了與原單位的任用關系。不再具有機關行政工作人員的身份,也不再享有工作人員的各項權利,辭職申請被批准後的次月起停發工資;
2、《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行政單位人員辭職申請表》及審批材料放入本人檔案,存入開發區人才交流中心;
3、為使辭職人員保持社會保險繳納的連續性,人才交流中心可受辭職人員的委託為其辦理繼續投繳社會保險事宜;
4、辭職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在開發區辦理退休手續的,其辭職前的工齡可視為繳費年限;
5、辭職人員的黨組織關系可掛靠在開發區流動人員黨支部;
6、辭職人員按下列標准給予經濟補償:
(1)一次性離職費
連續工齡滿3-10年的,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的本人基本工資;
連續工齡在十年以上的,從第十一年起,每滿一年發給一個半月的本人基本工資。不滿一年的尾數,不足六個月的按半年計算,超過六個月的,按一年計算;
基本工資的構成為本人辭職前作為計算投繳社會保險基數的工資項目之和,離職費的總額,最高額為本人二十四個月的基本工資。
(2)一次性的自謀職業補助費
連續工齡每滿一周年,給予5000元的自謀職業補助費,在開發區工作的區齡,每滿一周年,另給予5000元的自謀職業補助費;
工齡計算時,尾數不足六個月的按半年計算,超過六個月的,按一年計算;
自謀職業補助費最高限額為20萬元人民幣。
7、辭職人員享受的補償費以現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並免徵個人所得稅;
8、辭職人員自辭職被批准之日起不準被重新錄用到國家行政、事業單位以及開發區管委會或總公司所屬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工作;
9、辭職人員不享受失業救濟待遇。
第八條 辭退
一、辭退不合格人員的目的是要建立並完善淘汰機制,優化幹部隊伍結構,合理配置人才資源。提高工作效率,促進勤政和廉政建設,進一步提高開發區行政單位工作人員的整體素質。
二、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辭退:
1、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人員,應予辭退;
2、對因思想水平、業務能力、身體條件(因病長期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等原因不勝任本職工作又不接受其它合理安排的人員,可以辭退;
3、對因所在單位撤消、合並、職能調整或縮減人員編制需要調整工作崗位,本人拒絕安排的,可以辭退;
4、工作人員曠工,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可以辭退;
5、不履行義務,不遵守紀律,工作失職,經多次教育仍無轉變,或造成惡劣影響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可以辭退;
6、受刑事處分,或雖免於起訴,但有結論且情節嚴重的,應予辭退。
三、辭退程序
1、所在單位在核准事實的基礎上,經領導集體研究提出建議,填寫《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行政事業單位辭退人員審批表》,報組織人事部門審核;
2、組織人事部門接到辭退建議後,應進行認真的審查和復核。經審查和復核,辭退理由成立的,方可提請管委會審批;
3、管委會審批後,辭退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呈報單位和本人。
四、辭退後果及其生活保障:
1、工作人員一旦被辭退,即解除了與原單位的任用關系。被辭退人員不再具有機關行政人員的身份,不再具有執行公務的責任,也不再機關行政人員享有的各項權利和待遇;
2、自批准辭退次月起停發工資,被辭退人員按有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3、將《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行政事業單位辭退人員審批表》裝入本人檔案,檔案存放在開發區人才交流中心,五年內不準重新被錄用到開發區行政、事業單位和開發區管委會或總公司所屬的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工作;
4、辭退後重新就業的,其辭退前和重新就業後的工齡中斷時間不超過3年可以連續計算,超過3年的應以重新就業時間計算;
5、被辭退人除按規定領取失業保險外,還可按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標准,發給一次性的生活補貼,具體發標准如下:
工作年限滿一年不滿二年的,發給三個月的辭退費;
工作年限滿二年的,發給四個月的辭退費;
工作年限滿二年以後,每增加一年增發一個月的辭退費,但最多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九條 成建制轉移
一、成建制轉移是行政單位在機構改革過程中,因單位的職能職責發生變化,由行政單位轉變為事業單位,或轉變為企業所涉及到的人員整體轉移變化。
二、成建制轉移的機構分離時間確定
成建制轉移工作要有一個明確的起始和截止時間,以界定成建制轉移單位(以下簡稱改制單位)在某一時間點以前為行政、事業性質,以後為事業或企業性質。
三、成建制轉移的人事移交工作:
1、移交時間
由開發區機構改革領導小組確定人事移交工作的時間段,要求有關單位在此時間段內及時辦理移交工作。
2、人事關系
(1) 編委辦公室向改制單位移交人員名單;
(2) 改制單位人員填寫《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人員調出審批表》;
(3) 編委辦公室向改制單位的人事主管部門出據《人事關系介紹信》;
(4) 編委辦公室協助改制單位辦理人事檔案的轉移手續。
3、工資關系
(1)編委辦公室向改制單位出據個人《工資轉移證》;
(2)編委辦公室將每個人的《工資檔案》移交改制單位。
4、保險關系
由編委辦公室負責通知開發區社會保險機構其單位性質變更情況,使社會保險機構按改制後單位的性質對其職工進行社會保險管理。
四、法人變更
對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由編委辦公室負責收回被改制單位的法人證書正、付本,上交天津市編委法人處,予以注銷。
第十條 離職培訓
一、離職培訓的形式、期限和目的
被確定的分流人員和競爭上崗後未被安置的人員應當參加離職培訓,也可以選擇符合條件的其他分流途徑。離職培訓採取統一組織和個人自行選擇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培訓期限為2-3年。
通過離職培訓,分流人員的個人素質和專業技能應得到較大提高,加強創業信心,具備自謀職業的能力。
分流人員參加離職培訓,要簽訂《離職培訓協議書》,《離職培訓協議書》由編委辦公室代管委會與本人簽訂,以確定離職培訓期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二、 離職培訓的種類
學歷、學位教育培訓。
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人員必須參加離職培訓:
1、1960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
2、學歷為中專(含中專)以下的。
四、培訓期間的待遇
1、在培訓期間停發工資、福利和獎金,改為發放培訓津貼,培訓津貼的標准指原工資中計算納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部分;
2、在培訓期間享受除補充養老保險外的其它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待遇,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繳納基數按照培訓津貼計算,由開發區財政負擔,應由個人負擔的部分在發放培訓津貼時扣除;
3、培訓期間工齡連續計算。
五、培訓費用的支付
培訓費用是指培訓單位按照國家教委規定收取的直接費用,或經編委辦公室與培訓單位簽定培訓合同規定的直接費用,不包含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和教材費等雜費。
在國內進行培訓所需的培訓費用由開發區財政支付。
六、培訓期間的管理
培訓人員在培訓期間,取消行政編制人員身份,其人事關系納入編委辦公室編外人員統一管理,培訓人員在規定的學習期限內完成了學業並達到預期規定目的的,由管委會屆時根據實際情況負責統一安排工作,在重新安排之前,仍可繼續享受培訓期間的待遇。如介紹安排工作2次而本人拒絕接受的,可以辭退,並將其人事檔案關系轉入開發區人才交流中心。
七、實施步驟
1、各部門在人員定編定崗完成後,要將需要參加培訓的人員報編委辦公室;
2、編委辦公室將與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學習培訓計劃,並通知參加培訓的人員進行學習培訓。參加培訓人員也可以自己選擇其他學習培訓方式;
3、凡報考有關院校的,由編委辦公室負責出具相關證明。
八、因工作需要,組織培訓、培養的,另行規定。
第十一條 加強企業,充實基層
一、加強企業。選派部分素質較高、懂經濟管理和熟悉財務或審計工作的人員擔任國有企業財務總監、會計師,或委派為監事會成員。
二、充實基層。根據工作需要和調整人員結構的要求,從財稅、工商、經貿、交通、建築、文化教育等重點部門選派部分具有專業特長和管理經驗的人員,充實到一線企、事業單位、社團組織、社區物業管理和社會中介組織工作。
三、加強執法檢察部門。選派一些專業技術人員充實執法檢察隊伍,以確保執法的權威性、專業性。
四、安排到新成立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