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事業單位扣發退休人員工資是否合法
不可能,這是做不到的。退休後養老金是社保發放,單位無法干預。
❷ 企業向退休職工發放的補助能否稅前扣除
問:我公司向本單位退休職工發放的各項補助(例如:生活補助、過節費、住房補貼等)是否可以稅前扣除?在稅法上,此類費用是否應納入“管理費用——福利費”核算?1、《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第一條第(四)項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支付給離退休人員的統籌外費用(含生活補助、過節費、住房補貼等),財務核算時,可以記入“管理費用——職工福利費”科目。
2、離退休人員的統籌外費用稅前能否列支,如何扣除問題,各地口徑不一,所在地區沒有明確規定的,應作為與取得收入無關支出,不能稅前扣除。以下口徑供參考:
參照《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強化部分總局定點聯系企業共性稅收風險問題整改工作的通知》(稅總辦函〔2014〕652號)規定,2012年以來,稅務總局對部分總局定點聯系企業開展了稅收風險管理工作,揭示了企業存在的部分稅務風險。為切實加強總局定點聯系企業稅收風險管理工作,現將部分行業共性稅收風險問題下發給你們,請組織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煙草總公司、中國大唐集團公司本地成員企業(以下簡稱成員企業)做好對照整改。
一、離退休人員的工資、福利等與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的支出的稅前扣除問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與企業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的離退休人員工資、福利費等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山東省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於做好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通知》規定,企業在社保局發放基本養老金之外支付給退休人員的生活補貼和節日慰問費不屬於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費用,因此,不能在稅前扣除。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於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新地稅發〔2010〕82號)第四條規定,包括離退休職工的醫療費、暖氣費等費用,應作為福利費進行所得稅處理。
《遼寧省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大地稅函〔2009〕91號)第十條規定,納稅人為離退休人員發放(報銷)的取暖補貼(取暖費)、醫療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的離退休人員)等相關費用,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
❸ 法院強制執行,直接把被執行人的退休金從社保局劃扣合法嗎
合法,離退休人員的退休金也屬於固定收入,是可以被強制執行的,所以法院有權劃扣被執行人員的退休金。當然,法院也需要剩餘家屬所必須的生活費用。
法律分析
當義務人拒不履行義務時,權利人可以申請法院進行強制執行,凍結或扣押義務人的財產,強制義務人向權利人支付債款。強制執行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必須履行,不能只享受權利不承擔義務。當成為被執行人後,被執行人應當按照法院要求歸還欠款,如果財產不足以歸還欠款,法院可以保留供養家屬的必需生活費用,其餘收入應由法院劃扣交與權利人。而退休金屬於固定收入,當被執行人的離退休人員,在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時,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作為離退休人員統一發放機構的社會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依法協助人民法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合法收入即離退休金、退休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❹ 單位停發一部分退休補貼,還有一部分人可以得補貼,這個合理嗎
應該是不合理,應該是根據法律法規統一發放退休補貼,一視同仁,不分等級,公正公平對待才對。
❺ 機關退休人員壓一個月補貼合理嗎
補貼不是退休金。
如果是地方負擔的。要根據地方財政情況發放。
當然,如果僅僅是一個單位延遲發放,可以咨詢投訴。
❻ 剋扣基層退休衛生人員生活補貼屬於什創性質
在對新進入村衛生室的村醫,文件仍然堅持「嚴格依法」,即鄉村醫生必須具備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執業(助理)醫師證書,並在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注冊獲得相關執業許可。
鄉村醫生做為農民健康的守護神,只要鄉親們需要,無論白天黑夜,風里來雨里去,他們就如「定心丸」一般守護農民們的身體健康。為了讓他們在退休之後能夠老有所依,國家也是出台了相關的補貼政策,讓他們能夠頤養天年。
根據近年來村醫的反映,除了離崗村醫的生活補助,在職村醫的合作醫療補助、公衛補助等發放延遲、剋扣嚴重的現象也是讓村醫倍感無力。希望村醫的待遇都能落實到位,讓村醫多些溫暖、少些心涼。
❼ 企業私扣退休人員生活補貼費是什麼行為
生活補貼是由誰發給的?如果是社保發放退休金中帶的,企業怎會扣到? 說明白這件事。
❽ 企業給退休人員按月補貼是否合規
市場經濟,企業有自主經營,利潤分配的權利,只要單位有錢額外另給退休人員一塊補貼,既不違規也不違法,社會上很多盈利大戶企業都這么做。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1)男性幹部、工人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的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8)扣發退休人員生活補貼違法嗎擴展閱讀:
我國《勞動法》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為男性60周歲,達到此年齡的勞動者應屬於退休人員、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但是,我國法律並未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60周歲以上勞動者建立用工關系,是勞務關系(非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2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❾ 法院執行我退休工資了,給留500元最低生活費結果又一案子又一法院把我最低生活費扣了,違法嗎
不得不考慮一下,你居然拖欠了那麼多債務,而且都是拒不歸還,是否有涉嫌詐騙的可能。